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docEnvironmen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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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的三个部分分别是:

●在环境审计领域内如何运用国际组织审计准则;

●对如何完善绩效审计方法和实务进行详尽阐述。

同时以案例进行说明。

●为确立环境审计技术标准提出建议。

1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审计准则的应用

简介

1.1国际组织审计准则代表着各国最高审计机关最佳实务中的一致性做法。

因此,这些准则所反映的是在进行独立的外部审计过程中普遍接受的专业做法,并从这些做法上升而成的法律条文。

国际审计准则也应当包括以环境视角所进行的审计活动。

1.2遵循国际审计组织第15届大会所达成的协议,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在认为适当的最大限度内――在计划、执行和报告环境审计时将国际组织的审计准则列入考虑范围。

1.3为了阐明在环境审计中如何运用国际组织审计准则,以及明确由于运用这些准则而导致的相关事项和风险,本部分指南将包括:

●总结归纳基本原理和审计准则所需具备的根本条件

●需关注的特殊事项和风险

●对这些事项和风险所可能采取的对策和反映

1.4本指南不属于国际组织审计准则。

正如标题所说明的,他旨在为从环境的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提供指导。

基本原理

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在所有重大领域内遵守国际组织的审计准则。

1.5如果报表或审计报告中的某事项对股东或其他使用这些材料的人会产生影响,就可以认定此事项为重大事项。

一般情况下以价值标准来判断重要程度,但某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内在联系及特性也会影响重要性水平。

例如,履行国家及国际协议的情况,或者绩效审计中的某些某些特定领域会对报表使用者或股东产生重大影响,这一点区别于从价值标准所进行的衡量。

1.6此外,随着时间的发展,对全国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程度也会增加某事项的重要性。

原先不被认为是重大事项的也会被认为是重大事项。

1.7各国最高审计机关都应当建立一套政策体系,对进行环境审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准则进行规定,从而保证工作和成果的高质量。

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审计领域内的不同情况,作出自己的判断。

1.8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具有更大的适用性,优于与之发生抵触的其他任何会计和审计条文。

但是,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认识环境问题的全球化特征,尽量消除在自身环境中所出现的各种可能阻碍适用相关准则的矛盾事项。

1.9环境审计的性质要求审计人员之间加强协作。

根据需要,可对特定事项进行协作、合作或共同审计,例如在一些国家,当被审计对象不是相关的国际事务的责任人时就需如此。

由于这是一个敏感领域,建议最高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要说明这一事实。

随着公众注意力的不断增长,对管理公共资源的人或单位的要求也随之提高。

因此,就更加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并有效地进行责任监督。

1.10本原里针对所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单位,可以分为三类:

●直接或间接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单位,不论这种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比如治理环境或(相反的)污染和使用环境。

●有权制定或影响环境政策和法规的单位,包括国际性,全国性或地区性单位。

●有权监督或控制其他部门环境行为的单位。

1.11这些不同的影响使各种责任复杂化了,最高审计机关应当认识由此对环境所产生的整体影响,以及在必要时对责任过程本身予以关注。

每个最高审计机关都应当在考虑自身职责的前提下选择最恰当的方式。

完善政府内部适当的信息、控制、评价和报告系统将为履行责任过程提供条件。

管理部门要对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在形式和内容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12从最高层次上来讲,政府的责任在于决定所需要的信息,以确定环境目标是否能够实现,以及衡量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对信息的需求程度如何。

1.13各单位及其管理部门要对各种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因为这些信息决定该单位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这些信息包括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合规情况以及与经营状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本条的适用对象包括1.10条中所述的所有三类单位。

1.14但是,事实上可能缺乏对如何披露环境信息进行规定的法律条文,或者可能由于其他一些原因无法披露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在报告中说明这些缺陷,并考虑对形成审计意见可能造成的影响。

1.15最高审计机关还需要注意,环境的破坏或重建将使相关单位增加开支。

随着环境法规逐步增多,这种情况也将越来越多。

1.16当最高审计机关对相关法律条文或其他规定进行完善的时候,应当鼓励被审计单位公准地报告其环境效益状况,即使是违规或有缺陷的问题也要包括在内。

有关当局应当根据政府的需求制定适用的会计准则,以便对财务报告和披露程序进行规定;

被审计单位应当制定详细和可评价的工作目标和效益目标。

1.17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对环境领域的财务报告和披露程序进行规定之前,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

例如,目前一些幼林或储量丰富的渔地的价值是很难计算的。

同样,与治理环境有关的费用也可能难以计量或者需依赖于不可靠和不准确的估计值。

1.18最高审计机关应当与制定会计准则的部门互相合作,确保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准则。

同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制定可衡量的、表述清晰的环境目标。

但是,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尽量避免由于既制定准则又进行审计而导致利益冲突这种情况。

坚持一致地应用适用的会计准则才能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公准地表述。

1.19由于一些新的环境准则的出台,坚持一致地运用会计准则及对环境事项进行披露需要逐步展开,尤其是当被审计区间跨几个会计年度时更要如此。

有时,这可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最高审计机关应特别关注是否进行公准的表述。

1.20一般来说,审计那些受环境因素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特别是负债、或有费用、委托事项或资产损坏条款等是非常复杂的。

应当根据通用的会计实务对环境成本、负债(包括或有债务)和资产进行认识、评价和报告。

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系统,使发生错误和违规行为的风险最小化。

1.21在环境审计中,进行适当的内部控制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内部控制首先应当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但审计人员应当对其认为不适当获缺陷的环节提出建议。

这种情况在与环境相关的各类事项中表现的更为明显,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对此予以考虑。

1.22为了鼓励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值得重视的一点是:

最高审计机关应当避免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环境控制中所发现的问题和结论使被审计单位处于不利的地位。

法律规定应当创造条件,使被审计单位保有或提供所有相关的必要数据,从而便于对被审计活动进行综合评估。

1.23在与最高审计机关职责相一致的情况下,审计机关需要对有关的条款和要求进行审定,以便履行其责任,保持和获得相关的环境数据和信息。

如果出现与审计机关的职责相冲突的情况,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报告,并尽力扭转这种情况。

所有的审计活动都应当在最高审计机关审计职责范围内进行。

1.24政府审计的全部内容――合法、合规性审计(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也应用于环境审计领域。

1.25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环境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阻止、缓解或弥补环境损失的各项措施。

●对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

●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后果。

●对国家规定的各项间接义务的履行情况。

1.26对环境问题的合规性审计主要是确保全国性和(在相关领域内)国际性的政府活动能够遵照有关的环境法规、准则和政策。

1.27对环境问题的绩效审计可以包括:

●确保与环境相关的效益指数(包括在公共责任报告中)能够公准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

●确保环境项目能够经济、效益和有效地执行。

最高审计机关应当致力于提高技术水平,从而对各种经营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1.28环境审计提出了一项特殊的挑战,要求审计人员承担更多的任务和责任,提高和探索新技术和新方法以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运用了合理有效的环境效益措施。

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应当使自己熟悉相关学科的技术和方法。

最高审计机关应当避免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1.29最高审计机关在进行环境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需要树立独立、客观的观念,并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

基本准则

1.30基本审计准则包括规范审计人员和最高审计机关的各项准则,涵盖独立性、能力和审慎性等方面。

审计人员和最高审计机关必须保持其独立性。

1.31在进行环境审计时,审计人员和最高审计机关必须,而且必须被认可为独立、客观的。

他们必须在进行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保持公正。

1.32因此,审计人员和最高审计机关不应当介入诸如环境成本和收益的具体计算等事中。

他们应当使其行为仅仅局限在对计算结果进行审计以及对公准性,或换句话说,对整个财务报表进行报告。

审计人员和最高审计机关必须具备所规定的能力。

1.33最高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越宽泛,自主权越大,他们对确保整个职责范围越宽泛,自主权越大,他们对确保整个职责范围内的绩效质量所承担的任务就越复杂。

这一原则也直接运用在环境审计领域中,因此审计工作经常需要多名审计人员(审计组)共同努力或本领域内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帮助才能完成。

1.34最高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和其他进行环境审计的人员最起码应当具备以下所列出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对审计所有领域具有足够的知识,具备能够进行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的能力。

●通过培训和实践经验获得了进行环境审计所足够的知识。

●独立、没有偏见。

●具有处理人际关系和进行交流的足够技巧。

1.35在帮助管理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的各个阶段,都可能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确定需要进行核算的领域。

●收集构成核算基础的各种必须数据。

●假设最可能出现的结果。

●决定核算的数量(例如,可能包括被审计单位计划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成本)以及考虑对财务报表的披露事宜等。

1.36最高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专家时应当保持谨慎,必须确保外部专家具备完成所赋予的特定任务的能力。

最高审计机关对确保运用审计准则方面负有责任。

从外部专家那里获得建议并不意味着最高审计机关可以免除对发表意见和做出结论所负有的责任。

1.37由于环境专家是尚在形成中的具有多样化教育和职业背景及经验的人群,因此对审计人员来说,可能很难确保专家们的能力以及能否恰当地完成审计目的所赋予的工作。

在此情况下,审计人员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专家的教育背景

●专家工作的时间

●专家的工作经验与审计工作的联系程度

●专业机构出具的资格评定

1.38审计人员需要采取恰当的步骤确保专家们的工作能够达到审计目的,同时审计人员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专家们所出具报告的性质和目的;

●所适用的观念和方法

●专家的客观性及其所产生的风险程度

审计人员和最高审计机关在适用国际组织审计准则时必须保持谨慎和关注。

这包括确定、搜集和评价审计证据,报告审计结果、结论和建议需保持谨慎。

1.39这一准则也同样适用于环境审计,而且可能在建立适用的审计证据准则,以形成审计结果、结论和建议方面尤为困难。

1.40其他应用于环境审计领域的基本准则包括:

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政策,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录用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

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政策,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有效地进行工作,同时还需要明确提高审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素质的基础所在。

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政策,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指南和其他书面文件和指导来规范审计行为。

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政策,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内部具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人员给予支持,同时要明确所缺乏的技术人才类型;

为审计工作配备适当的技术力量和足够的人员;

为实现审计目的进行适当的计划和监督,保持所要求的谨慎和关注水平。

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政策,并按照一定的程序检查其内部准则和程序的效率性和有效性。

实务准则

1.41制定实务准则的目的在于确立标准和整体框架使审计人员采取有目的、有组织和相对平衡的步骤和行为。

这些步骤和行为是审计人员作为审计证据的搜集者,为了获得特定结果而进行研究的法则。

审计人员在制定计划时,应当确保审计质量,以及审计活动能够经济、效率、及时的进行。

1.42审计人员应当收集被审计单位的信息。

如果可行,应当包括相关的环境信息,例如:

●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职责

●被审计单位应对环境问题的各种措施,包括制定的各项政策、目标和如何建立环境管理系统。

●对被审计单位环境责任和影响其他单位环境责任状况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这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各项法律要求,比如报告要求、排放限制或恢复被损坏环境的义务等。

●被审计会计年度内的环境资产和负债、与此相关的各种资产、负债变化。

例如,这里所说的负债包括由地方负责经营的垃圾处理站的报废成本,或在处理站使用期间的折旧成本等。

1.43应当明确规定环境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除了经常碰到的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之外,还希望(不管是否明确表示)对与环境相关的审计活动制定额外的条款。

例如,最高审计机关会被特别要求去协助被审计单位确保其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或环境问题进行有效地披露。

审计过程中,对不同级别的审计人员在不同的审计阶段所进行的工作应当进行适当的监督,汇总工作应当由高级审计人员予以检查。

1.44环境审计的特殊需求对审计工作程序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为了达到所要求得保障程度,建议最高审计机关的专家从环境的视角对审计计划和实务进行复核。

为了决定审计的程度和范围,审计人员应当研究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可靠程度。

1.45为了使环境问题更加系统化,管理部门应当设计最理想的方案来管理环境管理系统中的关键因素,并汇总形成资料。

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因素:

●明确可适用的法律、法规。

●建立和完善各项政策和程序,以确保被审计单位遵循这些法律法规。

●评价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外部要求、环境政策和程序的遵从情况。

●起草满足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的具体报告。

1.46审计人员应当研究和评价由管理部门制定的环境问题内部控制措施,并决定对其内部控制系统的依赖程度。

研究的程度应当取决于审计的目标和审计人员打算利用该内控系统的程度。

审计时所进行的测试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审计步骤和程序应当保证能够发现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而重大影响的错误、违规行为及违法行为。

1.47进行环境合规性审计所关注的目标通常在于确保管理部门遵循了所有相关的规定。

这种确认可以明确提出来,也可以不明确提出――也就是说,默认即可。

1.48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通常需要从两方面予以考虑。

一方面,被审计单位虽然从事了其指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但是财务报表却公准地反映了其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

针对这种状况,最高审计机关要从公共责任角度对这种偏差行为进行报告。

1.49另一方面,很可能在财务报表中存在着重大误报行为,比如:

为了逃避将来恢复被损坏环境所需要的开支以及/或者免受违规行为处罚,而故意不履行某一条款或负债。

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项目、活动和作用进行审计时,应当搜集证明力强、相关和合理的证据来支持审计人员的判断和结论。

1.51与环境问题相关的财务报表中的重大误报更多地表现为缺失或少报,而不是多报。

审计人员所能够获得的证据是说明性的,而不是结论性的。

审计证据多是通过询问、执行审计程序或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而获得的,而不是直接通过审查帐户余额或交易类型而获得的。

1.52所搜集的审计证据主要围绕具有以下性质的事项:

●不是由于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负债;

●不是基于历史成本而产生的会计帐目;

●近期产生或正在形成中的环境法律、法规。

1.53此外,那些合格的环境负债通常建立在核算的基础上。

这一点将会影响审计人员获取恰当的审计证据时所采用的程序。

环境审计所使用的方法应当和审计其他会计帐目所采用的方法相一致――包括评估各种假设的合理性、重新计算和评价所采用的方法、以及检查评估人员的资格和经验水平等。

审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以便确定是否遵守了适用的财务报告和披露准则。

1.54针对财务报表中环境问题所出现的误报的性质,审计人员应当从环境的视角对报表进行分析,以便确定需要予以注意的领域。

其中最可能的领域是会计政策运用是否适当,或有负债是否存在并适当地得以披露。

报告准则

1.55根据各国最高审计机关不同的环境,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的管理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的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的性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对财务信息或其他各种事项――比如被审计单位职责的遵守情况、经营状况或(本指南的主题)与环境相关的各种活动发表的审计意见。

1.56审计人员特别要注意在报告中以恰当的用词对环境资产和负债的完整性和根据会计帐目所作出的审计保证发表意见。

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时,审计人员都应当出具书面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以适当的方式表述审计结果。

其内容应当说理清楚、意见明确,所提出的问题应当以清楚、相关的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审计意见独立、客观、公准、富有建设性。

在进行合规、合法性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当出具一份书面报告,可以作为针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单独的报告,对检查被审计单位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表意见。

该报告应当包括对遵从部分所发表的肯定性意见和未遵从部分发表的否定性意见。

由审计人员所属的最高审计机关最终决定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发现的舞弊行为和严重违规所应采取的行动。

在进行绩效审计时,审计报告要对所有与审计目标相关的重大的不符合行为进行报告。

2

完善审计方法和实务

2.1最高审计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国际组织审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合规合法性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或绩效审计。

本指南2.2-2.8段规定了在合法合规性审计中如何对环境问题进行审计,以及如何运用专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准则。

对于绩效审计,本指南2.9-2.66段阐述并讨论了环境审计中所关注的五种类型。

对合规性审计中的环境问题进行思考

2.2各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为遵守环境政策、履行环境义务所花费的成本是非常大的,例如购置治理污染的设备或改良土地的费用等。

这些环境政策和义务还会引起大笔的负债或为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支出而存在的或有费用。

环境还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土地、建筑、工厂及设备的价值。

2.3环境成本、负债及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将会决定财务报表的制定和审计。

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这一领域的披露问题负有特殊的责任。

但问题在于,被审计单位可能没有将因环境问题而发生的费用与其他活动的费用分开。

2.4进行合法合规性审计的人员需要对财务报表中数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

为了进行良好评价,审计人员需要对环境事项和活动及其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长、短期影响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2.5现有的国家性和国际性专业会计和审计准则对处理财务报表中各种支出、资产和负债的原则性规定也适用于环境费用和负债的处理。

最高审计机关应当运用这些准则,判断是否需要披露环境问题对政府财务报表中成本、负债和资产的影响。

2.6最高审计机关需要对以下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

●应当考虑环境事项所造成影响的实际成本和潜在成本。

●需要明确目前以及将来对法律和其他部门所赋予的各项要求的修订,以及所运用的技术和用于会计核算的成本。

●需要判断用于预测未来成本、负债和资产价值的各种假设条件的可靠性,同时判断计算的正确性。

2.7最高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对所有假设条件进行全面披露。

2.8在很多情况下,对环境影响的价值评定需要非常复杂的计算,例如对拆除核电站的预计成本的计算等。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审计机关可以考虑利用第三方来进行审计,但必须对所聘任专家的资格和独立性予以特别审核。

(参见1.38-1.4段)

绩效审计及其环境

2.9在被审计单位执行政府环境项目和活动的情况下,对该单位的绩效审计主要在于:

●行政管理行为的经济性

●项目和活动中的人力、财务和其他资源使用的效率性

●项目和活动在实现目标和预定影响方面的有效性。

2.10从环境视角进行的绩效审计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对政府监督的环境法规合规情况进行审计;

(2)对政府环境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

(3)对其他政府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计;

(4)对环境管理系统的审计;

以及

(5)对计划的环境政策和环境项目进行评估。

2.11由于最高审计机关不可能审计所有的相关单位,因此他需要认真制定一套方法,借此对某一既定的功能或活动是否有效得以执行做出可靠的结论。

为此目的,可以采用的工具包括:

●实地调查

*审计人员要对全国性结构,或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一些非全国性机构进行实地调查,以便了解政府资金是如何使用的;

环境立法活动是如何进行的;

明确可以改进的领域。

*当最高审计机关需要在有限的范围内了解某一活动进展情况的详细内容时,这一技术是非常有用的。

●标准化问卷

*当需要与大批单位进行联系时,有效的方法是认真制定、测试问卷并按照统一原则运用该问卷。

*当较低级别的政府部门承担既定的环境任务时,最高审计机关可以通过问卷来确定这些部门的执行进度、阻碍因素、以及为提高效益所提出的建议等方面的情况。

●统计抽样

*在某些情况下,最高审计机关需要对某一行业数百个,甚至上千个单位进行检查,例如有毒废物处理站、化学储存站和饮用水供水体系等。

*这些单位的必要信息可能没有存在数据库中或不能被直接利用。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审计机关的解决措施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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