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隧道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2013年度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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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五局隧道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的发展与管理的需要,有效监管和控制公司各项目部机械设备成本,规范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机械设备在高效、低耗、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下运行,根据《中建五局施工管理手册》及其局有关的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机械设备的主管部门是公司物资设备部。

第四条设备管理应以满足施工生产为目标,从设备的规划、配备、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做到合理装备、择优选择、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以达到最经济的寿命周期和取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五条设备管理要“以管为主、以修为辅”防止和克服“只用不管、光用不修”和“拼设备”的错误倾向,设备运行要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各级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机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提出技术、经济、组织、管理措施,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根据局机械设备管理目标、指标制定公司机械设备管理的目标、指标,并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对所属单位的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三)编制公司装备规划和更新改造计划,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办理公司机械设备的申请购置、验收、调试、分配、调拨、更新、改造、报废等各项工作。

(四)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单位管好、用好机械,监督机械的合理使用、维护保养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

(五)编制公司机械设备维修计划,组织机械维修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维修费用的审核和控制,考核所属单位修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开展群众性的爱机竞赛活动,定期组织检查评比,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七)加强机械设备租赁管理。

(八)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对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做好机械操作证的管理。

(九)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发生机械设备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建立机械设备的台帐及技术档案,掌握机械技术状况,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积累分析,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七条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颁发的机械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机械设备和垂直运输机械的运输、安装、拆卸等过程的安全,应按规定编制有关专项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三)编制项目“机械设备需用计划”,组织核验进场机械设备。

(四)协助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和安装单位搞好进场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负责搞好进场中、小型施工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

(五)负责项目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加强对工程供方的设备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七)建立操作、维修人员档案,负责机械操作证的管理,负责对项目机械设备操作及维修人员进行技术、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交底。

(八)负责项目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

(九)做好设备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积累分析,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种上报材料。

(十)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协助处理重大机械事故。

(十一)负责项目机械设备的退场和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规划、购置与验收

第八条凡单机价值为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机械设备购置必须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购置机械设备时要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投资规划原则:

1、技术先进性;2、安全可靠性;3、设备的配套性;4、大、中、小型施工机械和动力设备具有合理比例的多层次结构;5、便于机械的使用和维修;6、符合环保要求。

特殊情况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应提交专题报告报公司或局审批。

第九条机械设备购置审批权限:

(一)单机价值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设备,项目部应书面报告公司,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购置;单机价值不足5000元的,由项目部审批,报公司备案;

(二)单机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项目部应书面报告公司,由公司报局经批准同意后由公司统一办理,特殊情况由公司授权项目部办理;

(三)凡单机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备购置,必须由公司报局审批并会同局设备管理部门共同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和局主管部门主持招标采购,公司主管领导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办理订购合同;

(四)所有生活车辆、小轿车的购置必须报局审批,经局同意后方可购置;

(五)对进口设备的购置,除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外,还要报请局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参与调研、选型和决策;

(六)融资租赁的机械设备视同自购设备,遵循相同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设备购置完成后各单位要及时将设备的发票、合格证、产品说明书、购买合同、购货发票复印件、设备外形照片、相关图纸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等交公司物资设备部验收,公司物资设备部验收后填写新增设备验收记录单,并建立该设备的技术档案和固定资产档案。

项目部只存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十一条设备现场验收要求从设备的订货、安装、调试都要有严格的手续,做到附件、备件、工具、资料齐全。

尤其是进口机械,有关工作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避免经济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章机械设备的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凡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这两个基本条件的机械设备,都应将其视为固定资产,列入机械设备资产管理范畴。

第十三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单位价值2000元-5000元的设备,一次性摊销进入成本,不列入固定资产范畴。

但审批、采购、使用、管理和报废等同于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设备购置及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建立其资产帐目,按局规定的机械设备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提足折旧并建立设备折旧台帐,按月上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和财务资金部(见附件一: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第十五条所有机械设备由公司根据局及总公司颁发的《固定资产目录》统一进行编号,各项目部应在机体上按照总公司CI要求喷印统一编号、标识。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公司物资设备部和公司财务资金部将共同对公司各项目及项目经理部的所有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核对帐物,确保帐物相符,并对发生的盘盈盘亏、增值减值、串号错号、机况变更等情况查明原因,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报表制度真实、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机械设备统计报表(表样见附件二)。

日常工作中应及时做好设备管理台账(表样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设备购置及固定资产验收完成后调拨给项目使用的,应向项目收取使用费,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折旧费的3倍收取使用费;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折旧费的2倍收取使用费;大型专业设备如进口钻机、盾构机,其使用费则根据市场租赁价格适当优惠,RPD-180多功能钻机按15万元/月收取使用费;盾构机按掘进8KM来计提折旧,前4KM按1万元/米收取使用费,后4KM按9500元/米收取使用费;配套设备如龙门吊及电瓶车等则按折旧费的2倍收取。

其中多功能钻机和盾构设备总使用费的8%作为大修理基金在财务单列,以确保特种专业设备大修理费用的落实。

常规设备折旧费则根据《附件一固定资产分类及使用年限》平均折算按月提取。

使用费具体收取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章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和保养维修

第十九条大、中型项目必须设置专职的设备管理员,大型机械设备运输、安装应有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的专项安装拆除、运输方案。

切实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所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作业。

(一)盾构机、架桥机、运梁车、井字架、龙门吊、外用电梯在安装和拆除时,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方案,严格遵守安装和拆除顺序,由专业装拆人员操作,安装后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架桥机、龙门吊、塔吊的安全管理

架桥机、龙门吊、塔吊拆装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方可上岗;

架桥机、龙门吊、塔吊安装和拆除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派专人监护,由专业人员操作。

安装后经监理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准使用;

塔吊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有效,不得带病运转,架桥机、龙门吊、塔吊不得在六级以上大风、雷雨、大雾天气作业或超限重冒险作业;

严格遵守起重机械作业的《十不吊》规定进行操作。

对塔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培训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严禁无证操作、指挥;

(三)对超期服役的起重机械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检测,达到安全技术性能要求,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四)机械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要严格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对违章指挥,机械设备操作者有权拒绝执行,对违章操作,现场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坚决予以制止。

(五)新购置或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第一次安装应要求设备销售方或租赁方委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直至设备通过内部验收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合格)后方准使用,进口的机械设备应要求销售方提供中文说明书。

设备管理员应妥善保存安装方案、调试验收记录及其他有关记录资料。

第二十条新购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初期,应按照制造厂走合期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进行走合使用,对不按走合规定进行走合保养而造成机械设备早期损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过大修理、改造和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都应重新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业培训,掌握机械设备的构造、工作原理、操作和维护保养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状况,做到“四懂三会”即:

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检查排除故障,并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项目设备管理人员要对机械操作人员作技术交底,使其了解设备在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非移动机械设备禁止在露天使用和存放,并应在机械设备旁悬挂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人标牌。

第二十三条各种机械设备都要坚持“三定”(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

主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建立机械作业人员花名册。

对国家要求持专业执业证件上岗的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保留操作人员的执业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及时做好保养和维护工作,对机械设备的保养必须坚持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的保养制度。

其中关于机械安全、环境保护的保养由安全员负责督促机械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机械设备正常使用中的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由项目的设备部门督促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人员进行。

为明确维修责任,确保设备完好,各项目应对从项目撤下或调出设备的完好性能负责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机械设备保养工作可分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分级保养和特定保养(如停放保养、走合期保养、换季保养和转场保养等)。

各级保养的中心内容为:

(一)日常维护保养:

在机械运行的前后及运行过程中的保养作业,中心内容是检查,如检查机械和部件的完整情况;油、水数量;仪表指示值;操纵和安全装置(转向、制动等)的工作情况;关键部位的紧固情况;以及有无漏油、水、气、电等不正常情况。

必要时要添加燃、润油脂和冷却水,以确保机械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

例行保养由操作人员执行;

(二)一级保养:

它是以润滑、紧固为中心,通过检查,紧固外部连接件,并按润滑图表加注润滑脂;加添润滑油,清洗滤清器或滤芯等;

(三)二级保养:

它是以检查、调整为中心,除执行一级保养的全部内容外,还要从外部检查动力装置、操纵、传动、转向、制动、变速、行走等机构的工作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并排除所发现的故障;

(四)三级保养:

它是以消除隐患为中心。

除进行二级保养的全部作业内容外,还应对主要部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对应检查部位进行局部解体,以检查内部零件的紧固、间隙和磨损等情况,目的是发现和消除隐患。

保养中不宜大拆大卸,以免损伤零件。

保养间隔期:

大中型机械设备一般应采用三级保养制,即一级保养(国产机械间隔200工作小时,进口机械间隔250工作小时)、二级保养(国产机械间隔600工作小时,进口机械间隔1000工作小时)、三级保养(国产机械间隔1800工作小时,进口机械间隔2000工作小时);小型机械设备可采用二级保养制(一级保养间隔600工作小时,二级保养间隔1200工作小时);对于关键、技术密集、稀有的进口机械设备,应参照厂家保养手册要求进行保养。

第二十六条设备修理要实行计划预期检修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知维修相结合的修理制度,积极发展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开展项目修理,逐步向按需维修制过渡。

第二十七条设备维修分为检修、项修和大修。

 检修(小修):

主要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洗及调整,修复或更换不能维持正常使用的零部件,维持设备的完好标准。

项修(总成件大修):

是根据设备的结构、使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对已丧失精度或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的某些部件(总成)进行针对性修理。

修复后的部件(总成)性能要满足或达到产品原设计要求。

大修:

全面解体检查、清洗、修复或更换已磨损的零部件。

大修后的设备必须全面恢复其技术性能,主要几何精度(能力)达到有关大修标准或合同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备小修由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编制计划并下达,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设备大修或项修由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年度机械设备修理计划表》并报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大修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实施情况在《机械设备修理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年报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设备送外修理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备案,同时要求一律以合同的形式规范约束送修方或承修方的责任和行为,合同应明确机型、修理范围(类别),质量检验要求,停修时间、人工费、材料费、结算方式及保修时间等,修理完成后应按标准进行安全技术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对修理中更换了配合偶件的机械设备,修理后应重新进行走合期保养。

第三十条各项目部要建立机械设备安全岗位责任制和机械设备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机械设备技术状况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设备检查内容包括:

持证上岗情况、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及其记录。

公司物资设备部对各项目部的设备管理工作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红旗”设备检查评比。

项目部每月应对项目所有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进行检查,具体检查由设备管理员或委派的其他人员负责。

不定期检查:

各级现场设备管理员对项目的机械设备要不定期检查,把主要工作放在施工现场与有机械设备使用的固定场所(包括租赁设备),尤其是项目设备管理员应坚持每天对现场机械设备巡视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

自带机械设备的施工单位也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服从我方现场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由于设计、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管理、指挥、实施方案等措施不当,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非正常损坏,造成机械设备技术性能降低或停产的均属机械事故。

机械事故分为以下三级:

一般事故:

机械设备损失价值在1000(含)-5000元(不含)者:

大事故:

机械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含)-20000元(不含)者:

重大事故:

机械设备损失价值在20000元(含)以上者。

第三十二条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后,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一般事故由使用单位(项目部)处理,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公司处理,项目部协助。

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和局设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机械设备的租赁

第三十三条项目所需的大、中型设备公司无能力提供时,由公司出面申请购置、局内部调拨或项目部申请从外部租赁。

第三十四条外部租用的设备应实行公开招租,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确定供方,租用的机械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率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

搅拌站、罐车、起重机、挖掘机、推土机、架桥设备等大型设备招租应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同时要对设备的租赁方案进行论证、对比分析,确定最佳租赁模式。

租赁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以确切的履约条款明确供需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外部租用的设备由承租单位按租赁合同实施管理。

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对进场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进行检查验收,确认能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同时进行CI标识;

(二)检查设备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仅限于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和进口机械设备)等资料,确认有效;

(三)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四)检查设备安装和拆卸单位的安装和拆卸资质,以及安装、拆卸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五)审核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方案(盾构机、龙门吊、架桥机等大型设备、起重设备);

(六)对安装就位的机械设备进行验收,必要时报请地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使用;

(七)若随机配有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检查其上岗资格证书;

(八)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九)妥善保存监督检查和验收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各项目经理部应对外部租用设备的作业情况进行考勤,并按月办理租金结算对账手续,填报《租赁设备报表》。

第七章机械设备的报废和调剂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械设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一)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理已不能达到使用要求和保证安全生产的;

(二)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噪声及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无改造价值的;

(三)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四)属于淘汰机型,又无配件来源的;

第三十八条达到报废条件的机械设备,尤其是提前报废的机械设备,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机械设备报废时未能提足折旧的,应在报废时一次提足折旧。

机动车辆的报废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已报废的汽车、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整机出售。

第三十九条机械设备报废审批权限:

(一)凡超过折旧年限、已提足折旧的机械设备报废,单机原值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各项目部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公司审批,并报局备案;单机原值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审批;

(二)凡未达到折旧年限、未提足折旧的机械设备报废一律由局审批;

(三)汽车、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的报废一律由局审批。

第四十条机械设备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公司审批同意,汽车等机动车辆转让时必须办理完所有过户手续。

第四十一条所有报废在用的设备应建立台帐,并加强对实物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报废设备,报废设备的处理应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大中型报废设备的处理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或授权项目部办理,残值交公司财务。

第八章奖罚

第四十二条奖励:

(一)对于机械设备保养好,且在年度被评为红旗设备的操作人员,每次应予以300~800元的奖励。

(二)对设备进行日常保养(见附表四:

机械设备日常保养检查评分表)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项目应对各操作人员奖励100-200元/次,按月对项目设备进行检查评比,且设备管理好的项目应对设备管理人员予以500-1000元/年的奖励。

(三)项目部设备部门、采用技术革新,优化方案等措施,为项目节省开支、降低成本,本单位应对项目部设备部门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十三条处罚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机械设备丢失的,应视责任大小分别对主要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予以设备净值5—10%的经济处罚。

(二)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机械设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公司将全部没收设备处理资金,同时对违规单位、决策领导及经办人通报批评,并处以设备原值5-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凡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保养不善,违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而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损失情况,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及必要的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额度为直接损失的5-10%。

(四)由于违规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交警部门处理外,公司将视直接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及必要的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额度为直接损失的3-10%。

(五)对设备进行日常保养(见附表四:

机械设备日常保养检查评分表)评分在70-80分的(含80分),项目应对各操作人员罚款50元/次,评分在70分(含70分)以下的,项目应对各操作人员罚款100-200元/次,未按月对项目设备进行检查评比,且设备管理差的项目应对项目经理和主要设备管理人员予以1000-2000元/年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件二:

设备报表

附表2-1企业主要机械设备实有、完好情况(月报、年报)

附表2-2机械设备事故报表(月报、年报)

附表2-3机械设备事故处理报告(月报)

附表2-4租赁设备报表(月报)

附表2-5机械设备修理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年报)

附表2-6年度机械设备修理计划表(年报)

附表2-7企业技术装备及机械经营管理情况(年报)

附表2-8企业主要机械设备情况(年报)

附表2-9固定资产异动情况表(年报)

附表2-10设备类固定资产清点明细表(年报)

附件三:

管理用表格

附表3-1主要设备需求计划表

附表3-2自有施工设备台账

附表3-3租赁施工设备台帐

附表3-4施工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附表3-5混凝土搅拌站安装验收记录表(封面)

附表3-5-1混凝土搅拌站安装前零部件检验表

附表3-5-2混凝土搅拌站安装检验表

附表3-5-3混凝土搅拌站调试检验表

附表3-5-4型混凝土搅拌站调试后验收表

附表3-6机械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附表3-7施工设备维修保养计划

附表3-8施工设备保养检查记录

附表3-9施工设备维修记录

附表3-10施工设备运转记录

附表3-11施工设备三定记录表

附表3-12施工设备事故报告单

附表3-13固定资产调拨单

附表3-14固定资产验收单

附表3-15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附表3-16设施管理卡

附表3-17设备试运转、走合期记录表

附表3-18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

附表3-19设备管理检查评分表

附件四:

机械设备日常保养检查评分表

附件五:

使用费收取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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