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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

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

⑴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⑵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⑶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律概念的种类:

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㈡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对一致性。

2.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

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㈢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外在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三、立法、执法、司法:

㈠立法:

1.立法的概念;

⑴广义上的立法:

指一切有权的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⑵狭义上的立法:

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

2.立法权的分类:

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注意:

县级人大不可)

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政府。

自治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单行条例:

人大(注意:

常委会不可)。

3.立法的效力:

⑴上下位阶的法:

中央(上级)>地方(下级);

权力>

行政。

⑵同一位阶的法:

没有上下之分。

4.立法的裁决:

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⑵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裁决。

⑶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间:

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小结:

同等效力法冲突时由共同上级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5.法的改变或撤销:

⑴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可改变可撤销。

(有隶属关系)

⑵人大对政府;

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

撤销。

(无隶属关系)

㈡执法:

1.执法的概念:

⑴广义的执法:

指所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的活动。

⑵狭义的执法:

仅指行政机关实施法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

具有国家权威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主

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的原则:

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

㈢司法:

1.司法的含义:

司法机关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特点:

⑴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

⑵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

⑶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

⑷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3.司法的原则:

⑴司法公正;

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⑷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法的价值、法治:

㈠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种类:

自由、秩序、正义。

⑴自由:

①使主客体间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②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③是评价法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自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由法律规定。

⑵秩序:

①主要指的是社会秩序;

②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③任何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统治秩序的形成。

④秩序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⑤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⑶正义:

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③正义推动着法的进化。

2.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自由>正义>秩序)、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⑴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即是什么的客观判断。

⑵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即应该是什么的主观性判断。

⑶法律规范和依照法律规范作出的实体性结论为价值性判断。

⑷对案件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证据的证明力需要主体作价值判断。

㈡法治:

1.法治的概念:

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

法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法治的原则:

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正当程序。

法律至上是最基本的要求。

3.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本质是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根本目标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当家做主的地位。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⑴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⑵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

⑶公平正义是价值最求,⑷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

⑸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二、宪法

一、宪法的特征与本质:

㈠宪法的特征:

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㈡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其相违背,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㈢宪法的本质:

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

宪法的产生:

1215年英国《大宪章》(最早实行宪政);

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宪法核心价值:

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效力最高修改程序复杂的,是刚性宪法;

效力相等修改程序相同的,是柔性宪法。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㈠公民与国籍: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2.父母有中国公民则具有中国国籍;

3.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㈡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2.宗教信仰自由,3.政治权利和自由,4.监督权,5.人身自由,

6.财产权,7.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8.特定主体的权利。

平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秘密受法律保护。

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㈢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

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三、国家机构:

㈠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

2.法治;

3.责任制。

国家机构就是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

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最高的权力机关,最高的立法机关;

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

1.全国人大的职权:

⑴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由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其他法1/2即可)口诀:

常说无一帅哥不三心二意。

⑵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⑶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①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

②国家主席、副主席;

③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④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

⑤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

⑷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④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⑤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⑥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2.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⑴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

提出议案口诀:

国军常法检,30委员主席团。

8类

⑵言论、表决免责权;

⑶刑事豁免权。

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乡级代表无)

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是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立法机关。

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

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任期是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⑴立法权: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外的其他法律;

③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④解释法律。

⑵监督权: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定);

③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④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⑤与法院相同:

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与法院不同:

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⑶重大事项决定权:

①决定特赦;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③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④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还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批准和废除缔结的条约、协定,规定专门的衔级制度,规定和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㈣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

1.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两届。

2.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3.国务院的职权:

⑴法规制定权;

⑵提案权;

⑶领导权;

⑷任免权;

⑸行政区域划分权;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⑹紧急状态决定权。

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我国54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75、78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82年又设置了国家主席。

1.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且连续任职

不超过两届。

2.国家主席的职权:

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任免国务

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外交权;

荣典权。

3.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任期届满前,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务

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㈥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委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

年。

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㈦人民法院: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1.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⑴全国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

地方各级法院分为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

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⑵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⑶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㈧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⑴全国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

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⑵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从上级、从人大及其常委。

3、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㈠行政法的概念:

指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活动程序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

①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

②数量众多;

内容广泛、富于多变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

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指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

为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对象的普遍性;

效力的普遍、持续性;

准立法性;

不可诉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指就具体的事项,作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行政处罚:

㈠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精神罚):

书面形式的谴责与告诫;

2.罚款(财产罚);

罚金是一种刑罚。

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4.责令停产停业(能力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为罚或能力罚);

6.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

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

㈡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

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

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

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

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㈢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

发生地;

2.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

3.指定管辖:

争议时,上级指定。

㈣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

没造成后果;

不满14周岁;

正在精神病。

2.从轻、减轻处罚:

主动消减危害、受胁迫、有立功表现;

已满14不满18;

3.一事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已做出行政处罚的,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再做出

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4.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诉期为2年。

㈤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⑴违法事实确凿;

⑵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简易程序: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2.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⑴立案;

⑵调查取证;

⑶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⑷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⑸决定处罚。

一般程序(不适用简易或听证):

至少2人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⑴当事人申请:

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⑵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⑶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⑷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程序的适用: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㈤行政处罚的执行:

1.罚缴分离原则:

2.当场收缴制度:

20元以下罚款的;

事后执行有困难的事后缴纳有困难的。

3.强制执行:

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

逾期不缴每日加罚3%;

将查封、扣押的财

产拍卖或冻结的存款抵缴罚款。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给予的行政拘留,折抵刑期;

给予的罚款,折抵罚金。

三、行政诉讼:

㈠行政诉讼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

诉讼活动。

法院只受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在显失公正时才审查其合理性。

㈡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特殊管辖:

①发明专利案件;

②海关处理案件;

③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各级法院的各自管辖辖区内的案件。

2.地域管辖:

⑴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的管辖,经复议改变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⑵特殊地域管辖:

①限制人身自由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②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㈢诉讼当事人:

被告:

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③被授权的组织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④被委托的组织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机关是被告。

⑤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是被告。

无则撤销机关的机关是被告。

㈣证据:

证据的种类: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的称述;

⑥鉴定结论;

⑦看验笔录、现场笔录。

对报案人的询问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而不需要加盖公安局的印章。

证据必须经过对质、辨认和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㈤行政诉讼程序:

①审理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③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④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被告认为要停止的,原告申请,法院裁定停止

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的,则停止。

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改判。

其他的撤销。

⑥法院3月内作出一审判决,2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其他:

在行政诉讼中,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国家赔偿法:

㈠国家赔偿的概念:

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一定在损害产生之后;

国家补偿→合法行使职权的后果/可能在损失发生之前。

㈡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是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

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3.后果:

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事实;

4.因果关系:

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㈢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返还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原状。

归责原则:

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刑事羁押除外。

4、刑法

1、刑法概述:

㈠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1.刑法的概念:

指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

规定什么行为

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

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法律性质:

保护的范围更广,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强制性最为严格。

3.刑法的任务:

⑴首要任务:

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

会主义制度。

⑵根本任务:

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

主义的经济基础。

⑶重要任务:

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⑷中心任务:

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

㈡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

2.罪行相当;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㈢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⑴属地原则:

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是领域内犯罪。

⑵属人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和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

公民在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⑶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上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⑷普遍管辖原则:

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我国条约义务的范

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

⑴生效时间:

即时生效、隔时生效。

⑵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自行废止。

⑶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二、犯罪:

㈠犯罪的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㈡犯罪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㈢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2.犯罪客观要件:

⑴危害行为:

作为、不作为;

⑵危害对象:

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⑶危害结果:

⑷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

⑴自然人犯罪主体:

①刑事责任年龄:

a.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4。

b.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14不满16。

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注:

无绑架)

c.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

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刑事责任能力:

a.已满16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包括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b.正在精神病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时,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又聋又哑的、双目失明的,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⑵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

②必须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

③犯罪行为必须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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