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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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甲方应将本合同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并向购房人明示。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全体业主(以下简称“业主”)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
坐落位置:
县(市、区)(路、街)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本物业分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其中:
多层住宅万平方米高层住宅万平方米
别墅万平方米商业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万平方米其他万平方米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三、四。
(签订本合同时,物业构成细目中尚未明确的内容,在项目竣工后予以补正)。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保管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
(二)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
(三)负责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
(四)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等;
(五)负责本物业公共园林、景观及设施的养护和管理;
(六)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七)其他服务事项:
1、;
2、;
3、。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乙方按照以下第种物业服务标准提供住宅的物业服务:
1.按照威价费发[]号《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中的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选择威价费发[]号《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威价费发[]号《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中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四部分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二)代表业主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
(四)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
(六)负责将物业管理用房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七)按照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省里没出台)
(八)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九)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全额支付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
(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在临时管理规约中授权乙方实施管理的内容,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小区出现违章装修、私搭乱建、私开小菜园、车辆乱停乱放、侵占公共场地(绿地)、公共空间乱堆物品、封闭小区不封闭、_____、_____、_____、_____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
(二)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和公共管理制度;
负责编制本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不得将本物业整体委托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本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四)应当在本物业的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五)妥善保管和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六)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七)对甲方、业主违反国家、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对业主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
(九)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第七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别墅]:
[办公楼]:
[商业物业]:
[会所]: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乙方
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3、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其他费用:
。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
,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
解决:
甲方或乙方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
承担。
2、。
第九条甲方在项目综合验收前将本物业交付买受人的,自交付之日起至通过综合验收之日,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承担;
通过综合验收后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买受人从本物业通过综合验收之日起缴纳。
甲方在项目综合验收后将本物业交付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从本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由买受人缴纳。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十条其它
1、甲方应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乙方前期物业启动资金。
物业管理启动资金主要专项用于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宣传、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用房二次装修、办公设施设备的配备及保洁、绿化、维修服务、秩序维护等设备、工具的配置等。
【(项目所在地市、区有前期物业管理启动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甲方应按照市、区前期物业管理启动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一次性足额缴存前期物业启动资金到指定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监管按照各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所在地市、区没有前期物业管理启动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甲方按总建筑面积元/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前期物业启动资金并缴存到专门账户。
资金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监管,乙方使用该项资金时,需向甲方提交详细的使用方案和预算,经甲方审查确认后,拨付给乙方。
乙方如有挪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追究乙方责任,并报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计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乙方应建立启动资金使用台账,并报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乙方使用前期物业管理启动资金购置的物品纳入固定资产范围并在折旧年限内的应移交给资金管理单位(或甲方)。
2、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己出售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尚未出售的,按照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收取。
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3、本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本物业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合同期满后,乙方仍提供不低于本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的服务,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本合同;
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乙方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4、本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乙方应在本物业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乙方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5、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出售房屋通过综合验收并交付之日的当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己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所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6、甲方、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甲方、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甲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甲方、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7、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止。
8、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乙方同意;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还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时间交付且同一使用性质和同一类型的物业,应按统一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 停车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照露天停车位
元/个·
月;
车库车位元/个·
月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停车位元/个·
车库车位
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其余停车费为全体业主所有,可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决定用于支出或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照露天停车位元/个·
车库元/个·
月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
月、车库车位元/个·
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
月、车库车位元/个·
月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 乙方应与停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停车位使用及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
2、
3、
第十四条 乙方经营管理会所,可按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
乙方经营配套商业设施,可按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
乙方经营管理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按标准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 乙方利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共用部位、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经营(如:
设置商业广告招牌),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所得收益扣除乙方管理服务成本和佣金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或甲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支付;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乙方向委托方收取。
(二)特约服务费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六部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
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八条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
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在本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并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及时如数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居委会代管。
第七部分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二三
车库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委托乙方管理服务,车位使用人按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未能及时整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甲方】按【包干】【按实结算,多还少补】的方式承担,承接查验费用元。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对方损失及违约责任。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部分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威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部分违约责任与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三、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以违约事项涉及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向相应业主支付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
己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倍返还。
甲方、业主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经乙方书面催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解决,愈期未解决的,乙方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未能完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日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费用予以赔偿。
(五)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在三十日前告知对方。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六)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约定:
(1);
(2);
(3)。
(七)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采用合理方式告知业主,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因非乙方责任而出现需要维修的项目,但关联业主或使用人不配合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