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档案目录收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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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档案目录收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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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档案目录收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评审专家组意见、环保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意见。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各区、县环保局或环保分局只需将完整版本复印1份上交市局,而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封面、结论及建议和环评批复复印一份自行保留归档;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各区、县环保局或环保分局必须将完整版本和环评批复复印2份,1份上交市局,1份自行保留归档。

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报建的企业,由各区、县局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补办。

第4项环保设施(装置)设计、施工资料(包括平面图、治理工艺流程图等)(有治理设施的企业才须)

目录解析:

主要提供污染物治理设计方案(文字说明须附上处理设施平面图、治理工艺流程图),还要说明采用的环保设施(在图上标注说明),处理效果和处理能力等。

企业环评报告书(报告表)中要求安装环保设施的企业要提供此项资料,其他企业不作要求。

若企业此项资料遗失,可自己作一个补充说明,说明必须包括本企业环保设施(装置)的设计方案,设施平面图和治理工艺流程图。

第5项环保三同时验收资料

主要包括项目验收监测报告、专家组意见、环保行政部门的验收意见。

相关表格应包括验收申请表、验收登记表。

监测报告中应包括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废气污染源、污水排放口位置、噪声源位置)、

第6项环评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控监测记录(有报告书、报告表的企业提供)

指企业环评报告书(报告表)中要求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空气、水环境(包括地下水)、环境噪音及其他周边环境敏感点的监控监测记录。

环评报告书(报告表)中有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空气、水环境(包括地下水)、环境噪音及其他周边环境敏感点进行监控的企业(例如垃圾填埋场)必须提供此项资料,没有提及的企业不作要求。

按要求只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企业不作要求。

第7项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管理机构指企业有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

管理制度指岗位责任制、实验室操作规程及化验制度、监测计划、监测能力、污染物相关管理规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等。

若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较多,各区、县环保局或环保分局可只复印管理制度的封面、目录和存档指引说明存档,而将环境管理制度的完整版本复印一份上交市局。

企业也要将环境管理制度的完整版本自行装订备查。

第9项排污许可证(减排总量和限定浓度)正本、副本、年检

排污许可证必须包括正本、副本及附件(污染物(废水、废气、固废、噪音)年度排放限量和限定浓度)和年检等复印件。

若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已过期,由各区、县局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补办。

对于虽有排污许可证,但是没有进行年检的企业,由各监察分局督促企业进行年检。

第16项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企业和环保部门各保存一式的排污口登记证,注明排污口经纬度)及自动监控系统(有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才须)

提供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若登记证上没有注明排污口经纬度,可在排污口平面示意图空白处另外手写注明。

排污口经纬度必须是精确的,面积较大的企业不能用企业经纬度代替企业排污口经纬度,另外,企业有几个排污口,就必须提供几个排污口的精确经纬度。

自动监控系统资料包括提供系统安装、验收和使用等资料,要求标明具体设备(型号名称)、监测位置、监测因子、对应不同排污口、有相关监控设施照片复印件一并提供。

若企业没有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由各区、县局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补办。

有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必须提供自动监控系统资料,没有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不作要求。

第17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淘汰、技改和关停计划及落实情况(有此类情况的企业才须)

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淘汰、技改和关停计划的相关文件及落实情况说明

国家经贸委颁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企业可对应此目录,若企业认为自身不属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淘汰、技改和关停计划,需出具说明(企业盖章)。

曾经有生产工艺、设施的淘汰、技改和关停情况的企业需出具书面说明包括具体情况及落实状况,并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20项清洁生产情况(进展、验收等)(企业不须上交材料,由环保部门出具)(要求进行清洁生产的企业才须提供)

清洁生产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

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应提供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实施过程、申请验收报告、专家组验收意见和结果。

审核报告主要包含:

审核绩效表、清洁生产管理、ISO证书、监测报告等内容。

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应提供申请验收报告、专家组验收意见和结果。

对于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此项资料。

第22项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方案、记录;

环境风险事故总结材料(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和国控企业必须提供)

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是指预防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各种管理措施;

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包括现场落实事故应急设施、设备和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方案,附照片及相关图片;

事故应急演练记录是指企业对从2007年起本企业组织的应急演练所做的记录,包括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和达到的效果等;

环境风险事故总结材料是指企业从2007年起对本企业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情况进行的阶段总结。

第24项企业环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情况

环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情况指企业内部人员参与任何与环境管理有关的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记录,要说明参与专业技术培训的人数,什么时候在何处接受何种环境管理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何种效果等。

若企业里有从事特殊工种或专职环保岗位的人员(即需要经过环保培训方可上岗操作,培训内容由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颁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须提供上岗人员的培训相关证明和情况。

第25项适用于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企业须提交适用于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具体名称列表(并盖章)。

但企业必须将适用于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完整版本整理归档备查。

资料收集指引;

若企业缺乏相应法律人员,可由各区、县环保局出示适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清单提供给企业。

二、环保模范城复检企业动态档案目录(共11项)

第8项排放污染物考核登记表、变更登记表。

按环境统计的年份,2007年环境统计的企业从2007年起提供排污申报登记表,2008年环境统计的企业从2008年起提供排污申报登记表,按年度整理成册。

第10项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缴费收据(排放生活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可不用提供)

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按年度存档备查。

(要求企业提供第二联:

缴费单位存,与环保局存的不是同一联);

第11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运行台账(现状处理量、处理效率、运行时间、处理前和处理后排放情况)、维护情况、监测计划及落实情况(企业自行存档,不须上交材料)(有治理设施的企业才须)

目录解释:

运行台帐包括设施运行及维修时段记录,耗电量、收集处理污水量、投药剂量、危废产生量、脱硫剂耗量、燃料油耗、电厂的燃煤用量、进出口流量,能核查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和处理效果。

监测计划以及落实情况:

企业制订针对污染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COD、SO2)、浓度数据、监测频率等计划及执行情况(书面说明和表格均可)。

第12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废水、废气、厂界噪音)

国控污染源监测每月一次,环保部门省、市重点企业污染源年度监测频率至少4次(每季度一次),一般企业污染源每年至少2次,且必须包括提供年度环境统计基础数据的监测报告。

请监测部门协助提供。

第13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

工业固废委外处理协议或合同。

(1)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明细表,注明每一种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固废名称、产生量和利用单位、利用方式、利用量等。

(2)委外处理固废须提供工业固废委外处理协议或合同,若单位没有委外处理,采用工艺循环利用和自行处理。

需要说明工艺过程、自行处理方式、相关环保措施。

委外处理协议或合同要动态年度更新。

按《“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必须≥90%,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整理无法补办企业须提交书面说明解释原因(企业盖章)。

第14项危险废物分类、危险废物转移资料(包括与处置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有效期内)、每期报批表和每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企业不须上交材料,由环保部门出具)(有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才须)

主要项目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转移报批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要是化工、医药、电子等行业。

按《“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必须100%,需要按照要求进行资料整理,无法收集企业须提交书面说明解释原因(企业盖章)。

第15项分析监测仪器和设备的日常维护、计量记录(企业自行存档,不须上交材料)(有日常分析析仪器或实验室的才须)

分析监测仪器是企业根据自检要求的监测仪器(如分析天平、分光光度仪、离子计)。

计量记录:

平时使用记录、技术监督局的校准记录、检验结果。

第18项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情况;

和第19项信访投诉、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限期治理提供资料:

限期治理取证资料(相关监测数据)、决定书(通知书)、限期治理验收资料。

企业受立案查处:

立案、调查报告、证据、处罚结果。

信访投诉:

受理记录、查处过程、处理结果、反馈。

若没有这类情况,由企业出具证明加盖公章。

第21项用水、用电、用煤费用登记

各企业提供用水平衡图(包括海水、地下水、河水等自备水取水情况)、由供水公司、电力公司、煤炭公司出具的自2007年度至2010年度费用清单(包括每月情况列表的详细清单)。

这项档案目录需要提供相关用量和费用清单原件的复印件按年度整理成册,若原件缺失到相应供水、电力、煤炭公司索要相应清单。

第23项污染源日常巡查记录表

环保执法部门现场检查记录,按《河源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内容记录。

企业要求提供的统计频度:

国控企业一月一次,省控企业每季度一次,市控企业每年不少于两次。

现场检查记录表,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

补充说明:

1、分类提供,不同企业要求不一样: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提供26项的内容材料,加下滑线的内容项是个别企业才须提供,请每个企业根据自身存在实际情况按照要求提供。

2、关停企业的处理:

已经停产、或关停的企业必须找到充分证明:

去现场(厂区、生产车间核实笔录并拍照),提供经贸、发改委、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证明如关停备案、税费缴纳、供水、供电情况等。

3、资料缺失无法提供的处理:

企业档案中环评、环保三同时、许可证、排污口标志登记证、监测报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资料、应急预案、排污申报登记表等重要项目缺失能补办的要按相关程序进行补办,不能补办则需每项做出具体说明(企业盖章)。

其他项目资料缺失由企业分静、动态资料分别做汇总说明并盖章(年度资料要说清时间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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