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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有部分居心叵测之徒或假借舆论监督之名宣扬极端、负面的不良思想。

这类网民混迹网络,利用“微博”、“论坛”等进行网络“表露”,误导民众的思想,并使之在网络迅速弥漫,给网络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网络文化病态化、庸俗化发展扰乱社会秩序

网络的急速发展,网络文化发展已呈现出病态化、庸俗化的苗头具体有如以下表现:

一是不良网络游戏正毒害着一批又一批网民。

网络游戏通过各种途径让无数人沉溺其中而不能自拔:

涉黄涉暴游戏让缺乏识别能力的青少年不仅无暇学习,而且形成了负面的心理引导,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而一些简单的网络游戏,如“开心农场”,则让无数网民沉

于“偷菜”来达到积累虚拟财产的目的而无心工作、学习。

这些网络游戏无不在挑战我国网民的识别能力以及自控能力。

二是网络病态化趋势发展。

现如今,出于炒作或其他不良动机(包括反社会、颠覆、分裂等)等,通过“微博”等形式进行对骂、群骂的网络怪象层出不穷,“偷”也成了一种时尚,网络呈现出了一种病态化。

网络道德水平越来越低,将逐渐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对现实生活的道德标准产生极大的冲击。

三是网络文化庸俗化发展。

现如今,一些网络流行语被频繁使用,被日常交流引用,如3q就是thankyou;

mlgb是骂人的粗话;

一些生僻字也“推陈出新”,如“囧”、“槑”等。

然而,这些流行语却是失去了文字、语言本身应具有的意境、更谈不上文学价值,纯属无厘头、矫揉造作。

(四)不良网络社会严重“毒害”青少年网民

由于网络利用的便利性,网民低龄化趋势严重,更多的“80后”、“90后”、“00后”加入了网民的队伍。

而低龄网民虽缺乏足够的鉴别能力,却有良好的模仿能力,在长期的接触中,网络负面效应将对低龄网民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等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问题形成原因剖析

网络问题成因众多,概括来说是由于法律、道德层面以及监管方面都出现了漏洞,大致可以分为:

(一)针对网络社会的法律规范不力

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不受侵犯却无法切实有效地延伸至网络社会里。

由于规范网络的相关法律有所缺失,因而网络缺少强有力的法律规范,进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损害后果。

比如“人肉搜索”可以集结广大网友的力量进而揭发批判社会中的丑恶现象,却又导致肇事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侵犯其隐私权。

又如,网络虚拟财产诱惑下的犯罪。

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存在于网络游戏空间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因而具有一定经济价值。

这种形势下,盗窃虚拟财产已然成为新型网络犯罪,但是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制几乎是一片空白,这无疑给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无穷隐患。

(二)网络社会里的道德失调

当今的网络论坛里风起云涌,网民积极参与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大胆展开辩论,可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这一方面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由于网民的文化水平良莠不齐,价值观也存在巨大分歧,有的过于偏激,虽出于捍卫正义却不免走向

偏颇,有的则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刻意掩盖一部分真实信息、恶意煽动广大民众,导致丧失公正判断的舆论误导人们的思想。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网络社会中常不以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而网络社会中,也没有形成网络社会自有的道德规范,因而导致整个网络社会的道德失调,网络社会失去了有效的道德规范。

(三)网络商业中利益驱使

如今的网络,处处充斥着商业味,而商业天然具有的逐利性,使得网络这一法律规范缺乏、道德的触角较难触及的商业空间更是成为了商家角逐的赢利场,各种不受制于法律、不拘束于道德、纯粹追求利益的商业行为在网络空间中肆无忌惮地发展。

三、加强网络规范管理,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由于网络发展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因此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网络的全方面建设,促进网络的健康、和谐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构建和谐网络、健康网络、法制网络,应从加强网络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以及加强网络监管着手,强化网络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

(一)网络法制建设亟需完善

首先,应完善相关网络立法,扩大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调整范围。

在民事立法领域,侵权责任法应该对网络侵权作出特别的规定,如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合法虚拟财产、禁止人肉搜索保护公民隐私权等。

刑事立法领域,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新型的网络犯罪予以惩处,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黑客事件、网络黄色交易等,并对《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情节严重加以界定,严格规范黑客问题。

其次,应加强网络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建立网络监察队及网民举报机制,对查清的网络犯罪加以处罚。

公安机关可采取:

强行关闭违反网站,拘留犯罪嫌疑人等。

同时,进行定期网络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再次,应加强网络法制教育,普及网络法律法规。

加大网络法律宣传力度,例如定期举行相关网络法律的知识竞赛、增播网络普法公益广告。

通过各种媒体,加大曝光网络犯罪事件,从而达到教育网民,普及法律的目的。

(二)抓好网络道德建设,引导适用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规范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法律所不及的领域,需要道德的约束。

良好的网络道德有利于构建和谐网络社会,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其一是要树立良好网络道德风范,表彰网络社会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网络风气,规范网络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

其二是要建立良好的道德约束机制,发挥群众的舆论监督。

利用网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积极作用,给予网民正确的引导,使群众自发对不良信息及其传播者进行谴责。

(三)建立和完善网络监管机制

网络的实质即是信息,网络即由信息(含网络游戏等)发布方、信息、信息接收方形成的开放式循环,包含信息内容、信息载体、信息通道平台、信息接受终端等一系列的组合。

规范网络管理,有必要在所有环节都织起一张“罗网”将所有隐藏着不良行为的非法信息都过滤在外,保护网民的安全。

具体如下:

1、我们可以考虑加强对发布内容的审查、过滤,如设立违规信息纠察、举报机制以及网络用语分级机制等,对网络用语按一定标准区分为限制级、禁用级等,并根据使用频率进行不同的处理,有的不良用语还可以直接屏蔽。

2、我们可以考虑加强对信息渠道的监督与规范,根据参与信息传导的渠道(如互联网运营商、网站运营商以及信息分流渠道(如通信运营商)等),在信息传导中的作用不同而分级,根据不同分级对其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承担不同程度的监管责任。

3、我们可以考虑加强对信息终端的规范,对终端(如电脑、手机)装备具有一定识别功能的软件。

4、我们可以考虑对部分网络娱乐(如网络游戏)等实行分时段开放的方式,既可丰富网民的业余生活,同时约束网民,及时遏制沉迷网游的不良之风。

(编选: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楼屹蓉)

本文转载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提案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怀

建议中国尽快制定统一系统的《电子商务法》,以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

范和减少网上交易风险。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超过3.5万亿元

目前,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

方式逐渐形成。

预计在诸多因素的推动下,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迎来井喷期,2012年交易规模有望突破7.5万亿元。

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数据,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超过3.5万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48.5%。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在给新浪科技发来的材料中认为,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电子商务既是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也是中国实现自主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然而,中国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却遭遇传统法律规则和商业惯例的障碍,电子商务的又好又快发展迫切需要立法保障。

徐龙在其今年给两会的提案中提出,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范和减少交易风险,中国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系统的电子商务法。

我国电子商务尚不规范

徐龙介绍说,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推进电子商务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战略举措,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据了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1年3月通过《电子签字示范法》、2005年11月通过《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的电子商务规则。

目前,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比如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年)、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年)等。

徐龙进一步分析说,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平台建设滞后、应用范围不广、安全性不够、诚信度不高等问题,比如:

在网上购买了a品牌剃须刀,但实际收到b品牌产品;

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卡号和密码被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因网上购物时留存的手机号、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遭受推销广告等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频繁轰炸;

某网站原本推出客户凭购物订单号参加奥运竞猜活动,但不久该网站在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竞猜相关链接全部取消等。

建议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

徐龙指出,近年来,电子商务立法受到政府及各界的重视,中办、国办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也明确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制定完善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中国目前现有的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制基础。

但是,他认为,相对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实际,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目前没有统一系统的电子商务法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已制定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也存在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清、内容不全等突出问题,无法有效对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引导和规范。

他表示,如果不及时出台《电子商务法》,不仅上述棘手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还会使问题更加复杂、积重难返,容易导致电子商务市场处于无序混乱状态,严重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推荐已草拟的《电子商务法》(草案)

在徐龙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内容应包括立法宗旨、电子商务概念、基本原则、交易主体、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及认证、电子支付、信用保障、交易

【篇二:

怎样撰写人大议案、建议】

怎样撰写人大议案、建议

撰写并提出议案、建议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重要权利,是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是人大对代表工作的重要规定,也是选民对代表的起码要求。

选民选出代表,是希望代表搜集民情,汇聚民智,反映民意;

是希望代表将下情通过人大这条重要渠道,向上反映到政府的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撰写议案、建议也是代表的基本功之一。

要履行好代表的职责,就必须练好代表的“基本功”。

代表的“基本功”,即指代表履行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掌握的基本技能,它是代表履行职责的基础,是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和有效保障。

代表的“基本功”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分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两部分。

具体而言,基本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我把这部分称为“德”、“识”、“学”。

基本技能则包括“腿功”、“耳功”、“脑功”、“手功”、“嘴功”,我把这部分称为“才”。

概括起来,代表的“基本功”就是“德”、“识”、“学”、“才”四大要素,以及“腿”、“耳”、“脑”、“手”、“嘴”五种功夫。

这四大要素、五种功夫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少了哪一种,代表履职都难到位。

代表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思想政治素质是代表最重要的素质,它包括代表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全局意识、法律意识、学习意识、奉献意识。

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应站在人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立场上,为人民说话,为弱者说话,做人民的代言人。

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结合人大的立法重点,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建言献策。

应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规,知法、守法、用法,一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

应虚心学习,不耻下问,不懂就学,“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好学、爱学、乐学,越学越充实,越学越快乐,越学越有自信。

一天不学心里慌,两天不学空荡荡,三天不学睡不香。

还应“甘于付出,不思索取”,时时准备吃苦,事事准备受累。

代表不仅是光荣的职务,更重要的是责任和付出。

文化素质也是代表应具备的重要素质。

文化素质是基础,是

前提。

一个人不能没有文化素质,一个代表更不能没有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包括知识修养和精神涵养等内容。

知识修养是外在的、显性的,精神涵养是内在的、隐性的,“腹有诗书气自华”就是这个意思。

代表要履行职责,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了解和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重大路线、方针、政策和国策,努力学习和掌握宪法、代表法、选举法、组织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努力熟悉和掌握基本国情、省情、市情、区情(县情),了解并把握世界发展的基本趋势,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特别是要努力学习和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代政党知识和有关政治理论知识,学习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学会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法律案、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决算等内容。

学会运用基本的现代调查研究和信息统计方法(包括互联网网络技术等等)来搜集民情、汇聚民智、反映民意,掌握撰写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方法。

还要注重加强代表的精神涵养,特别是政治素养和人格涵养。

代表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

代表首先应具备“腿功”,要多到基层去调研,多到民间去问计,坐在高楼大厦和办公室里是永远不知道实际情况的,浮在表面容易被假象所蒙蔽。

要勤于观察,善于观察。

眼见为实,耳听为虚。

其次应具备“耳功”,多参与各种座谈会、研讨会、汇报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观点,了解、熟悉情况,增长见闻,提高自己的分析判断能力。

再次应具备“脑功”,要乐于思考,勤于思考,善于思考。

凡事都要弄个明白,不人云亦云,有自己的见地,不偏听偏信,而应兼听则明,不只顾当前,而应谋事长远。

再次应具备“手功”,要爱写、常写、会写,熟练掌握各种文稿写法,特别是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写作要求。

可以借助他人之力来共同完成议案、建议,但千万不能完全依赖于他人,从而丧失代表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

有条件的代表,还应掌握计算机知识技能,学会上网搜集资料,了解民情世事。

最后还应具备“嘴功”,当代表不是到人大去挂“眼科”、“耳科”,只听别人发表意见,自己默不作声,枯坐一旁,而应踊跃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做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

贡献自己的一得之见。

怎样练好代表的“基本功”?

唯有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舍此没有任何捷径和坦途。

武功高强的拳师是从练扎马步起家的,教艺精湛的名师是从“三字一话”(即粉笔字、钢笔字、毛笔字和普通话)起步的,优秀的人大代表也是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成长起来的。

谁都不是天生的称职代表,谁都不是不学而知、不练而行的天才,世界上也没有这种天才。

只要有决心、有恒心、有信心,常练代表的“基本功”,就一定能成为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

所谓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法律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

地方组织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依法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或者就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机构编制、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

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表,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或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但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方案。

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

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

方案

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

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

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后,主席团可以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二是不列入大会议程;

三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对于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最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对于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对于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

经主席团同意撤回的议案,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与议案有所不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大会举行期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的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

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区别在于:

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

批评和意见则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

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对各方面工作都可以提出。

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律案还要附有法律修改草案,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不同。

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应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人大代表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

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人大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下列情况不应当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

【篇三:

人大代表如何写好议案和建议】

人大代表如何写好议案和建议

各位人大代表:

你们好!

受xxx乡人大主席团的委托,现就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议案和建议提出权的有关问题,以及人大代表如何写好议案和建议问题进行共同的探讨。

和大家交流这个问题时,我认为有必要先说一下我们乡人大的实际情况:

我们的问题

首先我们乡人大主席团在指导代表们如何写议案、建议的过程当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1、学习不够。

2、议案、建议表格的格式不标准、不准确。

3、在每年第一次人代会前,提示代表提前准备写好议案、建议不及时;

没有提前发放代表的议案、建议纸,影响代表写议案和建议。

这些问题也是我们通过学习发现并意识到需要改正的。

我们将同大家一道学习,正确履行人大代表职务,努力写好议案和建议,提高议案和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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