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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建设大型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机组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煤层气、工业余热余压等发电机组。

合理布局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背压式热电机组,实现能源梯级利用。

推进煤炭绿色化利用,推广应用煤炭洗选、气化、清洁燃烧、醇醚替代燃料等技术,减少原煤直接使用比重。

实施“气化河南”工程,逐步淘汰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低效煤气发生炉,加强城市燃气管网建设,2015年城市居民燃气普及率达到85%以上。

推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加大以农村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力度,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优化农村用能结构。

  三、把好项目建设源头控制关口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

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我省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48号),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

坚持高标准建设产业集聚区,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信贷投放。

认真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七)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

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敞开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

  (八)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前移能耗控制关口,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落实先进能耗标准和合理利用能源的重要措施。

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省辖市、县(市、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节能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九)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编制区域、流域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业规划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十)健全项目建设部门联动机制。

健全项目建设联审联批制度,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沟通衔接,协同把好土地、节能、环保、信贷和产业政策关口。

落实项目建设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简化相关程序,完善项目落地条件,力争早开工、见实效。

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

  (十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淘汰落后炼钢407.1万吨、炼铁247万吨、焦炭590万吨、水泥1565万吨、化纤6万吨、铁合金6.57万吨、电石3万吨、电解铝7.7万吨、铜冶炼17.02万吨、铅冶炼67.39万吨、锌冶炼8万吨、平板玻璃1374.7万重量箱、造纸388.91万吨、酒精39.9万吨、味精14.18万吨、柠檬酸2.35万吨、制革375.03万标张、印染4.11亿米、铅酸电池52万千3伏安。

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

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每年要向社会公布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产能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新建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有虚假淘汰行为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二)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和工艺。

落实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制定公布我省限期淘汰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目录,对生产和销售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耗能高、污染重落后设备和产品,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

对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限期更新改造或淘汰。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三)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每年组织开展“两高”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淘汰落后产品与产品提档相结合,引导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发展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产品结构升级。

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和转产工作,市、县级财政要安排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分值比重。

  五、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四)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建设。

实施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到2015年,全部完成低效工业锅炉、窑炉、电机、变压器等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基本完成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按供热表计量收费改造;

基本淘汰白炽灯,高效节能空调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高效节能的冰箱、平板电视、洗衣机、电机、汽车等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

“十二五”时期,形成2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五)抓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实施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到2015年,建成20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集聚区)、1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6个“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基地,设区城市全部建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六)强力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

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推进重点排污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中水回用和清洁生产,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能力5万吨和0.4万吨。

以猪、牛、鸡三大类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农业源污染物排放量削减10%以上。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推进火电、有色金属、钢铁、焦化、建材企业脱硫脱硝治理,形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6万吨和38万吨。

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程,完成47家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排放企业废弃物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完成128个铅、汞、铬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

  (十七)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改造提升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脱氮除磷,做好污泥处理处置。

以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人口大镇等为重点,再建设一批污水处理设施。

到2015年,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350万立方米/日以上,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位于国家重点流域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标准,所有产业集聚区完善配套管网,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

新增湿污泥处理能力4536吨/日,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扩容改造,全面完成县城以上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开展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试点。

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8%。

  (十八)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

省财政安排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

市、县级政府要适当安排资金,支持本地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

市、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企业要承担本单位污染治理和资金筹措的主要责任。

  六、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九)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有色金属、钢铁、化工、石油石化、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创建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在有色金属、钢铁、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建设一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

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

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

制定发布“两高”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规范。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对火电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改造,新建烧结机必须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十二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24%。

  (二十)强化建筑节能降耗。

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

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从建筑节能市场准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房屋销售等关键环节入手,凡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的,一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到2015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500万平方米。

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集中采暖按供热计量收费。

加强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一体化、规范化、规模化应用。

推广智能楼宇节能控制系统。

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逐步推进高耗能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大力推广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保温结构体系,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2015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较2010年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十一)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加快不停车收费系统等智能交通工程建设。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交优先通行制,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系统,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减少交通拥堵。

加快郑州、洛阳等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建设。

积极推进郑州、新乡、许昌等地公路甩挂运输试点。

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

推进省内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建设,完善车用天然气加气站网络,到2015年,加气站网络覆盖范围内的营运客货车辆基本完成“油改气”。

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郑州、开封、洛阳等城市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机动车准入规定,严格限制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我省。

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因地制宜推广以沼气、焦炉煤气等合成天然气和生物柴油等替代汽车燃料技术,发展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汽车,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

开展公路、机场、码头、车站等节能改造。

2015年客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3%,货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6%。

  (二十二)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开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方式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区供热计量改造,实施未达标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和中央空调、电梯、风机、水泵、灶具等设施节能综合改造,鼓励使用冰蓄冷和吸收式热泵供暖技术。

实施公共机构节水改造工程。

到2015年,全部淘汰低效燃煤供热锅炉,完成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00万平方米。

“十二五”时期,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6%。

积极推进公务车改革,严格控制公务车数量,加强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

到2015年,全面淘汰公共机构“黄标车”。

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完善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

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到2015年,创建200家示范单位。

  (二十三)做好商贸流通业节能减排。

推动商业企业(市场)开展照明、空调、电梯、冷藏及其他耗能设备节能改造,建设一批节能型商场、超市。

引导宾馆、饭店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削减污水、垃圾及废气排放,创建绿色低碳宾馆、饭店。

以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开展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执法检查。

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逐步建立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在洗浴、洗染、洗车、美容美发等高耗水服务行业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

“十二五”时期,商贸流通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6%。

  (二十四)开展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在井灌区因地制宜实施“以电代油”工程。

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淘汰老旧农用机具。

鼓励农民使用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

逐步推进乡镇和农村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结合建材下乡,在农村推广应用保温、省地、隔热新型建筑材料。

以解决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和污染突出问题为重点,实施农村清洁工程。

积极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运行机制,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垃圾处理设施。

以稻区为重点,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二十五)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坚持流域统筹、水陆结合,加大丹江口库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淮河、黄河、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每年确定工作重点,开展环境综合治理。

实施千里河道治理工程,推进贾鲁河郑州段、惠济河开封段、卫河河南段、北汝河平顶山许昌段等重点河段综合治理,通过天然河道和人工硬质河道水污染净化,大幅度提高河道自净能力。

在部分重点防控区域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河流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

以郑州、洛阳、三门峡、平顶山市等为重点,加快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二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以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为重点,开展千家企业(单位)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加强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每年组织开展千家企业(单位)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强制能源审计,督促限期整改。

“十二五”时期,千家企业(单位)实现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

中央在豫企业、省属企业要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七、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

  (二十七)深化循环经济试点。

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的通知》(豫政〔2010〕27号),加强试点动态管理,开展试点评估考核,推广循环经济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

制定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城市餐厨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推进安阳安西、鹤壁宝山等特色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开展邓州、固始等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发展试点,支持郑州创建国家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许昌创建国家级“城市矿产”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到2015年,创建100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单位。

  (二十八)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

依托我省有色金属、煤炭、非金属矿、农业和再生金属等优势资源,以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为载体,着力打造五大循环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通过引进关键链接技术,建设关键链接项目,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能量梯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

2015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矿产资源总回收率达到35%以上,冶金、化工行业余热余气全部实现综合利用。

  (二十九)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制定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支持利用秸秆生产饲料、肥料、食用菌、密度板、沼气和燃料乙醇等,着力解决由于秸秆废弃和违规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制定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划,依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和有机肥工程,形成“养殖废弃物—沼气—有机肥—高效生态种植”循环产业链。

支持漯河、周口、驻马店等市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

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粪便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

  (三十)加强资源再生利用。

合理布局“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完善回收处理网络,推进再生资源利用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培育一批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汽车轮毂等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开展工程机械、机床、矿山机械和办公用品等再制造试点,加强再制造产品流通和监管体系建设,引导再制造产业规范发展。

加快构建以城市社区分类回收点为基础、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为枢纽、分类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支持郑州、漯河、商丘等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

到2015年,建成30个废旧电子电器、废旧办公设备、废金属、废塑料等处理基地和20个报废汽车、大型机电设备回收拆解中心。

  (三十一)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重点围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工业、农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在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高毒化学农药等领域开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工作。

制定冶炼、化工、造纸、纺织、皮革、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审核指南。

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鼓励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

到2015年,创建150家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和企业。

  (三十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快火电、石油石化、化工、冶金、纺织、食品加工、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加强城乡生活节水和雨水集蓄利用,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设平原农区节水灌溉示范工程。

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支持许昌、济源等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

“十二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三十三)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加快培育能提供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的总承包公司,建设郑州、洛阳、许昌、平顶山、南阳等节能环保产业基地。

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咨询、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等节能环保服务业。

制定发布鼓励发展的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目录。

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2300亿元以上,形成30家产值超10亿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

  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三十四)加大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

在省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

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加快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主要污染物治理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

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建设节能减排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研发基地建设。

  (三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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