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场商铺转让协议附多种合同协议签订注意事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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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

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

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

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股东协议注意事项:

股东协议既是股东间有关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共同经营一项事业的民事合同,又是公司成立后如何经营管理,决策,利润分配等重要运营规则的基本依据,对于企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应对以下四大重要方面做出规定:

  第一:

公司出资。

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的前提。

在股东合伙协议中要明确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以出资方式以及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时间。

  对于公司出资金额、时间、形式都应当做出明确约定,同时还应当约定好在到期未能出资的违约责任和变通措施。

例如其份额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并取得股权,未出资不得参与利润分配等。

  第二:

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主要途径。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分配,该分配可以不同于股权分配,也可以不同于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

这对于那些除了资金外还能给企业带来其他资源或者具有更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股东的事务决策权也是合理和必要的。

  第三:

利润分配是股东投资企业的最终目的。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企业利润分配的比例应当与股权比例一致。

但很多时候公司为了体现公司股东的贡献,让公司股东的管理能力、渠道资源参与分配,对利润做出不同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就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

如果公司有类似不同于股权比例的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合作协议中要予以明确。

  第四:

股东协议可以对股东身份的继承做出约定。

通常来说,公司股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和章程的方式做出特别约定,例如只能转让股权不能继承。

当然,以上所有约定还应当体现在章程之中。

  股东签订合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

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二、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三、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1、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

2、股东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股东对该股东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公司股东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

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

  五、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1、对外责任。

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内部责任。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1.重大决策的制定。

谁控制了董事会,就控制了公司,拥有对重大决策的制定权。

大股东可以很容易做到控制董事会。

通常,股东协议书可以有一个条款,规定一些特定的决策需要全体股东的批准。

这种规定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2融资安排和股东给公司的贷款。

公司运作起来经常需要股东投钱进来,为了保障投钱股东的利益,可以考虑拿公司的资产来抵押给投钱股东,并且支付合理的利息。

  3.股份转让条款,指一个股东想买断另一个股东时如何处理的条款。

一个常见的规定是,一方可以提出买断另一方股份的提议和出价,另一方有权决定接受还是拒绝。

如果另一方拒绝,则必须要反过来按原来的出价买断提议方的股份。

这种规定提供了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和一个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

  4.股东离婚时导致股份被分割给前配偶时如何处理。

可以考虑制定一个买断条款,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买断转给前配偶的股份。

5.股东有意外时,如死亡、残废时,如何处理。

与公司签订入股协议注意事项?

在某公司(制造业员工5000左右上市)一年多,帮助公司做电子商务方面的工作,由于大公司通病及公司本身管理层的犹豫,一直进展不顺。

在提出辞职意愿后,公司突然提出愿意成立事业部,采用入股的方式交给我运作,我本是愿意的,但是冷静后发现自己有很多经验不足及不了解的地方希望能得到知乎朋友的帮助,非常急。

1、公司希望我拿出运作方案和合作方案,我是否应该担心运作方案被盗用的风险,即公司假意是愿意让我入股,实际上是套取方案根本不愿意跟我而是希望跟其他人合作?

2、因为在此方面没有一点经验,希望知乎朋友能指点我一些注意事项、合同陷阱等。

3、在公司工作一年多过程中,受制于本身的岗位,较少接触到具体的销售业务,那么如果真的合作是否可以采用让公司提供原业务人员支持的方式?

或者有其他更好的解决方法?

4、同样因为较少接触业务那么公司产品的销售利润计算也弄不清,我咨询过业务员,他们也计算不清楚,公司很含糊,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从工商局登记股权的角度来讲,一般以现金、知识产权、实物作为出方式的较多,你的管理和经验在法律上很难有评估机构对其界定价值,所以你要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东,只能提出由老股东以赠送股权的形式办理。

2、你可以尝试与公司签订商事性质的合作合同,将你的方案作咨询服务的成果提供给公司,公司支付合理对价,按月支付。

主要是出资比例、股份持有比例、分红办法、退出机制(这一点儿最重要,好聚好散,没有永久的合伙企业)等等。

接手转让餐厅一定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随着餐饮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资餐饮业,也很多想从事餐饮创业的人为了方便,在没有找到合适地段的时候都想接一个“转让店”准备大干一场,这本来值得庆贺,可如果不小心,在接手“转让店”的时候误入陷阱,搭上时间精力不说,搞不好,还要增加经济损失,更严重者,惹上官司缠身,徒增烦恼。

可如果在接手“转让店”时能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那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

所以,为维护你自己的利益,接手餐厅前一定要了解:

原餐厅主人为什么要转让?

生意为什么会不好?

餐厅的位置是否适合继续开餐厅?

房租还有多长时间?

当地政府是否已对餐厅作过或作出了某种限制(如消防整改通知书、环保整改通知书、限期搬迁通知书)?

我接手的话,将会拿出什么手段,促进餐厅生意兴隆?

税、费(排污费、门前卫生费)交纳情况等。

1、转手者是房东还是租赁者?

如果是房东出租场地,那么,要请房东拿出有效的产权证,根据产权证,对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情况进行检查,避免张冠李戴,以假乱真。

如果是租赁者转让餐饮,必须请房东出面共同商议,分清楚哪些东西是房东的,哪些东西是租赁者的,三方当面清点,出具文字凭据,签字画押,方可深谈。

2、这个地方能开餐厅吗?

不要单方面只听信“转让者”的话,有条件的话,应该到房产、消防、公安、环保、街道等部门了解一番。

另外,餐厅周边的老百姓对餐厅经营什么态度至关重要。

一方面,周边百姓是未来的消费准顾客,忽视不得;

另一方面,百姓现在的环保意识、维权意识非常强。

百姓不满意,上访、诉讼、上门争辩、媒体曝光,都有可能出现。

3、“转让店”有历史遗留问题吗?

要亲自到自来水公司、电业局、环保局、煤气公司、供热公司等单位了解水费、电费、环保费、煤气费、供热费的缴纳情况,如果未交清,请转手者将剩余部分缴纳完毕,并将交费发票出示,看清确认后复印留存,妥善保管。

停水停电停气,无论停哪一样,都无法营业。

4、“转让店”有违法违纪记录吗?

亲自到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了解工商管理费、应缴纳税款是否缴纳完毕,有否罚款,如果有的话,请转让方到相关部门缴纳完毕,并将相关票据复印留存,妥善保管。

工商管理费、应缴税款属国家强制征收的项目,如未交齐,有可能面临营业执照作废、停办营业执照、罚款等相应处罚。

5、该店与前员工有经济纠纷吗?

要将以往与餐饮有关的单位、人员联系到,通报餐饮租售情况,尽可能查清餐饮的工资、贷款、担保、抵押、应付账款和经济纠纷情况,分清责任,避免在以后的经营中发生纠纷。

因为在转让酒店时,很多员工跟着一起“转让”,所以一定要分清账。

6、一定要搞清楚:

合同是和房东签约还是和转让人签约。

合同类别是承包合同还是租赁合同。

从分清责任的角度说,合同的法律主体应选择房东,合同的类别是租赁合同。

7、签订合同,务必请房东到场。

餐厅经营火爆之后,因房东反悔发生经济纠纷的事情数不胜数,最为常见的是从合同里寻找破绽。

如果房东老谋深算,在签订合同时即留下伏笔,那以后的经营就“危机”重重了。

餐厅的房东最见不得别人借用他的房子赚钱,恨不得把所有的利润据为己有,因此一定要注意。

8、要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完整有效。

签合同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找几本关于《合同法》内容的书籍了解清楚。

在这些地方多花一点钱,以后的经营就少了许多麻烦。

9、支付转让费,应在合同签订完毕、所有钥匙交接清楚之后进行。

转让费支付宜晚不宜早,给自己多留一点时间,以免后悔。

钱在自己手里,主动权就在自己这里,这间房子不满意,还可以到别处看看。

千万不要被个别房主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毕竟,他是出租餐厅的直接受益人。

10、接手当日,马上换锁。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餐厅的钥匙,经手的人很多。

餐厅钥匙也是餐厅安全的第一道门岗,为保险起见,换锁是第一要务。

要不然,一夜之后,店内空空如也。

这样的事情,在餐厅顶兑时并不少见。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该注意哪些内容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

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

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

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

法律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的人相关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留置权.抵押权。

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能脱离债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担保。

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依然可以主张。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

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

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生效,等等。

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购买商铺流程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四大注意事项

自古便有“一铺养三代”的说法,商铺虽然投资较大,但回报率普遍高于住宅。

目前,购买商铺出租已成为众多投资者的首选。

与住宅相比,购买商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要求更高,因此市民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应格外注意,绝对不能随意签约。

以下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

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

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

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的生效条件,杜绝非书面承诺

返租是商铺发展商采用较多的促销手段,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

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

请看看如下这个案例。

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

双方约定:

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

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

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

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量力而行

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

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0年。

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

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四、要注意内、外销商铺未并轨

有些城市中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已经并轨,但商铺仍处于内、外有别的状况,市民在购买商铺前应先问清物业的性质,以免签了合同却办不出产证。

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债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1、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2、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

一种是自由主义。

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

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另一种是通知主义。

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

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

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两种立法有所冲突。

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

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

“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

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3、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4、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

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5、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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