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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大学生应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有权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并能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其次,本文对目前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劳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权益保护途径的有限性是其中的三大问题。

最后,除了大学生应提高鉴别能力、增强对诉讼途径的重视外,从立法层面上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才是最终的治本之策。

关键词: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劳动权益

Oncollegestudents'

laborrightsprotection

Abstract:

Atpresent,China'

scollegestudents'

employmentintheprocessoftheequalemploymentrights,employmentandlaborremunerationrightsandinterests,andthesocialsecurityrights,therightsandinterestsofrightremedysuchaslegitimatelaborrightsofteninvasion,thereasonsoftheexistenceoftheseabusesincludingcollegestudentslegalawarenessandprotectionabilityselfweak,labormarketdemand,theemployerlackofsocialresponsibilityofcollegestudents,andthe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laws,rulesandregulations,imperfectsystem,etc.Thispaperarguesthat,collegestudentsshouldbelaborlawinthesenseoflaborer,havetherighttobecomethemainbodyoftheLabourrelationsandtosignlaborcontractwithunitofchooseandemploypersons.Secondly,thispaperdiscussesthepresentsituationofcollegestudents'

laborrightsprotectionhasbeenanalyzedindetail.Laborboththeunequalstatus,unitofchooseandemploypersonsdefaults,salaryofembezzlepartisserious,thelimitationof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wayisoneofthethreebigproblem.Finally,inadditiontocollegestudentsshouldimproveidentificationability,strengthenlegalawarenessofthevalue,thecollegestudentsintotheregulationrangeoflaborlawisthelegislativelayertolaborlawmodifiedandperfectedpermanentcure.

Keywords:

collegestudents;

laborlaw;

laborpower;

laborrights

目录

一、大学生劳动权及其性质…………………………………………………5

(一)大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大学生是劳动关系的主体

(三)大学生有权签订劳动合同

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现状……………………………………………7

(一)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

(二)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

(三)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途径不畅

三、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主要原因………………………………………9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二)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社会就业压力加大

(三)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

(四)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弱

四、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10

(一)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三)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加强对在校学生权益保障费法律监督

(四)明确权利义务,健全工作协议制度

(五)学校增强培养在校生的法律意识

五、结束语…………………………………………………………………………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附录

一、大学生劳动权的性质和属性

(一)大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者,在中国是非常特殊的称谓。

它不仅仅具有劳动法上的一般属性,即它是一种法律,是由法律赋予劳动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同时,这个概念也具有政治属性。

劳动者“是与剥削阶级相对应的阶级群体”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条文对劳动者这一重要概念做明确的具体规定。

其概念只能是通过对相关条款的分析才能解读出来,同时其概念也是多重的,比较混乱。

比如:

序言中提到“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爱国统一战线”,这里的劳动者是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相对于剥削阶级而言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劳动者可以理解为“具有劳动力的公民”。

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把劳动者理解为“法定劳动关系中的自然人”更为恰当。

在对“劳动者”详细阐述前,有必要首先对“劳动”这一概念有充分的了解。

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广义的劳动,谓人之间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劳作。

”同时,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他认为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

(2)为基于契约的关系。

而民法上基于夫妇关系及亲子关系之劳动非劳动法上之劳动);

(3)为有偿的;

(4)为有职业的;

(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按照史先生的观点,显然大学生不可能满足上面所列之全部要件。

比如第(4)点认为必须把劳动当成职业很明显,由于大学生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其参与的各种劳动只能算兼职,不是一种职业劳动。

然而由于中国目前的现行劳动法正在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对于自身正在处于变化的劳动法来说,这种观点并没有跟上与时俱进的步伐,对于在新时期对劳动者的认识帮助并不大。

作为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史尚宽先生对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界的影响应该还是存在的。

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大学生被排除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可能与这种认识相关。

(二)大学生是劳动关系的主体

人如果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范围,理应说也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劳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即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国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

或者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因此,目前学界有的学者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设置了很多苛刻的条件的认识是值得商榷的。

比如,有的学者认为,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二,劳动者为之提供劳动;

第三,劳动者加入到用人单位内部,与用人单位形成附随关系;

第四,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有无社会保险关系”。

第一、第二点的看法完全正确,但第三、第四的要件就存在问题。

对于新时期来说,各种各样的用工形式开始出现,这种规定明显不合时宜。

比如,在计算机行业兴起的业务外包,很多界的精英并没有加入某一固定公司,而是与某一公司签定合同,公司出资购买该人的IT软件并支付报酬。

事实上,这些人并没有加入该公司,形成附属关系,更没有所谓社会保险关系。

我认为,劳动者本身其实已经内含了该个体是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毫无疑问这些人满足上文对劳动者的定义。

因此,这种因业务外包而签定合同的行为也是劳动关系的体现。

大学生不仅仅是劳动者,也应该成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这在新修改的劳动法中必须加以明确。

(三)大学生有权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法》第三章第16条)劳动合同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涉及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第三章第19条)简要概括,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一种契约。

因此,既然从事校外兼职的大学生满足了劳动者和劳动关系主体两个条件,应该从劳动法中明确大学生的这一权利。

由于劳动合同有很强的法律效力,这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目前广泛存在的“劳动协议书”应该终止,变更为劳动合同。

二、大学生权益受的保护现状

(一)劳动关系双方不平等

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大学生,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据调查,目前从事社会兼职(包括平时和假期兼职)的同学,主要是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差的同学。

为了尽力挣取部分学费、生活费,他们往往把注意力放在能挣多少钱上,而对工作内容、时间等条款缺少足够的重视。

当然,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即使他们对这些条件不满意或有意见,由于生活的压力,也只能让步。

况且,更多的时候,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事先把协议书准备好了,大学生只有“签字权”,他们对协议本身的内容很少有发言权。

从某方面说,这种劳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为以后劳动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

拖欠、克扣兼职大学生工资是目前劳动纠纷主要表现形式。

由,只是临时工,因此这种身份也决定了其利益更容易遭受损害。

于兼职大学生对用人单位来说同时,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由于现行劳动法并未将大学生纳入到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内,因此大学生不能和相关的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这也为用人单位利用这种法律缺位侵害大学生的利益提供了便利。

(三)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途径不畅

目前的权益救济途径包括劳动监察大队。

但由于其更多的职能被局限在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上,所以缺少更多精力来对大学生的权益加以保护。

第二,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到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时候是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的时候才会予以介入。

而且这种介入的后果也只是局限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与最终大学生的权益得到维护没有多大的相关性。

第三,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所承担的角色也只是间接的,只有具体到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才会介入。

同理,即使有这些情况的存在,大学生的权益很多情况下也得不到维护。

第四,媒体及社会舆论。

媒体更多是承担暴光的角色,其作用更多的是一种警示,以提防更多的人遭受同样的侵害。

如果该问题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即涉及面大,影响恶劣,舆论和外界的压力是很难促成问题的最终解决的。

2005年10月,发生在笔者及其他十余位成都高校大学生身上的欠薪事件,在媒体200510暴光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基本穷尽所有可能的救济办法,最后也是无果而终。

三、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主要原因

大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使得大学生维权尤其是在实习期间维权无法可依。

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的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中的“真空地带”,同时,在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大学生在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侵犯。

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高校的扩招致使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

目前,劳动力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态势,大学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这也成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吹毛求疵的客观原因。

竞争体制的引入使得企业置身于市场竞争的大浪中,于是,效益便成为企业的目标。

追求企业成本最低化,实现创利最大化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占领市场,有的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仅仅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不但不给大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还想尽方法不给大学生应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种为了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却以丢失企业诚信、损害企业社会形象的做法正成为部分企业获利的“最佳决策”。

由于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且对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熟悉,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此外,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连诉讼费都拿不出。

尽管法律上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但他们在心理上仍然是个孩子,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都是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四、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这种立法层面的对策是真正的治本之策。

只有摈弃目前学界对大学生劳动权的一些错误看法,通过对劳动法的完善和修改逐步变更人们的错误观念,社会对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才会更加重视。

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三方面的内涵:

确认大学生属于劳动者;

赋予大学生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在法律上明确这种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

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好处在于:

第一,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

一旦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利。

很显然,劳动合同和协议书相比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更规范、更详细。

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具有潜在的法律效力,因此会给合同双方,特别是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合法有效的潜在救济途径。

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从而可以避免目前这种情况发生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加以拒绝。

第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

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大学生的劳动侵权纠纷是其工作范围内的事情,其自身必将更加重视,这有利于最终侵权事件的解决。

(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1、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

在校学生实习是由学校安排进行教育实践活动以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的过程,实习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内容,也离不开实习企业的实际实习指导,完善在校学生的实习制度就要促进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在职业教育中《职业教育法》只有不断的修订完善,才能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在明确企业义务的同时要明确企业应享有的权利,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为在校学生实习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和机会,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与适用。

2、各地结合当地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在保障权利的同时明确救济途径。

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这是全国首例以保障实习生权益为核心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进步性,

《条例》明确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接受实习生,并发放报酬。

在此过程中,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基地、实习单位等进行扶持和奖励。

激发了企事业单位接受实习大学生的热情和动力,一方面,防止实习单位把招聘的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学校从通过组织学生实习中牟利,从而导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现象发生;

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政府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诚意和决心。

然而,这部《条例》也具有有限性,首先没有对在校学生实习期的身份作出明确定位;

再次,只是规定在校学生实习期享有哪些义务而淡化了权利,受损时企业如何承担,在校学生如何进行救济。

另外,我国首个促进校企合作的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也只在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这些地方性法规只能在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并不能很好的具体解决实际问题。

(三)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加强对大学生权益保障法律监督。

1、专门政府部门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在校学生实习的管理主要停留在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这必然导致高校实习管理的缺位甚至是无序。

作为高校,希望实习单位像管理自己的员工一样管理好自己的学生,但是其对实习单位并没有监督的权利,只能请求对方协助;

作为实习单位,因为实习学生多,又不是企业的员工,若管理则需要投入企业的人力,很多企业就管理宽松甚至不愿管理,认为学校才是实习生的管理单位。

因此,企业与学校的相互的配合是不够的,只能依靠专门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2、法律明确专门政府监管部门及监督管理内容。

通过法律明确专门的政府监督部门及监督内容,使监督行为有法可依,保证专门政府监督的权威性,可执行性。

对实习日常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行为进行纠错等。

笔者认为,在确立专门政府部门问题上可以考虑在教育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实习本是学校教育的再延伸,确立教育部门才能更有效的进行监督。

考虑到实习单位有中央和地方之分,实习生也有人数多寡之分,建议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设立相应的实习监管机构,使其在各自的区域内和责权范围内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明确权利义务,健全工作协议制度

保障实习生的权益,除了国家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当注重实习过程中实习协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实习协议在学生、学校与企业之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对三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让学生自身对实习的工作内容、要求提前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同时对在校学生进行规范,从而增加在校学生的实习保障;

另外实习是学校的教育环节之一,学校推荐学生、企业接纳学生都是为促进校企之间的合作,培养在校学生的实际操作和工作能力,因此实习协议显得十分重要。

1、实习协议是实习单位与高校的合作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4月10日公布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但在实践中多数实习单位与高校并没有很好地签订实习合作协议,因为这个办法规定是关于

税收政策的,况且很多实习单位不支付实习生的报酬。

笔者认为,要保障在校学生实习权益应当强制高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2、实习协议是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的实习保障协议。

实习期间,国家应当要求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明确规定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权利义务。

笔者建议,实习保障协议可以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实习期限、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休息休假、实习报酬、实习安全卫生等内容作为协议的必要条款,以保护在校学生实习期的权益。

在实践过程中,实习报酬因涉及经济利益则最为复杂,笔者认为应明确实习单位应当支付高校实习生的实习报酬及标准。

具体实践中,可以比照多数地方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生支付实习报酬的做法。

如青岛市实施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青岛市内四区及崂山、黄岛、城阳三区企业的实习生月薪不得低于760元;

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等青岛所属五市的单位实习生月薪不得低于620元。

(五)学校增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1、学校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的法规教育。

开设《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大学生就业规划》等与实习、就业有关的选修、课程。

在大学里,除了法律专业学生,其他学生的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知识停留在基本常识的阶段,当权益真正被侵犯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去维护。

虽然实习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它可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一旦学生毕业后留在实习单位,两者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此时,学生自身若掌握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就可以自觉形成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意识。

同时就业业指导和规划也可以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自身找实习时可以在工作单位的模式来寻找,学校也应鼓励学生以就业为目标参与到实习中,实习只是一个练习,是学生成功就业的一个挑战,因此,实习时做的职业规划也是非常重要的。

2、开展法律宣传专题讲座。

组织案例选讲开专题讲座并不一定需要请来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这种形式的讲座效果并没有预计的好,学生吸收掌握不理想。

应当是以发生在学生身上的、身边的及社会上的真实的案例为主题,告诉学生在遇到类似实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时的应对措施,建议效仿《今日说法》的形式,开设“每周说法”请,来法律人士采用案例分析,有问有答的模式进行,或是邀请遭遇实习合法权益受

损的大学生现身说法,以事实说话,教育实习生学会自我保护,避免掉入陷阱。

学生对此方式兴趣大,容易接受和吸收,效果比较好,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维权意识。

3、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提供咨询服务应是多方面的信息的咨询服务,其中可以以法律咨询服务和实习就业信息咨询服务为主。

各高校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印制宣传手册、网络宣传等各种手段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习就业信息,提升学生的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例如目前许多高校的网络社区上均设置了求职版面,任何针对高校学生的实习信息、招聘信息、应聘时应注意事项都可以在网页上浏览到,还定期公布一些严重违反招聘相关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企业名单。

这样不仅可以在主观上增强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也能在客观上给予学生一个良好的实习就业环境。

4、培养大学生维权意识,开展学生维权服务。

目前,随着国家对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部分高校已经把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纷纷组织成立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这为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浙江大学就成立了学生会权益服务中心,它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维护学生权益的学生组织,借鉴这种做法,笔者认为,应该号召在学校、社会专门成立不同层次的大学生权益服务中心,使大学生不管在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其合法权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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