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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试题Word格式.docx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7、继承法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民法通则

  C.婚姻法

  D.民事诉讼法

A

  [填空题]8限定继承

又称有限继承,是指继承人仅限于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在限定继承中,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负清偿责任。

  [填空题]9试述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为:

  1.继承关系通常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

这种身份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这是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前提;

第二,继承人为多人时,继承人相互之间一般也存在着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上这两种身份关系主要表现在婚姻、血缘或扶养关系上,可以说,继承权与身份权密切相联。

  2.继承关系以财产所有关系为基础,以确定新的财产所有关系的归属为目的。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法律关系是由财产所有关系衍生出的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是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转移遗产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表现。

没有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关系的存在,则没有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因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建立新的财产所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继承权是所有权的延伸和补充,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在生前和死后给予彻底保护的法律制度。

  3.继承法调整的对象,不仅有法定继承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而且还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酌情分得遗产、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的处理等各种遗产移转方式,以上各种法律关系均由《继承法》调整。

  10、遗产()租赁经营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A.应当包括

  B.不包括

  C.部分包括

  D.可以包括

B

  11、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A.1年B.2年C.10年D.20

  年

D

  [填空题]12继承人

是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指定,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填空题]13彭康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儿子彭立也早已成年。

彭康晚年觉得生活很孤单,于是回到河北老家,其在城里的房子交由儿子彭立代管。

彭康在家乡生活的十分愉快,与儿时一起长大的朋友王虎相处得非常融洽,在生活上王虎一家也给予了彭康细心周到的照顾。

2001年3月,彭康身患重病回城里住院治疗,临走时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在城里的4间房子中的2间留给王虎,另外2间留给了儿子彭立。

2001年5月,彭康因病不治身亡。

王虎听说后找到彭立,要求按照彭康的遗嘱接受2间房屋的遗赠。

但彭立说,彭康因治病急需用钱,委托其将4间房屋卖了,因此,彭康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销了。

王虎认为,房屋卖了40万,治病只花了2万,因此,剩余的钱应当按照遗嘱对遗产分配的比例进行分割,其有权取得其中的一半。

彭立不同意,认为房屋已经卖掉,剩余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彭康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彭康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销。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

"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在本案中,彭康所立的遗嘱因其生前买卖房屋的行为而撤销。

  14、法定继承是严格建立在()关系基础上的。

  A.财产

  B.人身

  C.亲属

  D.法律

  15、酌情分得遗产,只适用于()。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无主财产

  16、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继承人。

  A.第一顺序

  B.第二顺序

  C.第三顺序

  D.第四顺序

  17、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遗弃被继承人的

  D.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E.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A,B,C,D,E[填空题]181996年,金新与郑音结婚,两人婚后感情很好,生育了金瑞和金蕊两个子女。

1998年,金新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效益良好。

2001年,金新与本公司的秘书王浜同居,并同时向郑音提出了离婚的请求。

郑音不同意,找到王浜希望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家庭。

王浜表示,她已经怀有身孕,所以不会离开金新。

就在金新和郑音为是否离婚的事情争执不休时,金新一次外出因交通事故死亡。

  经查,金新留有属于其个人的遗产是30万元。

金新死后,王浜找到郑音要求代金新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遗产。

郑音考虑到孩子是无辜的,因此表示同意在处理遗产时,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10万元的遗产,但郑音提出,这部分遗产要等到胎儿出生后确认是活体时才能给付。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10万元遗产,应由金新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金新的妻子郑音和子女金瑞、金蕊共同继承。

  19、遗嘱继承体现的是()的意志。

  A.遗嘱人

  B.法律

  C.立法者

  D.继承人

  20、自书遗嘱不得变更()。

  A.代书遗嘱

  B.录音遗嘱

  C.口头遗嘱

  D.公证遗嘱

  21、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主要有()。

  A.财产的管理权

  B.财产的处分权

  C.参诉权

  D.财产的使用权

  E.报酬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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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单纯的遗赠,是指遗赠人给付受遗赠人遗产,而()的遗赠。

  A.附有条件

  B.附有义务

  C.附有生效要件

  D.不附有条件

  23、遗赠的效力高于()。

  A.遗赠扶养协议

  C.法定继承

  D.无主财产的处理

  24、夫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丈夫和妻子各有父母,推定()。

  A.丈夫先死亡

  B.妻子先死亡

  C.夫妻同时死亡

  D.由人民法院确定夫或妻先死亡

  25、继承人为安葬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属于()所欠的债务。

  A.继承遗产的人

  B.被继承人

  C.被继承人的家属

  D.遗产

  26、继承开始地的法律意义是()。

  A.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并实际取得遗产的场所

  B.受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并实际取得遗产的场所C.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地

  D.交纳遗产税的所在地

  E.遗产分割地

A,B,C

  27、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

  A.生产需要

  B.生活需要

  C.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D.妇女儿童的需要

  E.养老育幼的需要

  [填空题]28简述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继承法调整的是以转移遗产、确定遗产权利归属为主要内容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归他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继承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通常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

第二,继承人为多人时,继承人相互之间一般也存在着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

  继承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以财产所有关系为基础,以确定新的财产所有关系的归属为目的。

  继承法调整的对象,不仅有法定继承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而且还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酌情分得遗产、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的处理等各种遗产移转方式,以上各种法律关系均由《继承法》调整。

  [填空题]29试述继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

  1.继承人,是指严格意义上的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2.受遗赠人,是指继承人之外的按照遗嘱指定而取得遗产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是指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对死者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并可取得遗产的人。

  4.酌情分得遗产的人,是指继承人之外的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此外,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和继承参与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人和财产合伙人或共有人。

所谓继承参与人,是指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诉讼活动,但并不承受实体权利义务的人,主要包括继承人之外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嘱见证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即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继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不得侵害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继承权,是指严格意义上的继承权,专指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享有的权利。

广义上的继承权,是指除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之外的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酌情分得遗产人的酌情分得遗产权、以及国家、集体对无主财产的取得权。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遗产。

  [填空题]30法定继承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法定继承,又叫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法定继承是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3.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继承人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

  4.法定继承是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意志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的基本特征是:

  1.法定继承是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上的。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以及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均由继承法具体规定,属于强行性的法律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予以改变。

  [填空题]31江浩与程林是夫妇,婚后生育一子江朋。

江朋成年后与唐婉结婚,生育了女儿江灵。

因江朋、唐婉的工作都很忙,因此,江灵一直是由其外祖父母唐淮夫妇抚养。

2007年3月,江浩与程林因病先后去世,就在江朋为其父母办理丧事过程中,江朋、唐婉夫妇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经查,江浩夫妇留有遗产20万元,其中有10万元是江浩个人的婚前财产。

江朋去世后,江浩的妹妹占有了江浩的遗产,认为,哥哥唯一的儿子已经去世,因此,自己是哥哥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取得遗产。

而江灵的外祖父母唐淮夫妇却认为,江灵是江浩的孙女,有权继承江浩的遗产。

江朋、唐婉的遗产各是多少?

应当如何继承?

根据婚姻法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除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江朋和唐婉两人各有10万元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因此江朋的遗产10万元,由江灵继承。

唐婉的遗产10万元,由江灵、唐淮夫妇共同继承。

  最终的处理结果是:

江灵继承13万多元,唐淮夫妇继承6万多元。

  [填空题]32简述我国遗嘱的法定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几种方式。

按照《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以录音的方式立下的遗嘱。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用口头表述的遗嘱。

  [填空题]332001年,邹旺因病住院,当得知自己身患绝症难以治愈时,其提出要订立一份遗嘱。

一日,单位领导段羿来看望邹旺时,邹旺让妻子马华代笔立下了一份遗嘱,将个人所有的财产全部都留给女儿邹梅。

遗嘱写好后,邹旺和段羿分别在遗嘱上签字。

由于邹旺夫妇与儿子的关系不合,因此,为避免日后矛盾,邹旺没有让妻子在遗嘱上签字。

次日,邹旺听说代书遗嘱需要两位证人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就让妻子将主治医师牟医生找来,将已经立好的遗嘱拿给他,表示想请他在遗嘱上签名作证,由于牟医生当时没有带眼镜,无法看清遗嘱的内容,邹旺就将遗嘱复述了一遍,牟医生当即同意作证并在遗嘱上签了名。

两周后,邹旺去世。

邹旺的妻子按照遗嘱将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拿出来给了女儿。

邹梅坚持不要,表示愿意将这些财产全部送给母亲。

儿子邹江得知后,提出其从不知父亲留有遗嘱,认为这是母亲和妹妹联合起来搞的一场骗局,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邹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邹旺所立的遗嘱无效。

按照《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合格,即代书遗嘱要求由两个见证人之一代书,而在本案中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妻子马华,依法其不能作见证人。

另外,法律要求遗嘱见证人应当是由在场的人作见证,而牟医生在立遗嘱时并不在场,签名时也没有看清遗嘱的内容,因此,其签名无效。

由于见证人不合格,本案中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填空题]34简述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所适用的条件以及方法。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所适用的条件是:

  1.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2.这些人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

  3.各自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无法认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有三种推定方法:

  1.数人中有的有继承人,有的没有继承人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继承人而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

  3.都有继承人而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其遗产分别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填空题]35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

甲乙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36、债产生的根据是()

  A.合同之债

  B.约定之债

  C.法定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A,B,C,D

  37、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

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

  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乙、丙和胡某

  D.甲、乙丙及胡某

  参考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机,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填空题]38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

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张某是否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可以。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

在收养关系成立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生父母子女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得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填空题]39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第一,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如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第三,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遗嘱中处分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遗嘱来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处分应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内容无效。

  第四,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要求。

除在危急情况下外,不得立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填空题]40试论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故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没有所有权,便不发生继承权;

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按照法定方式继承或是按照遗嘱方式继承,都是一样)。

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或前提,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或继续。

只有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继承权才有意义。

  

(2)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

继承权主要发生在因婚姻和血缘而产生的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亲属之间。

所以,继承权一般以一定人身关系为前提,但继承权不是身份权。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足以说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具有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等法律事实为前提的。

这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即可能的权利),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一种既得权(即现实的权利),才能开始继承遗产。

  [填空题]41法定继承

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填空题]42继承权

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填空题]43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填空题]4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没有人依法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填空题]45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又称继承权的剥夺。

  [填空题]46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

  [填空题]47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双方的法律行为。

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填空题]48遗赠

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填空题]49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所谓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作成之后、生效之前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

所谓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都阻却遗嘱人原立遗嘱发生效力。

  [填空题]50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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