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请休假管理办法1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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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请休假管理办法1Word文档格式.doc

制定

復核

復核日期

核准

核准日期

1、總則

1.1目的

爲使員工在請假及休假時有所依循,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1.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員工之例假、休假、帶薪年休假之各種假日。

1.3休假之原則

1.3.1请假應以不妨礙工作為原則。

1.3.2例假及国定假日公司可依实际生产需要予以调班、调休或给薪加班。

1.3.3相關假別申請需經人事課復核假別無誤後方可交權責主管核准有效。

2、工時及休息日

2.1例假

2.1.1上班时间,公司实行五天八小时制度。

2.1.2員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休息日。

2.2.休息日之變更

若應經營需要調整例假日,員工得極力配合公司之統一排定調休方式。

3、法定假日

3.1國家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全體公民放假之節日.

3.1.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3.1.2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1.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節當日)

3.1.4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3.1.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日)

3.1.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節當日)

3.1.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1.8三八婦女節,放假半天(只限女性同仁)。

4、帶薪年休假

4.1帶薪年休假享受前提: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4.2年休假享受天數:

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者,按規定享有年休假7天;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者,按規定享有年休假14天。

員工需出具經勞動部門認定之就業記錄,企業方可依此計累計時間。

  

4.3年休假统计期为每年度1/1~12/31日。

4.4停薪留職員工在此期間不予計算年資,亦不計算年休假。

4.5帶薪年休假之計算公式=(當年度剩余月數÷

12個月×

當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數),核算出數字不足一整天不予計算。

員工若是年度中途破月到職者,破月為上半月則計算為一整月,破月為下半月則不予計算,自次月起計算。

(例:

1.張三2007/08/11日到職,需於次年8月12日才可以享有年休假,08年休假天數則=4/12*5=1天)2.該員09/01/01~09/12/31日可享受年假5天,依此類推)

4.6帶薪年休假之工資 

4.6.1員工帶薪年休假期間工資照給。

4.6.2年休假應依每季度請休規則於每年12月31日前休完,不得延後使用。

4.7年休假的申請及核准

4.7.1帶薪年休假最小申請單位為4H,年假請休規則如下圖:

月份年假總天數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7天

2

1

14天

4

3

4.7.2請假在3天(含)以上的休假申請,提出时间必须于每年度11/01之前。

且连续休假超過3天(含)的人数,不得多於本单位人数的1/4,所有休假须在主管考量生产任务及运作许可下,方得核准。

 

4.7.3请假时须提出职务代理人,本人應將其工作上有關事項,向職務代理人交待清楚,方得離開。

5、請假

5.1假別

5.1.1公司員工請假共有12種假別:

病假、婚假、喪假、産假、工傷假、公假、哺乳

假、年休假、停薪留職假、調休假、事假。

5.2病假

5.2.1因病未住院者請假規定

5.2.1.1因病未住院病假全年不得超過16天;

試用期內人員每月不得超過3天(含)。

病假以2H為最小計算單位

5.2.1.2中途到職人員按月折算病假天數。

5.2.1.3凡申请病假一天(含)以上须取得县级(含)或正规私立医院的诊断证明,该证明应

休假日完成后,于次日内交人事單位附于请假卡上,延期缴交相关证明以事假处理。

5.2.1.4请病假凡出具医院证明的扣底薪但不扣全勤。

5.2.2因病住院者,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辦理請假規定:

5.2.2.1實際工作年限連續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患病需住院治醫,醫療期為:

3個月。

5.2.2.2實際工作年限連續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不含)患病需住院治醫,醫療期為:

6個月。

5.2.2.3實際工作年限連續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不含)患病需住院治醫,醫療期為:

12個月。

5.2.2.4實際工作年限連續在20年以上,醫療期為:

24個月。

5.2.2.5超過前項規定之期限,以事假或帶薪年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與公司解除合同。

5.3工傷假

5.3.1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依市級(含)以上醫院(緊急狀況可個案處理)出具之所需日數,給予工傷假期。

但因違反交通規則之上下班受傷及在廠內違反操作安全規定而受傷者,概不以公傷處理。

5.3.2工傷假期滿,經醫師證明已恢復體能可擔任適當職務者,應即自動上班,遵從公司調派工作並支領原薪資,如不遵從調派或無故拖延者,以記過論處,情節嚴重者一律予以違紀辭退。

5.3.3員工一旦受傷應及時通知其直屬主管,工傷需在1個工作日內由工傷事故單位負責人填寫<

<

安全事故申報單>

>

,經部門經理以上主管簽字,總經理簽核後,送人事單位存查。

5.3.4工傷之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之報銷,悉依政府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

5.3.5工傷假休假期間如遇假日,不另補假。

5.3.6工傷假於就診時,總務課人員或單位主管應予陪同,若工傷者私下就診而未有總務課人員或單位主管陪同時,則公司得以判定為病假。

5.4婚假

5.4.1請假規定

5.4.1.1公司正式聘用之員工達到法定婚齡者,可申請婚假。

但試用期內員工不享有婚假。

5.4.1.2正常婚假3天,女滿20周歲(含)以上,男滿22周歲(含)以上為正常婚假。

5.4.1.3晚婚假10天,女滿23周歲(不含)以上,男滿25周歲(不含)以上為晚婚(含節假日)。

5.4.1.4婚假以一次請足為原則且應於一個月內休完,否則視同放棄。

婚假期間如遇假日,不另補假。

5.4.1.5員工申請婚假應於申請前或婚假結束後第1個工作日向人事單位提供結婚證明,不能提供結婚證明者,所請假期按事假處理。

5.4.1.6員工結婚證明領取日期必須為在我公司滿試用期後方可申請我公司婚假。

相應婚假最遲應於結婚證明領取後6個月內申請完畢,否則則視為自動放棄處理。

5.5產假

5.5.1請假規定及費用報銷

5.5.1.1根據國家法規有關女性員工保護條例規定,公司對於到職超過六個月的正式聘用之女性員工,且已達到法定婚齡之已婚女性員工凡屬計劃生育者,並出據結婚證、准生証、及醫院子女出生證明,可申請產假。

5.5.1.2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含節假日),產後假75天(含節假日);

難產者(含剖腹產)增加產假15天(需由醫院出具難産證明),多胞胎生育者每增加一胎,產假增加15天。

5.5.1.3對於已婚女性員工凡屬計劃生育者流產,公司作如下規定:

對到職超過六個月的已婚女性員工妊娠三個月以上的流產,公司給予14天的流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下的流產,得申請病假。

以上須提供結婚證明及市級醫院或婦保醫院出具之有關證明。

5.5.1.3產假以日為計算單位,須一次休完。

產假期間如遇假日,不另補假。

5.5.1.4若未達法定年齡或無法出據公家單位證明而生產之女性員工,則不得申請產假,但得以其他假別抵充之。

5.5.1.5員工晚育年齡超過28周歲(含),産假增加30天。

5.5.1.6公司男性員工配偶生育時,可享受陪産假2天,薪資照發,但須在产后7天内休完并提供醫院出生證明。

5.5.1.7醫藥費用報銷範圍:

在懷孕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用以及在生産時所發生的檢查費/住院費用,依照,《昆山市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由公司至社保機構代為報銷費用,其中生育保險基金為社保機構對公司的補償;

若費用超出社保補償範圍,由個人自行承擔。

若因生産時所感染的其他疾病所産生的醫藥費用公司不予報銷。

5.5.1.8產假期間薪資發放標准按《薪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當地政策法規辦理。

5.6.喪假

5.6.1喪假請假規定:

5.6.1.1員工父母、配偶、子女喪亡,給予三天全薪喪假。

5.6.1.2員工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喪亡,給予一天全薪喪假。

5.6.1.3喪假以日為計算單位,可分次或一次請足,但必須在百日內休完,否則視同放棄。

5.6.1.5員工申請喪假應於申請前或假期結束後第1個工作日提交政府部門核發的死者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复印件即可)及與死者關係證明文件。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者,所請假期按事假處理。

5.7.公假

5.7.1公假規定

5.7.1.1員工若參加公司有關之會議、教育訓練、參訪及技能檢定或其它事項,當天可以住返人員,需於外出前1天至管理部人事單位填寫請假卡。

5.7.1.2員工若因公外出連續超過2天(含),需於外出前1天填寫『出差申請單』。

5.7.1.3其他法令規定應公假之事由。

5.7.1.4公假期間適逢例假及休假日,則不另行補假。

5.8哺乳假規定及給薪標准

5.8.1自產假結束后,正常上班每日給1H哺乳假,期限為:

生育一年內(含節假日)。

5.8.2每日1H不可以累計使用,不可計發加班費,未休部份則視為自動放棄處理。

5.8.3薪資正常發放。

5.9年休假

依本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6.0調休假

責任制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加班時數可由部門主管同意後安排補休,『請假卡』填寫為調休

假,調休假以有薪假給付,最小計算單位為2H,不足兩小時以兩小時計,每月最多只能調24H,

可調休時數統計時間為每年度1/1日~12/31日,跨年度則自動清零重新開始統計。

支領加班費用之員工不得申請調休假,僅可因產能不足原因由部門主管安排調班。

6.1停薪留職

6.1.1凡本公司正式員工因特殊原因須請假,在年休假、病、事假均已請完之情況下,可申請停薪留職。

這種假別不是員工應有的福利,必須在公司生產許可的前提下,並應事先經部門主管核准為限。

6.1.2停薪留職最小申請單位為30天,停薪留職為連續性的請假,期間若遇假日,並計。

復職後,再遇狀況需要請假,亦自動轉為停薪留職假。

6.1.3申請停薪留職,必須事先填寫『人事異動通知單』,附上書面『停薪留職申請書』及佐證

資料,循正常流程核准。

在停薪留職期滿,回公司上班時(提前復職時亦同),需要填寫『人事異動通知單』證明復職,循正常流程核准。

6.1.4員工在停薪留期間,該職缺不得另覓新人補位,如員工復職在工作安排有困擾時,部門主管得要求原停薪留職者轉任其它職位。

在不減少原留職停薪前薪資之情況下,復職者不得拒絕就任新職。

6.1.5逾停薪留職未復職者視同自動離職,所屬部門應填寫『辭退申請書』以完成正式解雇手續。

6.1.6員工停薪留職期間年資不予計算,但前後年資可合並計算。

計算年終獎時,停薪留職期間年資不予計算。

6.1.7停薪留職期間,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公司不予繳納,公司可以代辦,但需個人事先將應繳

全額繳至公司後方可代辦。

6.1.8員工停薪留職期間亦可申請離職,離職程序依公司規定流程本人至公司親自辦理。

6.2事假

6.2.1請假規定

6.2.1.1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須先請年休假,如無年休假或上述假別無相關証明者,得請事假。

請事假時段不計算薪資,以2H為最小計算單位,不足2H以兩小時計。

6.2.1.2全年不得超過14天(含),每月不得超過5天。

試用期內人員每月不得超過2天(含)。

6.2.1.3全年事假天數若有超出,由所在部門主管以簽呈方式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注:

應屆生在7月01日前返校論文答辯時間不含在全年事假天數內)

6.2.1.4中途到職人員按月折算事假天數。

6.2.1.5请事假需要扣全勤与底薪。

7、請假方式

7.1員工請假應事先到管理部人事單位填寫『員工請假卡』,並將核准后的請假卡交還至人事單位備查。

7.2.員工在同一年度請假,需用同一張『員工請假卡』,以備年底考核﹔如有遺失需參照刷卡記錄進行補全。

7.3『員工請假卡』必須由人事課發出並加蓋”人事專用章”,單位或個人另行制作部份一律不予

承認。

8、請假手續

8.1請假說明

8.1.1員工請事假、病假、調休以[2H]爲最小計算單位,不足2H者,以2H計算,因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但不足半小時者,以2H計,曠工以[4H]爲計算單位,不足4H者,以4H計算;

婚假、喪假、産假、工傷假、均以[8H]爲計算單位,不足8H者以8H計算。

8.1.2員工未經請假而擅離崗位或未經核准續假而不到職者,除因臨時發生急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確實並經理級以上主管核准者外,均以曠工論處。

8.1.3如申請假期結束后仍不能出勤者,須辦理續假手續。

同時請假單之核准需依累計前后請假時數辦理。

若申請假期結束前出勤者,須至人事單位辦理銷假手續,並於請假單上修正實際請假起訖日期,並經權責主管核准后送人事單位辦理。

8.1.4員工全年請假日數的計算,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職者按比例遞減。

請假日數超過各種假別最高規定日數者,須附簽呈報核准,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8.1.5員工請假理由不充分時,單位主管斟酌情形不予給假、縮短假期或延期給假。

8.1.6員工如捏造請假事由,矇騙主管給假者,視同曠工且記大過乙次。

其直屬主管如包庇或不查,應記大過乙次懲處。

8.2員工請假,及其給假日數、原因及應檢附之相關證件等說明如『員工請假規定一覽表』

9、請假核決權限

9.1依職請假時間不同,權限如下:

9.1.1請假時間8H(含)以下,由課級主管核准。

9.1.2請假時間24H(含)以下,由理級主管核准。

9.1.3請假時間24H以上,由總經理核准。

9.1.4理級以上人員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10、補充法

本辦法未盡規定之事項,悉依政府相關法令或本公司其他人事管理辦法。

11、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件資料:

IST-HR006-01【員工請假卡】

IST-HR006-02【請假規定一覽表】

IST-HR006-03【停薪留職申請書】

IST-HR006-04【辭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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