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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目的是保证质检机构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准确可靠。
计量认证是政府强制性行为。
是由国家认监委及地方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计量认证主要依据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和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标准印章。
考核周期5年,到期复审。
审查认可
审查认可是对依法设置及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能力考核。
属于强制性的政府行为。
由国家、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考核,即考核能力。
同时授权其代表国家行使产品监督。
考核依据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文和GB/T15481-2000。
考核合格颁发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合格证书(验收证书)和授权证书。
可使用“CAL”标志。
Measurement本意为"
测量"
。
但是早期汉译受日文"
计量"
、"
计测"
等词汇的影响,在汉语中出现了"
和"
两种表达。
由于没有准确定义两者异同,在一个长期的混乱由此而生。
近几年有关名词的讨论逐步深入,不少专家认为计量、测量不宜混用,并建议在汉译和使用中以"
或"
计量学"
对应"
metrology"
,以"
measurement"
越来越多的饲飨蛘庵秩鲜丁H欢碌奈侍庥只岢鱿郑杭热籱etrology定义为关于测量的科学,为何不选用"
测量学"
来表达?
这就暗示了"
之间的纠葛还将可能延续下去。
事实上,远在metrology一词传入中国之前,汉语就已?
quot;
来对应measurement了。
由于对基本术语定义或理解不够统一,才引发了问题。
现在《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已修订,我们应在新规范指导下,认真总结"
两词的用法,分清"
之异同。
一、关于"
定义的反思
"
在汉语使用习惯中基本上与measurement在VIM定义相一致,即"
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测量活动存在于全部科学技术领域。
在有的部门,例如天文、气象、测绘等部门,测量甚至成为其主要工作。
然而,所有这些测量都不称作"
,唯有计量部门从事的测量才被称作"
这已形成习惯。
在《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JJF1001-99)中,为了照顾习惯,对应measurement做出了"
两个词条的定义。
其中,"
的定义与VIM相符,而"
定义为"
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这个"
词条这天文馆表达得相当含糊。
什么叫"
实现单位统一"
,难道其他测量就不须单位统一?
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难道"
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技术水平的高低?
这种定义似是而非,没有抓抓住本质。
回顾汉语使用习惯,"
就是为获取量值信息的活动;
"
不仅要获取量值信息,而且要实现量值信息的传递或溯源。
作为一类操作,其对象很广泛?
作为一类操作,其对象就是测量仪器。
可是以孤立的;
则存在于量值传递或溯源的系统中。
综上所述,经过进一步归纳,汉语习惯使用的"
作为一类操作,应该这样来理解:
为实现量值传递或溯源而对测量仪器的测量。
从这个角度看,"
作为一类操作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检定、校准、比对及(对测量仪器)测试等活动。
上述观点,揭示了汉语习惯中"
作为一类操作的本质特性,能够将以往对应measurement的"
在用法上加以明确区分。
最新修订的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将"
定义为:
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有两点值得注意:
这次修订将"
对应英文metrology,而非measurement;
定义的对象主体是"
活动"
,而非"
这是计量术语研究的重要进步。
从这个定义出发,我们不难理解为何唯有计量部门从事的测量才被称作"
因为计量部门从事的测量是"
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之一。
计量对于其他如天文、气象、测绘等部门所从事的测量提供了实现单位的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基本保证。
而这些基本保证是这些部门测量活动自身无法做到的。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
凡是保证"
这一类操作有效进行以及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各项活动,都称作"
计量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测量单位的统一,测量方法(如仪器、操作、数据处理等)的研究,量值传递系统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同这些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等。
二、习惯用法的分析
在过去的用法中,最常见的混乱出现在所有与measurement有关的术语上。
由VIM不同版本中文译本中有关术语的变化可以看出,译者们为measurement伤透了脑筋。
VIM中译本对于同一术语,有的版本用"
,有的版本用"
例如:
可测的量"
可计量的量"
,"
被测的量"
被计量的量"
测量方法"
计量方法"
测量误差"
计量误差"
,等等。
人们会感到在这些术语中使用"
更通顺些。
这是因为以上术语都可以在量值传递以外使用,即可以在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以外存在。
反之,在涉及"
或活动对象是测量仪器时,就一定要采用"
例如"
计量法"
法制计量"
计量部门"
计量监督"
等。
实际上,在有的场合使用"
还是"
并无严格区分的必要,只有是否更合习惯的差别。
例如,人们使用"
计量标准"
显然比"
测量标准"
更通顺。
但使用"
也不会引起误会。
一般情况如本文总结的,在量值传递系统中的活动或活动对象是测量仪器的,采用"
,其他(为确定量值的操作)为"
但在涉及测量仪器自身时,则冠以"
两种表达均可。
测量仪器"
计量器具"
;
计量基准(标准)"
测量设备"
计量设备"
有时还可略去"
计"
字或"
测"
字,如"
量具"
量程"
量限"
习惯用法中,"
工作计量器具"
这一术语显得多余。
按JJF1001-1991定义是"
用于现场测量而不用于检定工作的计量器具"
其实这里指的就是测量仪器,完全不必画蛇添足搞出一个"
来。
三、建议
为避免混乱,名词术语的选择和定义应尽可能与国际规范(如VIM)接轨,并要力争减少与国际接轨的距离和步骤。
用"
计量(的)"
对应metrology,国内意见一致和习惯无矛盾。
对于measurement,现在有不少人建议在汉语中一概使用"
实际上这是一个难以一步到位的解决办法。
在过去的文献特别是大量已成文的法律法规文件中,"
已成为使用频率极高的术语。
如果突然全部以"
取而代之,肯定会引起新的困难。
实际上,几年前的VIM的中文版已经做过尝试,结果无论全部使用"
,还是全部使用"
,读者都感到十分别扭。
本文建议:
有关名词术语的使用,应注意所涉操作或活动是否限于量传或溯源系统中、对象是否为测量仪器,而区别使用"
两词。
例如,JJF1001-1998中3.1条"
测量(measurement)"
按本文分析,这类操作应不限于量传或溯源系统,其对象也不限于测量仪器。
常见有关术语有:
测量方法、测量原理、测量信号、测量结果、测量误差、测量不确定度等。
又如,JJF1001-1998中2.2条"
计量(metrology)"
按本文分析,这类活动往往与量传或溯源系统有关,其对象与测量仪器有关。
法制计量、法定计量单位、计量保证、计量监督、计量评审、计量确认等。
对于直接描述测量仪器的有关术语,则"
二词均可采用。
测量仪器和计量器具、测量标准和计量基准(标准)、测量设备和计量设备,以及量具、量程、量限等。
以上建议是在搞清名词术语正确定义的基础上,尊重语言演变的连续性规律,适当兼顾习惯,积极靠拢而非全盘照搬VIM,从而使计量术语的汉语表达保持一定的中国特色。
计量基础
一、计量的内容、分类和特点
(一)计量的内容
自然界的一切现象或物质,都是通过一定的"
量"
来描述和体现的。
也就是说,"
量是现象、物体或物质可定性区别与定量确定的一种属性"
因此,要认识大千世界和造福人类,就必须对各种"
进行分析和确认,既要区分量的性质,又要确定其量值。
计量正是达到这种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
从广义上说,计量是对"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确认的过程。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计量学是关于测量的科学,它涵盖测量理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而不论测量的不确定度如何,也不论测量是在哪个领域中进行的。
为了经济而有效地满足社会对测量的需要,应从法制、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开展计量管理工作。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计量的对象主要是物理量。
在历史上,计量被称为度量衡,即指长度、容积、质量的测量,所用的器具主要是尺、斗、秤。
随着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量的对象逐渐扩展到工程量、化学量、生理量,甚至心理量。
与此同时,计量的内容也在不断地扩展和充实,通常可概括为六个方面:
(1)计量单位与单位制;
(2)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包括实现或复现计量单位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与工作计量器具;
(3)量值传递与溯源,包括检定、校准、测试、检验与检测;
(4)物理常量、材料与物质特性的测定;
(5)测量不确定度、数据处理与测量理论及其方法;
(6)计量管理,包括计量保证与计量监督等。
(二)计量的分类
计量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
根据其作用与地位,计量可分为科学计量、工程计量和法制计量三类,分别代表计量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公益性三个方面。
(1)科学计量是指基础性、探索性、先行性的计量科学研究,它通常采用最新的科技成果来准确定义和实现计量单位,并为最新的科技发展提供可靠的测量基础。
(2)工程计量,又称工业计量,是指各种工程、工业、企业中的实用计量。
随着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和复杂性的增大,为保证经济贸易全球化所必需的一致性和互换性,它已成为生产过程控制不可缺少的环节。
(3)法制计量是指由政府或授权机构根据法制、技术和行政的需要进行强制管理的一种社会公用事业,其目的主要是保证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控制、社会管理等有关的测量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计量属于国家的基础事业。
它不仅为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发展提供技术基础,而且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减少商贸、医疗、安全等诸多领域的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计量的特点
计量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及法制性四个方面。
(1)准确性是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一致程度。
由于实际上不存在完全准确无误的测量,因此在给出量值的同时,必须给出适应于应用目的或实际需要的不确定度或可能误差范围。
所谓量值的准确性,是在一定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误差极限或允许误差范围内,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一致性是指在统一计量单位的基础上,无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计量器具,以及由何人测量,只要符合有关的要求,测量结果应在给定的区间内一致。
也就是说,测量结果应是可重复、可再现(复现)、可比较的。
(3)溯源性是指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这条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的源头追溯,也就是溯源到同一个测量基准(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从而使其准确性和一致性得到技术保证。
(4)法制性是指计量必需的法制保障方面的特性。
由于计量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量值的准确可靠不仅依赖于科学技术手段,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保障。
特别是在对国计民生有明显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或需要特殊信任的领域,必须由政府起主导作用,来建立计量的法制保障。
由此可见,计量不同于一般的测量。
测量是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一般不具备、也不必完全具备上述特点。
计量既属于测量而又严于一般的测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狭义地认为,计量是与测量结果置信度有关的、与测量不确定度联系在一起的一种规范化的测量。
二、计量的法律和法规
我国现已基本形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行政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计量法规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是调整计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
《计量法》共6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
(1)计量立法宗旨;
(2)调整范围;
(3)计量单位制;
(4)计量器具管理;
(5)计量监督;
(6)计量授权;
(7)计量认证;
(8)计量纠纷的处理;
(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以及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它侧重调整单位制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有关家庭自用、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之列。
(二)计量法规
1.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依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计量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等。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计量管理条例》、《南京市计量管理办法》等。
三、量值溯源、校准和检定
(一)量值溯源体系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性。
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这条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的源头追溯,也就是溯源到
(2)得出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并调整测量仪器或对其示值加以修正;
(3)给标尺标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值,或给参考物质的特性赋值;
(4)实现溯源性。
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对其通常应作统一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自行制定。
校准的结果可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也可用校准因数或校准曲线等形式表示。
(三)检定
测量仪器的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测量仪器。
一台检定合格的测量仪器,也就是一台被授予法制特性的测量仪器。
鉴于各国管理体制不同,法制计量管理的范围也不同。
根据检定的必要程度和我国对其依法管理的形式,可将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类。
(1)强制检定是指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某些测量仪器实行的一种定点定期的检定。
我国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管理范围。
此外,我国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也实行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特点,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管,指定的法定或授权技术机构具体执行,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
检定周期由执行强检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2)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或委托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检以外的其他测量仪器依法进行的一种定期检定。
其特点是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自由送检,自求溯源,自行确定检定周期。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检定,是我国对测量仪器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都要受法律的约束。
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要负法律责任。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近就地进行。
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
我国《计量法》规定: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因此,任何企业和其他实体是无权制定检定规程的。
在检定结果中,必须有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从事检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随着改革开放及经济发展,在强化检定法制性的同时,对大量的非强制检定的测量仪器,为达到统一量值的目的,应以校准为主。
过去,一直没有把校准作为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主要方式,而常用检定取而代之。
这一观念目前正在改变中,校准在量值溯源中的地位已逐步确立。
第二节计量单位
一、概述
在测量中,人们总是用数值和测量单位(在我国,又称为计量单位)的乘积来表示被测量的量值。
所谓计量单位,是指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地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
为给定量值按给定规则确定的一组基本单位和导出单位,称为计量单位制。
法定计量单位是指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
实行法定计量单位是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重要决策。
它将彻底结束多种计量单位制在我国并存的现象,并与国际主流相一致。
我国《计量法》规定: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主体,所有国际单位制单位都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国际标准ISO1000规定了国际单位制的构成及其使用方法。
我国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方法,包括量及单位的名称、符号及其使用、书写规则,与国际标准的规定一致。
国家选定的作为法定计量单位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国际单位制单位相同的法定地位。
国际标准或有关国际组织的出版物中列出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选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除外),一般不得使用。
若某些特殊领域或特殊场合下有特殊需要,可以使用某些非法定计量单位,但应遵守相关的规定。
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国际单位制是在米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一贯单位制,其国际通用符号为"
SI"
它由SI单位(包括SI基本单位、SI导出单位),以及SI单位的倍数单位(包括SI单位的十进倍数单位和十进分数单位)组成,具有统一性、简明性、实用性、合理性和继承性等特点。
SI单位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主体,所有SI单位都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此外,我国还选用了一些非SI的单位,作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见图5.2-1)如下:
(1)SI基本单位共7个,见表5.2-1;
(2)包括SI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共21个,见表5.2-2;
(3)由SI基本单位和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SI导出单位;
(4)SI单位的倍数单位包括SI单位的十进倍数单位和十进分数单位,构成倍数单位的SI词头共20个,见表5.2-3;
(5)国家选定的作为法定计量单位的非SI单位共16个,见表5.2-4;
(6)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一)SI基本单位
表5.2-1列出了7个SI基本量的基本单位,它们是构成SI的基础。
(二)SI导出单位
SI导出单位是用SI基本单位以代数形式表示的单位。
这种单位符号中的乘和除采用数学符号。
它由两部分构成:
一部分是包括SI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
另一部分是组合形式的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