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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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5.粉碎机除尘系统未独立设置。

(三)木质粉尘

1.木粉尘与可燃气体(喷漆车间)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除尘系统违规采用正压吹送粉尘;

3.采用平底房作为除尘器灰斗用;

4.除尘系统的管道未采用金属构件和圆形横截面。

管道设计风速小于20m/s;

5.除尘器(单机滤袋除尘器除外)设置在厂房内部;

6.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与喷淋灭火装置。

(四)金属粉尘

1.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2.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3.除尘系统的管道未采用金属构件和圆形横截面。

管道设计风速小于24m/s;

4.铝镁等金属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三、方法步骤

(一)再核查、再摸底和完善基础台账阶段(至2018年4月底)。

各村(居)、各单位要按照“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2)的要求,重新核实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金属粉尘和木质粉尘企业基础台账。

并于4月20日前将统计情况报县安办。

(二)自查自改和执法检查阶段(至2018年9月底)。

各村(居)、各单位要继续动员和组织相关粉尘涉爆企业对照粉尘防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细化制订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开展自查自改,认真辨识粉尘燃爆风险,深入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员工粉尘防爆安全培训,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要持续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重点是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涉爆企业,并逐家填写《福建省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附件1)。

对涉及“十项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落实停产整改措施,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三)专项核验阶段(2018年10月至12月)。

针对“自查自改和执法检查阶段”中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全覆盖验收,并逐家填写《福建省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验收表》(附件5)。

按照谁检查谁验收的原则,由执法检查单位对存在隐患的企业进行验收,做到“一企一验收表”,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验收表应报送镇安办归档备查。

(四)粉尘涉爆企业调度(至2018年12月)。

各村(居)、各单位要根据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原则,做好粉尘涉爆企业抽查调度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见附件3)。

省安监局将重点抽查调度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的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的整治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方案计划,扎实推进整治进度。

各村(居)、各单位应根据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分清轻重缓急,确定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合理制定2018年实施工作方案,狠抓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逐步实现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十项重大事故隐患”的全面整改。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村(居)、企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有关央属、省属企业要发挥排头兵作用,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扎实开展粉尘防爆安全培训,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二)彻底摸清底数,建立动态监管台账。

各村(居)、各单位要继续下大力气对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摸底,特别是粉尘涉爆企业“零报告”的单位。

要认真甄别粉尘是否可爆,核实涉粉作业人数是否准确,坚决防止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企业失控漏管。

(三)严格执法检查,聚焦重点深化整治。

各村(居)、各单位编制年度执法计划,要将粉尘涉爆企业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按照《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附件1)要求,紧紧围绕“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强化执法检查,开展集中整治。

对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高、不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的粉尘涉爆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处罚。

(四)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各村(居)、各单位要积极动员部署,落实责任,及时调度工作信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定期通报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对2017年检查中发现仍没有整改完成的重点问题隐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加强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村(居)、各单位要通过示范性专题培训、案例解剖式执法、媒体宣传等各种方式,培养一批懂专业的监管人员和技术支撑力量,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水平。

要进一步推广湿式除尘工艺、监测报警装置、“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先进技术手段,引导企业向本质安全方向转型升级。

对粉尘涉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将重大隐患作为否决项,严格把关。

要进一步推动粉尘涉爆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基础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

1.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2.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3.粉尘涉爆企业整改情况调度表

4.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5.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验收表

附件1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防火措施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粉尘清扫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附件2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序号

所在

乡镇

企业名称

所属

行业

粉尘

种类

企业

规模

员工

总数

涉及粉尘

作业人数

法人代表

安全负责人

姓名

手机号码

1

2

3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所属行业”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按照金属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纸制品加工、纺织品加工、橡胶制品加工、塑料制品加工、冶金行业煤粉制备、有色行业煤粉制备、建材行业煤粉制备、其他分类填写,并增加竹制品加工行业。

2.“粉尘种类”按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填写;

目录外的可燃性粉尘按其名称填写,如竹制品加工企业产生的粉尘填写“竹粉”,务必核实准确。

3.“企业规模”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

4.“涉及粉尘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

主要区域包括: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5.为便于推送有关安全信息,法人代表和安全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务必填写。

附件3

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涉及

作业

人数

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组织

核查

部门

建构

筑物

除尘

系统

防火

防爆

清扫

填表人:

1.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序号“1,2…10”,没有填“无”。

如检查出隐患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则填写为“3”,有多项则填写多项,没有填“无”。

2.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完成“是”,未完成“否”。

3.省级部门是否组织了核查:

指省级部门是否在检查诊断、执法处罚或整改验收等环节,牵头组织对该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了核查。

附件4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2017年底

粉尘企业

数量

新排查出

剔除非涉爆粉尘企业

取缔关闭

企业数量

停产整顿

限期整改

2018年底

执法处罚

金额

(万元)

已完成十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企业数量

---

1…

2…

3…

请确保填报的数据符合如下逻辑关系:

2018年底粉尘企业数量=2017年底粉尘企业数量+新排查出粉尘企业数量-剔除非涉爆粉尘企业数量-取缔关闭企业数量。

附件5

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验收表

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2018年月日

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涉粉作业人数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符合□

不符合□存在问题: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验收

人员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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