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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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劳社发[2001]129号文件规定:
"
中央直属,省直属在哈尔滨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
六、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有哪些?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医疗统筹,原有医疗待遇不变。
老红军是指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
抗战时期的离休人员是指1945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是根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七、离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是如何增加的?
个人账户用尽怎么办?
什么是离休人员中的医疗照顾人员?
什么是特殊医疗照顾人员?
省医保中心为每位离休人员、老红军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下部分组成:
1、分别从征缴各类人员的年度医疗基金中按35%的比例,年初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
统筹标准:
一般离休人员5900元/年,医疗照顾人员:
9000元/年,1945年9月3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正、副处级待遇的离休人员:
9000元/年,特殊医疗照顾人员:
32000元/年。
2、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定的计息方式计入的利息。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其年中结余部分可结转使用,可依法继承。
3、当离休人员、老红军的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则须到本人选定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门诊、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支付。
4、离休人员中医疗照顾人员是指老红军、享受行政正、副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专业技术为正高级职称的离休人员。
5、特殊医疗照顾人员人员是指老红军,1945年9月3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厅级离休人员。
八、省医保政策中关于离休人员看病就医是如何规定的?
1、离休人员、老红军可持省经办机构向离休人员、老红军发放的《省直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卡》(以下简称IC卡)和《黑龙江省省直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就诊手册》(以下简称《就诊手册》)去省直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对遗失卡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到省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就诊手册》用完者,到省经办机构办理补换手续。
2、为方便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就医,省经办机构确定7所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作为离休人员、老红军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
离休人员可在其中自选一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不得更改。
3、离休人员、老红军在本人选定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时,因医疗机构微机故障,可暂用现金结算,然后持有效票据定期到该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冲减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则由该医疗机构核销。
离休人员在非本人选定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时出现危机故障,可暂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4、离休人员因急诊无法到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但需要在48小时内由单位代办员到离休人员、老红军本人选定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急诊审批、登记手续。
治疗终结后,再由单位代办员持相关手续及单据到离休人员、老红军选定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冲减个人账户和按规定核销医疗费。
5、离休人员须转诊转院的,由本人选定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并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后方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转诊转院治疗终结后,由单位代办员持相关手续和单据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6、离休人员如将本人《就诊手册》、IC卡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涂改处方,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7、因交通事故、故意自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省经办机构不予负担。
九、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参加医疗保险需缴纳的费用有哪些?
1、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资基数暂以2003年7月份应发工资额扣除误餐费、处级以上领导通讯补贴、校内取暖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后的余额为基数,下同;
2、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
3、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每月为参保人员缴费3元,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费3元。
十、学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和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的工资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自2003年9月份起,至下一次调整工资基数为止,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基数,均以目前核定的基数为准。
在此期间,参保人员晋升职务晋升工资时,个人缴费基数均不予调整。
十一、个人账户资金额是如何增加的?
1、45岁以下(含45岁)的在职人员每月的个人账户资金增加额为个人缴费基数的5.1%(包括个人缴纳的2%)。
2、45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每月的个人账户资金增加额为个人缴费基数的6%(包括个人缴纳的2%)。
3、退休人员每月的个人账户资金增加额为经省社保局核定的退休费的5%。
(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费用从单位交纳中划入)
4、个人账户跨年度结转的利息。
5、参保初期,参保单位为参保个人铺入的铺底资金。
十二、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它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
它的支付范围主要有以下三项: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三、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方式如何?
个人账户资金通过发放到每个参保人员手中的"
社会保障卡"
又称"
IC卡"
,在省直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十四、个人账户资金如何放在IC卡里面?
如要将个人账户每月增加的资金存放在IC卡里,参保人员须持IC卡到省社保局、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由医务人员进行拨号上网,将读卡器与省社保局的计算机总机连接,然后再将IC卡插入读卡器进行读卡、刷新记录,即可将个人账户增加的资金存入IC卡中,这一过程称之为"
圈存"
。
十五、是否每月都需做"
?
如果参保人员不需支付个人账户资金,则不需要每月都去做"
如间隔若干个月后再去做"
,自然就可以将以前所有没做"
的资金一并存入"
IC"
卡中。
十六、在某一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做"
后,未能将个人账户资金存入"
卡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问清楚医务人员是否进行了拨号上网操作,如果做了以上操作还是做不了有效地"
,可再换一个定点药店或定点医院做一下"
如还未存入,则通过本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与省社保局进行联系、处理。
十七、IC卡如何保管?
IC卡供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箱等),不得出借、涂改、伪造。
十八、IC卡丢失怎么办?
参保人员发现自己的IC卡丢失时,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医疗保险的同志报告,并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准确地一并报告。
如未找到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本人应立即打电话给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进行挂失,社保局接到报失电话一小时后停止该卡的使用。
(有关联系电话附后)
十九、IC卡报失又找到怎么办?
由单位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参保人身份证到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部办理重新启用手续,恢复该IC卡的使用。
二十、IC卡由于保管不慎等原因损坏或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参保人员的IC卡由保管不慎等原因损坏或丢失,应由单位的医疗保险经办人携带坏卡和参保人的一寸照片一张,到省社保局办理补卡手续。
每张IC卡需收取30元工本费。
二十一、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仅供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折叠、撕页、粘贴,不得出借、涂改、伪造。
2、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如发生丢失,应及时通知本单位。
后携带介绍信到省社保局补办。
3、参保职工死亡、出国定居应交回就医手册,携带相关手续到社保局办理退保手续,并为其办理账户结余基金返还手续。
二十二、什么是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如何缴费?
为解决职工患重大疾病支出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支付范围为: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至15万元之间的医疗费,但个人要负担10%的费用。
标准为每人每月缴费6元。
(单位缴费3元,参保个人缴费3元)
二十三、什么是社会保障号?
有什么作用?
省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个人设立一个唯一的社会保障证号,作为参保个人就医购药的合法有效号码,每张IC卡都有唯一的号码,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通常情况下,它由公民的身份证号加零构成(居民身份证号是15位后面加0000,居民身份证号18位后面加0)。
特殊情况下,如遇相同证号,则省社保中心会更改其中的一位,而与身份证号不相符。
二十四、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时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统筹
基金
个人
支付
支付
起付线
不支付
300元
600元
9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支付扣除个人支付部分
9%
12%
15%
二十五、省直参保人员如何看病就医?
从2004年开始,参保人到医院就医购药所需的门诊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如需住院治疗的,凭医疗保险就医手册、本人身份证和IC卡就可以直接住院治疗。
在IC卡未发之前,如需住院治疗的,请到人事处人事劳动保障办公室开介绍信、凭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就可以住院了。
(一)门诊:
参保人员持就诊手册、IC卡到定点医院挂号—>
医保诊室或专科诊室看病—>
持IC卡和处方划价、医保收款处刷卡交费—>
医保药局取药,或到有关科室做检查,拿检查结果到最初就诊诊室确诊和处置。
如单纯开药医院不应收取挂号费,可直接在就诊手册上开相应的药品。
普通就诊挂号费2.5元。
(二)住院: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就诊手册、IC卡到住院处办理登记并交住院押金(最高限额2000元)—>
住院—>
治疗—>
出院时在住院处结算(可刷卡支付起付线部分)其余合理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院每月与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住院押金2000元的应用范围:
主要支付起付线个人帐户不足部分、乙类药品个人挂钩部分、大型仪器设备检查个人挂钩部份及按医院等级个人挂钩部分。
如参保人员自愿使用三项目录之外的诊疗项目、药品、检查等,则完全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自付,医保中心不再对此项费用核销。
二十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费用的急诊抢救应符合哪些条件?
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在急诊患者就诊48小时以内必须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监督科办理登记手续(电话登记或由单位代办员书面登记),备案时须带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2.医疗保险就医手册3.IC卡4.急诊抢救病志原件以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
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手续及病情稳定未及时办理转诊者,发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七、急诊患者如何结算,报销医药费?
1、急诊发生的费用可以随时报销
2、急诊门诊手工的报销材料为带有“急诊”字样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处方(或明系)和财务票据;
3、急诊住院手工报销的材料处方(或明系)、财务票据和带有“急诊”字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3、在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的急诊住院治疗者,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结算,但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比例提高20%。
4、急诊指所有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本地和外地。
以上急诊不包括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的各种急症。
二十八、因病情需要出省转诊、转院省社保局是如何规定的?
应具备那些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进行的检查或治疗项目等;
2、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不能够达到该疾病的治疗标准。
3、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4、因病情需要必须转院治疗的患者。
二十九、出省异地转诊、转院的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省直基本医疗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地点原则上仅限于北京、上海座两城市,所转医院必需是国有非营利三级甲等医院;
2、转诊、转院的批准医院指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二、三附属医院;
3、转诊、转院的申请首先应由上述三家医院该专科科主任提出意见,经该医院医保办主任、主管院长同意,医疗机构盖章,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诊转院。
三十、转诊转院费用如何结算?
1、异地转诊转院的,门诊费用使用个人账户,住院时起付标准与省直统计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支付,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异地转诊、转院次均费用标准原则上最高支付符合统筹费用5000元;
转诊、转院期间医疗费暂个人垫付,医疗结束后,由单位代办人员于当年年底凭医疗费有效票据、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结算明细单或处方、转诊转院审批手续随时到医疗监督科按有关规定报销。
2、未登记办理审批的转诊、转院者及发生在非规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在市内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转院后的医疗费结算按再次住院处理。
4、异地转诊、转院时间最长为1个月,超过一个月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否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
三十一、什么是异地安置人员?
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异地长期就医的条件是什么?
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参保单位中退休或离休人员在外地生活一年以上,由原单位进行管理的参保人员。
其具体条件是:
1、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
2、在异地居住期间在哈尔滨不发生任何医疗费用。
3、自申报之日起一年之内不撤消异地居住的申请。
4、如果一年之后撤消异地居住申请后,将不再次办理异地居住。
三十二、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如何审批?
1、由异地安置人员本人填写《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审批表》。
2、由单位代办员盖章签字后,交给医保中心备案。
3、对于一年内在哈尔滨和另外一地各居住一段时间参保人员,不要申报异地居住。
4、申请人可在安置地选择2所国有非营利医院,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后,作为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
三十三、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如何结算?
异地居住,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参保单位驻外地人员,在外地一年以上者,实行医疗费定额管理,门诊定额为本人个人账户标准,住院定额为上年度省直平均住院标准,住院定额内参保人员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要自付一定的比例,三级医院自付15%,二级医院自付12%,三级医院自付9%,退休人员分别下降三个百分点。
异地安置人员的IC卡和就诊手册交省医保中心保管。
三十四、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如何报销?
为了保证异地居住人员所发生的费用能够得到及时的结算,保证手工报销工作的顺利进,将报销规范相关事宜规范如下:
(一)申报时间
根据省社保局要求,异地居住人员的申报时间安排每年的9月20日---9月30日,望各参保个人准时申报,过期后果自付。
(二)门诊报销
申报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携带处方,财务票据,就诊卡。
门诊处方按时间发生的顺序粘贴在门诊处方申报单上,门诊处方申报单参保人员可自行复印,但使用纸型必须为B5。
财务票据单独存放,按处方的粘贴顺序用订书器装订,不要粘贴在门诊处方申报单上。
处方金额与财务票据必须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三)住院报销
申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携带处方或出院明系,财务票据,住院病例复印件。
住院处方按时间发生的顺序粘贴在住院处方申报单上,住院处方申报单参保人员可以自行复印,但使用纸型必须为A4。
出院明系按A4纸的大小剪裁后装订在住院处方申报单的后面。
财务票据单独存放,按处方的粘贴顺序或出院明系的顺序用订书器装订,不要粘贴在门诊处方申报单上。
处方或出院明系金额与财务票据金额必须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四)申报要求
门诊处方和住院处方或出院明系由参保人员本人按要求粘贴于申报单上,并按实际情况填好申报单的相应内容,如果发现处方合计金额与财务票据金额不一致,请到当地就诊医院核对一致后再申报,否则不予报销。
(五)异地居住人员在药店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如果上报的处方较多可以粘贴在门诊处方申报单或住院处方申报单反面。
(七)如果一张处方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品需要分别表明价格。
如果一张处方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查需要分别表明价格。
三十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费用如何结算和报销?
1、省直参保人员中的女职工生育时,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出院后到医保中心统一报销。
2、生育发生的费用可以随时报销。
3、生育手工报销材料为处方(或明细)、财务票据、住院病历、婴儿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复印件留存)。
并装入档案袋后上报。
4、报销标准为合理的部分剖腹产3000元、侧切1500元、正常产1000元。
5、其他非生育项目(如戴环、摘环、人工流产等)不在此报销之列。
三十六、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或探亲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或探亲发生的门诊费用个人自付。
现由个人现金支付,治疗结后持有效票据,到省经办机构冲销个人账户。
2、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或探亲因急、危重病住院治疗的,应在48小时内与本单位医保经办人联系,由单位经办人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在外地住院的费用,于医疗终结当月到省社保局结算。
结算时所需提供的材料有:
职工所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有效收费单据、急诊疾病诊断书等有关资料。
3、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患病在外地住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按省直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三十七、什么是代挂证,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带挂证?
代挂证为代理购药的唯一合法证件,使用其他证件(包括身份证、工作证、军人证、驾驶证等均无效),省直参保人员必须本人持IC卡就医和购药,使用他人IC卡按冒名顶替处理,停保三个月。
对于长期卧床、残疾和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代挂证,非上述情况不予办理。
代挂证仅限药店与医院购药使用,参保人员在医院就医时,必须本人持卡,代挂证无效。
三十八、办理带挂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代挂人一寸照片一张
2、代挂人的身份证
3、患者的IC卡
4、参保人员患病或残疾的证明
5、学校办理时间:
每周一下午2:
00
三十九、省医疗保险中,关于工(公)伤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省医保有关政策:
已工(公)伤发生的医疗费在未实行工(公)伤保险制度自前,暂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中按有关规定支付,具体结算标准为:
参保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及封顶线,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内个人部分自付的费用,由参保单位支付。
四十、省直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工(公)伤如何申报?
根据黑劳社发[2002]15号文件,省医保中心现开始省直参保单位工(公)伤医疗期认定工作。
申报规范如下:
1、申报条件:
凡具备省人事厅工(公)伤认定证明的省直参保人员。
同时所认定的工(公)伤必须在医疗期内,不在医疗期内的工(公)伤参保人员不准申报!
2、申报材料:
由参保人员提供近期因工(公)伤发生的就医资料(如化验检查、治疗等)。
代办员需将每个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装入档案袋中。
3、医疗监督科初审:
医疗监督科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按政策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在审批表上加盖审核人名章以示通过并将通过人员名单填写在登记表上,其余材料由单位代办员全部返还到参保人员手中。
4、组织专家认定:
初审合格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工(公)伤审批表、医院收取的专家认定费300元(此费用不包括任何化验检查)。
以上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初审通过人员在体检交款时需出具加盖审核人名章的审批表方可参加认定,否则后果自负!
四十一、省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工(公)伤报销是如何规定的,应具备哪些材料?
1、报销时间:
工(公)伤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随时由单位代办员携带工(公)伤证明及医院有效票据、处方、明细、出院诊断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科报销。
2、参保人员本人处方按时间顺序整理,按省医保中心下发的工(公)伤封皮装订后,并填好相关的内容,统一上报给本单位代办员,医保中心不接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