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项目大件设备起重吊装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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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项目大件设备起重吊装管理规定.doc

PC工程项目大件设备起重吊装作业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EPC项目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总承包EPC项目范围内的现场大件设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1、吊装作业;使用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卷扬机、叉车、电动葫芦、升降机吊装设备进行的作业;

2、吊具、索具、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丝绳、滑轮、索环、轮箍挂钩等;

3、吊装设备的额定负载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4、起吊重量;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挂的提升机械的最大总重量;

5、作业半径;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之间的距离;

6、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起重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备吊装、其作业属危险作业、作业环境复杂、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必须由总包方与分包方共同把关、严格管理;

第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施工分包方祥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建设单位(监理)总包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慨况、受力计算、工机具及索具的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图及吊装平面布置图等、吊装过程中各种安全风险点及预控措施等等。

重大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条:

重大起吊作业、特殊作业、重要施工工序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总包方项目部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

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

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的大件吊装等;

4、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5、起吊危险品;

6、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

7、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移动及负荷试验;

8、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第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设置警戒隔离区、设置醒目的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

吊装过程必须设专人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做其它工作、并应确保起重信号清晰准确;

第十条:

起吊物件应拉淄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时应高出障碍物0.5Cm、下落应低速轻方、防止倾翻;

第十一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作业、必须作业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十二条:

吊起的物件不得在空中长期停顿、在空中短时间停顿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岗位;

第十三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认一切正常方可起吊;

第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壁雷装置;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清不吊;

3、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有活动件不吊;

5、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施工现场吊装光线不清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险品无可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物件未垫好或未包边(防止磨损钢丝绳)不吊;

9、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的物件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严禁起吊作业

1、当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或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室外吊装作业;

2、大雾、大雪、雷雨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和操听不见或看不清信号时、不得进行任何起吊作业;

3、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严禁进入危险区域;

4、严禁在运转的设备、管道及脚手架平台作为起重吊物的承力点、利用建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物件承力点时、应进行核算、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包括额定荷载、静载、运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性的测试、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起重机械的静、动负荷试验由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等部门监督进行、试验结果交监理、总包备案;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活可靠有效,轨道式起重机应安装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1、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起重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维修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荷载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止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每月至少都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装装置、制动器、离合器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头、控制器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路连接是否正常;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的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二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地区、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上应配置灭火器、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四章:

起重吊(索)具

第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要求逐件进行验收、经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和性能试验证书、经检验合格、正常使用的各种规格钢丝绳由使用部门统一在绳头100mm范围内涂色标记、并挂牌;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索具、吊具应统一建立台账、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起重工具检查及试验周期和安全要求应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起重机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及要求;

1、参加起重机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等均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2、起重机操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应能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

4、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明或将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

5、大型起重机械操作工两人同岗作业、禁止轮流值班、必须做到一人操作和一人监护;

第三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及在求

1、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照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书方可上岗独立指挥;

2、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指挥人员必须站在使起重要同司机能看清指挥信号的位置、当跟随负荷进行指挥时、应看清身后行走路线、并应随时指挥附载避开人员及障碍物;

4、指挥人员不能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6、凡是指挥大型起重机吊运物件、必须使用哨子和旗子指挥、对讲机只能作为辅助工具、不得直接用对讲机进行发布指挥信号;

7、在无法使用旗子和哨子视线不足等情况下,用对讲机作为起重吊装联络信号时、必须保证对讲机有足够的电源、讲话收听清晰、明确、如起重司机没有听到连续信号时、应停止确认、如因对讲机缺陷或故障、未能发出正确信号造成事故、将追究对讲机持有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包方项目管理部对分包施工单位重大起重吊装作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起重机安全检查应包括;

1、起重机械结构安全装置的检查:

目的是消除起重机械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活可靠;

2、起重作业安全检查:

主是是检查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是否能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施工;

第三十二条:

(一)以下情况需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

1、关链性吊装作业;

2、本规定明确须办理作业票的吊装作业;

(二)吊装作业票的审批

吊装作业单位制定完成起吊方案并填写起吊前安全检查单后、向项目部提出吊装作业票许可申请、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批;

(三)吊装作业票的取消

总包项目部吊装作业的安全人员发现吊装作业不能满足安全标准时、有权将吊装作业票取消、并告知吊装作业单位、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作业票被取消的原因;

(四)吊装作业票的时限

吊装作业票期限在审核起吊计划时确定、并应在作业票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从新办理作业票;

(五)吊装作业票的发放

吊装作业票一式叁份、第一联交作业现场负责人、第二联交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第三联由总包项目部保存;

(六)吊装作业票的关闭

吊装作业结束后、吊装作业负责人与作业票批准人须同时对作业票进行检查、确认吊装作业区域无安全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分别在作业票第一联上签字关闭;

(七)吊装作业村存档

吊装作业结束后、由项目部将已关闭的作业票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存档一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事业部、工程项目部负责监督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项目部有权应用时发出监察指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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