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培训土建案例讲课内容第一部分secret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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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即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所谓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就是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要有高度透明度,工程量清单的统制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招标要机会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要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低于成本价报价,不能串通报价,双方应以诚实、信用的态度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0.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是政策性、经济性、技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国家的法律、法律及标准规定比较广泛。
所以,本规范提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主要指:
《建筑法》、《合同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直接涉及工程造价的工程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
1.0.6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寻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寻B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寻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寻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城市市政工程。
5附寻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园林绿化工程。
附录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录是编制工程清单的依据,主要体现在工程量清单中的12位编码的前9位应按附录中的编码确定,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应依据附录中的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的计量单位确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应依据附录中的计算规则计算确定。
2
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表现拟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
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到九位为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寻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到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2.0.3综合单价
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2.0.4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5预留金
招标人为可能了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2.0.6总承包服务费
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2.0.7零星工作项目费
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2.0.8消耗量定额
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2.0.9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术语共计9条,对本规范特有的术语给予定义或涵义。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据,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对编制人的业务水平要求高,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工程量清单,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
因此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是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
3.1.2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应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1.3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实现这些工程内容而进行的其他工作。
借鉴国外工程量清单实行计价的做法,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工程量清单由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表明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单称和相应数量,编制时应避免错项、漏项;
措施项目清单表明了,为完成分项实体工程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性工作,编制时力求全面;
其他项目清单主要体现了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拟建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这些特殊要求所需的费用金额计入报价中。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内容,应满足两方面的要求,其一要满足规范管理、方便管理的要求;
二要满足计价的要求。
为了满足上述要求,本规范提出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四个统一,即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
位统一、工程量计算统一。
招标人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因情况不同而变动。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到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码以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9位为全国统一编码,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应按附录中的相应编码设置,不得变动,后3位是清单项目名称编码,由清单编制人根据设置的清单项目编制。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设置,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附录中的项目名称;
二是附录中的项目特征;
三是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
工程量清单编制时,以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主体,考虑该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其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具体化、细化、能够反映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将伴随出现,因此本规范规定,凡附录中的缺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编制人可作补充。
补充项目应填写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分部工程项目之后,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字示之。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现行“预算定额”其项目一般是按施工工序进行设置的,包括的工程内容一般是单一的,据此规定了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一般是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一般包括多项工程内容,据此规定了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3.3.1列项。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
为此本规范提供“措施项目一览表”,作为列项的参考。
表中“通用项目”所列内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
表中各专业工程所列的内容,是指相应专业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列的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相应数量为“1”。
3.3.2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3.3.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措施项目一览表”中不能一一列出,因情况不同,出现表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可作补充。
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最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字示之。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
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等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中的具体内容,本规范提供了两部分四项作为列项的参考。
其不足部分,
清单编制人可作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最后,并以“补”字在“序号”栏中示之。
预留金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此处提出的工程量变更主要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等。
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予分包的工程。
3.4.2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
人工应按工程列项,材料和机械应按规格,型号列项。
3.4.3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0.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其扫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执行。
本条既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工作内容,同时又强调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招标人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自主报价或招标人编制标底及双方签定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等活动。
从我国的些年的招标投标计价活动情况看,压级压价,合同价款签订不规范,工程结算久拖不结乖现象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不损于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实行工程清单计价,是一种新的计价模式,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避免旧事重演,本规范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至工程量调整等各个主要环节都作了详细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严格遵守。
4.0.2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为了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本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其内涵:
1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2包括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3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规费、税金除外)4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
5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4.0.3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实现与国际接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计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单价计价的另一种单价计价方式,应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综合单价不但适用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具体办法,统一综合单价的计算和编制。
4.0.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一个分项工程可能设计不同,由此所含工程内容会发生差异。
附录中“工程内容”栏所列的工程内容没有区别不同设计而逐一列出,就某一个具休工程项目而言,确定综合单价时,附录中的工程内容仅供参考。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4.0.5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均以“一项”提出,所以计价时,首先应详细分析其所含工程内容,然后确定其综合单价时,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仅供参考。
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措施项目内容报价。
4.0.6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的金额确定。
2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
3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
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4.0.7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参考标底,标底的参考作用,决定了标底的编制要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标底的编制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标底的编制除应遵照本规范规定外,不应符合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要求。
4.0.8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的方式。
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了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
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了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为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本规范对工程量的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作了规定。
执行中应注意:
1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
2工程量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条仅适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0.10由于工程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本规范强调了“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但不否认其他原因发生的索赔或工程发包人可能提出的索赔。
“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主要指“措施项目费”或其他有关费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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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格式
5.1.1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
5.1.2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2填表须知。
3总说明。
4分部分项。
5措施项目清单。
6其他项目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表。
工程量清单统一格式中的零星工作项目表是其他项目清单的附表,是为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服务的。
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的还应包括主要材料价格表,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主要材料价格表主要供评标用。
5.1.3工程量清单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填写。
2填表须知除本规范内容外,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
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6)预留金、自行采购材料的金额数量。
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5.2.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5.2.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2投标总价。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综合单计分析表
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2主要材料价格表。
本规范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为统一格式,不得变更或修改。
但是,当一个工程项目不是采用总承包而是分包时,表格的使用可能有些变化。
需要填写那些表格,招标人应提出具体要求。
5.2.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由投标人填写。
2封面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3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4工程项目总价表。
1)表中单项工程名称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2)表中金额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1)表中单位工程名称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
2)表中金额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6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税金填写。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按分部分项工程理清单中的相应措施内容填写。
8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必须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2)投标人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措施增加项目。
9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必须按其他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2)投标人部分的金额必须本规范5.1.3条中招标人提出的数额填写。
10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相应的内容填写,工程竣工后零星工作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需费用结算。
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应由招标人根据需要提出要求后填写。
1)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
2)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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