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工作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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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站”、“×

康复医院”、“×

疗养院”。

四、受理机构和审批权限

护理站、门诊部、医务室和卫生站的设置、备案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批;

医疗床位不满300张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的设置,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批;

医疗床位在300张(含300张)以上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的设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批。

受理、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该医疗机构后续的执业登记和定期校验工作。

五、流程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需先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或备案,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开始筹建。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完成筹建后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通过并取得执业许可后方可开始运营,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一)机构设置申请、备案流程

养老机构提出设立医疗机构的申请,必须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受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后开始筹建。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附件3。

1.机构设置申请资料要求。

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份全为原件(在封面标注:

正本);

两份为复印件(封面标注:

副本1-2),制作封面、封底,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并骑缝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法人申请)或设置人骑缝手写签名(自然人申请)。

内容详见附件4。

2.办理时限。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养老机构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新建医疗养老服务为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内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不含专家审核和医疗机构审批委员会集中审议时间和公示时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养老机构设置护理站、门诊部、医务室和卫生站的备案后10日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同意设置的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二)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在完成筹建,开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明确诊疗科目,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基本诊疗科目应当符合行业、机构业务需求,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增设其它诊疗科目。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5。

1.执业登记资料要求。

所附材料必须加盖申请主体公章;

各类原件验证后交还申请主体,复印件留存。

内容详见附件6。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校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的校验期为3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提供校验申请资料。

详见附件7。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校验。

六、新建医养结合机构设置申请、执业登记与校验

新建医疗养老服务为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的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和校验等与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流程相同。

冠名原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进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含有设置单位名称。

七、部门职责

(一)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积极指导和服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提高审批效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本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政策法规,适当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以提高对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的审批效率。

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内医疗机构的管理,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行业监管。

(二)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及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守本文件中所列的设置和服务要求。

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现行标准进行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

1.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机构设置申请流程图

3.机构备案流程

4.机构设置申请、备案资料

5.执业登记办理流程图

6.执业登记申请资料

7.校验申请资料

附件1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一、护理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

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

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

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2.医技科室:

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3.职能科室:

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1.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

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2.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

2-2.5。

  3.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4.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

  1.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2.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

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3.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4.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5.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

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6.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

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7.设有太平间。

(五)设备

1.基本设备:

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供应设备、电冰箱、洗衣机、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2.急救设备:

至少配备心脏除颤仪、心电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呼吸器、供氧设备、抢救车。

3.康复治疗专业设备:

至少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4.信息化设备:

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护理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5.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

应当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病床应当设有床挡。

6.其他:

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护理站

(一)人员

1.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

3.按工作需求配备护理员,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

2.5。

(二)房屋

1.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2.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4.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

1.诊桌、诊椅、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火罐、刮痧板、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血糖测定仪、体外除颤设备、治疗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轮椅、输液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2.有必要的健康教育、办公和通讯联络设备,有诊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3.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人员

1.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2.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3.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4.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2.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3.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B超、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其他

根据本地区情况设置中医、中西医和民族医门诊部的可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相关要求进行设置。

四、医务室

1.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人数≥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护理员按需配备。

3.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二)房屋

1.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2.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3.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4.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如设康复室,应增加相应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5.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设置康复室的,至少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还应当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等。

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易呼吸器。

3.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能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管理等有关设备。

4.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以上各类型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内的临床检验和消毒供应,可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

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

养老机构护理院如没有能力开展放射科服务的,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外包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其他

根据本地区情况设置中医、中西医和民族医诊所的可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要求进行设置。

五、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各种规格注射器、接种包、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六、康复医院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

2.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1.至少有2名康复医师和4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并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各1名),并且康复治疗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2.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3.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士。

4.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2.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

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供氧装置、紫外线灯、显微镜、洗衣机、灌肠器、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

2.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3.运动治疗设备:

训练用垫和床、训练用扶梯、肋木、姿式矫正镜、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常用规格的拐杖、助力平行木、常用规格的轮椅和助行器。

4.物理因子治疗设备:

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音频电疗机、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磁疗机。

5.作业治疗设备:

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训练用球、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6.传统康复治疗设备:

针灸用具。

7.言语治疗设备:

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言语治疗和测评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等)。

8.功能测评设备:

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计、血压计、心电图机、脑血流图仪、X光机、眼底镜、血球计数器。

9.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疗养院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至少设有两个疗区、至少设有传统康复医学室、体疗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消毒供应室。

1.每床至少配备0.5名工作人员。

2.每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3名。

3.至少有12名护士。

4.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具有副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2名。

5.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1.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

2.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3.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4.绿化面积不少于可绿化面积的80%。

呼吸机、吸痰器、心电图机、除颤机、显微镜、血球计数仪、生化分析仪、分光光度计、自动稀释器、电泳仪、离心机、电冰箱、干燥箱、水浴箱、X光机、B超、姿式矫正镜、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各种助行器、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音频电疗机、超短波治疗仪、红外线治疗机、磁疗机、针灸用具、按摩用具、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计、高压灭菌设备、密闭灭菌柜、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2.每床单元设备: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附件2

机构设置申请流程图

附件3

机构备案流程图

批准备案的给予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附件4

机构设置申请、备案资料

(一)设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办养老机构或民营养老机构的投资主体)批准设置该医疗机构的文件(新建医疗养老服务为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可不提供)。

(二)养老机构设置护理院申请书、养老机构设置护理站备案书、养老机构设置门诊部备案书、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备案书、养老机构设置卫生站备案书、养老机构设置康复医院申请书、养老机构设置疗养院申请书(新建医疗养老服务为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内医疗机构设置不分类别均填写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医疗机构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医疗用房的房产证

房产若不是医疗用途的,应有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关于允许用作医疗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房产如属租赁,应同时提交租赁合同。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资信证明书:

存款金额与授信额度之和应大于投资总额;

验资报告:

流动资金应大于投资总额。

(六)设置单位出具的申请事项办理及文书领取《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七)设置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八)床位在300张(含3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需提供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初审意见书》。

以上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核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

(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1、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还应符合国家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交材料。

3、申请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和卫生站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附件5

执业登记办理流程图

附件6

执业登记申请资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医务室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7

校验申请资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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