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2011年供电服务迎检自查工作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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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2011年供电服务迎检自查工作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总工程师

(二)办公室成员

成员:

及县局行政负责人

三、公司自查迎检分工

对照《供电监管办法》监管内容的要求,着重对公司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服务水平、供电市场行为、供电成本五个方面十八项内容开展自查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把目标任务逐项予以分解,将责任落实到人,举全公司之力,圆满完成迎检任务。

各县局(公司)参照本方案分解落实,对本单位的迎检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同时,将本单位的自查方案及整改情况报公司相应的牵头部门汇总。

(一)供电能力方面:

1、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

自查责任单位:

发展策划部、各县局(公司)

牵头部门:

发展策划部

自查内容及达到的要求:

公司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供电质量方面:

1、供电可靠性

营销部、生技部、各县局(公司)

营销部

自查内容及达到的要求:

公司应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

公司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2、电压合格率

生技部、客户服务中心、各县局(公司)

生技部

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1)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2)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3)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

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3、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情况

营销部、安监部、生技部、调通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各县局(公司)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

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4、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情况

客户服务中心、配电服务中心、农电服务中心、各县局(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5、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情况

自查责任部门:

安监部、生技部、营销部、调通中心、各县局(公司)

安监部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三)供电服务水平方面:

1、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

自查责任单位:

营销部、各县局(公司)

牵头部门:

自查内容及达到的要求: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2、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

调通中心、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各县局(公司)

调通中心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3)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

自查责任单位:

客户服务中心、农电服务中心、各县局(公司)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

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1)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2)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3)其他用电信息。

  4、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

自查责任单位: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各县局(公司)

牵头部门: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5、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

纪委检察室、客户服务中心、农电服务中心、各县局(公司)

牵头部门:

纪委检察室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四)供电市场行为方面(三指定、电费电价及收费标准、供用电合同):

1、三指定专项:

(1)、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农电服务中心、各县局(公司)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2)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4)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5)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2)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2)、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

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

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3)、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

营销部、行协、各县局(公司)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4)、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情况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2)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3)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4)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2、电费电价及收费标准专项:

  

(1)、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营销部、电费管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各县局(公司)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3、供用电合同专项:

 

(1)、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情况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电费管理中心、各县局(公司)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五)供电成本

1、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

财务部、各县局(公司)

财务部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以前)

根据国家电监会和电监办供电检查及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召开供电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议,制定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4月17日)

1、各牵头部门要在4月13日前根据工作方案,制定相应内容的自查方案,并上报营销部汇总。

2、根据自查方案所列内容,逐条进行检查。

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在4月17日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内容上报营销部汇总。

(三)迎检阶段(4月18日—6月10日)

1、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

2、在迎检工作期间,各有关单位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整改提高阶段(8月—12月31日)

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针对专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电监会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范供电服务行为。

五、相关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迎检工作是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全公司上下凝心聚力,按照省公司的统一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主抓领导、明确具体负责人、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标准、明确完成时限。

各责任单位部门要树立紧迫意识,合理分工,保证每个时段、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有人抓、有检查、有落实,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尽全力做好迎检各项工作。

2、重视宣传、加强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专题会、学习会等多种方式,部署迎检工作,营造迎检浓厚氛围。

同时要加强与领导办公室沟通,及时上报迎检准备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3、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工作。

要按照供电服务检查和各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工作方案和有关材料;

要认真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开展现场督查;

要及时报告专项治理工作的动态和工作情况,保证专项治理迎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4、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各有关迎检单位要将供电服务监管工作作为引领公司再上台阶、再创佳绩的良好载体,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供电市场秩序,维护电力投资者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好应有的社会责任。

各部门(单位)对迎检工作中有异议的问题,由营销部负责解答。

联系人:

电话:

营销部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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