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密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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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涉密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Word格式.docx

(二)属于中央驻赣机关或者单位、省直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厅(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三)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四)属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申请人凭上述证明函到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转开证明函。

第七条受理人收到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使用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受理人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条申请材料受理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人应当在受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表》(附件4)(并附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承诺书、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公函),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成果处副处长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人递交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

(三)成果处处长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对符合无偿使用条件的提出使用建议;

(四)分管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涉及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范围大于县域范围(含县域)或申请使用电子数据的事项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五)局主要领导在4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

第十一条受理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涉密测绘成果准予使用或不予使用决定通知书》(附件5),加盖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由受理窗口。

受理窗口应当自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制作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申请人携申请材料原件,经受理窗口核实,领取《涉密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通知书》前往成果保管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成果保管单位按《涉密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要求,办理提供手续。

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江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附件6)。

第十三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做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国测法字〔2007〕13号)的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受理窗口应当完善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受理、补正、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登记制度,建立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审查、送达、归档、统计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为保证时效,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承诺书

2、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3、涉密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

4、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表

5、涉密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6、江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附件1:

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承诺书

为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申请方需提交本安全保密承诺书。

一、“涉密测绘成果”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我方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涉密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我方为涉密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

我方不得擅自复制、转让、出版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

未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我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我方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协议和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应用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销毁或监督销毁,对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负责。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我方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我方必须根据涉密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

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

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我方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我方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涉密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我方计算机(含便携式)必须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涉密计算机(含便携式)禁止与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相连。

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传输、收集、存储涉密测绘成果。

涉密测绘成果只能存储于涉密移动介质中,涉密测绘成果严禁在非涉密移动介质中存储。

严禁将存有涉密测绘成果的移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中交叉使用。

七、严禁在互联网上传输或邮寄涉密测绘成果和数据。

邮寄涉密测绘成果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07]151号)文件要求执行。

需要索取或送达涉密测绘成果单位必须两人以上前往并确保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

八、我方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九、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涉密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审批部门及我方存档备查。

承诺人(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承诺人单位及职务: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年月日

附件2: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编号填写)

申请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申请人(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社会团体)代码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资料保管

机构名称

保管人员

项目来源

使用目的

成果资料名称、种类、范围、精度及数量

名称:

种类:

(纸质资料、电子数据)

范围:

精度:

数量:

申请人

承诺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承诺书》承诺的事项。

三、妥善保存所购测绘成果清单,并交一份清单给开证明函单位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签字)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出具证明函机关资料

机关名称

负责人姓名

 

出具证明函

机关意见

出具证明函的机关指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申请人所属省直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

3、申请人所属军队或者武警部队的团级以上机构

意见: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属实。

  

(签字)           (签字盖章)

注:

请加盖证明函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1、本申请表一式填写四份,报送申请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一份,局成果保管单位查收一份,出具证明函机关存查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申请表可由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下载。

附件3: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

编号:

        :

兹介绍 单位的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文号:

);

2、《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承诺书》;

3、《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编号:

);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项目的设计书或合同书及项目文件。

6、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等相关单位佐证材料

7、具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还需提供保密设备的证明材料,审核部门可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经核查,内容属实,特此证明。

(签字)(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表

——————————————————

赣测成审〔〕号

年月日

申请人名称

任务来源、使用目的

申请材料

□申请公函及《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承诺书》;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江西省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项目的设计书或合同书及项目文件;

□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等相关单位佐证材料;

□具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

档案馆核实拟提供成果资料的名称、种类、精度、范围、数量

经办人意见

签字:

成果处副处长复核意见

成果处处长审查意见

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局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附件5:

涉密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

赣测成决()号

经过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特此通知。

测绘成果名称

种类、范围、精度、数量

密级

提供方式

请持本决定书到成果保管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附: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一、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机密事项,请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按相关保密法规到指定地点将涉密测绘成果销毁。

二、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成果,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三、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四、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五、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涉密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

六、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应签署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承诺书》。

七、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注:

本要求附于准予使用决定书后)

附件6:

江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本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1)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3)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5)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6)按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用户按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并报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2、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方应当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

(2)提供方有义务在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新的版本信息。

(3)提供方不承担因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的任何责任。

3、违约条款:

(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2)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其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

4、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

附表:

编号:

提供方

使用方

许可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数据名称

地理范围

数据格式

数据内容

版权所有

特别许可

数据载体

1、光盘;

2、磁带;

3、其他

使用用途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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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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