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勘字[2009]78号附件:中国石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指导意见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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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勘字[2009]78号附件:中国石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指导意见Word下载.doc

3.对监造设备的主要工艺、关键部件、主要参数、技术指标、实现功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执行,且必须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2.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3.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十条保修期阶段监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并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检查工程质量状况,记录工程质量缺陷。

2.分析工程质量责任,并确定责任归属。

3.审核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修复质量。

4.协助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保修金。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做到“三同时”,即建立项目档案与项目计划任务书同时下达,工程档案资料与工程进度和质量同时检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竣工档案资料。

第三章监理准入及录用

第十二条油气田基本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市场准入制度,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地面建设管理处职责:

1.负责油气田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准入的宏观政策制订和准入审核管理。

2.负责组织油气田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年度考评工作,负责合格或不合格监理单位的核实、统计、发布工作。

3.负责股份公司重点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名单的统计、披露。

4.负责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重大违规事项的调查、核实、通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准入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制订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2.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准入情况及监理人员名单的统计、披露。

3.负责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年度考评工作,并将合格或不合格监理单位的考评资料上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

4.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违规事项的调查、核实、通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准入资格,并已办理准入手续。

申请市场准入时,监理单位应向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至少提供下列资料:

1.油气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准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5.企业法人身份证、社保凭证及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社保证明及复印件。

7.企业监理从业人员清单、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8.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两年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市场违规行为的证明。

9.外埠监理单位至少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埠监理单位驻本辖区分支机构的组建文件,如为子公司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外埠监理单位驻本辖区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托书、身份证、社保凭证及复印件。

(3)外埠监理单位驻本辖区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社保证明及复印件。

(4)企业分支机构监理从业人员清单、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监理单位市场准入申请后,应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监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办公现场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按油气田公司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准入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并在油气田公司辖区范围内将准入信息公开发布。

现场实地考核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办公设施。

2.监理人员的配置及相关资质。

3.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4.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配置情况。

第十六条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在准入的监理单位中选择,并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录用,招标时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建设单位需直接委托监理时,必须经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核准后方可录用。

第十八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及其所属油气田公司的重点建设工程。

3.工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

对于工艺及流程单一、施工技术成熟且建设数量较多的油气田产能系统工程,可由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确定较为适宜实行监理的投资额度。

4.工程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开发辅助配套工程。

5.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建设工程。

第四章监理费用的确定及支付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建设工程监理费用。

若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提供HSE监理服务,并要求委派HSE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可适当增补HSE监理费用。

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暂定合同金额,并报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严禁与监理单位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必须由监理单位企业法人签订。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应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按比例支付,建设单位不得恶意拖欠监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由于非监理原因造成监理活动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单位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活动费用;

由于监理原因造成监理活动工作量增加的,建设单位不另行支付监理活动费用。

第二十四条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酌情适当增补监理延期费用。

第五章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在履行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合同时,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建立在施工现场,直至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项目监理人员备案制。

监理活动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到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监理人员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油气田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备案表。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公开招标的工程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文件。

4.监理单位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总监理工程师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5.项目监理人员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岗位证书、执业印章拓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6.项目监理人员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或计算机软件系统可识别的图片格式文件(备案信息公开发布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二十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执业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持有注册执业证书,具有两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持有注册执业证书,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同专业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中、小型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可放宽至持有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同时具有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

监理员应由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或三年以上同类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设备监理工程师应由持有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必须为所在监理单位的人员,其证书和执业印章一般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以便于在监理活动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查验。

第二十九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的建设规模、专业特点和合同约定足额配备专业监理人员,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人员所担负岗位的专业应与其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专业基本一致。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进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当总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报建设单位;

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活动期间应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期内的个人变更不得超过二次,否则该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作为监理投标项目的监理人员。

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它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对其它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其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

非主导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最多只能在同一建设区块的两个工程项目中同时任职。

第三十一条在实施监理活动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制订完整的监理工作程序,明确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工作内容、行为主体、工作职责、签字权限、考核标准和工作时限;

监理人员必须签署书面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书,监理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完善质量和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在实施监理活动前,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各类检测设备和工具必须计量标定合格;

大中型项目的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六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持合同原件到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标段进行发包,应由一家监理单位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单位。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义务在与被监理的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承包单位必须接受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期间与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外部关系,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之间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并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款支付等事项进行审批,并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监理机构。

第四十条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有权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考核与索赔,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第七章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在实施监理活动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合同可以设定附加条款。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以低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监理取费规定的80﹪获取监理业务,并不得以监理收费低为由,推卸监理责任,降低监理工作标准。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或者将其承接的监理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且总监理工程师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执业注册专业应与工程的主专业近似。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资料收发、继续教育、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业绩考核等各项制度,规范项目监理人员的工作程序、工作行为、工作质量,保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事监理活动,维护监理单位自身的企业形象。

第四十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活动,做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协调,并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条实施监理活动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实施监理活动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会议,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

上报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第五十二条实施监理活动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发现的工程参建各方行为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它不严格履行其质量和安全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第八章监理实施

第五十三条设计阶段的监理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标准以及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制定监理实施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实施监理。

第五十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阶段的监理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行业管理规章、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文件的要求,制定监理实施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理。

第五十五条施工和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制定监理实施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对建设工程的施工、保修实施监理。

第五十六条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的监理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制定监理实施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对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实施监理。

第五十七条监理资料

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项目监理人员对监理实施过程中的所有约定及各项管理和协调活动必须及时形成监理资料,用以记录工作过程,体现工作标准,界定工作责任,并为追溯提供书面依据。

监理实施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实行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地面建设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信用的统一管理;

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实施信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辖区建设工程实际,制定和实施可操作的监理单位和监理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健全监理信用管理体系,强化对监理单位和监理执业人员的考核,并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联动管理。

第六十条油气田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施工现场的监理行为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将发现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抄送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考核办法,采用定期巡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考核。

第六十二条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履行考核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被检查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的考核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六十三条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和监理执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将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予以记录,由被检查人员签字认可后归档。

第六十四条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的信用评价管理,并将评价信息在油气田公司内部计算机互联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

第六十五条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十六条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并定期印发查处结果通报,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因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为工程项目节约了资金、或产生明显管理效益,建设单位应给予监理单位一定的物质和荣誉奖励。

第六十八条因监理单位及时事前控制而避免了工程项目重大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应给予监理单位一定的物质和荣誉奖励。

第六十九条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的服务范围或内容增加,而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未作相应变动,建设单位应给予监理单位一定的物质和荣誉奖励。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指导意见,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单位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的,由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七十一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未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对签定虚假委托监理合同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严格按规定给予建设、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建议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限制该监理单位承揽监理业务。

第七十二条监理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取消该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准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依法取缔等处罚。

第七十三条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由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取消该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准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七十四条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由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取消该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准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七十五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油气田公司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取消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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