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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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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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2)建立天津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品储备库,负责药品的采购招标、日常保管;

(3)对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感染状况的早期实验室诊断;

(4)对全市艾滋病、梅毒的咨询、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1)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督导管理、信息收集及资料上报;

(2)建立辖区HIV初筛实验室和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对本辖区产前筛查的孕产妇进行孕期初次艾滋病抗体筛查,并将初筛阳性孕产妇的血样送至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

(3)进行辖区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个案上报和产后随访;

(4)负责本辖区乙肝免疫球蛋白的紧急调配。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对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孕产妇进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咨询服务;

(2)对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

(3)将梅毒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至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或天津市传染病医院进行确认;

(4)在孕产妇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确诊梅毒感染的孕产妇转诊至定点医院治疗分娩,将乙肝感染的孕产妇孕32周(农村孕36周)转诊至定点医院分娩。

5.各级助产技术机构

(1)对孕期未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的孕产妇,及早在分娩前进行相关检测,并将艾滋病筛查阳性孕产妇的血样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

(2)对本机构检测出的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协助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个案上报;

(3)在孕产妇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艾滋病感染孕产妇转诊到天津市传染病医院,将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转诊到区县定点医院。

对于临产、急产等不具备转诊条件或拒绝转诊的感染孕产妇,进行安全助娩,药物阻断治疗,并可申请专家组紧急会诊或技术指导和支持。

治疗药品应向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或本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申请紧急调配。

(4)定点医院:

负责本辖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安全助产和药物阻断治疗;

为本辖区非定点医院接诊的不具备转诊条件的感染孕产妇提供药品和技术指导支持;

市传染病医院进行急产确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抗病毒药品的2人份保管。

(5)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

负责对全市患有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名单见附件2)。

三、措施(具体流程图见附件3)

(一)加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产妇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时,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服务。

2.孕15~20+6周产前筛查时,各产筛采血点对孕产妇免费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并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服务,由采血医生将筛查时间记录在《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中。

3.孕32周(农村孕36周)转诊后,分娩医院对孕期未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的孕产妇,尽早进行免费的抗体筛查。

4.艾滋病抗体筛查机构须在24小时内,将筛查结果阳性孕产妇的血样,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

5.分娩医院对孕期未接受筛查的临产或急产的孕产妇,须及早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对筛查阳性的孕产妇告知后即开展干预,并可申请专家组紧急会诊或技术指导和支持。

同时,分娩医院须在24小时内,将筛查结果阳性孕产妇的血样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并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服务。

6.在知情同意前提下,艾滋病抗体筛查机构须将感染孕产妇在确诊后3日内转诊至市传染病医院,并动员其配偶/性伴也进行相关检测。

7.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感染孕产妇的血样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

8.市传染病医院对感染孕产妇进行常规产前检查,确定临床分期及适宜的用药方案,给予免费的抗病毒药物及相关治疗分娩补助,由孕产妇自愿选择终止妊娠或住院分娩(治疗规范见附件4)。

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须对患有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感染孕产妇,提供产科技术指导和支持。

9.区、县妇幼保健机构须对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进行产后随访,以及喂养方式、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提供婴儿配方奶粉补助。

10.区、县妇幼保健机构须督促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到市传染病医院采血,并将血样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

结果阴性者,应于儿童12月龄、18月龄时再次采血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二)加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产妇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时,提供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的咨询服务,进行梅毒筛查。

筛查结果阳性者,须3日内转诊至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或市传染病医院进行确诊。

2.孕32周(农村孕36周)转诊后,分娩医院对孕期未进行梅毒筛查的孕产妇,尽早进行梅毒螺旋体抗体筛查,筛查阳性者及时在分娩医院进行确诊。

3.各确诊机构须对确诊感染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并动员其配偶/性伴也进行相关检测。

4.在知情同意下,确诊机构须在3日内将感染孕产妇转诊至定点医院,进行常规产前检查,接受免费的药物治疗,由孕产妇自愿选择终止妊娠或住院分娩,并动员配偶/性伴也进行梅毒治疗(治疗规范见附件4)。

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对患有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感染孕产妇,提供产科技术指导和支持。

5.分娩医院须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以及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免费进行预防性治疗。

同时,还须对先天梅毒儿进行相关治疗。

6.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产后随访,并督促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定期到市传染病医院进行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感染状态。

(三)加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产妇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者可进行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常规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在孕32周(农村孕36周)将其转诊至定点医院。

3.孕32周转诊后,分娩医院对孕期未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者,尽早进行该项检测。

并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转诊至定点医院。

4.分娩医院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和乙肝免疫疫苗第一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进行1月龄和6月龄乙肝疫苗第二针和第三针接种。

四、信息管理与质量控制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分娩医院实时在妇幼卫生系统中录入孕期和分娩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情况。

(二)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在产前筛查采血同时,将艾滋病初筛时间记录在《孕产妇手册》中。

(三)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对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在确诊5日内填报个案登记表送至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并对其所生儿童进行随访;

每季度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季报表。

认真核对原始登记与纸质报表,确保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

(四)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负责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的网络上报。

对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核查,定期进行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况的调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提高数据信息质量。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五、监督指导与评估

(一)建立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提高检测率和阳性筛出率,降低母婴传播几率,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实施质量,确保工作的持续发展。

(二)监督指导评估工作由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协调专家组负责。

(三)市卫生局根据专家组意见,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资金和物资管理

政府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予以相应的经费补助。

附件1

工作专家组名单

医院

专家

临床组

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

李增彦、刘全忠、车程敏

天津市传染病医院

盛蕾

实验室组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程绍辉、朱效科

吴红章

 

附件2

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分娩各定点医院

区县

医院名称

全市

和平

河西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河东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南开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河北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天津市南开医院

红桥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天津市人民医院

滨海塘沽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滨海汉沽

天津市汉沽区医院

滨海大港

天津市大港医院

东丽区

天津市东丽医院

西青区

天津市西青医院

津南区

天津市咸水沽医院

北辰区

天津市北辰医院

宝坻区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

武清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

静海县

天津市静海县医院

蓟县

蓟县人民医院

宁河县

天津市宁河县医院

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地址及值班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南开区三马路156号

58287896;

58287897

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河西区平江道23号

88328995

医科大学总医院

和平区鞍山道154号

60363803

市第一中心医院

南开区复康路24号

23626311;

23626368

市第三中心医院

河东区津塘路83号

84112131

南开医院

南开区南开二纬路122号

27435323;

27435325

市人民医院

红桥区芥园道130号

27557509

附件3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流程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流程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流程

附件4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

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一、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1.孕期和分娩时

从妊娠14周或14周后发现艾滋病感染后尽早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拉米夫定(3TC)150mg+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克力芝)(LPV/r)400/100mg,每天2次;

或者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依非韦伦(EFV)600mg,每天1次,直至分娩结束。

2.分娩后

若选择人工喂养,产妇可在分娩结束后停止抗病毒药物的应用;

若选择母乳喂养,产妇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奈韦拉平(NVP)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

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

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

至出生后4~6周。

2.齐多夫定(AZT)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2次;

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ZT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

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

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三)孕期没有接受HIV检测,临产时才发现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

1.选择人工喂养者

(1)产妇:

服用单剂量NVP200mg,及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

产后继续服用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

(2)婴儿:

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单剂量NVP2mg/kg(即混悬液0.2ml/kg),同时服用AZT4mg/kg(即混悬液0.4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

或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

2.选择母乳喂养者

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服用AZT+3TC+LPV/r或AZT+3TC+EFV(用法及剂量同上),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婴儿:

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出生后6周(用量同前)。

(2)产妇:

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母乳喂养停止后1周(对于产后才发现的感染产妇,产妇可暂不用抗病毒药物,婴儿采用此方案)。

二、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尽早开始服用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EFV600mg,每天1次;

或者CD4+T淋巴细胞计数<

250/mm3时,还可以选择尽早服用AZT300mg+3TC150mg+NVP200mg,每天2次。

1.NVP方案:

2.AZT方案: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

一、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方案

(一)推荐方案。

1.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单位/日,肌内注射,连续15日;

2.苄星青霉素240万单位,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次,共3次。

(二)替代方案。

1.若没有青霉素,可用头孢曲松,1克/日,肌内注射或静脉给药,连续10天;

2.青霉素过敏者:

可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多西环素),红霉素500mg,每日4次,口服,连服15天。

二、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的预防性治疗方案

出生后应用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体重,分双臀肌肉注射。

三、先天梅毒患儿的治疗方案

(一)脑脊液正常者。

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1次注射(分两侧臀肌)。

(二)脑脊液异常者。

水剂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分2次静脉滴注,连续10~14天;

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肌注,连续10~14天。

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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