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终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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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白晨皓子成冯军马小波冯维明

阮军鹏南晓强王小昂贺鹏齐芸芸王中杰

王海滨薛志伟石文章远侯亮家玮

超颖

(本规程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调度规程作废)

第1章总则

1.1为适应特高压大区联网运行和电网运行与管理的需要,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部门)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部门)。

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机构,电网调控机构分为五级,由上至下依次为: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调),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地市(区、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

1.3各级调控机构在电网调控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

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必须服从调控机构的调度。

1.4电网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电网调控机构和电网发电厂、变电站(简称“厂站”)的运行(运维)值班单位。

由上至下依次分为:

省调,地调,县调。

1.5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调控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控制管理职能。

1.6本规程适用于电网的调控运行、电网操作、故障处置和调控业务联系等涉及调控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

1.7本规程是电网调度系统调控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凡属电网统一调度的发电、供电、用电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程;

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电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各运行单位的现场规程、规定等与本规程相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若有关条款涉及省调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9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1.10本规程由国网省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第2章调控管辖围及职责

2.1为使电力调控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用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力调控机构的调控管辖围。

2.2调控管辖围包括调度管辖围(以下简称调管围)和设备监控围(以下简称监控围),对应设备称为调管设备和监控设备。

2.3调管围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权的发、输、变电系统,包括直接调度围(以下简称直调围)和许可调度围(以下简称许可围)。

2.3.1直调围是指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输、变、用电系统,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也可称为调度设备)。

其中,“双重调度设备”是指电网中某些设备可以由两级调控机构直接下令操作的设备;

下级调控机构改变设备运行状态时应得到上级调控机构的许可后方能进行操作,上级调控机构操作前后应告知下级调控机构。

“代调设备”是指根据电网运行需要授权下级调控机构调管的设备,其调度安全责任主体为被授权调控机构。

2.3.2许可围是指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应得到本级调控机构许可的设备围,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也可称为管理设备)。

2.4监控围指调控机构集中监控的设备围。

2.5电网各级调控机构调管围和监控围的划分,应遵循有利于电网安全、管理、高效的原则进行,省调定期发布属省调“调管设备”和“监控设备”明细表。

2.6电网的国调、华北分中心调控围根据国调和华北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2.7省级调控机构调管围和监控围划分原则:

2.7.1凡直接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包括火力、水力、风力、太阳能、燃气、生物质等发电),其发电设备(机、电、炉、主变)、外接启备变均属省调直调设备(属上级调控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设备;

各电厂的厂用电系统和热力网的调度管理,均由电厂自行负责。

2.7.2接入110千伏电压等级、总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或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机、电、炉、主变属于省调直调设备,110千伏设备属于省调许可设备、地调直调设备(属省调直调的除外),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于省调许可设备,启备变一般由地调或电厂调度、省调许可。

其余的水电站或火电厂由地调调度。

2.7.3接入110千伏电压等级、总容量超过30MW的煤层气电厂发电机组及机组接入的低压母线属于省调直调设备,主变及110千伏部分设备属于省调许可设备、地调直调设备,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和厂用变属于省调许可设备、电厂直调设备。

其余煤层气电厂由地调调度。

2.7.4接入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风电场风电机组、集电线、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及风电机组接入的低压母线属于省调直调设备,主变及110千伏部分设备属于省调许可设备、地调直调设备,站用变、接地变属于省调许可设备、风电场直调设备。

其余风电场由地调调度。

2.7.5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且总容量大于等于20MW的光伏电站以及接入省调风电场升压站的光伏电站光伏组件、集电线、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及光伏组件接入的低压母线属于省调直调设备,主变及其高压侧35千伏或110千伏部分设备属于省调许可设备、地调直调设备,站用变、接地变属于省调许可设备、光伏电站直调设备。

其余光伏电站由地调调度。

2.7.6省调直调发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的220千伏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控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直调设备。

220千伏终端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

2.7.7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的联络线、跨地区直配线路和省调发电厂并网联络线均属省调直调设备(属上级调控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本地区220千伏直配线路、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110千伏及以下联络线、母线属地调调管设备。

2.7.8不属于国调和华北分中心管辖的省500千伏输变电设备。

2.7.9运行状态的改变影响主系统运行方式的设备。

2.7.10省调直调的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及其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功角测量装置(PMU)属省调直调设备。

2.7.11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调度管理原则上与一次设备一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7.12变电站500千伏变压器属省调直调设备,220千伏变压器为地调直调设备,省调许可设备。

2.7.13接入220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设备(调相机、电容器、静止补偿装置(SVC)等)属省调许可设备,接入500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设备属省调直调设备。

2.7.14500千伏变电站站用变压器属省检修公司(地调)直调设备,省调许可设备。

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站用变压器由地调调管。

2.7.15500千伏变电站(开闭站)设备属省调集中监控围。

2.8地级调控机构调管围和监控围划分原则:

2.8.1除省调管辖设备外,本地区的所有发、输、变、配、用电设备(包括并网的用户自备电厂)。

2.8.2跨地区的输、变电设备应由两地区共同制定调控管理规定,报省调备案。

2.8.3省调委托的代调设备。

2.8.4承担地域110~220千伏变电站设备运行集中监控。

2.8.5考虑地域差异性,地调6~35千伏的调控围可因地制宜调整。

2.9县级调控机构(含配调)调管围和监控围划分原则由各地区制定。

2.10凡母线与其所联接的分路开关分别由两级调度调管的,其母线刀闸为双重调度设备。

(对母线刀闸的调度权规定为:

改变接入母线的方式时,由调管母线的调度下令;

而分路开关的停送电需拉、合母线刀闸时,由调管该分路开关的调度下令)。

2.11当用省调直调的母联开关、旁路开关代路地调直调的开关时,在代路期间,代路开关交由地调调度。

代路过程的全部操作(包括二次设备)由地调负责操作。

地调应按有关规定向省调提出代路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于代路前将母联开关或旁路开关转为申请中要求的状态后交与地调值班调度员。

代路结束后,地调应将代路的母联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原状态后交还省调。

2.12电网调度控制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调控机构依法对电网实施调控管理,指挥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调控专业管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2.12.1按最大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12.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运用先进的技术支持手段,对电网及设备进行监视控制,不断提高调度控制管理水平,保障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规定的标准。

2.12.3依据电力市场规则、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

2.13省级调控机构主要职责:

2.13.1落实国调及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省级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

贯彻电力相关法律法规,配合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13.2负责组织实施所辖电网调度控制业务的专业管理。

2.13.3负责省级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围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

对下级调控机构有关业务进行管理。

2.13.4负责电网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控围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

2.13.5组织开展省级电网运行方式分析,根据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制定省级电网运行方式。

2.13.6根据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负责组织制定调管设备年度、月度、日前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

2.13.7负责组织开展所辖电网月度、日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按直调围制定月度、日前发供电计划;

2.13.8负责所辖电网稳定运行管理,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

2.13.9负责开展所辖电网的独立在线安全分析,并配合国调和华北分中心进行跨省电网联合在线安全分析。

2.13.10负责省间联络线关口控制,参与电网频率调整,控制电网与其它网、省联络线的送受电力和电量。

2.13.11负责直调围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

2.13.12根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用电负荷分配指标,结合电网运行要求,下达并监督地区调控机构执行。

2.13.13负责编制电网年度事故拉闸限电序位和超计划用电拉闸限电序位,报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13.14负责组织开展调管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整定计算,负责调管围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协助开展省域国调及华北分中心直调的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

负责对下级调控机构管辖设备和装置的职能管理。

2.13.15负责组织全省调控系统的联合反事故应急演练,组织省调备用调度应急演练;

指导地调反事故演练和地县级备调应急演练。

2.13.16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负责所辖电网安全预案的编制,负责组织或参加系统性试验工作。

2.13.17负责电网经济(节能)调管围的网损管理,参与制定电网经济(节能)技术指标,加强电网运行经济(节能)分析,提出降损措施,改善电网经济(节能)运行水平,提高电能质量,并督促实施。

2.13.18负责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调管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调管围的新设备编号、命名;

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委托,对其调管的新设备提出编号、命名建议。

2.13.19参与修订直调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签订、执行直调系统的并网调度协议。

2.13.20负责调管水电站发电调度管理,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防凌、航运、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2.13.21负责调管风电场、光伏电站等新能源发电调度管理,负责功率预测和运行控制,协调并网检测、电能消纳等相关工作。

2.13.22负责下级调控机构、相关厂站及运维单位专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与调度、监控业务联系资格认证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

2.13.23参与电力系统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管围故障分析。

2.13.24参与省级电网发展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编制省级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

负责制定所辖电网相关二次系统的规划,负责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2.13.25负责统筹协调与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

2.13.26协调调管围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2.13.27负责对下级调控机构配网抢修指挥的专业管理和考核,对配网抢修指挥人员的培训。

2.13.28履行国调及华北分中心授予的其他职责。

2.14地级调控机构主要职责:

2.14.1负责本地区电网的调控管理;

执行上级调控机构发布的调控指令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执行省调调整的设备调度操作权;

负责制定本地区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控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14.2维护电网和本地区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进行发电、供电管理,并按上级调控机构要求上报信息。

2.14.3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网运行方式;

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管设备的,应报上级调控机构批准。

2.14.4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网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批准调管围的设备停电、检修。

2.14.5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电网的调峰和调压。

2.14.6负责指挥调管围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负责调管围新设备的投产启动管理。

2.14.7负责监控围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

2.14.8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配)调的调管围。

2.14.9负责制定本地区电网事故拉(限)电序位表和超计划用电拉(限)电序位表,报本地区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14.10负责调管围和所辖县电网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2.14.11负责本地区电网调控业务培训,负责调度对象以及监控业务联系对象的资格认证。

2.14.12负责本地区配网抢修指挥工作的实施,对县配调配网抢修指挥专业管理和考核。

2.14.13参与本地区电网前期规划设计审查工作,对电力系统的长远规划、初步设计(包括新、扩、改建工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负责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调管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14.14负责签订、执行直调系统的并网调度协议。

2.14.15负责本地区小电厂的调度管理。

2.14.16负责下级调控机构、相关厂站及运维单位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

2.15县级调控机构主要职责:

2.15.1负责本县(区)电网的调控管理;

执行上级调控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负责制定本县(区)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2.15.2维护地区电网和本县(区)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按上级调控机构要求上报信息。

2.15.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区)电网的日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批准调管围的设备检修;

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管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2.15.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负荷控制;

指挥实施本县(区)电网的调压。

2.15.5负责指挥调管围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2.15.6负责监控设备的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

2.15.7负责实施本县(区)电网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协助地调开展本县(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

2.15.8负责本县(区)电网调控业务培训。

2.15.9负责签订、执行直调系统的并网调度协议。

2.15.10负责本县(区)配网抢修指挥业务的实施。

第3章

调控运行管理

3.1调度运行管理

3.1.1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是电网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的指挥者,按照调管围行使调度指挥权。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下达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值班监控员、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及直调用户运行值班人员应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执行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指令,并对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1.2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按照调管围行使调度指挥权,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同时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正确执行其调度指令。

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值班监控员、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及直调用户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

3.1.3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联系对象是省调监控员、地调调度员、地调监控员、发电厂值长、省检修生产值班室运行值班人员、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直调用户主值及以上值班员。

各单位应将有权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及其变动情况,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属调控机构及有关单位。

3.1.4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联系对象是地调监控员、县(配)调调控员、发电厂值长、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直调用户主值及以上值班员。

3.1.5县调值班调度员的联系对象是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直调用户主值及以上值班员。

3.1.6进行调度业务联系、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并互报单位、姓名。

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

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

3.1.7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值班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

当发生拒绝执行正确的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瞒的行为时,省调应立即组织调查,并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及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作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如受令人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意见,如发令人确认继续执行该调度指令时,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执行。

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危及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受令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意见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领导。

3.1.8值班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接到各级调度值班人员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暂停执行该指令并向各级调度值班人员分别报告。

3.1.9未经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管设备状态;

现场人员在改变设备状态前,还应汇报负责监控该设备的值班监控员。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应按有关规程、规定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调管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和监控该设备的值班监控员汇报。

3.1.10对于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值班调度员操作前应向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完毕后应及时汇报。

当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值班调度员不经许可对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进行操作,但必须及时报告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

3.1.11属于上级调度直调的设备(包括双重调度的设备),值班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的指令后应报告相应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

双重调度的设备,下级调度在下令操作前应征得上级调度的许可。

3.1.12属于上级调度直调围但操作权调整至下级调度的设备,下级调度应根据上级调度授权操作围,执行相关设备的调度操作任务,将调度操作指令下发至值班监控员、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

值班监控员、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严格按照调度操作指令完成设备的操作,并及时向发令调度汇报。

调度操作权授权仅适用于操作期间,当操作任务完成后,由下级调度向上级调度汇报操作完毕,相关的操作授权随即终止,下级调度不得擅自进行XX的操作。

3.1.13调管设备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时,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后或故障后要及时向相关调控机构通报;

当出现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直接向下级调控机构调管围的值班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下达调度指令,受令人必须立即执行,执行指令后,受令人除向发令人回复指令外,还应及时汇报调管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和监控该设备的值班监控员。

3.1.14一经操作(如合环倒负荷等)便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或引起地区负荷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的非上级调控机构调度管辖设备,操作前必须征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3.1.15发现电网一、二次设备异常或故障时,值班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立即向调管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

值班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在接班后主动向值班调度员汇报主要设备异常运行状况和特殊问题。

当发电厂和电网设备遇自然灾害、气候突然变化等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属上级调管设备发生异常时,在汇报上级值班调度员后,应立即汇报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3.1.16各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若受通信或其它原因限制时,可按照委托调度方式进行调度管理。

3.1.17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控业务的指示,应通过有权发布调度指令的调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调控专业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上述人员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下级调控机构领导向其值班调度员、监控员发布的指示如涉及上级调控机构调管权限时必须经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才能执行。

3.1.18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停电检修,超出运行规定的运行方式需征求有关专业人员意见:

3.1.18.1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3.1.18.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围);

3.1.18.3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行电网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检修。

3.1.19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定期开展在线安全稳定分析工作。

涉及跨区、跨省电网运行分析时,可由国调及华北分中心统一组织开展联合分析计算。

3.1.20调控机构值班运行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上级调控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具备上岗资格;

厂站等运行值班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相关调控机构颁发的调控业务联系资格证书,方具备调控业务联系资格。

3.1.21各级值班调度员遇有重大事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汇报。

3.1.22系统主要发电厂和220千伏及以上枢纽变电站设备损坏或全站失电、网间联络线跳闸或电网解列、省调所辖各单位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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