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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Word文档格式.docx

各级建设系统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建设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本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要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全面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使教育培训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真正把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为加快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密切联系实际,精心组织开展建设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全区建设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自治区建设厅的领导下,由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主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建设系统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建设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从服务广西建设事业大局出发,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行业广大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建设工作的需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结合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目标,以加强各级各类建设干部创新能力为核心,创新培训内容,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推动学习型行业、学习创新型领导班子和学习创新型机关建设,为繁荣我区城乡建设事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全员培训,保证质量。

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3、全面发展,注重能力。

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4、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紧密联系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管理体制

自治区建设厅人事教育处是全区建设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主管机构,履行全区建设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系统内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四)教育培训对象

1、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2、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1)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2)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3)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4)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5)其他培训。

3、厅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五)内容与方式

1、政治理论培训。

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党的章程、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区情和形势的教育。

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2、政策法规培训。

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法规的教育,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学习,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技能培训,研究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研究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素质和能力。

3、业务知识培训。

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4、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

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5、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要从加快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出发,抓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着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吸收消化再创新能力。

6、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7、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8、推行干部自主选学。

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由自治区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9、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

要根据我区建设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10、根据干部的特点教学。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避免单纯概念式、灌输式教学,提高培训质量。

11、利用现代教育手段。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六)明确教育培训的职能分工

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自治区建设厅和培训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和承担厅机关、厅属二层机构以及地级市相关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和承担本机关、所属二层机构以及所辖县建设系统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级职称人员的培训;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负责一般干部的培训。

有条件的地级市和县的培训机构,经上级同意,也可以承担高一级的培训任务。

各级培训机构还可以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聘请区内外高等院校师资负责专项培训工作。

在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过程中,要主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逐步理顺建设教育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理顺主管部门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关系,克服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三乱”现象和政出多门的弊端,加强教育质量的管理、检查、评估制度。

组织开展建设类专业的教育研究,促进办学单位教育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七)师资、教材与经费

1、优先选聘既有学术理论水平、又有专业实践经验的专家、教授担任主讲教师,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和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队伍的培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2、干部培训教材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要围绕我区建设工作大局,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注重教材的针对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加强具有我区建设行业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发行、使用和管理工作。

3、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和筹措经费,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八)考核与评估

1、各单位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2、根据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组织考核:

(1)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一般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在学习结束时培训机构作出书面考核意见。

(2)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实施,一般每年考核一次。

(3)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干部在培训结束后应如实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

3、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和培训考核结果等如实记入干部培训登记证书。

干部参加12天以上的脱产培训,要填写培训情况登记表,并存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逐步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电子文档。

(九)监督与纪律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2、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以下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政策和任务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干部达到投产培训的时间和内容要求;

(2)严格按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派干部参加组织调训等。

4、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建设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把《条例》精神贯彻落到实处,在本行业中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素质,是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各级领导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层层抓好落实。

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紧紧围绕广西建设行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远景规划,进一步拓展思路和途径,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周密的安排,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干部培训工作落实到位。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干部培训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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