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及赴港澳台考察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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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及赴港澳台考察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4.3 

集团总监(含)以上级职员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参加人员,最终必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5.考察地点

在同样满足业务考察需求的情况下,各公司安排职员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地点选择上应遵循距离先近后远,费用先低后高的原则。

6.请、销假及抵扣年休假

6.1 

出国、赴港、澳、台考察人员在出行前,不论前期是否已经提前请假,都应再次办理请假手续,考察结束后1周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6.2 

出国、赴港、澳、台考察期间(含旅途花费的时间)占用工作日的天数,按照50%的比例扣减职员年休假。

7.报销规定

出国、赴港、澳、台考察人员需在返回公司后1月向集团人力资源部及所在一线公司提交考察报告,凭考察报告到各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出国考察相关费用。

8.个人出国、赴港、澳、台考察管理规定

8.1 

以下人员下列规定的年限无公务出国、赴港、澳、台安排的可根据以下规定申请个人出国、赴港、澳、台考察:

8.1.1 

一线公司总经理及总部部门总经理(含)以上级职员每两年,在第二年可申请一次。

8.1.2 

一线公司副总经理、总监及总部部门副总经理以上级职员或集团高级专业师)每三年,在第三年可申请一次。

8.1.3 

一线公司总经理助理、项目总经理、部门经理及总部部门业务经理或集团专业师每四年,在第四年可申请一次。

8.2 

个人出国、赴港、澳、台申请由本人填写书面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及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获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8.3 

个人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应使用个人年假,不作因公出差处理,时间最长不超过其当年度年假假期。

8.4 

个人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后按时销假,并在销假后1月填报考察报告的,可凭财务部认可的票据报销出国、赴港、澳、台考察费用。

8.5 

个人出国、赴港、澳、台考察报销标准为:

 

人员类型

报销标准(人民币/元)

一线公司总经理及总部部门总经理(含)以上级职员

8000

一线公司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助理、项目总经理

(不含部门经理)及总部部门副总经理或集团高级专业师

5000

一线公司部门经理及总部部门业务经理或集团专业师

3000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所有。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02年1月8日

附件:

出国及赴港、澳、台考察操作流程图

二、办理出国、赴港、澳、台相关证件的操作流程及管理方法

1.实行围:

集团全体职员

2.职责:

根据外事办公室有关操作办法及管理规定,集团人力资源部制定出国、赴港、澳、台的执行流程,需出国、赴港、澳、台的相关职员请予遵照执行。

3.操作流程与管理办法:

3.1职员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台证件的程序

3.1.1职员本人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台部审批表》,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盖章。

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统一向集团人力资源部递交审批表。

3.1.2总部人力资源部报集团分管人力资源负责人、集团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填写有关表格,报市外事办审批;

3.1.3市外事办签证处审批同意后,报外事办护照处办理相关证件。

取得正式批件后,人力资源部将批件复印件交给职员,职员凭批件参加安全局的安全培训学习,合格后,取得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国护照。

3.1.4凭有效证件参加出国、赴港、澳、台商务考察培训、完成出国、赴港、澳、台工作任务。

3.1.5职员还证。

职员回来后,出国护照需在一星期归还人力资源部;

往来港澳通行证需三天归还人力资源部。

3.1.6目前集团只能为持市户口或在暂住一年以上(以暂住证时间为准)的职员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台证件,证件办理全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3.2职员办理因私出国、赴港、澳、台证件的程序

3.2.1职员办理因私护照,必须经公司审批者,需本人填写《因私出国、赴港、澳、台部审批表》,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盖章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3.2.2总部人力资源部报集团分管人力资源负责人、集团总经理审批。

通过后填写相关表格,集团报批手续由人力资源部专职人员办理,本人亲自赴公安局或旅游公司办理后续手续。

3.2.3因私出国、赴港、澳、台证件均由职员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其所属单位及其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部提供必要的协助。

3.3因公赴港长证的管理办法

3.3.1《因公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以下简称《长证》)平时一律交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赴港、澳、台时,须填写《持长证赴港登记表》,经集团党委书记或集团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发证。

由本人或指定专人领取证件;

3.3.2每次赴港、澳、台返回后须在三日将《长证》交回人力资源部;

3.3.3持《长证》人员,按政府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周末或法定节日前夕赴港、澳、台;

确有需要的,须提交赴港行程安排,经批准后方可出行;

3.3.4各分公司须指定专人负责《长证》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不能按规定登记领证、收证的,追究专管人员责任。

2001年12月26日

附件一:

办理出国、赴港、澳、台证件流程图

附件二、因公出国、赴港、澳、台部审批表

申请部门

出访

邀请单位

在外天数

出访费用

出访人姓名

访

申领

请导

部意

门见

团审

人核

力意

资见

总意

审见

附件三:

因私出国、赴港、澳、台部审批表

姓名

单位

前往国、地区

担保人姓名

担保人单位、

拟安排的赴港、澳、台时间

年月

所在

部门

意见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审

核意

总经

理审

批意

1.因私出国、赴港、澳、台需填写此表;

2.此审批表仅作政审用。

附件四、持长证赴港登记表 

持证人

姓名

单位及

职务

赴港、澳、台

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持证人返回后交回证件时间

证件保管人签名

备注

附件五、经理级及以上职员个人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审批表

所在单位

出访核定费用额

拟出访日期

拟使用假期种类

□公休假□探亲假

第几次申请

所领

在导

部意

门见

总审

部核

人意

力见

经批

理意

注:

总部部门及二级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出访人:

年 

月 

三、职员出国留学和赴境外进修的管理规定

1.围

本规定的适用围包括集团总部及各一线公司。

2.规则释义

2.1 

本规定所定义的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是指由公司联系或安排的,赴香港、澳门等地区和其他,由当地院校等教育机构、各类培训中心、专业机构及相关企业提供的,为期1个月以上的(如为分段就读,则计算连续时间的总和)就读、考察访问、进修等形式的学习(不论是否取得证书或学位)。

2.2 

参加国外机构(含港澳)举办的讲座、研讨会或出国(含港澳)访问、考察为期30天以、以及外部机构组织的同业联谊活动等不在本规定的限定围。

2.3 

自行联系和安排的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不按本规定执行,适用脱产进修有关规定。

业绩表现优秀、出于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的各一线公司专业经理和总部业务经理;

以上人员需具备5年以上万科司龄,40岁以下,有业务发展前途,担负重要经营管理职责或高级专业技术工作职责。

安排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的人员,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手续完备方可出国进修。

4、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根据集团业务发展和人员培养的需要,集团人事部对境外机构考察,了解其资质、课程容、教学效果、专业水准、收费标准、食宿服务、语言要求、签证情况等,拟定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方案;

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方案呈集团领导审批;

集团人事部将相关信息和方案知会、公布有关人员;

4.4 

各一线公司主管领导指派或个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

4.5 

报集团领导根据所申请的容与工作的关联性、工作安排的可能性、申请人的培养潜质及其长期服务意愿等因素做出判断,审批通过;

4.6 

集团人事部统一组织安排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

5. 

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对学员的要求:

5.1 

出国前办妥审批手续,并与公司签定进修协议书;

5.2 

留学和进修滞留国外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习机构的要求;

5.3 

留学和进修滞留国外期间,定期与公司保持联系、汇报学习情况;

5.4 

认真学习、注意收集并整理学习资料,利用业余时间了解考察当地相关业务或行业发展情况、业专业公司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和收获及时反馈回公司及集团人力资源部;

5.5 

留学和进修滞留国外期间,如公司安排短期人员赴所在国考察,负责接待、翻译、导游等事务;

5.6 

进修结束后,撰写进修报告(视情况组织进修报告会)。

6. 

特别规定

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的费用由各学员所在单位承担,有特别情况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结束后,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即辞职离开公司的,应向公司返还80%的境外学习总费用;

6.3 

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结束后,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未满三年即辞职离开公司的,应向公司返还60%的培训总费用;

6.4 

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结束后,在公司工作已满三年未满五年即辞职离开公司的,应向公司返还30%的培训总费用。

更新日期:

2002年1月3日

有关出国、赴港、澳、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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