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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110.《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由旅游局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111.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

112.旅游行程开始前,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可以将其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无须再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113.《旅行社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但不包括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11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一条。

115.国家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

116.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17.《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第八条。

118.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再增加一定的注册资本以后,可以申请设立分社。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119.《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120.旅行社与旅游饭店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动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来偿付。

《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

121.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游者,原已签订的旅游合同停止履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122.旅行社可依法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由于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123.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124.旅行社分社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12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

126.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2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旅行社捆绑投保旅游意外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九条。

128.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不可以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29.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130.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旅游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拒绝赔偿的权利。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3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经营风险相匹配。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六条。

132.《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

133.对于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投诉案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

134.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答辩提供证据,而投诉人则可以要求被投诉人为自己的投诉提供证据。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135.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无权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136.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37.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应投诉者的要求,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38.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39.旅游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所属旅行社,旅行社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140.《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无权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141.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陪同人员应当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

142.按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143.旅行社等经营者为旅游者投保,是属于日常的经营范围,不是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144.旅行社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但不是每一个团队都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145.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146.《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这里的期限是指一个具体的日期,不是指一定的期间。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147.《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148.《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再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149.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十四条。

150.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15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协会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152.消费者应当在消协的指导下,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属于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53.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15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但不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155.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15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15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二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158.《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给旅游业的定位是,旅游业是支柱性产业,是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第一段。

159.《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全国所有景区旅游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基本完善,旅游厕所基本达标,景区停车场基本满足需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之(七)。

160.《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

以人性化服务为方向,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之(十)。

16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把提升文化内涵贯穿到吃、住、行、游、购、娱各环节和旅游业开发全过程。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之(十一)

16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继续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之(十三)。

163.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之(十五)。

16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交通费、住宿费、公关费等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之(二十)。

165.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是边境地区旅游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

166.双方旅游团应集体出入国境,并交验旅游团名单,由边防检查机关规定验证放行。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167.旅游团成员如在境外滞留,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边防检查站和颁发出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并要求境外滞留人员承担有关遣返费用。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68.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须由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

169.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70.《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公约》所指维护环境卫生,是指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公约》1。

171.《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公约》所指爱惜公共设施,是指不污损公共用品、不损害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和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公约》5。

172.《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公约》所指尊重别人权利,是指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公约》6。

173.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74.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领队证。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75.旅游团队领队在带团中多次向境外接待社索要提成,并收受购物商店给予的财物,情节严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领队证。

176.旅游团领队对本团出现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的情况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扣其领队证。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77.组团社有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和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178.为保证导游队伍的纯洁性,我国现行旅游法规不允许导游员在任何情况下收受小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79.依法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可以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导游服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

180.导游员张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对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仅依法处罚张某,对委派张某的旅行社也应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81.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答: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8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旅游法》第十七条。

183.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国务院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184.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 )

《旅游法》第二十六条。

185.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186.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游法》第三十一条。

187.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缺少资金并情况紧急时可以让导游先垫付。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

188.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旅游法》第四十六条。

189.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在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用来宣传。

《旅游法》第五十二条。

190.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法》第五十四条。

191.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包括导游人员的基本信息。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

192.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游法》第五十九条。

193.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扣除必要的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

194.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旅游法》第六十四条。

195.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和旅行社分担。

《旅游法》第六十八条。

196.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

197.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条。

198.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依然可以委托其他社处理委托事务,但必须与其签订协议。

《旅游法》第七十四条。

199.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旅游法》第八十四条。

200.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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