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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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建华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李炜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龚凌诸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 何泾渭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虞月荣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李文广

山东电力研究院锅检中心 肖世荣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王旭东

神华国华(北京)电力研究院 梁军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于江涛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 顾克宏

—31—

目录

1总则

(1)

2内部检验 (3)

3外部检验 (16)

4水(耐)压试验 (23)

5附则 (26)

附件A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 (27)

附件B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 (29)

附件C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定期检验范围 (30)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3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注1-1:

本规则中所涉及的锅炉级别引用《锅规》1.4规定。

注1-2:

自备电站和热电联产的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规定执行。

1.3基本要求

锅炉定期检验,是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1.3.1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

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锅炉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检验的期限。

1.3.2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含1年)需要恢复运行前。

1.3.3使用单位的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做好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3)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1.3.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1)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工作(注1-3),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2)检验机构收到并且受理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并且通知使用单位;

(3)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当根据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电站锅炉以及电站锅炉以外的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应当编制检验方案,必要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4)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检查确认使用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进行检验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登记机关报告;

(6)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时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具有可追溯性,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7)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见附件A,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见附件B],并且及时交付使用单位。

注1-3:

锅炉范围内管道(除本体内管道)的检验也可由取得动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1.4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2内部检验

2.1使用单位准备工作

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以及配合工作等事项。

2.1.1资料准备

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锅炉安装竣工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4)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附件及仪表校验、检定资料等;

(6)锅炉历次检查、修理资料;

(7)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8)锅炉日常使用记录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对于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还应当包括金属技术监督、热工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等资料;

(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

(10)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和定期能效测试报告;

(11)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

2.1.2检验现场准备工作

在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对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将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干净;

(2)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3)停炉后排出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冷却;

(4)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

(6)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

(7)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

2.1.3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

(1)内部检验开始前,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内部检验过程中,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检验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壳)、水冷壁进口环形集箱、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2.2检验方法

内部检验应当根据锅炉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宏观检(抽)查、壁厚测量、几何尺寸测量、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垢样分析和强度校核等方法进行。

2.3资料查阅

检验人员应当对锅炉的资料进行查阅。

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当对本规则2.1.1规定的资料进行全面查阅;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查阅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2.4电站锅炉内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

2.4.1锅筒

(1)抽查表面可见部位,是否有明显腐蚀、结垢、裂纹等缺陷;

(2)抽查内部装置,是否完好;抽查汽水分离装置、给水装置和蒸汽清洗装置,是否有脱落、开焊现象;

(3)抽查下降管孔、给水管套管以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汽水引入引出管孔、安全阀管孔等,是否有明显腐蚀、冲刷、裂纹等缺陷;

(4)抽查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水汽取样管、加药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管孔是否有堵塞;

(5)抽查内部预埋件的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

(6)检查人孔密封面,是否有划痕和拉伤痕迹;检查人孔铰链座连接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

(7)抽查安全阀管座、加强型管接头以及角焊缝,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

(8)抽查锅筒与吊挂装置,是否接触良好;吊杆装置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匀;支座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

2.4.2水冷壁集箱

(1)抽查集箱外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

(2)抽查管座角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

(3)抽查水冷壁进口集箱内部,是否有异物堆积、明显腐蚀,排污(放水)管孔是否堵塞,水冷壁进口节流圈是否有脱落、堵塞、明显磨损;对于内部有挡板的集箱,抽查内部挡板是否开裂、倒塌;

(4)检查环形集箱人孔和人孔盖密封面,是否有径向划痕;

(5)抽查集箱与支座,是否接触良好,支座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抽查吊耳与集箱连接焊缝,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6)调峰机组的锅炉,还应当对集箱封头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集箱封头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抽查比例一般为10%%,管座角焊缝抽查比例一般为1%,必要时进行超声检测;条件具备时,应当对集箱孔桥部位进行无损检测抽查。

注2-1:

水冷壁系统分配(汇集)器的检查参照水冷壁集箱的要求进行。

2.4.3水冷壁管

(1)抽查燃烧器周围以及热负荷较高区域水冷壁管,是否有明显结焦、高温腐蚀、过热、变形、磨损、鼓包,鳍片是否有烧损、开裂,鳍片与水冷壁管的连接焊缝是否有开裂、超标咬边、漏焊,对水冷壁管壁厚进行定点测量;割管检查内壁结垢、腐蚀情况,测量向火侧、背火侧垢量,分析垢样成分;

(2)抽查折焰角区域水冷壁管,是否有明显过热、变形、胀粗、磨损,必要时进行壁厚测量;抽查水平烟道,是否有明显积灰;

(3)抽查顶棚水冷壁管、包墙水冷壁管,是否有明显过热、胀粗、变形;抽查包墙水冷壁与包墙过热器交接位置的鳍片,是否有开裂;

(4)抽查凝渣管,是否有明显过热、胀粗、变形、鼓包、磨损、裂纹;

(5)检查冷灰斗区域的水冷壁管,是否有碰伤、砸扁、明显磨损等缺陷,必要时进行壁厚测量;抽查水封槽上方水冷壁管,是否有明显腐蚀、裂纹,鳍片是否开裂;

(6)抽查膜式水冷壁吹灰器孔、人孔、打焦孔以及观火孔周围的水冷壁管,是否有明显磨损、鼓包、变形、拉裂,鳍片是否有烧损、开裂;

(7)抽查膜式水冷壁,是否有严重变形、开裂,鳍片与水冷壁管的连接焊缝(重点检查直流锅炉分段引出引入管处嵌装的短鳍片与水冷壁管的连接焊缝)是否有开裂、超标咬边、漏焊;

(8)抽查起定位、夹持作用的水冷壁管,是否有明显磨损,与膜式水冷壁连接处的鳍片是否有裂纹;

(9)抽查水冷壁固定件,是否有明显变形和损坏脱落;抽查水冷壁管与固定件的连接焊缝,是否有裂纹、超标咬边;

(10)检查炉膛四角、折焰角和燃烧器周围等区域膜式水冷壁的膨胀情况,是否卡涩;

(11)抽查液态排渣炉或者其他有卫燃带锅炉的卫燃带以及销钉,是否有损坏,出渣口是否有析铁,出渣口耐火层和炉底耐火层是否有损坏;

(12)抽查沸腾炉埋管,是否有碰伤、砸扁、明显磨损和腐蚀;抽查循环流化床锅炉进料口、返料口、出灰口、布风板水冷壁、翼形水冷壁、底灰冷却器水管,是否有明显磨损、腐蚀;抽查卫燃带上方水冷壁管及其对接焊缝、测温热电偶附近以及靠近水平烟道的水冷壁管等,是否有明显磨损。

注2-2:

余热锅炉蒸发受热面管参照水冷壁管的要求进行检查。

2.4.4省煤器集箱

(1)抽查进口集箱内部,是否有异物,内壁是否有明显腐蚀;

(2)抽查集箱短管接头角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

(3)抽查集箱支座,是否完好并且与集箱接触良好;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抽查吊耳与集箱连接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

(4)抽查烟道内集箱的防磨装置,是否完好,集箱是否有明显磨损。

2.4.5省煤器管

(1)必要时,测量每组上部管排、弯头附近的管子和存在烟气走廊附近管子的壁厚;

(2)抽查管排平整度以及间距,管排间距是否均匀,是否有烟气走廊、异物、管子明显出列以及明显灰焦堆积;

(3)抽查管子和弯头以及吹灰器、阻流板、固定装置区域管子,是否有明显磨损,必要时进行壁厚测量;

(4)抽查省煤器悬吊管,是否有明显磨损,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

(5)抽查支吊架、管卡、阻流板、防磨瓦等是否有脱落、明显磨损;防磨瓦是否转向,与管子相连接的焊缝是否开裂、脱焊;

(6)抽查低温省煤器管,是否有低温腐蚀;

(7)抽查膜式省煤器鳍片焊缝,两端是否有裂纹。

2.4.6过热器、再热器集箱和集汽集箱

(1)抽查集箱表面,是否有严重氧化、明显腐蚀和变形;

(2)抽查集箱环焊缝、封头与集箱筒体对接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3)条件具备时,对出口集箱引入管孔桥部位进行超声检测;

(4)抽查吊耳、支座与集箱连接焊缝和管座角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5)抽查集箱与支吊装置,是否接触良好;吊杆装置是否牢固;支座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

(6)抽查安全阀管座角焊缝以及排气、疏水、取样、充氮等管座角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7)对9%~12%Cr系列钢材料制造集箱的环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以及超声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10%并且不少于1条焊缝;环焊缝、热影响区和母材还应当进行硬度和金相检测抽查,同级过热器和再热器进口、出口集箱环焊缝、热影响区和母材至少分别抽查1处。

2.4.7过热器和再热器管

(1)抽查高温出口段管子的金相组织和胀粗情况,必要时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2)抽查管排间距,是否均匀,是否有明显变形、移位、碰磨、积灰和烟气走廊;对于烟气走廊区域的管子,检查是否有明显磨损,必要时进行壁厚测量;

(3)抽查过热器和再热器管,是否有明显磨损、腐蚀、胀粗、鼓包、氧化、变形、碰磨、机械损伤、结焦、裂纹,必要时进行壁厚测量;

(4)抽查穿墙(顶棚)处管子,是否有碰磨;

(5)抽查穿顶棚管子与高冠密封结构焊接的密封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

(6)抽查吹灰器附近的管子,是否有裂纹和明显吹损;

(7)抽查管子的膨胀间隙,是否有膨胀受阻现象;

(8)抽查管子以及管排的悬吊结构件、管卡、梳形板、阻流板、防磨瓦等,是否有烧损、脱焊、脱落、移位、明显变形和磨损,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损伤管子等情况;

(9)核查氧化皮剥落堆积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是否有氧化皮剥落严重堆积情况;

(10)抽查水平烟道区域包墙过热器管鳍片,是否有明显烧损、开裂。

2.4.8减温器(注2-3)和汽-汽热交换器

(1)抽查减温器筒体表面,是否有严重氧化、明显腐蚀、裂纹等缺陷;

(2)抽查减温器筒体环焊缝、封头焊缝、内套筒定位螺栓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3)抽查吊耳、支座与集箱连接焊缝和管座角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4)抽查混合式减温器内套筒以及喷水管,内套筒是否有严重变形、移位、裂纹、开裂、破损,固定件是否有缺失、损坏;喷水孔或者喷嘴是否有明显磨损、堵塞、裂纹、开裂、脱落;筒体内壁是否有裂纹和明显腐蚀;

(5)抽芯检查面式减温器内壁和管板,是否有裂纹和明显腐蚀;

(6)抽查减温器筒体的膨胀,是否有膨胀受阻情况;

(7)抽查汽-汽热交换器套管或者套筒外壁,是否有裂纹、明显腐蚀、氧化,抽查进口、出口管管座角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条件具备时,抽查套筒式汽-汽热交换器套筒内壁以及芯管外壁是否有裂纹。

注2-3:

本规则所指的减温器包括过热器之间的减温器、再热器之间的减温器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上的减温器。

2.4.9外置式分离器、汽水(启动)分离器和贮水罐(箱)

(1)抽查筒体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裂纹;

(2)抽查汽水切向引入区域筒体壁厚,是否有冲刷减薄;

(3)抽查封头焊缝、引入和引出管座角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4)抽查筒体与吊挂装置,是否接触良好,吊杆装置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匀;支座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

2.4.10锅炉范围内管道(注2-4)和主要连接管道(注2-5)

(1)抽查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和主要连接管道,是否有严重氧化、明显腐蚀、皱褶、重皮、机械损伤、变形、裂纹;抽查直管段和弯头(弯管)背弧面厚度,最小实测壁厚是否小于最小需要厚度;

(2)抽查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和主要连接管道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3)抽查安全阀管座角焊缝以及排气、疏水、取样等管座角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4)对蒸汽主要连接管道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以及超声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1%,并且不少于1条焊缝,重点检查与弯头(弯管)、三通、阀门和异径管相连接的对接焊缝;对蒸汽主要连接管道弯头(弯管)背弧面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弯头(弯管)数量的1%,并且不少于1个弯头(弯管);

(5)对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以及超声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10%,并且各不少于1条焊缝,重点检查与弯头(弯管)、三通、阀门和异径管相连接的对接焊缝;对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弯头(弯管)背弧面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弯头(弯管)数量的10%,并且各不少于1个弯头(弯管);

(6)对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和弯头(弯管)进行硬度和金相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对接焊接接头数量和弯头(弯管)数量的5%,并且各不少于1点;对于9%~12%Cr钢材料制造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和蒸汽主要连接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和弯头(弯管)进行硬度和金相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对接焊接接头数量和弯头(弯管)数量的10%,并且各不少于1点;

(7)对主给水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以及超声检测抽查,一般各不少于1条焊缝,重点检查与弯头(弯管)、三通、阀门和异径管相连接的对接焊缝;对主给水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弯头(弯管)背弧面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一般各不少于1个弯头(弯管);

(8)抽查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和主要连接管道支吊装置,是否完好牢固,承力是否正常,是否有过载、失载,减振器是否完好,液压阻尼器液位是否正常,是否有渗油现象;

(9)已安装蠕变测点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核查蠕变测量记录,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10)调峰机组锅炉范围内管道和主要连接管道,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验比例。

注2-4: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定期检验范围见附件C。

注2-5:

主要连接管道包括锅炉各段受热面集箱、锅筒、汽水(启动)分离器、汽-汽热交换器之间的连接管道;汽水(启动)分离器与分离器储水箱之间的连接管道;分离器储水箱与锅炉蒸发受热面进口之间的循环管道;喷水减温器喷水调节阀(不含)与减温器筒体之间的连接管道等。

2.4.11阀门

(1)抽查阀门阀体外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裂纹、泄漏和铸(锻)造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2)必要时,抽查阀体内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冲刷、裂纹和铸(锻)造缺陷,密封面是否有损伤。

2.4.12炉墙和保温

(1)抽查炉顶密封结构,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积灰;

(2)抽查炉墙、保温,是否有破损、明显变形等缺陷;

(3)抽查炉内耐火层,是否有破损、脱落等缺陷。

2.4.13膨胀指示装置和主要承重部件

(1)抽查膨胀指示装置,是否完好,指示是否正常,方向是否正确;

(2)抽查大板梁,是否有明显变形;首次检验抽查大板梁挠度,是否大于大板梁长度的1/850,以后每隔5万小时检查一次;

(3)抽查大板梁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4)抽查承重立柱、梁以及连接件,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损伤,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防腐层是否完好;

(5)抽查锅炉承重混凝土梁、柱,是否有开裂以及露筋现象;

(6)抽查炉顶吊杆,是否有松动、明显过热、氧化、腐蚀、裂纹。

2.4.14燃烧设备、吹灰器等附属设备

(1)抽查燃烧室,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结焦和耐火层脱落;

(2)抽查燃烧设备,是否有严重烧损、明显变形、磨损、泄漏、卡死;燃烧器吊挂装置连接部位是否有裂纹、松脱;

(3)抽查吹灰器以及套管,是否有明显减薄,喷头是否有严重烧损、开裂,吹灰器疏水管斜度是否符合疏水要求。

2.4.15首次内部检验的特殊要求

首次内部检验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

(1)锅炉各部件、各部位的应力释放情况、膨胀协调情况;

(2)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缺陷的变化情况;

(3)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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