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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厕所应有相应的杀菌、灭蝇和排放控制措施;

(七)垃圾及其他废物应及时放入垃圾箱内,集中处置;

(八)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

逃生路线标志、禁止吸烟标志、注意防滑和防碰标志等;

(九)办公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用品和放射性物品;

第九条消防管理:

(一)严格落实消防责任制度;

(二)办公场所(如:

办公室或走道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配备数量、规格根据有关规定配置;

(三)灭火器材应由指定专人分管,分管人要做到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保证标牌清晰、药剂有效;

(四)办公设备和器具摆放位置应合理、整齐,不能妨碍人员走动和堵塞逃生通道;

第十条用电管理:

(一)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进行电工作业;

(二)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禁止私拉、乱接用电线路;

(四)禁止超负荷、超容量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五)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做到操作准确,人离开后切断电源;

(六)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确保完好无损;

(七)复印机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

(八)所有用电设备不要放置在潮湿的场所;

(九)严禁在办公室内用电炉取暖、做饭等。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

(一)强化危险源辨识,建立应急预防、救援体系;

(二)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如:

地震、火灾、食物中毒等);

(三)具体操作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检查与监督:

(一)办公场所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办公场所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场所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员工反映强烈的办公环境问题,如噪声、照明、高低温等问题,需要改善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部为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急救援体系,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食堂、住宿场所等的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第十七条食堂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部位;

(二)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五)地面应由防水、防滑、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六)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应当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通风、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七)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和半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九)废弃物至少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十)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

(十一)各种调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十二)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十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十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保持设施内定位存放且有明显标记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十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

(十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十七)食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员工设立清真食堂。

第十八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部门的定期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采购、加工活动。

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二十条禁止食堂采购和加工下列食品:

(一)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及其制品;

(三)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供应的食品;

(四)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五)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员工宿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远离污水沟、厕所、垃圾场及有毒、有害物堆放场等;

(二)地面保持平整,墙壁、房顶使用无毒、防霉、浅色涂料涂敷;

(三)保持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清新;

(四)设有员工洗脸、漱口及洗澡专用间或区域,并对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数量与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

(五)不得堆放建筑用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放射性建筑材料;

(六)员工宿舍垃圾用袋子装好,及时清理,不得存放垃圾;

(七)消防设施配置满足规定要求;

(八)生活用电设置满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应当设有厕所,其规模与员工人数相适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第二十三条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发现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等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五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第二十六条现场告知: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部应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

公告栏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员工阅读;

(二)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双语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三)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外观形态、主要成份、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操作及储存注意事项、废弃处置方法、应急及急救电话等,储存场所应载明储存的数量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告知卡外形尺寸及设置要求按照GBZ158规范执行;

(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施设备,前方或设施设备上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等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培训告知

项目部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员工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学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体检结果告知:

项目部应当将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保存书面记录并要求员工签字认可。

项目部应保护员工个人隐私。

第二十九条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告线、警示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三十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人力资源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三十二条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第七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

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宣传:

(一)项目部应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二)项目部应利用班前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

6、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分析和纠正,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和应吸取的教训。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项目部应重新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三)项目级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

2、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岗位职责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

5、单位或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和操作规程。

(四)班组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卫生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第三十七条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等形式。

第三十八条培训时间: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应写明岗位或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因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资料;

(二)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试卷;

(三)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第八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第四十一条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为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项目部应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发放范围、品种和数量。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员工工种名单,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审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第四十五条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所购置与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有安全标志,库房管理员负责验收。

第四十六条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并做好保管、发放的记录台帐。

第四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与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报废、待销毁的劳动保护用品单独存放,标识清晰、严禁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流,避免因误用而引发事故。

第四十七条各级安全管理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为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掌握员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项目部应制定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项目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项目部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

第五拾条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项目部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确定。

第五十一条项目部应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五十二条项目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十三条项目部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

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第五十四条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项目部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第五十五条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十六条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十七条项目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按规定妥善保存。

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项目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部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

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二)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三)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四)职业病诊断报告;

(五)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六)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

(七)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五十九条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十条有关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关于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第六十一条项目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上报及未遂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协助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本单位各类事故事件的汇总、统计。

第六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六十三条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项目部分管领导和项目部安全监察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项目部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项目部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例时,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如出现群发性疑似病例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六十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自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地点;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

(三)发病情况;

(四)死亡人数;

(五)可能发生原因;

(六)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六十七条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六十八条事故处置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

(二)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

(七)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

第十一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

第六十九条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七十条项目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全面管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生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财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第七十一条各施工队、班组负责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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