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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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天津理工大学事业发展规划。
(八) 定编依据应以上述文件为主要依据,其他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的单项配编要求只作参考。
第四条编制管理原则
(一) 按需定编原则。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按照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核定编制。
(二) 总量控制原则。
人员编制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人员编制数额内。
编制管理由学校总量控制,各单位设置岗位和录用人员应在学校下达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三) 突出重点原则。
核定编制应优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科研项目、主干课、基础课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同时对基础学科、急需发展的学科进行重点扶持,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四) 相对稳定原则。
规划编制核定后,一般不做变动。
根据学校发展的年度实际情况可适度进行调整。
(五) 动态管理原则。
人员编制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编制分类和范围划分
编制类型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专职科研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非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三类。
第五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依照国家和天津市制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
(一)按职能和任务分类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分为教师、教学辅助、党政管理和工勤四类。
1.教师编制:
指为完成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1) 教学编制:
指直接从事本科生教学与研究生培养和兼职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编制。
(2)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
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
指为完成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和电化教育等工作,以及其他技术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3. 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指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4. 工勤技能人员编制:
指党政管理部门和学院(直属单位)配备的从事基础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5. 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指包括学报编辑部、档案馆、国际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等直属机构的事业性人员编制。
(二)按性质和管理模式分类
学校建立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分为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两类。
1. 固定编制:
指按学校教育教学事业需要所确定的相对稳定的人员编制。
在核定各类岗位时,以固定编制为依据。
2. 流动编制:
指按学校教育教学事业需要所确定的使用相对灵活的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分别核定到各单位。
流动编制主要应用于以下人员:
(1)承担主干课程教学任务的返聘教师,包括教学岗位需要较长时间聘用的退休教师、校外教师。
(2) 为完成学校专项工作聘请的校内外高级专家。
(3)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或在某个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在学校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者。
(4)其他人员。
第六条专职科研编制
专职科研编制是指经国家或天津市批准成立的科学研究机构中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编制。
第七条附属单位编制(非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附属单位编制是指学校中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管理,逐步社会化或部分社会化的生活后勤服务单位、承担公益性服务单位的人员编制,以及改制后学校实行资产管理的企业等聘用原事业编制人员所占用的编制。
包括:
(一) 后勤服务单位人员编制,如教工学生食堂、绿化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编制,以及学生公寓人员编制;
(二) 承担公益性服务的人员编制,如校卫生室的人员编制;
(三) 其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人员编制;
(四) 校办产业所属的企业及产品研发人员编制。
第三章编制核定方法
第八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核定方法
学校依据核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生员比和生师比等主要指标,以折合在校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按教育部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同类高校的核编情况,核定学校各类编制数。
(一)指标依据和控制比例
1.折合在校生人数计算办法
折合在校生人数按各类学生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
按照学校发展的要求,暂定博士生1:
3;
硕士生1:
2;
本专科生1:
1;
二学位生1:
0.3O夜大生、成教学生、函授生,专业学位硕士生和国际合作培养的研究生暂时不作为折算依据。
在进行年度编制核定时,除考虑当年度招生人数外,应兼顾未来的发展,一般按照连续年份的平均值作为核定编制的依据。
2.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任教师编制核定指标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以生员比来进行控制。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暂以生员比9:
1作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测算依据。
全校专任教师编制按照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优秀标准(生师比<16:
1)核定,专任教师包括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学需要外聘的教师。
3.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定编比例
教师编制:
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60%左右。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
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5%以内。
教学辅助人员编制:
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0%以内。
管理人员编制:
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5%以内。
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5%以内。
工勤技能人员编制:
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5%以内。
(二)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核定方法
1. 教师编制的核定办法(见附件1)。
2. 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的核定办法(见附件2)。
3. 管理人员编制的核定办法(见附件3)。
第九条专职科研编制的核定方法(见附件4)。
第十条附属单位编制(非教育规模编制)的核定方法
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应占用附属单位编制,由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经济指标任务,按照实际需要核定编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企业化管理单位自行招聘编外人员(应向人事处备案)不纳入学校附属单位编制(非教育规模编制)。
第六章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的编制管理工作由校定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事处与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科技处协作实施。
第十二条人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核定全校总编制以及各类人员编制总体方案。
在全校编制总数中预留5%左右的校控编制,用于满足学校发展过程中人才引进和工作调整的需要。
第十三条人事处会同各归口分管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编制限额,按照各学院(直属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将编制指标分解至各单位。
(一) 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全校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二) 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的核定工作。
(三) 科技处负责专职科研编制的核定工作。
(四)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五) 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党政管理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六) 其他类别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由人事处汇总后,建立编制分解明细表和相关说明经学校分管领导审阅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尔后将编制计划下达到各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每4年集中核定一次编制,每年12月依据学生规模情况进行局部调整。
校内各部门均以核定编制数为依据进行人员的调整和聘用(包括返聘、外聘)。
聘用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超编、缺编的管理
各类人员编制的合理配置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人员编制的使用和管理,不断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之与事业发展协调统一,趋于合理。
(一)学校对人员编制实施宏观调控,每年对各单位超编或缺编情况进行核算,按核定编制内实际上岗人员的岗位规模计发工资和津贴。
缺编单位的缺编率应控制在20%以内;
超编单位的超编人员原则上由学院和部门自筹资金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因机构合并造成的人员超编,在一定时期内学校给予适当照顾。
(二) 人员超编或缺编率将作为学校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超编和缺编率的计算方法=(定编数-现有人员数)/定编数。
认定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三) 超编单位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暂不计入超编人数。
(四) 缺编单位必须分年度制订进人计划并报学校审批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逐年补充,并且每年补充的人员数不得超过缺编数的30%。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包括返聘退休人员)或落实专项工作需要聘用定编人数以外的人员时,应首先进行编制的申请工作,待编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开聘用程序。
第十八条编制管理工作程序框图
第六章相关说明
年度
工作
日常
第十九条在职国内学习、规定时间内的公派短期出国进修和访问学者等人员,均计入本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下列人员不占单位编制,但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一) 精神病患者或患有其他不可治愈疾病人员;
(二) 学校批准的内退人员;
第二十一条为了提高用人效益,流动编制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
学校提倡各单位使用流动编制,充分利用各类人力资源。
鼓励和支持聘请校外教师及离退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或从在读的硕士研究生中聘用助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起施行。
原津理工人事〔2005〕25号文件即行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教师编制核定办法
2. 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核定办法
3. 管理人员编制核定办法
4. 专职科研编制核定办法
教师编制核定办法
教师编制的测算和核定主要根据:
学生培养计划设定的公共课需要的教师人数;
学院折合在校生人数和生师比核定的专业教师人数;
教学、科研和公益工作量定额。
以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为依据,以往年实际发生的教学、科研和公益工作量作为参考。
一、学院(直属单位)专业教师编制测算办法
按照学院(直属单位)生师比进行测算。
J工
B
,为专业教师定编人数;
X为学院折合在校生人数(含研究生
专业名称
设计艺术类
工科类
理科类
文科、外语科类
管理经济类
专业类型系数(B)
15
18
21
24
25
和二学位学生折算后的在校生数);
3为专业类型系数(见表一)。
表一:
专业类型系数详表
二、公共课和跨学院学科基础课教师编制测算办法
公共课(含公共选修课)和跨学院学科基础课教师编制的主要依据是教学工作量,核编的教学工作量以本科生的理论课和实验课标准学时之和计算。
公共课和跨学院学科基础课(含实践环节)按每承担360学时核定教师编制1人。
研究生公共课和跨学院学科基础课教师编制测算时,应将研
究生折算为折合在校生人数后,再按上述办法计算编制。
1
金工实习编制的工作定额按照每学年34周,每周5天,每人负责指导15名学生计算,即:
34x5x15=2550人天数。
电工、电子工艺实习编制的工作定额按照每学年34周,每周5天,每人负责指导25名学生计算,即:
34x5x25=4250人天数。
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测算办法
按照现有在校学生人数,以生师比200:
1核定总编制人数,其中,全校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暂按生师比300:
1核定编制人数,并分解到各学院。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包含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本科生和研究生政治辅导员。
2
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核定办法
一、 实验技术人员编制(含技术工编制)
(一) 实验教学管理
构建网络平台实行实验选课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管理的工作定额为100000人时数;
未实行实验网络选课单位的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定额为140000人时数。
(二) 实验室一般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下)的维护和管理编制计算公式为:
一般仪器设备总值(万元)/300(万元)。
(三) 实验室大型教学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的维护和管理编制计算公式为:
。
=郭也
台E
其中:
E为额定机时一般为2700小时/年;
W为基本维护机时,每台120小时/年;
S为实际使用机时,不含维护保养机时(若s=o,则C=0)。
每个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编最多不超过3人,以上计算方法仅在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中使用。
二、 图书资料人员编制(含技术工编制)
图书馆资料人员编制核定的依据为折合在校生人数,按照生员比200:
1的标准进行核定。
返聘人员(流动编制)纳入编制
控制数。
学校依照上述标准进行实验技术和图书资料人员编制的宏观测算,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行工作量跟踪,以确定实际需要的编制人数。
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的考核纳入学院的考核体系之中。
工作要求:
实验技术人员应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提高设备利用率。
3
管理人员编制核定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一) 学校党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5%左右,其中校机关管理人员编制比例约10%,学院(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比例约5%。
(二) 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不占管理人员编制。
二、 校机关职能部门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根据推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际需要设定具体岗位,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需求的情况下,按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核定。
注:
首次聘用的本轮聘期党政管理机构允许根据上岗情况核定一定量的流动编制,但应通过自然减员甚至分流等措施逐年使党政管理人员数量和结构趋于合理。
三、 学院(直属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一) 处级党政干部职数(含兼职)由党委组织部确定,并应按比例折算后核定编制。
(二) 处级以下专职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按学院折合在校生人数和教职工人数综合核定。
+教职工人数-5。
+学生人数-5。
80 900
G,学院(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数,G,调整数(根据学院类型和其他特殊任务进行调整)。
学院管理人员编制数最多不超过5人,最少不低于2人。
专职科研编制核定办法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专职科研编制按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核定。
具体办法为:
国家级重点学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一般核定编制4人;
省部级重点学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一般核定编制2人。
4
申请专职科研编制需经学科办公室、科技处和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上述专职科研编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