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及赴港澳台考察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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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集团总监(含)以上级职员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参加人员,最终必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5.考察地点
在同样满足业务考察需求的情况下,各公司安排职员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地点选择上应遵循距离先近后远,费用先低后高的原则。
6.请、销假及抵扣年休假
6.1
出国、赴港、澳、台考察人员在出行前,不论前期是否已经提前请假,都应再次办理请假手续,考察结束后1周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6.2
出国、赴港、澳、台考察期间(含旅途花费的时间)占用工作日的天数,按照50%的比例扣减职员年休假。
7.报销规定
出国、赴港、澳、台考察人员需在返回公司后1月向集团人力资源部及所在一线公司提交考察报告,凭考察报告到各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出国考察相关费用。
8.个人出国、赴港、澳、台考察管理规定
8.1
以下人员下列规定的年限无公务出国、赴港、澳、台安排的可根据以下规定申请个人出国、赴港、澳、台考察:
8.1.1
一线公司总经理及总部部门总经理(含)以上级职员每两年,在第二年可申请一次。
8.1.2
一线公司副总经理、总监及总部部门副总经理以上级职员或集团高级专业师)每三年,在第三年可申请一次。
8.1.3
一线公司总经理助理、项目总经理、部门经理及总部部门业务经理或集团专业师每四年,在第四年可申请一次。
8.2
个人出国、赴港、澳、台申请由本人填写书面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及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获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8.3
个人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应使用个人年假,不作因公出差处理,时间最长不超过其当年度年假假期。
8.4
个人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后按时销假,并在销假后1月填报考察报告的,可凭财务部认可的票据报销出国、赴港、澳、台考察费用。
8.5
个人出国、赴港、澳、台考察报销标准为:
人员类型
报销标准(人民币/元)
一线公司总经理及总部部门总经理(含)以上级职员
8000
一线公司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助理、项目总经理
(不含部门经理)及总部部门副总经理或集团高级专业师
5000
一线公司部门经理及总部部门业务经理或集团专业师
3000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所有。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02年1月8日
附件:
出国及赴港、澳、台考察操作流程图
二、办理出国、赴港、澳、台相关证件的操作流程及管理方法
1.实行围:
集团全体职员
2.职责:
根据外事办公室有关操作办法及管理规定,集团人力资源部制定出国、赴港、澳、台的执行流程,需出国、赴港、澳、台的相关职员请予遵照执行。
3.操作流程与管理办法:
3.1职员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台证件的程序
3.1.1职员本人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台部审批表》,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盖章。
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统一向集团人力资源部递交审批表。
3.1.2总部人力资源部报集团分管人力资源负责人、集团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填写有关表格,报市外事办审批;
3.1.3市外事办签证处审批同意后,报外事办护照处办理相关证件。
取得正式批件后,人力资源部将批件复印件交给职员,职员凭批件参加安全局的安全培训学习,合格后,取得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国护照。
3.1.4凭有效证件参加出国、赴港、澳、台商务考察培训、完成出国、赴港、澳、台工作任务。
3.1.5职员还证。
职员回来后,出国护照需在一星期归还人力资源部;
往来港澳通行证需三天归还人力资源部。
3.1.6目前集团只能为持市户口或在暂住一年以上(以暂住证时间为准)的职员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台证件,证件办理全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3.2职员办理因私出国、赴港、澳、台证件的程序
3.2.1职员办理因私护照,必须经公司审批者,需本人填写《因私出国、赴港、澳、台部审批表》,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盖章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3.2.2总部人力资源部报集团分管人力资源负责人、集团总经理审批。
通过后填写相关表格,集团报批手续由人力资源部专职人员办理,本人亲自赴公安局或旅游公司办理后续手续。
3.2.3因私出国、赴港、澳、台证件均由职员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其所属单位及其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部提供必要的协助。
3.3因公赴港长证的管理办法
3.3.1《因公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以下简称《长证》)平时一律交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赴港、澳、台时,须填写《持长证赴港登记表》,经集团党委书记或集团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发证。
由本人或指定专人领取证件;
3.3.2每次赴港、澳、台返回后须在三日将《长证》交回人力资源部;
3.3.3持《长证》人员,按政府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周末或法定节日前夕赴港、澳、台;
确有需要的,须提交赴港行程安排,经批准后方可出行;
3.3.4各分公司须指定专人负责《长证》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不能按规定登记领证、收证的,追究专管人员责任。
2001年12月26日
附件一:
办理出国、赴港、澳、台证件流程图
附件二、因公出国、赴港、澳、台部审批表
申请部门
出访
邀请单位
在外天数
出访费用
出访人姓名
出
访
容
申领
请导
部意
门见
集
团审
人核
力意
资见
源
部
团
总意
经
理
审见
批
附件三:
因私出国、赴港、澳、台部审批表
姓名
单位
前往国、地区
担保人姓名
担保人单位、
拟安排的赴港、澳、台时间
年月
所在
部门
意见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审
核意
见
总经
理审
批意
说
明
1.因私出国、赴港、澳、台需填写此表;
2.此审批表仅作政审用。
附件四、持长证赴港登记表
持证人
姓名
单位及
职务
赴港、澳、台
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境
事
由
总
人
力
资
源
意
持证人返回后交回证件时间
证件保管人签名
备注
附件五、经理级及以上职员个人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审批表
所在单位
出访核定费用额
拟出访日期
拟使用假期种类
□公休假□探亲假
第几次申请
申
请
所领
在导
部意
门见
总审
部核
人意
力见
经批
理意
见
注:
总部部门及二级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出访人:
年
月
日
三、职员出国留学和赴境外进修的管理规定
1.围
本规定的适用围包括集团总部及各一线公司。
2.规则释义
2.1
本规定所定义的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是指由公司联系或安排的,赴香港、澳门等地区和其他,由当地院校等教育机构、各类培训中心、专业机构及相关企业提供的,为期1个月以上的(如为分段就读,则计算连续时间的总和)就读、考察访问、进修等形式的学习(不论是否取得证书或学位)。
2.2
参加国外机构(含港澳)举办的讲座、研讨会或出国(含港澳)访问、考察为期30天以、以及外部机构组织的同业联谊活动等不在本规定的限定围。
2.3
自行联系和安排的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不按本规定执行,适用脱产进修有关规定。
业绩表现优秀、出于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的各一线公司专业经理和总部业务经理;
以上人员需具备5年以上万科司龄,40岁以下,有业务发展前途,担负重要经营管理职责或高级专业技术工作职责。
安排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的人员,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手续完备方可出国进修。
4、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根据集团业务发展和人员培养的需要,集团人事部对境外机构考察,了解其资质、课程容、教学效果、专业水准、收费标准、食宿服务、语言要求、签证情况等,拟定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方案;
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方案呈集团领导审批;
集团人事部将相关信息和方案知会、公布有关人员;
4.4
各一线公司主管领导指派或个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
4.5
报集团领导根据所申请的容与工作的关联性、工作安排的可能性、申请人的培养潜质及其长期服务意愿等因素做出判断,审批通过;
4.6
集团人事部统一组织安排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
5.
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对学员的要求:
5.1
出国前办妥审批手续,并与公司签定进修协议书;
5.2
留学和进修滞留国外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习机构的要求;
5.3
留学和进修滞留国外期间,定期与公司保持联系、汇报学习情况;
5.4
认真学习、注意收集并整理学习资料,利用业余时间了解考察当地相关业务或行业发展情况、业专业公司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和收获及时反馈回公司及集团人力资源部;
5.5
留学和进修滞留国外期间,如公司安排短期人员赴所在国考察,负责接待、翻译、导游等事务;
5.6
进修结束后,撰写进修报告(视情况组织进修报告会)。
6.
特别规定
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的费用由各学员所在单位承担,有特别情况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结束后,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即辞职离开公司的,应向公司返还80%的境外学习总费用;
6.3
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结束后,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未满三年即辞职离开公司的,应向公司返还60%的培训总费用;
6.4
出国留学和境外进修结束后,在公司工作已满三年未满五年即辞职离开公司的,应向公司返还30%的培训总费用。
更新日期:
2002年1月3日
有关出国、赴港、澳、台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