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申报表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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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核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后可在本表申报,如果没有该税费种核定,可在土地税源登记后,在‘土地使用税申报表’申报;
8、该表不可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类品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类品目需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功能申报;
9、该表可申报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品目,‘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可申报上述品目所有征收方式;
10、‘本期减免税(费)额’栏可自行录入,如果已经办结相关减免税事项,可在该栏录入具体的减免金额,需注意录入金额不可超过减免批准的金额,否则申报将报错;
11、‘本期已缴税(费)额’栏可自行录入,如果本期发生代开发票预缴、延期申报预缴等,可自行录入已经预缴的金额,需注意录入金额不可超过系统记录已预缴金额,否则申报将报错;
12、增值税的附加税申报,增值税不再列出,仅列出附征的税费,需纳税人在‘计税依据’栏自行填写增值税税额;
13、未纳税核定的偶发申报在‘非核定税种申报’功能申报;
分项目申报
1、房地产开发商的不动产项目需在本表申报,土地增值税预缴和营业税及其附加申报要求按项目申报,若土地增值税不分项目进行预缴申报,则不能分项目进行清算。
需注意申报表中带出的税种、品目范围可能超出项目本身应申报税费种品目,纳税人参考往期申报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税种品目;
2、建筑商的建筑业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申报在本表申报,需选择对应建筑业项目登记形成工程项目编号分项目申报,需注意申报表中带出的税种、品目范围可能超出项目本身应申报税费种品目,纳税人参考往期申报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税种品目;
3、房屋税源登记后可在本表申报,如不需要区分房屋税源申报,可申请核定房产税后再通用申报表申报;
4、土地税源登记也在本表申报,如不需要区分土地税源申报,可申请核定土地使用税后再通用申报表申报;
5、土地增值税预缴在本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功能申报,需要注意‘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在电厅暂时未开通,土地增值税清算需上门办理;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1、双定户在本表申报,自动带出核定税费及定额,纳税人只需要确认定额即可;
2、取消‘清缴发票申报表’,如果发票使用超出定额,请修改自动带出的定额金额为实际收入金额;
3、如已经批扣税款后,发现发票使用额超出定额,可在本表申报,在‘计税依据’栏填写实际收入金额,需注意目前该表当期只能申报一次,作废后才能重新申报,建议确认无误后再行缴款(缴款后不能作废申报),避免需要上门处理;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1、汇总纳税企业,需先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汇总纳税企业要求企业的总分机构类型“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并且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
2、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申报后,分支机构才能申报,如为外省企业,需要录入总机构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如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自动减免,系统自动根据纳税人上年度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和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等信息判断纳税人是否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满足则自动享受减免优惠,不再判断小微企业资格;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及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1、应税所得率或者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不能带出,是由于新系统切换过程可能出现数据遗漏,请联系主管税务人员;
2、如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自动减免,系统自动根据纳税人上年度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和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等信息判断纳税人是否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满足则自动享受减免优惠,不再判断小微企业资格;
3、‘已预缴所得税额’栏自动带出,不能修改;
4、对于正常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前,需要完成第四季度或12月份的月(季)度申报,否则不允许进行年报申报;
对于年中注销的纳税人,则需要完成注销日期所在月(季)度的申报后,注销申请,再进行该年度的年度申报;
年度申报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月季度申报不需要填写;
房产税申报表
1、纳税人自用、出租的房产,在该表申报房产税,该表仅需具备房产税源登记信息即可申报(不需要核定房产税及品目),由于切换新系统,可能遗漏一部分房屋税源登记信息,如发现以往申报的房产不能带出,请上门补充登记缺少的房产,再行申报。
2、自动带出已经登记的房产信息,并自动计算税费种申报数据,纳税人仅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减免、已缴信息。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1、纳税人自用、出租的土地,在该表申报土地使用税,该表仅需具备土地税源登记信息即可申报(不需要核定土地使用税及品目),由于切换新系统,可能遗漏一部分土地税源登记信息,如发现以往申报的土地不能带出,请上门补充登记缺少的土地,再行申报。
2、自动带出已经登记的土地信息,并自动计算税费种申报数据,纳税人仅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减免、已缴信息。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月(季)申报
1、需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纳税核定,并且为查账征收方式;
2、上线初期支持企业代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投资人申报,但不能缴纳税款。
后继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投资人需以投资人身份登录,这部分纳税人需先上门办理自然人登记并开户,以自然人身份登录后在该表申报,需注意核定征收方式的上述投资人可在通用申报表以企业身份申报并缴款;
3、已缴税额为截止本年第一次申报到本所属期之前所有的税款所属的本期实际缴纳税额合计(如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未负数的,作为0处理),并且可修改。
委托代征汇总申报
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需具备代征的税费种核定,需要注意核定税费种的征收代理方式为代征。
由于新切换系统,可能遗漏部分数据协议及代征税费种核定,如果发现缺少代征税种核定,请联系主管税务人员增加该代征税种核定。
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新系统需扣缴义务人需具备扣缴税款登记,注意征收方式为代扣代缴且不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由于原系统不需要该项核定,系统中没有核定数据,需联系税务管理人员办理该代扣代缴税费种核定。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1、新系统需扣缴义务人需具备扣缴税款登记,由于原系统不需要该项核定,系统中没有对应的核定数据,需联系税务管理人员办理该代扣代缴方式的企业所得税核定。
2、需先办理非居民企业合同项目备案,目前该项备案在电厅还没有开通,需要上门办理备案后,再行申报;
非核定税种申报
未核定税费种的偶发申报在本表申报
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申报
(国内人员填写说明)
1正常工资薪金
旧版个税对应所得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所得子目:
月度工资薪金
新版个税对应所得项目:
正常工资薪金
收入额填入本月取得的工资收入;
扣除项目三险分开填写(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填写在其他栏。
对于国内人员在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况,扣除标准是4800,而目前法定减除额是3500,需要在其他栏填写1300
2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所得期一年度以内只允许一个人填报一次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收入所属期起、止分别选择年头、年尾。
在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必须相同所得期内先包含一条正常工资薪金。
税前扣除项目在正常工资薪金里面填写,在全年一次性奖金里面不做填写。
3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
收入所属期起选择入职月份的第一天
收入所属期止选择离职月份的最后一天
4内退一次性补偿
在申报内退一次性补偿时,必须相同所得期内先包含一条正常工资薪金。
收入所属期起,填写内退月份的第一天;
收入所属期止,填写法定退休月份的最后一天。
5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
收入额填写本次行权收入
本年累计行权收入填写本年累计行权收入(主要用于一年多次行权的情况)
已扣缴税额填写本年累计已纳税额(特指股权行权部分已纳税额)
收入所属期起填写授权时的月份
收入所属期止填写行权时的月份
6企业年金
在申报企业年金时,必须相同所得期内先包含一条正常工资薪金。
7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收入所属期起填写退休月份第一天
收入所属期止填写法定退休月份最后一天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收入所属期起、止分别填写持股起止时间。
系统计算按照所选子目来判断。
上市及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短期持股
当持股月份为1个月以内时,所得子目选择短期持股
上市及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中期持股
当持股月份为2~12个月时,所得子目选择中期持股
上市及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所得-长期持股
当持股月份大于12个月时,所得子目选择长期持股
(国外人员填写说明)
1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
必须正确选择在华居住情况,职务情况,直接影响使用公式的选择。
本月在华工作天数的填写规则:
本月在华工作和本月境外工作天数不能同时为0,如果同时为0,则自动将在华工作天数默认为当月天数。
工作天数可填写的最小单位为半天。
关于在华工作天数的填写,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公休假日、个人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所得子目: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限制税率计算)
税率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根据外籍人员所属国家/地区税收协定税率进行填写。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所得(限定税率)、股息、红利所得(限定税率)
(旧系统的失效所得项目、子目填写指引)
1工资薪金所得-其它
报税需按正常工资薪金填报。
2补发以往月份工资
对之前已申报需补发月份的数据进行全量更正申报。
将本次需要补发的收入与原来人员收入进行合并计税。
在申报提交前,勾选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提交后不会产生滞纳金。
(支持12种身份证件类型)
1国内人员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官证、中国护照
2国外人员
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台湾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所得期、收入所属期、税款所属期理解)
“所得期间”:
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
“收入所属期间(起)”、“收入所属期间(止)”:
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对于稿酬所得是指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时间,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是指纳税人为取得的该项所得而提供使用权的期间;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纳税人转让财产的时间;
偶然所得是指纳税人得奖、中奖、中彩的时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用以计息的持股或持债时间,或者是被股东用以进行分配的税后利润的所属时间。
)
“税款所属时期”:
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同时,纳税人因此产生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所以从时间角度看“所得期间”与“税款所属时期”是同一时间段。
举例:
某公司在2011年8月份发放7月工资,9月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在9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中,填写的“所得期间”为:
2011年8月,“收入所属期间(起)”为:
2011年7月1日,“收入所属期间(止)”为:
2011年7月31日。
另外,系统自动定义“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8月1日到20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