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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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借鉴外地做法,对1995年出台的《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批准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

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区)级文明单位。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文明委的指导下进行,纳入本地本部门的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单位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五条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

领导班子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有相应科室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

领导班子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创建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市、区县及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坚持开展各种层次思想道德实践活动。

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能够自觉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注重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

第七条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益显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生产经营性单位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保护环境,市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或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八条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积极建设学习型单位,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卫生防疫达到国家与行业标准。

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计划生育率100%。

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荣誉教育室、档案资料室等阵地设施健全,经常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健康向上。

第九条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平安日照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省规定指标,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十条环境整洁优美,环保符合要求。

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置。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

环卫设施完善,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做到绿化、净化、美化、文化。

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服务性行业重视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单位干部职工踊跃注册成为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积极参与城乡牵手共建活动,积极参与慈心一日捐等各类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

积极参与各级文明办及有关机构组织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单位社会形象好。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

凡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和省驻我市事业、企业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内部的科处室、教学系、车间等),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与评选。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

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评选、命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但不得命名“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评选实行逐级申报评选的原则。

县(区)级文明单位,必须由各镇(街道)、县(区)直主管部门或市直机关工委从申请单位中择优推荐,经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命名;

连续二年以上获得县(区)级文明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连续二年以上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连续二年以上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并且获得全国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国家级文明单位。

国家、省驻日照各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申报评选各级文明单位,申报办法和考核标准与地方单位相同。

第十五条各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复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新增文明单位实行名额分配与淘汰递补相结合的制度,除分配的名额外,根据淘汰情况择优递补。

上一年度各级文明单位须参加复查,经复查合格的,继续保持同级别文明单位称号,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要求参加复查的,撤销同级别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考核验收、审查定格、公示监督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

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要求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须在年初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创建规划,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各级文明办。

(二)择优推荐。

各区县文明办及市直有关部门对所管理的文明单位进行初查考核,核实分数,排出顺序,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推荐递补的文明单位名单。

(三)考核验收。

市文明委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县级文明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区县及市直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复查评选。

(四)审查定格。

根据复查验收情况,市文明办提出初步名单,分别征求纪委、组织、综治办、610办公室、公安、法院、检察、计生、环保、税务、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提交市文明委全委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由批准机关审核公布。

(五)公示监督。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拟推荐的文明单位名单,要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文明单位每年度要将创建规划及进展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七条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命名的党委和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八条对各级文明单位和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根据有关政策和单位经济承受能力,可在命名后的第一个年度内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

奖励数额:

按单位在册固定职工人数(具体发放范围由各级文明单位根据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全国和省级文明单位不超过一个半月、市级文明单位不超过一个月、县(区)级文明单位不超过半个月人均月工资标准发放(党政事业单位按干部职工月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奖金按获得的最高级别文明单位标准发放,不得重复奖励(文明单位级别晋升的,按晋升后奖金发放标准补齐差额)。

奖励资金来源: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从提取的基金中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可从本单位公用经费中支出。

国家、省驻日照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各类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规定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已命名的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并公开通报。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六)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或个别工作落后产生不良影响,失去先进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由批准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取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

经两年以上认真整改和积极创建,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参评。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市直的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直接管理。

各区县所属的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主管,日常管理委托区县文明办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协管。

国家级、省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文明单位级别晋升后,日常管理以及奖惩按晋升后的级别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

(二)指导各级文明单位及时收集创建活动的相关资料,并分类立卷归档;

(三)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提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并进行部署落实;

(四)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备案。

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管理办法通知

中共日照市委办公室 2009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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