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十个城市的行政规划管理机构设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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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个城市的行政规划管理机构设置Word文档格式.docx

  负责城区以外重要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拟定审查方案通知书、用地证和工程证;

负责科技园区、CBD、经济适用住房等专项工作;

(十一)建设工程管理二处

  负责城区和机要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拟定审查方案通知书、用地证和工程证;

负责文物保护、危旧房改造等专项工作;

(十二)科技信息处

  负责科技、外事、信息化工作。

(十三)财务内审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等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保卫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治安保卫、消防、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

(十五)首规委办秘书处

  负责承办首规委办的日常工作。

(十六)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分局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的落实工作;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政工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统战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和献血工作。

(十八)老干部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九)监察处

  按有关规定派驻。

二、重庆市

省会城市

一、杭州市

(一)机关党委

主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

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信息、会务工作;

负责市人大、政协有关提案的办理、督办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和后勤等工作。

(三)人事处(组织宣传处)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考试的有关工作;

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事项。

(四)监察室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调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干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控告;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综合处

参与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前的可行性研究的审查;

负责建设项目的总收总发;

负责核发建设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规划技术规定并指导实施;

负责全局的规划技术和科研工作;

负责全局业务资料的收集、统计、汇总及计算机应用、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规划和测绘的信息、档案工作。

(六)城乡规划处

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

负责对城市重大规划、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会同市建委对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负责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年度规划的设计任务;

负责组织对详细规划(包括市政工程规划)进行审核审查;

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初审、上报和规划市场的管理;

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的执业制度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审查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工作;

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以外的村镇规划编制管理;

负责对各县(市)城镇规划业务进行指导;

负责城市规划成果的宣传工作。

(七)用地管理处

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工作;

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负责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参与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

参与详细规划的审查、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八)建筑管理处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工作,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参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主要道路两侧广告、门面装修、霓虹灯等临时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九)市政工程管线处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交通、人防、河湖水系等工程和各项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办理“一书两证”工作;

参与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市政项目进行审查;

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会审、评估和协调会议;

参加与市政和各项管线工程有关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及修改;

负责其它处室承办项目中涉及到市政和各项管线工程规划审批件的会签工作。

(十)上城区规划分局

负责辖区内广告、门面装修、企业改制确权、私房翻建等规划审批;

负责5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科技经济园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包括“一书两证”);

负责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的灰线检验、±

0.00检测、跟踪检查以及竣工验收,审核《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将辖区内违法项目进行案件移交;

配合区政府处理涉及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十一)下城区规划分局

(十二)西湖区规划分局

负责辖区内广告、门面装修、企业改制确权、私房翻建等规划审批;

(十三)拱墅区规划分局

(十四)江干区规划分局

配合区政府处理涉及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十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

(十六)之江规划分局

二、合肥市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接待、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机关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办理;

负责信访稳定工作;

负责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

(二)建设项目审查处(行政审批事务处)

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工作;

参与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上扫等相关程序性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工作;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负责统一受理、周转建设项目,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审批,核发“一书两证”;

负责编制各种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的归档、移交。

 

(三)规划管理处(大项目规划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各专项规划;

负责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性研究和总体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负责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策划;

负责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大型工业项目、重要公共设施的规划策划、研究论证、选址用地等工作;

组织协调大项目的规划编制和设计方案征集工作;

负责承办大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审批工作;

负责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协调解决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规划问题。

(四)市政测绘管理处

负责组织相关行业单位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市政类)及审查工作;

负责受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生产性设施、综合性枢纽设施、基地等)选址,核发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负责城市杆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五)景观规划处

会同规划管理处参与编制、审查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各专项规划;

负责城市设计及城市景观环境规划的实施管理(包括风景旅游区、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灯光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等);

负责城市雕塑规划管理;

负责对全市的沿街建筑风格、色彩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建设。

参与审核大型的和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

(六)交通规划处

负责组织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参与交通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地方交通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路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及用地规划、铁路廊道控制规划、重要交通枢纽场站规划等交通类规划;

参与停车场、公交、地下空间、水运、公路客运枢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查城市道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控制红线以及公交场站、客运枢纽、港口等交通设施控制黄线;

负责审查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负责城市重要道路桥梁的规划方案研究工作,对交通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审批,核发“一书两证(七)村镇规划处

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

负责组织或指导编制三县的村镇总体规划工作;

指导三县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规划等专项规划工作

(八)规划督查处

负责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按照政府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查处违规行为;

负责城市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

(九)政策法规处

负责草拟、审查、上报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承办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负责相关法律咨询和接待相关上访;

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承担局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十)瑶海规划分局

协助市局研究编制瑶海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瑶海区内的有关专项规划;

研究瑶海区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负责瑶海区规划的实施;

负责瑶海区内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与管理;

负责瑶海区内证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验线、日常检查、竣工规划验收等工作);

负责市局交办的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

负责市局与瑶海区的规划工作联系等。

(十一)包河规划分局

协助市局研究编制包河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包河区内的有关专项规划;

研究包河区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负责包河区规划的实施;

负责包河区内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与管理;

负责包河内证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验线、日常检查、竣工规划验收等工作);

负责市局与包河区的规划工作联系等。

(十二)蜀山规划分局

协助市局研究编制蜀山区规划、详细规划和蜀山区内的有关专项规划;

研究蜀山区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负责蜀山区规划的实施;

负责蜀山区内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与管理;

负责蜀山区内证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验线、日常检查、竣工规划验收等工作);

负责市局与蜀山区的规划工作联系等。

(十三)庐阳规划分局

协助市局研究编制庐阳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庐阳区内的有关专项规划;

研究庐阳区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负责庐阳区规划的实施;

负责庐阳区内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与管理;

负责庐阳区内证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验线、日常检查、竣工规划验收等工作);

负责市局与庐阳区的规划工作联系等。

(十四)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规划标准、规范的编制、修订、审定和指导实施;

负责制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负责下达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和城市规划科研项目;

负责规划技术政策的宏观研究;

负责重大项目会审的组织工作;

负责规划招标工作。

(十五)计划财务处

管理机关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资金的使用进行预算和决策,负责现金收支、转帐,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编制记帐凭证,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记帐,根据帐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建立和保管会计资料档案;

依法对全局的财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并对其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特别行政区

香港

规划署组织图 

 

规划署署长

梁焯辉,JP

全港规划处

规划署副署长

凌嘉勤

全港规划部

规划署助理署长

黄伟民

策略规划组

规划研究组

跨界基建发展组

专业事务部

刘星*

专业事务组

资讯系统及土地供应组

资讯科技管理小组

地区规划处

黄婉霜女士,JP

委员会部

凌志德

城市规划委员会组

城市规划条例检讨小组

都会区规划部

李德强,JP

都会区规划部总办事处 

港岛规划处

九龙规划处

荃湾及西九龙规划处

市区更新地区谘询平台组

新界区规划部

苏应亮

新界区规划部总办事处

西贡及离岛规划处

沙田、大埔及北区规划处

屯门及元朗规划处

特别职务部

李志苗女士

中央执行管制及检控组

城市设计及园境组

特别职务组

分区计划大纲图检讨组

部门行政部

部门主任秘书

邓文颂

经济特区

深圳市

(一)秘书处(信访办)

  负责文秘、会务、政策研究、保密、宣传、接待、政务公开、信访维稳等工作;

负责窗口、文案拟办及流转工作;

负责委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

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处(党办)

  负责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挂点帮扶等工作;

承担机构编制工作;

承担委系统人员招聘与录用、任免、聘任、培训、人员调配、年度考核、退职退休、请休假、考勤、工资社保工作;

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负责出国及赴港澳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承担党组会的文件起草及会务工作;

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工作;

负责委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监察效能处(重大项目办公室)

  承担本系统纪检监察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对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本系统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政务督办、督察和指导;

组织开展本系统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负责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任务分解和跟踪服务工作;

牵头组织重大项目的选址和预审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年度国有土地出让收支计划、部门预算;

组织地价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价款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

负责委员会机关财务、经济合同等管理;

负责全系统的部门预算、各专项资金(含土地整备资金)及国有资产统筹管理工作;

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地名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

承担机关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六)科技信息处

  拟订本系统科技、信息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承担委技术会议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承担本系统的科技和信息化以及统计工作;

指导本系统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

负责前期费项目的立项和成果管理;

负责城市规划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委系统学术交流工作。

(七)总体规划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

  组织编制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组织编制、调整、修改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统筹编制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组织编制总规层面的市政专项规划和全市综合交通布局规划;

承担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

统筹承担有关区域(包括深港)规划协调和合作工作;

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居环境发展规划;

负责总规层面的规划实施和评估。

(八)地区规划处

  组织编制组团规划和法定图则;

组织编制、修改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空间管制规划;

承担地区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承担地区性各类涉及土地利用及空间安排的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

承担法定图则个案修改工作;

负责详规层面的规划实施和评估。

(九)土地利用处

  负责涉及土地管理相关业务工作规则的制定;

负责建设用地选址和预审的管理工作(重大项目除外);

负责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

组织全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承担土地交易市场建设及地价评估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

承担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管理工作;

组织制订、修改基准地价和地价指数;

负责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负责全市临时用地管理;

负责土地合同监管工作;

负责相关业务的批后监管工作。

(十)地政地籍处

  负责土地政策的研究工作;

组织开展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组织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负责土地和房屋权属及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

组织建立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及公开查询系统;

承担土地和房屋权属争议调处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

负责基本生态线控制管理;

(十一)市政交通处

  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市政专项规划,负责审查交通专项规划;

负责组织实施市政专项规划;

参与区域、跨界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协调工作;

承担全市重大(跨区)交通市政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

协助做好交通市政项目用地选址和预审的管理工作;

(十二)城市设计处(市雕塑办公室)

  拟订城市设计相关政策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重点(节点)地区城市设计、详细蓝图和公共空间、公共景观规划;

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城市更新项目除外);

组织开展城市与建筑艺术双年展等城市公共艺术工作;

负责城市雕塑审批管理工作;

(十三)建筑设计处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管理工作;

负责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十四)地质环境处

  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工作;

(十五)房地产业处

  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发展相关政策、规划及年度计划;

承担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监管工作;

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十六)测绘处

  负责全市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承担测绘行业、测绘市场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基础测绘工作;

承担地图的编制、出版管理工作;

(十七)地名处

  拟订地名规划及地名命名规则;

承担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指导工作;

承担地名资料编撰工作;

组织编制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开展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工作;

自治区

包头市

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机关规章制度;

负责全局综合协调和行政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

负责机关政务、财务、机要、保卫、保密、信息、宣传、文书档案、综治、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科(监察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培训教育、实绩考核、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技术业务综合办公室(总工室)

承担规划和相关业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承担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类规划的实施;

负责行业指令性任务的计划下达;

负责规划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对全局的技术工作进行审查把关;

承担包头市城规委的日常工作;

承担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划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承担规划设计及规划成果的招投标工作;

负责全局技术业务对外合作交流。

(四)法制监察科

宣传贯彻城乡建设法律法规;

编制全局立法计划,拟订我市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查处城市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案件及有关测绘、城建档案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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