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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凭证虽不同于货币,但却表示一定的财产性权利,持有人丧失财产凭证的后果常常是导致财产的损失,换言之,行为人不法取得他人的财产凭证后往往能够进一步取得他人财产。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但是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视为他人的财物。
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的犯罪。
所有权or占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产,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教材观点:
客观方面表现在,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行为主要有三种:
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包括强制占有行为和非强制占有行为)
②非法挪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和非法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大多数犯罪智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例如:
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和勒索罪,不可能以不作为形式实施,但是少数属于不作为犯罪,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一般是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已满14不满16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如挪用资金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有三种:
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占有可以转给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所有。
如,抢劫、盗窃、诈骗罪等;
②以挪用为目的,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③以毁坏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并非意图占有财物,而是意图毁坏,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种类(共13个)
按照犯罪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占有型(盗窃、抢劫,具有犯罪目的视为了集资诈骗和非法集存的区别是,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按照犯罪的方式又可以分为四种具体的:
①公然强取型犯罪(又称为强制占有型犯罪):
抢劫、抢夺、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②秘密窃取型犯罪:
盗窃;
③骗取型犯罪:
诈骗罪;
④侵占型犯罪: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报酬罪。
(后三种叫做非强制占有型犯罪)
(二)挪用型
(三)毁损型(毁坏财物和生产经营)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对于这八种情节,具有其中之一,属于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按,无论财产是都抢劫到手,都应认为成立抢劫既遂。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
复杂客体,公私财产权和人身权。
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抢劫对象多为有形动产,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动产?
在抢劫不动产的场合,行为人若以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强令被害人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等书面文件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该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当场”的时空特征。
届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抢劫罪便成立。
2.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
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以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为对象?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4.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客观方面: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是方法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和目的行为(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
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包括以下:
1、暴力方法
(1)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案例】某甲在旅游区森林里看到一女青年乙,遂上前抓住乙并将其挟持到一僻静之处,欲行强奸,遭乙反抗,甲猛击乙的头部,将其击昏后实施强奸。
在强奸之后,趁乙昏迷之际,见乙的手提包扔在不远处,捡起后发现里面有手机、手表以及一千多元现金等物,于是据为己有。
分析:
应当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甲乘机拿走乙手表等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因为拿走手表等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拿走手表等财物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的情形。
所以,应认定为盗窃罪。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暴力所打击的对象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和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
实施暴力所打击的对象并未直接控制财物,但其与现场直接控制财物的人有着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对其实施暴力可以迫使财物控制者就犯,而当场交出财物,实际上对财物持有者起着胁迫作用,也应以抢劫罪论。
(3)暴力的程度的问题:
程度无限制,只要致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以轻微的暴力索取小量财物的,往往不以抢劫罪论处。
本罪与寻衅滋事罪客观上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但是这种强拿硬要与抢劫罪的区别:
①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的目的;
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②前者行为人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后者是暴力、胁迫。
**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处罚,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以寻罪处罚。
“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因抢劫过失和故意(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即抢劫的暴力程度可以高达杀人程度,不包括为灭口而故意杀人
【也就是说,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杀死他人的,定抢劫罪】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论处。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
“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在三天内给我5000元作为赔偿。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关于抢劫罪的胁迫方法
(1)暴力性,即必须以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杀害、伤害等)相恐吓、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为基本内容。
如果行为人没有任何威胁的表现,只是被害人自己感到恐惧,不应认定存在抢劫的胁迫。
(2)当场性,即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如果采用胁迫方法,是要求被害人答应日后交付财物,不能构成抢劫罪,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巫婆甲利用某乙的迷信观念,胡说乙家中了邪气,邪气不除掉,乙家不久就要死人,并说如果乙愿意出4000元钱,他可以帮忙请神仙为其除掉邪气,某乙很害怕,就答应了某甲的要求。
某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构成诈骗罪
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金额方面的具体划分: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首先,必须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能力。
(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
其次,这些“其他方法”与被害人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4、此外的规定:
269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准抢劫罪或者转化型抢劫罪)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前提条件
但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宜犯罪论处。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另外应当注意,刑法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的行为明确规定应构成抢劫罪,这里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面对上述情况也应成立抢劫罪。
②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客观条件
当场:
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或者刚以逃离现场就被人发现和追捕过程中。
③目的是窝藏……,这是主观条件
暴力威胁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公安人员或者其他任何参与抓捕的人。
但是不是出于这种目的对他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不构成准抢劫罪。
【案例】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
约2小时后,甲、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注意:
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本案中仍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3)主体:
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犯准抢劫罪的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额,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额学习生活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结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的犯准抢劫罪,依照269条处罚(准抢劫罪)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
准抢劫罪,未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助于区分与民事纠纷的界限,比如因借贷或者财产纠纷,认为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方法不当的,不构成抢劫罪。
2、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抢劫财物到手才能成立既遂*对于这八种情节,具有其中之一,属于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按,无论财产是都抢劫到手,都应认为成立抢劫既遂。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住处后,仍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有当场劫取当事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论处。
与相似罪名:
①冒充人民警察,抓赌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罚,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②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的,情节严重的是强迫交易罪,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交出与实际相差悬殊的,以抢劫罪。
③与绑架罪
④与寻衅滋事罪
⑤对于驾驶车辆(机动非机动)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是具有下列情节的,以抢劫罪处罚: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驾驶夺取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夺取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案例】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
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
甲:
绑架罪.
说明:
甲以向乙的母亲勒索财物的目的,以实力控制了乙,其行为已经成立绑架罪既遂,案件之后的发展不影响绑架罪的认定。
拓展:
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而应认定为抢劫罪。
【案例】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
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白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
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
甲为抢劫罪:
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关键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
后者是直接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虽然题中乙的妻子往乙的信用卡里打入了10万块钱,但其主观上只是听信丈夫的话,汇钱救治伤员并赔偿,没有向第三人交付的对象性,而且打钱行为本身并非因为乙的人身受劫而做出的,故甲不构成绑架罪。
甲一直是使用暴力控制乙,并且当场取得了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4、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5、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案例】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
“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
“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1、张某不够成使用假币罪,因为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2、张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的界限是:
一、从胁迫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较为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张扬隐私、毁坏财物等相威胁,而抢劫罪的威胁的内容,仅限于以暴力相威胁。
二、从威胁的方式上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由犯罪分子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
而抢劫罪的暴力威胁只能由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当场口头发出。
三、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上看,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要求将要对其实施暴力的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而抢劫罪的威胁则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就会当场使用暴力。
四、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来看,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的当场取得,但更多的时候是在发出威胁、要挟的一定期限取得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
所以对于本题而言,张某虽然采用了口头威胁的方式取得财物,但是由于当场实施暴力的现实性。
而且当场取得了财物,并且张某还现实的实施了暴力即向司机的头部猛击几下。
6、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在刑法典中有三处:
(1)《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即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2)《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适用这一规定,要注意:
①行为人的前行为,即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意见》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②准确理解“当场”的含义
现场没有时间间断的追捕过程中
③转化的手段条件和对象
暴力的程度
④目的
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
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
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
被害人追赶丙。
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
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
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
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ABC
根据《刑法》269条,A中甲虽然为抗拒抓捕拿出菜刀,但只是护在胸前,而并不能对李某构成足以抑制其继续抓捕的暴力威胁,因此A不适用。
B中,乙抢夺后为抗拒抓捕打死狼狗并没有达到所要求的暴力或者威胁。
因为其行为并没有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
C中,丙为抗拒抓捕实施自伤行为,该行为并不能足以抑制被好人继续抓捕,恰恰相反,丙的手上使其更容易被追捕,
(3)《刑法》第289条的规定,即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7、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BC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A中定故意杀人和盗窃罪两罪并罚,前面的杀人容易认定,后面取走现金秘密窃取走了本该属于仇人的现金。
B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即携带凶器抢劫,且抢劫致人死亡
C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即为压制反抗,而是用暴力致人死亡
D属于抢劫后的故意杀人,其目的与抢劫获取财物无关,以抢劫和故意杀人并罚。
(四)法定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加重犯):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加重情节的认定:
1、如何认定:
①“户”的范围及其具体形式
(1)公民用于生活的自有私人住宅
(2)公民实际居住的公有住房、通过借用或者租贷而实际用于生活的住宅
(3)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以及供生活之用的窑洞
(4)其他用于公民日常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②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③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