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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船舶检验Word文档格式.docx

一、入级检验

1.入级的条件

申请人级船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船舶的船体和机械装置符合人级标准或等效要求。

2)国际航行的新船,其完整稳性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或不低于IMO的有关标准。

3)国际航行的新船,其分舱和破舱稳隆已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或不低于IMO的有关标准。

2.入级检验的种类

人级检验可分建造人级检验、初次人级检验和转级检验。

1)建造人级检验

船舶建造人级检验是依据造船厂或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船舶设计图纸,批准船舶设计图纸,建造中跟踪检验,直到建造完毕船舶试航为止的全过程所进行的人级检验。

2)初次入级检验

对不在申请入级的船级社检验下建造的船舶,或建造后尚未投入营运的船舶,或已经投入营运但还没有进行检验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申请船级社进行船舶入级检验,这种检验称为初次入级检验。

3)转级检验

转级检验是指已在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所属某船级社入级的船舶申请转为该协会另一船级社的船级而进行的检验。

3.船舶入级检验的范围

船舶入级检验的范围有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等。

二、保持船级有效的检验

为保持船级有效而进行的检验又称船舶营运检验。

1.保持船级有效的条件

1)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已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各种检验,确信其技术状况仍能符合所授予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的规定或证书有效的规定。

2)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已按所授予的人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的规定或证书有效的规定进行良好的维护和管理。

3)船舶遵守了规定的装载条件和其他预定的航行条件,包括附加标志所限定的条件进行营运。

4)货物的配载和堆装系按照船级社批准的装载手册和(或)装载仪和货物系固手册的规定进行。

5)任何可能影响所授人级符号和附加标志或证书有效性的损坏、故障、断裂或搁浅和修理,已及时向船级社报告。

2.保持船级有效的定期检验

已人级船舶为了保持船级或证书的有效性,通常应进行以下定期的检验:

1)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日期或上次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

2)中间检验

中间检验又称期间检验。

中间检验应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检验之时进行。

进行过中间检验的年度不再进行年度检验。

3)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1)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既可以在干船坞内进行,也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

在干船坞内进行的检验称为坞内检验,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的检验称为水下检验。

(2)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客滚船)的坞内检验每年应进行1次。

(3)货船在5年的特检周期内,至少应进行2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其中一次应结合特别检验在干坞内进行,另一次可以考虑船舶在漂浮状态下进行。

任何2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的间隔不应超过3年。

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坞内检验到期后展期3个月进行。

(4)对船龄在15年以上的船舶,是否允许船舶在漂浮状态下进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需根据情况决定。

对于船龄在15年以上的需进行ESP检验的船舶,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必须在船坞内进行。

4)特别检验

(1)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应接受特别检验。

第一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人级检验之日起5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之日起5年内完成。

(2)特别检验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一个年度检验开始,于证书到期之日前完成。

(3)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末能安排进行,根据船东的书面申请,并经船级社同意,特别检验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在这种情况下,下次船级特别检验的日期应从展期前的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4)如特别检验在证书到期日3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

如特别检验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证书到期日算起。

如特别检验在证书到期日以后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仍从原证书到期日算起。

(5)特别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和坞内检验的内容,是对船舶进行较为全面的检验。

5)船体循环检验

(1)船体循环检验是特别检验的一种替代检验,适用于除油船、散装货船和兼用船(混装船)及化学品船以外的船舶。

(2)根据船东申请并经船级社的同意,满足船体特别检验要求的船体全面检验可以在循环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3)采用循环检验时,应将船体特别检验的所有项目均匀地分配在一个特检周期内(通常为5年)完成检验。

(4)船东有权确定船体检验项目的顺序。

但是各检验周期内的顺序应与之前检验周期内的顺序相关联,以确保检验项目的检验间隔时间不超过一个特检周期。

(5)采用循环检验时,坞内检验也可以在特检周期内的任何时候进行。

(6)如果检查中发现缺陷,验船师可以扩大检查范围。

6)机械装置循环检验

(1)根据船东申请并经船级社的同意,船舶机械装置特别检验的所有检查和试验项目可采用循环检验的方式来进行。

(2)采用循环检验时,应将船舶机械装置的特别检验所有项目均匀地分配在一个特检周期内(通常为5年)完成检验。

(3)循环检验每一项目的最长检查间隔期不应超过一个特检周期。

(4)船级社或船东根据循环检验实施的情况,任何时候都可以终止船舶机械装置循环检验,而采用特别检验。

7)机械装置计划保养系统检验

(1)船级社可同意采用机械装置计划保养系统检验作为替代机械装置的特别检验和循环检验,条件是:

①已制订了船上所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经船级社认可;

②船上实施计划的人员,如轮机长等,持有船级社颁发的资格证书或相当的培训记录;

③船上实施计划的人员按计划进行了船上所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做了记录。

(2)当对计划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时,如果认为不能完全满足保持船级的检验要求,则实施的此方法将予以取消,其后来用特别检验或循环检验的方式进行保持船级的检验。

8)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

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

9)锅炉与热油加油器检验

通常规定,每船装有2台及2台以上的主锅炉,应每2.5年检验一次。

每船仅装有一台主锅炉,炉龄在10年及以下者,每2.5年检验一次,以后每年检验一次。

10)搁置检验

(1)搁置时间超过12个月及以上的船舶;

在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应进行一次搁置检验和试验。

检验和试验的范围根据搁置或修理时的船舶证书情况而定,但至少要对机械装置进行一次航行试验。

(2)船舶在搁置期内应接受年度检验。

如果在搁置期内特别检验到期,应在投人营运之前进行一次特别检验。

新的特别检验周期从检验完成的日期开始。

3.保持船级有效的临时检验

1)临时检验是指除初次入级检验和为保持船级而必须进行的各项定期的检验以外的检验,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在特定情况下,船舶在结构、设备、管理等方面继续保持船级的能力。

2)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

(1)船舶结构或设备发生损坏以及损坏后修复;

(2)进行过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

(3)船舶改装或更换设备;

(4)船舶更换船名、船东、船旗、船籍港;

(5)船舶更改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等。

三、其他检验

1.重新入级检验

原在某船级社人级后被取消船级的船舶,当船东申请重新人该船级社的船级时,该船级社将按初次人级的检验要求进行重新人级检验。

2.恢复船级检验

原在某船级社人级后被暂停船级的船舶,当要求恢复船级时,该船级社将根据原船级具体情况进行检验。

如检验说明船舶处于良好有效状态时,船级社将恢复其原授予的船级。

恢复船级后,下次有关检验的到期日期仍按原船舶相应的检验到期日。

从船级暂停到船级恢复期间,船舶不具有船级。

3.损坏和修理检验

损坏和修理检验属于临时检验性质。

1)凡涉及船级的船体、船舶机械装置遭到认为可能影响船级的损坏时,应及时通知船级社,由船级社指派验船师在该船航程抵达的适当港口及时登轮进行损坏检验。

2)涉及船级的船体、船舶机械装置作任何修理,应在船级社的验船师监督下进行。

如修理地点无船级社的验船师,船东应及时通知船级社。

4.改装或改建检验

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机械装置进行改装或改建时,其相关图纸应提交船级社批准。

改装或改建及相关部分一般应符合船级社现行标准的规定或至少要到达原先适用标准的要求。

四、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经船级社检验,符合入级标准并被批准入级的船舶,船级社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授予该船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不同的入级符号(也叫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各船级社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不尽相同。

中国船级社(CCS)对符合其入级标准并被批准入级的船舶,授予以下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1.入级符号

1)入级符号是对船舶主要特性的表述,具有强制性。

2)凡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与船舶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经CCS批准入级,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授予以下入级符号:

(1)★CSA,★CSM

(2)★CSA,★CSM

(3)★CSA,★CSM

★CSA—表示船体与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入级标准的规定。

★CSA—表示船体与设备并非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但后经CCS入级检验,认为其符合CCS入级标准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的推进机械和辅助机械由CCS进行产品检验,而且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入级标准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的推进机械和辅助机械并非由CCS进行产品检验,但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入级标准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的轮机和电气设备并非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但其后经CCS入级检验,认为其符合CCS入级标准的规定。

2.附加标志

附加标志是对船舶不同特点的分级表述,加注在人级符号之后。

对非强制性附加标志,应由船东申请,经CCS审图与检验,确认符合CCS标准的相应规定后,由CCS授予。

附加标志包括船舶类型、货物特性、特种任务、特殊的特征、航区、航线限制以及其他含义的1个或1组标志。

凡经CCS批准人级的船舶,除普通干货船外,将根据船体的具体情况,在人级符号后加注一个或几个船级附加标志。

船级附加标志有:

1)船舶类型附加标志

所有船舶都应加注船型附加标志。

以下为部分船舶类型附加标志:

GeneralDryCargoShip—普通干货船

OilTankerDoubleHull—双壳油船

ContainerShip—集装箱船BulkCarrier—散货船

ChemicalTanker—化学品液货船

Ro/RoCargoShip—滚装船

Ore/OilCarrier—矿/油船

SpecialPurposeShip—特殊用途船

2)航区或航线限制附加标志

对于航区或航线受到限制的船舶,在人级符号后加注航区或航线限制附加标志,例如:

R1—1类航区(200海里近海航区)

R2—2类航区(20海里沿海航区)

R3—3类航区(遮蔽航区)

Dalian-NagasakiService—大连/长崎航线

IceClassB1*—最严重冰况区域航行

IceClassB1—严重冰况区域航行

IceClassB2一中度冰况区域航行

IceClassB3—轻度冰况区域航行

3)特殊任务附加标志

按其特殊业务用途,可分别授子船舶特殊任务附加标志,例如:

TrainingShip—训练船

PublicAffairShip公务船

ResearchShip—调查船

Pilotboat—引航船

五、入级证书

1.入级证书(亦称船级证书)

1)船体经人级检验,认为符合船级社的入级标准要求,将授予船体入级符号和相应的附加标志,并签发船体入级证书。

2)船舶的机械装置经入级检验,认为符合船级社的入级标准要求,将授予船舶机械装置入级符号和相应的附加标志、并签发船舶机械装置人级证书。

3)在未签发船舶人级证书前,验船师如认为船舶的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处于良好和有效状态,符合入级标准的要求,可签发相应的临时入级证书。

2.证书有效期限

1)入级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

2)临时入级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CCS的临时入级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个月)。

3)对IACS成员船级的船舶转级检验后的入级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应不超过原入级证书的有效期或原船级社标准规定的有效期。

4)人级证书(包括船体入级证书和机械装置入级证书)的有效期应尽量与该船法定证书有效期进行协调。

5)如船体入级证书和机械装置入级证书之一失效,则另一证书也同时失效。

6)船级社签发的船体入级证书和机械装置入级证书,应由验船师按标准规定对船舶进行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认为符合入级标准的要求,保持着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在证书上作了确认保持船级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有效。

7)船舶的特别检验已完成,而新的入级证书在现有人级证书期满前不能发到船上,执行检验的验船师可在现有人级证书上签注。

签注后的证书自期满日起不超过5个月内视为有效。

六、船级的暂停与取消

1)通常,凡经船级社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以下情况,其船级将暂停:

(1)船舶超出人级符号与附加标志规定的限制,以及批准的其他附加条件进行营运;

(2)未经船级社同意进行了影响船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

(3)发生任何可能使已授予的船级失效的损坏、缺陷、故障或搁浅,且未在合理的第一时间向船级社报告;

(4)船舶未在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船级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

(5)船舶未在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船级特别检验且未经船级社同意展期;

(6)船级条件或遗留项目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消除或未经船级社同意展期。

2)凡经船级社批准人级的船舶,如遇有以下情况,船级社可取消其船级:

(1)根据船东的要求;

(2)按照规定已暂停船级到达6个月,船东仍未申请恢复船级的检验;

(3)当导致船级暂停的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间纠正时;

(4)船舶在尚未完成要求其在开航前处理的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时出海航行;

(5)船舶的船体、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或发生其他情况,经确认已无法继续营运,如沉没、拆船等;

(6)未按时交纳检验费。

3)恢复船级后,下次相关检验的到期日期仍应按原相应检验的到期日起算。

4)检验过期时的船级暂停从船级暂停到船级恢复之间,船舶不具有船级。

第三节法定检验

一、法定检验的范围

法定检验的检验范围包括:

SOLAS公约中规定的各种船舶结构与设备检验、MARPOL公约中规定的各种船舶结构与设备检验、船舶载重线检验、特种船舶构造和设备检验、船舶起重和吊货设备的检验、船舶吨位丈量等,以及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制定的法规,对船舶结构、设备、载重线、稳性、吨位等进行的各种监督性检验、检查、试验和核定。

二、法定检验的依据

实施法定检验的依据为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制定的有关法规,如:

经1988年议定书以及最新修正案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

经1988年议定书以及最新修正案修正的1966年ILL公约;

经最新修正案修正的1978年MARPOL公约;

经最新修正案修正的1983年IBC规则;

经最新修正案修正的1983年IGC规则;

我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

三、法定检验的种类

船舶法定检验的种类有:

1.初次检验

船舶投人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法定证书之前应进行初次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机械、设备的一次完整检查和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应证书的有关要求,保证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都适合其所要从事的营运业务。

经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应颁发相应的法定证书和记录簿。

2.年度检验

有关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应能使主管机关确认船舶的状况(包括其机械和设备)都按有关公约的要求得到了保持。

经年度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在有关法定证书上签署。

如果年度检验在公约规定的期间前完成,则证书上的周年日期应签注修正,下次年度检验应以经签注修正的新的周年日期为依据,仍按年度检验规定的间隔期来完成。

3.期间检验

也叫中间检验。

在有关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2个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期间检验。

该期间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期间检验是对有关法定证书的指定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这些项目都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经期间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在有关法是证书上签署。

4.定期检验

对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而言、在该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2个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定期检验,且该定期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对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而言,在该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应包括对设备的检查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符合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要求,且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经定期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在有关法定证书上签署。

5.船底外部检查

这是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所要求的特有的检查。

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至少进行2次货船船底外部检查,且任何两次此类检查的间隔不应超过3年,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货船船底外部检查和有关项目的检验应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于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通常船舶在干坞内进行船底外部检查,但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浮态状态下进行水下检验。

经货船船底外部检查合格的船舶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签署。

6.附加检验

1)每当船舶发生事故时,或发现影响船舶安全性或完整性,或影响其设备的效力配套性的缺陷,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负责颁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授权的船级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按适用的公约或规则进行检验,此种检验称之为附加检验。

附加检验可以是总体的,也可以是部分的。

附加检验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一般认为,以下情况应申请法定附加检验:

更换船名、船舶所有人、船旗、船籍港、船舶识别号;

船舶重大修理、改装、改建、更换设备;

更改船舶航区或航线等。

2)我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明确规定,以下情况下中国籍船舶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7.换证检验

也称换新检验,是指原证书到期,在相应证书换新之前进行的检验。

换证检验应包括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应证书的有关要求,保证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都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经相应证书换证检验合格的船舶应为其换发相应的新证书。

四、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

由于原来的SOLAS公约、ILL公约以及MARPOL公约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种证书的检验间隔期有很大的不同,船舶所有人不得不经常调整船舶运营计划,以便安排相应的检验,这给船公司带来很大的不便。

因此船舶所有人们希望IMO能够建立一个船船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使SOLAS公约、ILL公约以及MARPOL公约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船舶法定检验以及有关的船级检验能在同时进行。

IMO在1993年第18次大会上,以A.746(18)号大会决议的形式,将“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armonizedSystemofSurveyandCertification,简称HSSC)分别引人1974年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1966年ILL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1978年MARPOL公约的1990年修正案、1983年IBC规则的1990年修正案、1983年IGC规则的1990年修正案等5个国际公约(规则)的议定书或修正案中去。

目前议定书和修正案均已生效,因此,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现已开始正式实施。

在随后制定或生效的其他有关国际公约中,均依据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原则,规定各自的各种检验的时间间隔以及证书的有效期。

根据SOLAS公约、ILL公约以及MARPOL公约的议定书或修正案,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具体规定有:

1.检验时间的安排

1)有关客船安全证书的检验

(1)初次检验:

在客船投入营运前进行;

(2)换证检验:

每12个月应进行一次。

2)有关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包括对船底外部的检查;

(2)年度检验:

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

(3)期间检验:

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2个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该检验应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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