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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独有的法律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保险代位求偿权一经成立,即对保险人、第三人和被保险人发生效力。

关键词:

保险;

代为求偿权;

问题

ABSTRACT

Insurancesubrogationpossessesgreatvalue,namelyavoidingthedoublecompensationtotheinsured,preventingtheinflictiontothethirdpersontoevadetheresponsibility,strengtheningpeople’sawarenessoftheunexpected,increasingtheinsurant’sliabilitypropertyandreducingtheinsuranceloadofpeopleinthesociety.TheInsuranceLawinourcountryshouldsticktothisinstitution.Insurancesubrogationbelongstothetypeofobligatoryright,originatingfromthestatutoryassignment.Thestandardindeterminingtheadaptabilityofinsurancesubrogationshouldbethepurposeratherthanthesubjectmatteroftheinsurance.Thereforeinsurancesubrogationisalsoadaptabletolifeinsurance.Oncetheinsurancesubrogationisjustified,itwillexertitsforcetowardstheinsurant,theinsuredandthethirdperson.

Keywords:

目录

前言1

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作用2

1.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2

1.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作用2

2保险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及权利的行使3

2.1保险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5

2.2保险位求偿权的权利的行使6

3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中出现的相关的问题及解决办法5

3.1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串通或怠慢请求赔偿5

3.2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6

3.3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如何分配问题7

3.4事前免责条款对代位赔偿权的影响7

4结论13

致谢14

参考文献15

附录A16

附录B22

附录C31

前言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独有的法律制度,既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切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作用

1.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1.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作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中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有以下作用:

(一)避免有责任的第三人免除责任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给付,损害得以补偿后,不能再想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因才而消失,被保险人也不应放弃其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

如果法律不允许其将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则将造成被保险人有权利而不能行使,保险人欲行使而无权利,第三人有责任却得以免除的情形。

而在设定代位求偿权之后,被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在受领保险给付范围内,转移给保险人,从而避免第三人责任免除的不公境况。

(二)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过分补偿)

过分补偿指被保险人因双重赔偿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这显然与公平相悖,为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英国的立法主要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的赔偿给付后,保险人有权根据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在保险额度范围内,请求赔偿;

在保险人给付赔偿后,第三人也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给付超额的部分。

(三)减低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负担

保险人在给付保险费后,同过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具有应负责任的第三人课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从而获取一定的赔偿给付,抵消之后,可以降低保险人的赔偿损失。

从社会上看,可以降低广大保险人的给付负担,从而使保险行业得以发展。

2保险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及权利的行使

2.1保险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一)保险事故的发生,第三者负有因果关系上的赔偿责任

首先,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事故,否则,保险代位权无从谈起;

其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若非如此,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求偿。

(二)代位求偿权只能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承担赔偿金的责任

如果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现代保险法便捷、高效、公平的本质。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以赔偿保险金为限

保险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债权,其权利范围受被保险人向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限制。

因此,保险人向第三人赔偿范围应以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为限,并且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超过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

之所以设立保险代位求偿权,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防止其获得双重利益,避免道德风险,规范法律行为。

因此,代为求偿权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赔偿金额。

这也是保险代为求偿权与一般债权区别所在。

2.2保险位求偿权的权利的行使

(一)《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做了限制性规范

一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主要有两个条件:

一是事故的发生,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

二是保险人已赔偿保险金。

这是因为,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实质是债务转移的法律制度,而债是特定当时人之间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之间的债没有关联。

保险人只有在依据保险合同向北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才能成为新的债权人,才能主张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利。

因此,《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是,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保险法》第46条对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法律后果,以保险人是否已赔偿保险金作为依据规定了两种:

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为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是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放弃行为无效。

(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对象及权利的限制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向对与有保险标的损失富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如果无法确认第三人是否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或确定第三人有苦难,那么,该第三人就不能成为代位求偿的对象。

关于代位求偿的对象,各国立法都有限制。

其中,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雇员没有代位求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因被求偿的亲属或雇员与被保险人具有抑制的利益,而使保险赔偿失去意义。

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为求偿得权利。

3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中出现的相关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1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串通或怠慢请求赔偿

案情简介:

湖南省化工公司向唱的某公司投保水路货物运输线,保险标的为聚乙烯,在合同生效后,载有保险标的的货物与安徽一油轮相撞,造成保险标的沉入江中,船上人员两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武汉港监部门发出认定书,认定安徽油轮应付主要责任,并扣除其船上货物累计200万余元。

化工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进行现场侦查,但在港监部门对此事处理过程中,化工公司,安徽油轮却回避保险公司,在港监部门主持达成协调协议赔付人员伤亡和船舶损失10万元,对造成的货物没处理。

支付赔款后,其货物由港监放行。

事后,化工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只愿赔偿部分损失,双方未能达成理赔协议,一审、二审均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即;

“在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为赔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利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显然,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与第三人串通,让其只赔偿人员及船舶损失,货物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使肇事船舶得以解除扣留,被保险人不仅具有与第三者串通放弃赔偿请求权,而且也放弃了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串通或怠慢请求赔偿,常常使保险代求偿权行使受到阻碍,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被保险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2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

某居民张某楼上用户李某因忘记关水龙头而造成张某家具、地板、装修损失达1万元,经双方和解,李某愿赔偿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合同。

事后,张某的妻子在单位闲聊意外得知单位给每位职工上家庭财产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遭到破坏,给侦查带来极大不便,最后,根据实际损失,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保险公司让张某签订权利转让书,但保险公司找到李某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李某认为已经赔偿张某5000元,并立下协议,不应再负赔偿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金”,该条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应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善意或恶意免除责任而有所区别,而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避免被保险人兼得保险赔偿金和第三者赔偿金而不当得利,张某同时获得8000元和5000元,其所得利益大大超过其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

最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虽是在其给付保险金之后行使,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前,保险人并不拥有任何请求权,只是这时请求权对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期权。

既然如此,被保险人擅自抛弃或减轻对第三人请求权,即使未侵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尸体权利,至少也侵害了保险人对结果的期待权。

所以本案张某应退回5000元不当得利,而李某应还保险公司追偿款3000元。

3.3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如何分配问题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如何分配?

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足额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只要不超过保险赔款,理应归保险人所有。

但是在不足额保险中,按照这种观点处理显然会侵犯被保险人的权益。

不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被保险人就一个价值100万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80万,后因第三方侵害造成财产损失60万,保险人按照不足额保险比例赔偿原则赔付被保险人48万,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回赔款40万。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人负责100万财产中80万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自负其他20万的风险保障。

保险人既然按比例赔给被保险人48万,则剩下的12万是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

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事实上是基于损失标的这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追回的款项也应该按照各方负担损失的比例进行分配。

保险人负担了60万损失中的48万,占80%,应得追回的40万赔款中的80%,即32万,被保险人得到另外的8万。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与公平。

在这一分配原则基础上,保险人得到的款项仍以其保险赔款为限,也就是说,只要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不超过60万,都是按比例分配,保险人最多能得到48万。

如果保险公司代位向第三方索赔时,第三方也许出于同情或安慰受害人的目的,也许为了维护自身形象,赔款可能会超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那么超出的部分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如何分配呢?

显然,第三方的赔款是基于损失标的向受害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赔款,保险人只是代位取得向第三方索赔的请求权以及从所追回款项中得到补偿其已支出保险赔款的债权。

损失标的的物权仍归于被保险人,基于物权的其他补偿,如安慰费等,理应归于被保险人。

也就是说,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绝对不可能额外得利,但被保险人可能获得超过其实际遭受损失的赔偿。

3.4事前免责条款对代位赔偿权的影响

甲公司出租一间仓库给乙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规定:

所有与仓库及货物由管的保险,均有甲公司承担,乙公司不对仓库及其货物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而后家公司根据该约定投保了火灾保险。

某日,乙公司在整修仓库时不慎引发失火,造成仓库内全部损失。

这样,就引发了争议,甲乙公司的免责条款在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无影响及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追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权利让与”,保险人代位赔偿权乃被保险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实现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也就无让与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也就无法实际取得和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见,免责条款对代位赔偿权有重大影响。

如果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则保险公司可以以其为履行如实告知而解除契约或拒绝赔偿。

如果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将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免责条款告知保险公司,而仍与之签订保险合同,当发生了可归第三人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即使支付了赔偿金额,也无法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4结论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特有的法律制度,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也是产险公司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但由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串通,或认为有了保险就无需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或怠慢请求赔偿等放弃请求赔偿的情形的发生,常常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受到阻碍。

正确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切记在任何情况下,不放弃行第三者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则应做到四点:

一是准确掌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内涵,及了解法律对保险人的限制,也了解对被保险人的限制;

二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当第三者的责任致保险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应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主动地参与行政机关主持的事故处理,防止在事故责任确定和损害处理上,使第三者逃避责任和被保险人放弃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四是及时地行使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以防遭遇时效丧失、追偿困难等情形。

致谢

这篇毕业论文经过几个月的锤炼终于出炉了。

我的心情万分激动,希望这是大学里最后一份满意的答卷。

从论文的选题、资料的收集、论文的撰写、编排、到定稿,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凝结了指导教师和同学的关怀和帮助,对此我充满了无限的感激之情。

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指导教师,他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这篇文章逐字逐句地进行审查和修改,为我提供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才使得我的论文有今天的成果。

其次,感谢法律系的各位老师在开题、格式、框架结构等方面给予我的指导和帮助,使得这篇文章更加完善规范。

最后,衷心祝愿各位老师身体安康、永远幸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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