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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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合作协议》,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国家级、省级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县(市、区)和省级学会、高校科协、设区市科协等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产业会企协作创新联盟、学会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基地、福建省国家学会服务站等创新平台,开展项目对接,建设企业科协,建设省级科技思想库及开展国际和台港澳科技交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到2018年。

专项资金原则上在预算年度内使用完毕,因特殊原因预算年度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协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科协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省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项目申报与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局应按照指标文件规定加强监管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开展重大决策咨询,包括组织国内外专家根据我省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研究需求开展的决策咨询和高端建言。

(二)开展合作研究与开发,包括围绕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加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开展的人才、技术、项目和信息等方面合作。

(三)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支持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在福建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积极引进转化学会专家的科研成果,为技术推介和项目对接提供服务。

(四)引进利用海外人才智力,包括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搭建平台,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建设海智工作基地。

第九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专家差旅费、交通费、咨询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国际及对台港澳科技交流与合作费,书籍资料费,设备软件购置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专家差旅费是指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邀请组织专家开展业务调研、科学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交通费是指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邀请组织专家开展相关活动所发生的租车费用等。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开支标准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和会期。

培训费是指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举办创新方法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

培训工作应不以盈利为目的,培训费开支标准按照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是指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

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其他聘用人员只列支劳务性支出。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国际及对台港澳科技交流与合作费是指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有关人员出国及赴台港澳、邀请外国及台港澳专家来闽进行科技交流等所发生的费用。

国际及对台港澳科技交流与合作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书籍资料费是指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书籍购买费、资料费等。

设备软件购置费是指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办公设备及其相关软件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支出是指与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

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时应当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第十一条省科协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重视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工作;

(二)有明确的产业科技需求或企业科技需求;

(三)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

(四)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省科协报送所需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县(市、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级科协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县(市、区)政府同意函;

(三)产业和企业科技需求;

(四)县(市、区)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方案。

申报建设产业会企协作创新联盟、学会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基地、福建省国家学会服务站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平台建设申报表》;

(二)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申报省级科技思想库应提供《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思想库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省科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对省科协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属于省对市、县(区)转移支付支出的资金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会同省科协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至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科协。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申报期间,省科协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省财政厅应要求其调整、修改。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科协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和实施追踪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自行调整预算,不得挪用专项资金。

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经费和个人奖励及福利,原则上不用于支付公用经费。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科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省科协以及市、县(区)财政局、科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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