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常用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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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什么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什么特别注意事项?

16、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该征税的情况哪些?

17、外贸企业应补税的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

18、外贸企业应补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19、关于出口退税有哪些相关处罚规定?

20、出口退税常用文件有哪些?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财税【2012】第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24号)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出口货物退税原始凭证按关联号依序整理并装订成册: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发票;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单证按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上述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备案单证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外贸企业对于出口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每月纳税申报时,012表《增值税抵扣明细表》的“状态栏”应选择“外贸退税”标志,申报系统会自动将这部分发票税额归到“待抵扣进项税额”中不参与抵扣。

(注意:

目前外贸企业“状态栏”自动默认为“进项抵扣”,外贸企业用于外贸退税对应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在申报时必须选择“外贸退税”标志)

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后应及时在海关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单,查询状态为“国税总局已接收”。

申报所属期为申报当月的上月(即2014年12月做退税申报,所属期为201411),外贸企业每月不限申报批次,批次依序编排。

关联号:

15位数字;

申报年月(6位)+批次(2位)+部门代码(2位)(默认为00)+流水号(5位)。

单票对应方式下进货与出口的唯一关联,即进货明细必须与其对应的出口明细关联号保持一致,关联号具有唯一性的特点,一张报关单对应一个关联号。

进货凭证号:

填写增值税发票上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18位(如果是分批单进行申报,那么此处的进货凭证号是输入分批单的编号+01、02等相对应的项号)

出口报关单号:

按照报关单上18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项号的概念是报关单上如果有多条数据,那么第一条为01,第二条为02,不可更改,不可拆分,不可合并。

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右上角)为准。

美元:

FOB价。

若以CIF等其他方式成交的,则应扣减报关单上注明的运费和保费。

一、预申报上传及反馈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应在正式申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

(1)使用CA证书登陆网上办税厅,在主界面的征纳互动模块下会出现“出口退税申报”链接(如下图红色圈中部分)。

(2)点击“出口退税申报”后会出现如下的“出口退税申报”主界面,主界面主要分作四个区域:

出口退税申报管理、退税申报文件列表、退税正式申报反馈文件列表和退税提醒列表。

(3)在申报数据下拉菜单中选择“外贸企业退税预申报”,填写正确的申报所属时期(系统默认根据当前日期判断,如错误需要手动维护正确)及申报批次(默认01,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点击浏览,打开本地需提交的预申报文件,点击“确认上传”,注意圈红部分;

(4)如出现如下提示,则说明上传成功,注意圈红部分;

(5)预申报文件上传成功后,需等待预申报反馈,当预申报文件的文件状态变为“审核软件提供了反馈文件待下载(网)”同时反馈或回执文件操作列中出现“下载”链接时,说明预申报反馈已经产生并可以下载,注意下图圈红部分;

(6)注意事项

预申报一定要报且可以多次申报,建议企业尽可能的调整疑点后再进行正式申报,这里疑点报表打印最后的预申报疑点表就可以了(我局目前要求企业进行退税申报资料递交时提供最后一次预申报反馈的疑点表)。

预审对疑点处理后,可以进行正式申报。

二、正式申报文件上传及反馈

(1)当预申报疑点排除后,可以进行正式申报。

在申报数据下拉菜单中选择“外贸企业退税正式申报”,填写正确的申报所属时期(系统默认根据当前日期判断,如错误需要手动维护正确)及申报批次(默认01,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点击浏览,打开本地需提交的正式申报文件,点击“确认上传”;

(2)如出现如下提示,则说明上传成功,注意红圈部分;

(3)正式申报文件上传成功后,需等待正式申报回执,当退税正式申报状态变为“审核软件提供了回执文件待下载(网)”同时反馈或回执文件操作列中出现“下载”链接时,说明正式申报的回执文件已经产生并可以下载,注意下图圈红部分;

(4)注意事项

1、如果在税务机关接收资料过程中发现大量错误,或企业正式申报后发现需要对相关资料进行修改,企业在税务机关删除其正式申报数据的情况下,在擎天申报系统中撤销退税申报后、对数据修改,修改完毕可以再次进行申报。

2、纸质资料递交税务机关才算申报完成。

外贸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如实完整反映,主表第8栏下面的“其中”数及附表中对应栏目数据同步反映。

录入时,把免税外销发票作为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录入。

可以逐笔录入,也可汇总录入。

“税额、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记账凭证号、运输方式”无需录入。

出口免税销售额将自动导入申报表附表及主表中。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以下原因: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12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

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65号)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

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除出口加工区)出口,其报关单上的目的地是中国的,在申报出口前应到税务机关备案。

(1)财税【2012】第039号第七条规定的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7种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

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15种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30号第八条:

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65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6)财税【2013】第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货物劳务服务;

第四条规定(停权换法人或法人新成立企业)

出口退税率为零产品(不包括含金成分产品),应在出口的次月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

其余情形应在确认不能退(免)税的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否则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17%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在规定期限内已经认证的,可按现有规定申请抵扣;

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6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6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3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1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24号)

7、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

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七种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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