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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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Word格式.docx

托儿所一般为3-6个班,招收0-3岁婴幼儿,不足二周岁班额15-20人,最大班额不得超过25人,二至三岁班额不超过30人。

第十条环境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按要求领取《消防合格证书》。

(二)托儿所、幼儿园无危房,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噪音,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

幼儿生活和活动用房光线充足,通风透气,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园舍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

寄宿制托幼园所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租借的园舍、用地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赁期应在五年以上。

具体要求:

1、每班有独立的活动室,活动室之间封顶间隔。

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

寝室(必须安装防蚊纱窗)独立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与寝室合并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托儿所活动室面积:

寝室独立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与寝室合并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2、全日制幼儿园、托儿所必须在每层楼房设置专用的卫生间及盥洗室,每个卫生间盥洗室不得多于3个班使用,每个卫生间及盥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卫生间及盥洗室内应设置标准的儿童厕所,设有适合幼儿自由开关的流水设施及盥洗槽,水龙头不少于6个。

托儿所应在卫生间增设专门盥洗角和热水供应设施及便盆消毒池。

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间及盥洗室应与班活动室、寝室配套设置,卫生间内还应增设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独立浴室。

3、幼儿园必须设立独立的音体活动室(全园共用的不少于90平方米)、游戏活动室等两个功能室,有条件的还应设图书室、美术室、电教室、科学活动室等,各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4、幼儿园、托儿所必须设独立的卫生保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5、幼儿园、托儿所必须有行政办公室和教师集体备课、教研的专用室。

6、幼儿园、托儿所必须设专用独立厨房,厨房内应设主副食品加工间、配餐间、储物间,且流程顺畅,配餐间必须独立设置。

厨房面积按规模设置:

3-6个班规模,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其中配餐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7-12个班规模,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其中配餐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按要求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设施设备要求

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标准。

主要要求:

1、通讯设施。

园(所)址必须通邮,园(所)内必须有独立电话、一台可上网的电脑。

2、日常生活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配备足够的适合婴幼儿不同年龄班使用的桌、椅、玩具柜、睡床(板)、毛巾架、茶杯架。

每班有供幼儿随时使用并安全设置的开水桶。

做到每人一杯、一巾、一被、一枕,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托儿所必须设每人一便盆。

各项具体要求如下:

(1)每人至少配备一把小椅子,桌椅尺寸见附表。

(2)每班必须有开放式的可用于间区的玩具柜,柜的总长度不少于8米。

(3)必须保证每生有60cm×

130cm的睡床(板)。

(4)毛巾架一勾一巾,两巾之间间隔10cm,毛巾上下间不得有重叠。

(5)茶杯架必须分隔设置,并配纱门(布)遮挡。

3、保教设施

幼儿园(所)按《广东省幼儿园玩具配备目录》要求配置种类、数量不少于60%,必须设置体育活动器械大型的三种以上,小型的玩具至少有5种,人均3件以上。

儿童读物人均3本以上(不含教材类读物)。

有基本满足教学需求的教具、用具(含自制),要配置录音机、风琴(电子琴)打击乐等。

托儿所必须有足够的发展婴儿动作、语言的教玩具和教养床。

4、卫生保健设施

卫生保健室应配有常用药品保健用具及隔离床。

每班设一个药箱。

活动室及寝室应有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设备,厨房、保健室、活动室应有消毒设施。

5、厨房设施

有生熟食分开放置的设施,必须设有3个炉灶。

4至6个浸洗池,其中2至3个生洗池,2至3个洗碗池。

浸洗池标准60㎝(长)×

45㎝(宽)×

30㎝(高)

6、安全设施

幼儿园、托儿所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使各类建筑、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尤其是要有足够的防火设备。

阳台、用作户外活动的屋顶平台、窗台,必须有净高1.3米以上的护栏,楼梯栏杆垂直线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当楼梯井中净宽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楼梯通道宽1.5米以上,两边设60㎝高的扶手,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0.26米。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幼儿经常接触的1.3米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窗口竖边、桌椅、柜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十三条教、职工配备要求

1、园(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幼儿园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并在当地居住。

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或经国家举办(或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及格,任职前连续5年以上担任幼儿园、托儿所教育教学工作,经园(所)长岗位培训,取得园(所)长资格证书。

民办园园(所)长的年龄不超过55岁。

幼儿园(所)可聘用退休人员任顾问,但年龄不超过65岁。

2、独资办园或亲属联合办园(所)的个人,不能直接担任园(所)长。

托幼园所的董事、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财会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民办园(所)兼职,但有特殊需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派的除外。

3、教师应具有良好品德,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经国家举办(或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及格,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4、保育员必须具有初中毕业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保育员职业培训,取得保育员等级证书。

5、保健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

保健医(护)士应具有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持有卫生部门认可的证书。

6、民办园除园(所)长外,其他工作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

幼儿园(所)所有教职员工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炊事员须有健康证。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所)工作。

第十四条人员编制要求

1、托儿所、幼儿园必须配备专职园(所)长,寄宿制和10个班以上的全日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有2名以上专职园(所)长。

2、幼儿园必须每班配备2名教师,托儿所必须每班配备一名教师、一名保育员,有条件的园(所)每班配备二教一保。

3、幼儿园(所)的保健人员、炊事员、财务以及其他人员,均应按国家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要求配备齐全。

第十五条办园经费要求

幼儿园必须有园舍建设、维修、设施设备配备的经费及保证正常保教活动的经费,且必须与银行、教育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六条新建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除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外,办园场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占地面积达到2000㎡以上,建筑面积1500㎡以上。

(一)园舍要独立,三层楼以下。

(二)园址选点布局要合理。

(三)消防、安全、卫生要合格。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本区公民,欲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惠城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

5、有独立园舍、场地和符合本规定的办学设施条件。

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和《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所规定的标准。

6、用作幼儿园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

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

有按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9、能根据省教育厅和区教育局的要求选用教材。

第三章幼儿园申办、变更、年审程序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一)在市区举办幼儿园的,直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镇、村举办幼儿园的,首先向所在地镇办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区教育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经区教育局依法审批准予办理登记注册;

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更改名称、改变办园形式或停办,必须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停办、解散时,应当将其办学许可证、印章上交区教育局封存。

第二十条申办幼儿园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幼儿园的申请。

办学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书需说明办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幼儿园层次、学制、规模、师资来源、幼儿园场地、园舍面积、资金来源、幼儿园园址、拟用园名称等)。

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

2、递交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1)单位举办:

事业单位:

批准单位成立批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企业:

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书。

(2)个人举办: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还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

3、幼儿园的章程。

4、持有园舍场地的产权证及平面图;

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

临时租借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并附上切实可行的筹建自有园舍的计划与资金准备证明;

出租单位产权证及相关证件;

消防安全证明。

5、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验资报告(审核后出具);

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6、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来源、条件、数量、安排、待遇;

专职教职工所占比例。

7、幼儿园发展规划。

8、教材选用计划。

9、园长人选的户口本、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拟聘幼儿园同意其任园长的证明,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申办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具有与拟办幼儿园相适应的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无不良纪录、品行端正,具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相应文化程度、业务专长及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请办学:

(1)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愈十年。

(2)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五年。

(3)过去管理的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存在经济纠纷的。

第二十三条本区对幼儿园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

区教育局对批准开办幼儿园签发《社会力量办园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不得设立分园,也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办。

第二十五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未经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属非法办学,应予取缔。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审批

1、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由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后,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

3、区教育局依据本申办程序对办园申请书及其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时从区教育总体发展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

4、依照办园规定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5、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由区教育局备案,并送达开办单位或开办者。

举办者接到同意筹设通知书后的六个月内需将有关幼儿园的报建资料及幼儿园外立面效果图、鸟瞰图、室内外平面布局、装修图纸报区教育局审查、备案。

6、开办单位或开办者收到区教育局审查通过的图纸方案同意批复后,按要求完善幼儿园园舍建设,领取《消防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后,由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并办理《社会力量办园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方可按有关规定招生。

7、幼儿园可持区教育局开办幼儿园的批复、《社会力量办园许可证》和区教育局开具的有关证明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办理法人证书。

8、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和公安部(1991)17号令执行。

9、幼儿园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区教育局核准的名称一致。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更改法人代表及园名的程序

1、幼儿园需要更改举办者及园名时,应由幼儿园向区教育局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新旧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新举办者为个人的,还应附上新举办者的学历证书、户口本复印件、个人简历。

2、由区教育局调查更改举办者、园名的原因,及接管幼儿园的举办者的有关情况,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不得变更举办者。

3、经区教育局审核后,发出同意或不同意幼儿园更改园名或举办者的批复。

第二十八条惠城区幼儿园申请停办程序

1、幼儿园因故终止办园的,应向区教育部门申请撤销注册报告,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

2、经核准后,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办园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机构公章,撤销注册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3、停止办园满半年的,视同办学终止,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收缴《办学许可证》及《办学许可证》副本,收缴公章,并告知开户银行。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年审

(一)年审材料:

1、《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签暑初审意见。

2、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幼儿园年度财务报告、验资报告。

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园长上岗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

教职工花名册;

消防合格证;

《卫生保健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等。

4、租用改建的楼房需每两年提供质检报告或竣工证明。

5、办学许可证(副本)。

6、物价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二)年审依据

根据《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粤教职[2001]60号),实行幼儿园年度检查制度。

(三)年审程序

1、幼儿园须于每年3月底前到区教育局领取《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属独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同时到民办非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一式三份。

2、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连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其他要求的材料送交区教育局接受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也一同送区教育局。

3、区教育局于4月30日前对送检单位进行核实,对年检合格的,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加具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出具整改意见书。

4、区教育局于6月底前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5、年审时限:

30个工作日。

第四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教育教学活动,防止“小学化”倾向;

教育内容和方法,不得有损幼儿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开展课题研究、科学实验以及推广新的幼儿教育训练方案等,应当经专家鉴定,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漠视、嘲笑、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

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设施;

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玩具、教具。

幼儿园对幼儿进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则,并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制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传播的制度。

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上报主办单位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应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定期培训幼儿园的保健人员;

对幼儿园的厨房布局、设施配备及饮食卫生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应遵守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的用工制度,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并接受劳动、人事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五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园长应具有园长资格证,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规定人员比例配备教职工,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教师队伍。

第四十条幼儿园、托儿所的医师、保健人员、保育员、炊事员应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上述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应定期体检一次,经体检不合格者,应及时调离托幼工作岗位。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

幼儿园规定的幼儿到园和离园时间,应当适应家长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不宜组织幼儿到远处郊游、演出。

组织日常外出活动时,幼儿园领导要亲自带队,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活动前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活动场地及所用交通工具都要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幼儿安全。

第四十三条建立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各幼儿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的幼儿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

幼儿园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向工作人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不得出租、出借园舍和场地从事非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幼儿园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及标准向家长收取保教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幼儿园不得跨年度收取保教费;

代收代管费项目应当每学期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并将结算情况及时向幼儿家长公布。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招用工作人员,应办理有关人事或劳动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教师的待遇,并予以保障。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幼儿园广告审批制度。

幼儿园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生、教育教学等广告,必须经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发布。

招生广告经审批发布(印制)后,应送一份给区教育局备存。

对有擅自发布广告,欺骗家长,欺骗社会行为的幼儿园,区教育局将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必须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和审计,定期向区教育局汇报工作。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第五十三条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取缔。

第五十四条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教育局按《惠城区教育局幼儿园量化考核标准》给予扣分处理(一年内累计扣分超过40分以上含40分视同年检不合格),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扣处5分以上10分以下。

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予以警告并可扣处2分以上10分以下。

3、克扣、侵占幼儿膳食费的,由主办单位或区教育局令其退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扣处5分以上20分以下。

4、未经批准搬迁并擅自招生的幼儿园,扣处50分以上100分以下;

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5、擅自订立收费项目,不按收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多收款项,并予以警告或视情况轻重扣处5分以上10分以下。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区教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凡在惠城区范围内举办的托幼园所必须加入惠城区幼教协会,并服从行业协会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由惠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从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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