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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patenttechnology)。

(3)专利文献(patentdocument/literature)。

专利权是专利的核心,亦称独占权、垄断权,专利权人在法律保护下享有一定期限的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的独占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享受这种权利,否则就是侵权,要受到法律追究。

(三)、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

其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

发明人就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独占权,以此作为公开其技术的交换条件,同时又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有偿转让。

其作用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发明权益、鼓励发明的技术公开、促进竞争、激发人们的创造精神、打破技术封锁、促进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其特征是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

(四)、相关的专利概念

1、基本专利:

指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在最先的一个国家申请的专利。

2、同等专利:

指发明人或申请人就同一个发明在第一个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申请的专利。

3、同族专利:

某一发明其基本专利和一系列同等专利的内容几乎完全一样,它们构成一个专利族系,属于同一个族系的专利称为同族专利。

4、非法定相同专利:

第一个专利获得批准后,就同一个专利向别国提出相同专利的申请,必须在12月内完成,超过12个月的则成为非法定专利。

二、专利的特征

(一)、排他性(独占性):

专利权与其他产财权不一样,一项发明的专利只能授予一次,具有独占性,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等具有独占性。

(二)、地域性: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获得专利权,那么,权利人只有在我国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或排他权。

(三)、时效性:

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

专有权的期限,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三、专利的基本法规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各国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专利权的正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法由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进行两次修正,目前共有八章69条。

四、专利类型

根据专利的保护对象及特性可分为: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一)、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包括对产品、方法或其他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等;

方法发明如制造方法等。

(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与发明专利相比,其范围较窄、创造性较低,俗成“小发明”。

(三)、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关,并以产品作为它的载体,它只涉及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而不涉及技术思想。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范围明确。

五、专利的申请、审批和授予

专利的申请采用书面请求原则、先申请与先发明原则和单一性原则,专利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等审查方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合格并授予专利权。

我国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公布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十八月内予以公布)——实质审查(3年内)——授权公告、授予专利权。

六、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⑴实质性条件(专利性)

1.新颖性,所谓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必须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技术。

2.创造性,与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是指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除上述实质性条件外,专利申请文件还必须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有关形式条件

⑵形式条件

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及授予专利权所必须的文件格式和应履行的必要手续。

如: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要求、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等。

七、专利国际合作组织与有关条约

(一)、《巴黎公约》和巴黎联盟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1883年在巴黎签订,后修改过6次,现行版本是1967.7.14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我国1985.3.19正式加入,是第95个成员国。

推行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原则、优先权(Priority)原则和专利独立(IndependenceofPatents)原则。

2、巴黎联盟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ParisUn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由参加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组成的国际联盟。

(二)、《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PCT

在ParisConvention原则的基础上缔结的专利领域的专门性国际条约,由WIPO国际局管辖。

1994.1.1我国匠晌狿CT成员国,PCT对ParisConvention起补充作用,是巴黎公约下属的一个专门性国际条约。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是联合国组织系统的十六个专门机构之一。

1970年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第90个成员国。

 

第二节专利文献

一、概念

专利文献是指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及国际性专利组织在审批专利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文件及其出版物的总称。

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产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都规定,公开发明内容是申请和取得专利权必要的前提条件。

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利文献,主要指的是发明人提出的发明创造的说明书,这种说明书对我们来说就是专利的原始资料(相当于论文)。

专利文献从狭义上讲是指与专利有关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申请说明书、专利说明书、专利证明书以及申请、批准专利的其他文件等。

从广义上讲还包括专利局和有关机构出版的各种专利文献检索工具,如专利公报、专利索引、专利分类表等,专利文献的核心是专利说明书。

专利文献占全世界每年各种图书期刊总出版量四分一的出版物。

二、专利文献的类型

作为公开出版物的专利文献主要有:

专利申请说明书、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说明书、工业品外观设计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索引等。

现代专利文献可分为三大类型:

一次专利文献、二次专利文献、三次专利文献。

一次专利文献是指各种形式的专利说明书---(相当于论著原文)。

二次专利文献,即刊载专利文献、专利题录、专利索引以及各种专利事务的专利局官方出版物,主要指专利公报及专利索引----(相当于题录或摘要)。

三次专利文献是用于按发明技术主题分类和检索一次专利文献的工具,即专利分类表及分类表及分类表索引等。

三、我国专利文献简介

目前,世界上约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专利机构并出版专利资料,我国自198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专利局起,就陆续出版、发行专利文献。

中国专利文献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专利说明书(纸件);

(2)专利说明书(缩微制品),其中,胶卷型(microfilm)依文献顺序号排列,平片型(microfiche)按国际专利分类号排列;

(3)中国专利文献光盘;

(4)中国专利英文文摘(计算机磁盘);

(5)专利公报;

(6)专利索引:

《中国专利索引》等。

四、我国专利文献编号

1、申请号申请号为中国专利局受理某件专利申请的同时给以该专利申请的编号,均采用八位数编码,前两位数代表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代表不同的专利类型,“1”表示发明专利,“2”表示实用新型,“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后五位为当年各项专利申请的流水号,最后加小数点及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例:

99104538.6。

2、专利号我国的专利编号与申请号相同,仅在前面加“ZL”,例:

ZL01214062.7

3、公开/公告号按文献流水号排序,均采用七位数编号,前面加国际通用我国国别代码(CN),第一位数字用来区分3种不同专利。

“1”表示发明专利,“2”表示实用新型,“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

后六位数字表示当年的各种专利文献的流水号,流水号后标的英文字母表示各种专利说明书的类别或该专利的法律状态。

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CN1348826A

C——发明专利授权公告CN1084638C

Y——实用新型专利授权CN2475414Y

D——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CN3100661D

五、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文献的核心,其主要作用,一是公开技术信息;

二是限定专利权的范围。

任何专利信息用户在检索专利文献时,最终要获取的也是这种全文出版的专利文件。

目前各国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已逐渐趋于一致,并形成了固定的格式,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

标头部分(扉页)、正文部分和权利要求部分。

1.扉页-专利文献著录项目

包括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公开日期、审查公告日期、批准专利的授权日期、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技术内容的摘要,以及具有代表性的附图或化学公式等,对享有优先权的申请,还有优先权的申请日、申请号及申请国等内容。

为便于识别各著录项目,便于计算机处理和检索,各著录事项前标有巴黎联盟专利局情报检索国际合作委员会(ICIREPAT)制定的国际标准代码INID(InternationallyAgreedNumbersfortheIdentificationofData),由括号及两位数字构成,现例举部分编号如下:

[11]文献号(或专利号) 

[21]专利申请号

[22]专利申请日期

[30]国际优先权案项目

[31]优先申请号

[32]优先申请日期

[33]优先申请国家

[40]公布日期

[51]国际专利分类号(Int.cl,右上角的阿拉伯数字代表<

<

国际专利分类表>

>

的版本)

[71]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

[72]发明人姓名

2.正文部分:

发明创造的全部技术信息通过正文部分公布于世,是技术信息的集中反映,也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部分,正文部分内容一般可划分为五个方面:

⑴前言:

发明背景介绍或专利权人介绍

⑵同类专利存在的问题

⑶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及其优点

⑷专利内容:

对原料、制造条件等的解释

⑸实例:

包括使用设备、原料制备、配方、生产条件、结果等

3.专利权限部分——权利要求(Claims权项)

一般是将发明的内容概括成若干条,第一条是总的介绍专利的主要内容,后几条是具体的内容。

它确定专利技术要保护的具体特征和范围,是法律信息的集中反映,也是处理专利纠纷的法律依据。

有的专利说明书还附有必要的简图和检索报告。

实际上,专利在申请、审查到专利权授予的过程中,说明书要经过几次修改,专利局在审查批准的过程中对几个不同版本的说明书都要编辑出版,主要有《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形式审查后)、《发明专利说明书》(经公告或授权,有重大修改后)和《实用新型》

第三节专利的分类方法

一、国际专利分类法(InternationalPatentClassification)

世界上很多国家有本国的专利分类法,但随着专利制度走向国际化,需要一种国际通用的专利分类法,是国际统一化、标准化管理专利IPC或IntCl,在编排、传递和查找专利说明书的过程中提供了方便。

目前有76个国家、4个国际性组织使用IPC分类法。

1968.9.10第一版,1975年起WIPO第二版修订,1980.1.1第三版,按规定5年修订一次。

目前使用的是第七版,标志为IntCL7。

一个完整的IPC分类号为五级,IPC形式为:

部(Section1-个字母);

大类(Class-2个数字);

小类(Subclass-1个字母:

除A、Z、I、O、U、X外);

主组(Group-1~3个数字)/分组(-除“00”外2~4个数字)。

IPC把涉及发明专利的整个技术领域的知识按等级结构,由大到小以递降的次序排列,分八个大部(Section,A、B、C、D、E、F、G、H)即八个分册。

国际专利分类(IPC)的部、大类、小类一览表

A:

人类生活需要(HumanNecessities)

A61:

医学或兽医学;

卫生学

A61B诊断;

外科;

鉴定

A61C牙科;

口腔或牙齿卫生

A61D兽医用仪器、器械、工具或方法

A61M将介质输入人体内或输到人体上的器械

B:

作业,运输(PerformingOperation,Transporting)

C:

化学,冶金(Chemistry,Metallurgy)

D:

纺织和造纸(Textiles&

Paper)

E:

固定构造(FixedConstructions)

F:

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MechanicalEngineering,Lighting,Heating,Weapons,Blasting)

G:

物理(Phisics)

H:

电学(Electricity)

比如:

人类生活需要---部

卫生学---大类

A61M:

将介质输入人体内或输到人体上的器械----小类

A61M16/00:

以气体处理法影响病人呼吸系统的器械-----主组S

A61M16/01•:

用于麻醉的----分组

A61M16/04•:

气管用插管----分组

A61M16/18•••:

麻醉剂的气化装置----分组

从IPC号上等级关系只能判断至主组,分组以下等级关系靠缩位圆点表示,最多有7个“•”,细分至12级。

用户可利用《IPC使用指南》(GuidetotheIPC)或《IPC关键词索引》(OfficialCatchwoodIndex)查找到检索主题词的主组号,再按IPC分类表的相应分册找到合适的分组号。

?

二、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分类法(InternationalDesignClassification)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只有2级:

大类、小类,其形式为:

大类(2个数字)—小类(2个数字)-产品系列号(一个字母+四个数字)。

24:

医疗和实验室设备

24-01:

医生、医院和实验室的固定器械和设备

24-01M0063麻醉面具

第四节其他

一、什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签署于1883年,当时只有11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到1884年7月7日生效时也只有14个成员国,经过100多年,到1985年1月止,已发展到97个成员国,我国1985年3月19日加人巴黎公约,适用斯德哥尔摩文本。

我国同时声明对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巴黎公约有关专利权保护的主要规定有:

(1)缔约国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其意思为,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的缔约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样地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即使对于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们在某一缔约国有住所或者有工商营业所,也应给予他们与国民相同的待遇。

(2)不同成员国对一项发明授于的专利相互独立。

其意思是一个缔约国授于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是不以其他国就同一发明所授予的专利为转移的。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对一项发明授予专利,其他国家没有义务就同一发明也授予专利。

(3)成员国家之间互相给予优先权。

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已经正式提出专利申请的任何人或者某权利继受人,从最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在一定时间(优先权期)内,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内容相同的申请的,应当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其成员国将该申请在第一国的申请日视为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

(4)实施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第五条规定,如果从申请日起满4年或从批准专利之日起满3年,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或没有充分实施其专利,专利局可以应有条件实施人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什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组织系统16个专门机构之一,1967年正式建立,1970年生效,总部设在日内瓦。

它是专门负责管理和协调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维护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鼓励发明创造沿动,推动技术的转移和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加强各国间的合作与发展,我国于1980年正式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三、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简称为PCT)是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

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现有成员60多个,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

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的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也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国际申请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国际检察单位检索已有技术并提出国际检索报告。

申请人要求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审查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

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的,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进人”国家阶段”,在“国家阶段”各国专利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和批准专利。

我国是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的,按照条约规定,一个国家在加人条约的同时,这个国家的专利局自动成为受理局。

条约还规定了成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条件,一个国家的专利局必须符合条件并经条约联盟大会指定才能作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目前,中国专利局已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的国际审查单位。

中文成为PCT的工作语言,我国加入PCT,加速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向国际标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我国专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与各国间的科技、经济贸易往来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PCT专利申请概述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简称“PCT”)签订于1970年,并于1978年生效。

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PCT,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时也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一、PCT国际专利申请包括:

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部分

1、PCT国际阶段

1)、受理专利申请和对专利进行形式审查;

2)、国际检索;

3)、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检索的目的是提供与该国际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该国际申请提供有关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审查意见。

经过国际检索、国际公布以及国际初步审查这一国际阶段之后,专利申请人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2、PCT国家阶段

相关PCT成员国审查决定PCT专利申请是否能获得该国的专利。

PCT申请人资格,条约各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都有权提出国际申请,因此,中国的国民(包括单位和个人,并且不论其居住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和居民(不论其国籍是否属于中国)都有权提出国际申请。

二、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好处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

1)、申请人可在“最迟时间”提出申请。

由于PCT申请可用本国文字(中文)提交,因此,申请人可在优先权期限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获得一份检索报告。

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检索报告。

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话)。

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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