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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事业行政干部。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大多为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

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

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中国的事业单位在功能上对应国外的是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国外的这些组织是社会自治组织,在中国的事业单位和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

这种不同点,有些是社会制度不同造成的,有的是由于中国的社会自治能力不足造成的。

教育事业单位

科技事业单位

文化事业单位

卫生事业单位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体育事业单位

交通事业单位

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首先产生于英国,发展于美国。

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形成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反对“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肥制”过程中,逐步建立了公务员制度。

代表:

英国

2.主要在反对“政党分肥制”的过程中确立了公务员制度。

美国

3.总结和仿效英、美等国公务员制度建立起了自己的公务员制度。

日本、法国、原联邦德国

恩赐官职制:

西方国家如英国,在君主专制制下,国王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政府各级官吏由国王及其枢密大臣亲自任免。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国王及其枢密大臣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仍保有任免政府官吏的实权,即所谓恩赐官职权。

什么是“政党分肥制”?

刘绪贻、李世洞二位先生主编的《美国研究辞典》指出,这是“美国历史上盛行的一种以党派关系分配政府职务的制度……大选获胜的政党通过任命公职报答该党的积极支持者,其最能显示‘分肥’特点的是它任命公职不以能力大小为准,而是以效忠程度为据。

公国外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实行考任制为核心的任用制度公务员任用的形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几种。

选任制是以选举的方式任用公务员,主要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如美国、法国、印度、新加坡等国,都是采用直接选任或间接选任的方式产生国家首脑和部分国家公务员。

委任制是由机关首长负责直接委任其下属,适用于对行政首长负责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

聘任制是指政府机关以定期契约的形式聘用专门人员,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和科技人员。

考任制是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是指通过考试的办法,以应选人员的成绩优劣作为客观标准来选用所需的公务员,这是大多数人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必由之路。

我国人事制度的历史与改革

1、科举制度:

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历经宋、明,终于清朝,历时1300余年。

中国的科举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考试录用制度,对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国家干部制度

党管干部原则,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干部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分部分级管理。

中共管理全国干部的核心是干部任免权。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一)酝酿阶段(1984年—1987年10月)

开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使国家机关的一切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二)决策阶段(1987年10月—1988年4月)

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专题小组,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的名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出现。

1987年党的十三大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制定阶段(1988年5月至1993年8月)

1989年开始在国家审计署等部门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再次提出“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

截至1997年8月,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指导下,从中央到省、地(市)、县、乡五级政府机关稳步展开。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意义

1、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符合行政机关特点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为实现已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党的基本路线提供组织保证。

2、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3、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4、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1)我国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我国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3)我国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4)我国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5)我国的国家公务员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党管干部原则

1.党制定与公务员制度有关的路线、方针、标准和政策。

公务员制度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由党的有关组织制定的。

2.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级党的组织,对公务员中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

各级党组织承担者对本部门公务员中的党员进行培养和监督的责任。

3.由党组织负责对公务员的部分管理事务。

具体事务包括各级党委向各级人大推荐应由人代会选举决定的公务员人选,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

他们的推荐都是由各级党委作出的。

还有我国实行党政分工,党的组织部门直接管理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员,对于一定级别的公务员都是由党的各级组织部门来管理。

比如市一级的党委组织部管理市里的正处以上的一般的公务员。

人事部门管理处级以下的一般的公务员。

还有就是法院、检察院等各部门,分别管理一定级别的干部,这就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

第二个原则,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三个原则是监督与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四个原则,功绩制原则,

第五个原则,公务员分类管理原则

分类管理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职位分类,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再根据职位类别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

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务员,管理办法有所不同。

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第一,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使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达到因事择人、人事结合的目标。

第二,职位分类为考核工作提供了客观的标准。

第三,职位分类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有利于合理地使用人才。

第四,实行职位分类,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五,职位分类通过对职位工作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机构所担负的功能与实际职位数目设置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机构改革提供合理的方案。

第二职位分类。

是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三任用方式分类。

是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六个原则法制化原则。

与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

具有竞争激励机制。

具有新陈代谢机制。

具有廉政保障机制。

具有勤政保障机制。

具有健全的法规体系。

所谓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以推行公务员制度为目标,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事务进行综合管理的组织。

它不单指某一机关,而是对承担公务员管理事务机构的统称。

公务员管理机构属于国家人事行政机关。

公务员的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类型:

(1)部外制:

美国、日本。

在行政系统之外设置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统一掌管公务员所有事宜。

(2)部内制:

法国、德国。

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人事机构掌管各部门内部公务员的管理事宜。

(3)折衷制:

英国。

在行政系统之外设置相对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公务员选考事宜,而公务员管理事宜则由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

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即其内设的人事司(局)、处、科等。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

(2)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和下级人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3)对某些管理事务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组织协调。

(4)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综合管理机构行使审核、审批权。

(5)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部门执行机构主要执行如下管理权:

(1)录用权

(2)考核权(3)奖惩权(4)升降权

(5)任免权(6)辞退权(7)其他人事决定权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外阴无炎症、溃疡、肿瘤,无子宫脱垂,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外公务员的职责:

1.忠于政府,忠于职守

2.服从命令,执行命令

3.遵守法纪,公正廉洁

4.严守职业秘密

5.保持政治中立

6.不得参与罢工

国外公务员的权利:

1.工资福利权2.休假权

3.培训权4.获悉个人档案资料权

5.交流权6.不受歧视

7.保障权8.申诉权

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

职责:

组织要求的在特定岗位上需要完成的任务,由一项任务或多项任务组成。

职权:

依法赋予的完成特定任务所需要的权力。

职位:

即岗位。

是组织要求个体完成的一项或多项责任以及为此赋予个体的权力的总和。

职务:

即工作。

是按规定担任的工作或为实现某一目的而从事的明确的工作行为,由一组主要职责相似的职位所组成。

驾驶员、会计、法律顾问、工程师、教授、警察、局长、经理等。

职业:

由不同组织中的相似工作构成的工作属性。

教师

职级:

工作内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所需资格皆很相似的职位。

教授、讲师、助教

职等:

工作性质不同或主要职务不同,但其困难程度、职责大小、工作所需资格等条件充分相同的职级为同一职等。

职系(工作族):

指一些工作性质相同,而责任轻重和困难程度不同的职位系列。

高等教育教师职系

职组:

工作性质相近的若干职系综合而成为职组。

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原则和内容

设置职位

根据职位类别: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

1.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

3.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的公务员

4.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所谓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各类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

具体包括:

所谓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各类机关中,不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包括:

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巡视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所谓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职责的公务员。

所谓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

所谓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公务员。

所谓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

所谓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根据民意选举的方式而产生的公务员。

所谓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

所谓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所谓考任制的公务员,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所谓政务类公务员,又称政务官,一般是指由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具有严格的任期,与内阁共进退的公务员。

所谓业务类公务员,又称事务官或文官,一般是指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无过失则长期任职,不与内阁共进退的公务员。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国家级正职:

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

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

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

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

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

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

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

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

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

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

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

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

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

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公务员的考核与奖励

公务员考核通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评价的行政组织活动。

英美——”考绩”法国——”鉴定”日本——”勤务评定“

在我国,公务员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等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或政策、对管理权限以内的公务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察审核,以此作为奖惩、培训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行为。

原则

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2、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3、分类考核的原则4、考用结合的原则

内容:

德、能、勤、绩、廉

考核的办法:

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3、定性考核与定量相结合。

年度考核的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考核的未来趋势

全员优化趋势

主动参与趋势

目标管理趋势

审计监督趋势

公开监督趋势

简便易行趋势

奖励的原则

中组发[2008]2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

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公平得当原则

3、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现行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形式。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纪律是指一定社会组织为了维护其利益、实现其宗旨、保证组织内部秩序和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要求每一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

《公务员法》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的纪律和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的联系表现在:

都是为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的行为准则;

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质的联系,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公务员义务和纪律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两者强调内容不同,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必须为”的要求,而公务员纪律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

义务更多从宏观角度作出的规定,而纪律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作出规范;

义务内容比较抽象与概括,纪律内容比较具体,以便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是两者与公务员权利的关系不同。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务员纪律没有这层与公务员权利的对应性。

纪律是公务员相对独立的行为规范,并不必然以权利的享有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即使公务员没有某项权利,仍然需要遵守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纪律是各级机关为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正常秩序,保证正常地开展工作而制定的指导、调整、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纪律的特征:

法定性、普遍性、强制性、全面性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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