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鼎奇 从金融混业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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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鼎奇从金融混业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2017届本科毕业生)

 

题  目:

从金融混业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学生姓名:

孙文武

学生学号:

11000001

学院名称:

国际商学院

专业名称:

市场营销

指导教师:

丁三一

 

二零一七年五月

从金融混业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摘要

互联网金融爆发式的、野蛮的生长,不但给传统金融业带来巨大震撼,给普通金融消费者投资方式带来显著变化,也给相对迟钝的国内金融监管体系带来棘手的监管难题,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社会利益与行业利益的纠结中,国内监管层往往犹豫徘徊,不断发出矛盾信号,缺少一个一以贯之的监管思路。

本文通过分析金融混业的历史、趋势、动机,结合当代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形式,论证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混业的内在联系,对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参考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混业金融;监管策略

目录

引言1

一、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3

(一)国际金融业的相关发展历程3

(二)国内金融业的相关发展历程3

(三)监管视角:

混业经营的风险与收益4

1.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4

2.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收益5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挑战6

(一)互联网金融的三阶段6

1.初级阶段—传统金融服务网络化6

2.第二阶段—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6

3.第三阶段—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7

(二)国内监管的应对与不足8

三、从金融混业角度看互联网金融9

(一)金融业追求混业经营的本质9

(二)互联网金融对混业效果的达成9

(三)互联网金融对混业风险的继承11

四、结论与监管对策13

(一)监管对策的借鉴13

(二)具体监管方针13

1.条块监管的建立13

2.其他监管要点15

参考文献17

引言

自20世纪末期个人电脑、互联网以及多媒体技术爆发式发展以来,互联网开始深刻影响并改变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开始进入商业领域,1995年左右,互联网开始改造商业领域的顶端—金融业。

1995年,世界第一家网上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诞生,互联网金融的最初形态—网上银行初见端倪;1998年,第三方支付平台PayPal诞生,并于次年推出现金理财服务(即我们所知的余额宝模式);2005年,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次年美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Prosper在加州成立。

国内互联网金融紧随其后,也迅速发展起来,很多方面甚至比欧美发展的更快、更有颠覆性:

1998年国内第一笔网上银行支付发生;1999年,国内首批第三方支付企业诞生,五年后国内最重要的第三方支付支付宝诞生;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2013年6月,迄今为止对传统金融业造成最大冲击、对金融消费模式产生最大影响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上线。

截至2013年底,国内网上银行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亿;第三方支付年交易额超过500万亿;P2P网贷平台超过500家,成交量突破1000亿;余额宝用户突破4000万,规模超过1800亿。

互联网金融用一两年的时间,走过了传统金融一二十年的发展道路。

这样的爆发式的野蛮生长,不但给传统金融业带来巨大震撼,给大众投资方式带来显著变化,也给相对迟钝的国内金融监管体系带来棘手难题,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社会利益与行业利益的纠结中,国内监管层往往犹豫徘徊,不断发出矛盾信号,缺少一个一以贯之的监管思路。

本文通过分析金融混业的历史、趋势、动机,结合当代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形式,论证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混业的内在联系,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简要介绍国际和国内传统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路径,解读监管视角下金融混业的风险与收益;接着讨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其发展阶段,以及国内监管层的应对措施和不足;然后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混业经营的内在联系及某些层面上的同一性;最后根据前文分析的结论对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参考建议。

一、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

(一)国际金融业的相关发展历程

金融业从诞生之初,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监管政策的争议与变化就从未停止。

略去前现代的萌芽时期不谈,现代金融业的混业分业之争一般从20世纪说起。

1933年以前,美国奉行金融自由主义,金融监管宽松,同时经营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资业务等的银行控股公司普遍存在。

然而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极大的刺痛了美国民众和监管者,他们将金融业崩溃的主要原因归于金融业混业经营下银行资金不合适的流入的资本市场进行投机,导致风险失控。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终结了美国金融业的混业状态,其后的几十年里,风起云涌的美国金融业的主角不再是商业银行,而是各大新兴的投资银行、公私募基金等专业的金融机构。

其他主要国家如英国、日本等也基本效仿,只有德国等个别国家维持其混业经营的传统。

随着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规则不断受到挑战。

主要原因有:

随着经济全球化,跨国金融竞争逐渐激烈,分业经营国家金融企业面对混业经营国家的对手时处于显著的竞争劣势;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使得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目的逐渐失去意义;客户投资需求变化,风险理念逐渐形成,对更丰富形式金融投资产品的需求传统分业经营的金融企业难以满足或者效率不高。

在金融业的不断呼吁下,20世纪80年代开始,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逐渐被打破。

美国出于对金融业的警惕,对于金融分业较为坚持,但到1989年美联储允许商业银行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1990年特许J.P.摩根银行从事证券发行,金融混业的窗口已然开始松动。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方正式宣布分业经营时代的终结。

(二)国内金融业的相关发展历程

虽然我国现代金融业发展较晚,却呈现出与国际经验相类似的发展历程。

1980年,改革开放正式铺开,商业银行即开始试办各种信托业务。

80年代后期,商业银行又纷纷设立证券经营部门,开始涉足证券发行、经纪和自营。

与30年代的美国如出一辙,混业的结果导致大量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1992年下半年,国内金融秩序动荡,引起监管层关注。

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为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银行业分业经营。

随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相继建立,中国金融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正式确立。

在此基础上,金融市场风险得以控制,各类市场逐步发展起来。

在中国各类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企业逐渐成熟,金融业逐步走向真正的市场化竞争(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承诺开放金融市场后),以及客户投资观念不断成熟,对新型复杂金融理财产品需求上升的情形下,我国金融业要求放开金融混业限制,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的声音逐渐变大。

国内监管层顺应这种需求,在整体维持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制度下,也逐渐尝试一些渐进性改革,以打通金融业不同行业的关隘,推进其更高层次发展。

例如,1998年允许保险公司买卖央企债券、1998年向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开放银行间市场等等。

另外,也批准设立了一些拥有各类经营资质的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

最近的所谓大资管时代,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基金资管子公司等更是将金融混业化推向了新的阶段。

(三)监管视角:

混业经营的风险与收益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监管层对金融业的制度安排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与收益成为主要驱动因素。

混业经营风险过大时,就禁止混业,要求分业;风险可控时,又在金融业的要求下放松监管,允许混业。

1.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

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严格的分业经营监管规范总是出台于金融业的危机与动荡阶段,其逻辑在于金融业的危机与动荡源于金融业混业经营造成的乱象,金融混业的风险已不能承受,必须分业经营,严格监管,防控风险,保证金融安全。

金融业混业的主要风险有:

混业经营下各金融领域缺乏防火墙,风险在不同市场间肆意蔓延,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投机盛行,客户资金缺乏安全保障;巨型金融集团不断产生,把持国家金融命脉,垄断金融市场,损害客户和社会利益;属性不明的金融产品、结构复杂的金融交易不断被创造,金融监管执行困难。

2.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收益

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金融混业的放松总是出现于金融业的繁荣发展和激烈竞争阶段,此时相对来说金融机构经营良好、运转规范,但面对着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以及客户不断发展的投融资需求,金融业要求放松分业监管的僵化要求,保护市场创新和进步的活力。

金融业混业的主要收益有:

符合金融服务的本来要求,为客户提供更贴合其需求的一站式投融资服务;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创造创新性的金融产品;极大提升金融业务的效率与能力;与单一业务的竞争对手相比,取得明显市场竞争优势。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的三阶段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广义的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互联网的技术和理念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行业的影响也由浅入深。

1.初级阶段—传统金融服务网络化

如前所述,1995年,世界第一家网上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诞生,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最初形态。

该网上银行以美国三家商业银行为主导,向客户提供纯线上的银行服务。

稍晚时间,中国的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始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成为该阶段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形态。

以网上银行为代表(其他还包括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基金的网上代销等)的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工具改进服务的尝试,是传统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因此称为传统金融服务网络化。

之所以称其为互联网金融的初级阶段,是因为该阶段只涉及原有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互联网仅处于工具地位,互联网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服务一一对应,并无明显差异(如果便捷性不算在内的话),因此只有互联网金融服务,不存在互联网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没有独立性,其地位等同于传统金融企业的一处柜台。

总结这一阶段特点,可以概括为:

传统金融业主导,利用网络,让传统金融服务更便捷、高效。

2.第二阶段—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支付手段等金融领域成为互联网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自第一家第三方支付—PayPal于1998年诞生起,互联网金融逐渐过度到第二阶段。

虽然初级形态的第三方支付在客户看来与网上银行在功能上区别有限,仅仅是通用性更强、使用更方便而已,但其与网上银行却有着本质区别:

第三方支付是非传统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真正切入金融领域的开端,正因为其主导者不再是传统金融企业,其服务形态本质上也不再受到已有传统金融服务形态的拘束。

随后的发展印证了这一点,最为我们熟知并津津乐道的例子就是余额宝,余额宝通过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市场基金组合搭配的微弱创新(事实上PayPal早已推出该类产品),在一年之间组建了规模国内第一、世界第三,用户数超过A股市场的基金怪兽,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震撼。

不但在于该产品侵蚀了传统金融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利益,更是抢夺了传统金融业牢牢把持的金融创新话语权。

由于互联网企业自身资质和牌照的限制,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仍然基于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企业的深入合作。

传统金融企业提供基础的金融服务,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手段将之组合装配成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向客户。

客户面对的是与传统金融形式有差的新式金融产品,拥有截然不同的产品体验,但分解开来仍是传统金融服务的组合再造。

互联网企业与金融企业这种关系很像是PC、手机等行业终端设备供应商与芯片制造商的关系。

总结第二阶段特点:

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企业深入合作,运用互联网的技术与理念,将传统金融产品改造升级。

3.第三阶段—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

互联网金融发展到第三阶段,也是高级阶段,则表现为完全基于互联网语境的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形式的出现。

这种模式在国外以主要为个人筹资的赞助性众筹、股权性众筹和P2P网贷等形式出现,当这一阵东风吹到中国时,结合中国“金融饥渴”,即中小企业筹资需求和普通民众投资需求强烈的背景下,产生了众多有中国特色的P2P网贷平台。

相对于国外个人玩票色彩浓厚的网贷平台,中国的P2P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注重融资者的线下考察,投资者的风险控制,担保安排和风险准备金的设置等,更像是在“做金融”,比之国外更深入的替代了传统金融工具的投融资功能,也对国内金融市场产生了更深远的影响。

该类金融平台往往定位于金融信息服务,国内暂时并没有特殊的牌照限制,然而由于国内P2P的特殊性,不少网贷平台并非“白手起家”,而是溯源与金融业原本较为边缘化的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甚至有主流金融集团背景(陆金所),有的则脱胎于主流互联网电商(阿里小贷)。

这一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是纯正的互联网基因,完全突破传统金融的逻辑,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和创造力构造了传统金融中并不存在的交易形式。

同样举个例子,现阶段该类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传统金融产品的关系就类似于电瓶车与汽车的关系,内在技术原理不同,功能部分替代,使用则方便廉价许多。

第三阶段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可概括为:

扎根与互联网土壤,完全创新的交易结构,但只能替代传统金融的部分功能。

(二)国内监管的应对与不足

在国际国内经济普遍低迷,金融业各项改革稳步推行的时代基调下,国内监管层面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总体上仍保持谨慎支持态度。

具体而言就是只要是市场需要的、经济上合理的都可以尝试,发现风险过大再作事后处理。

对于第一类金融服务网络化,由于不涉及太多创新交易和行业利益冲突,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自不必谈;对于第二、三类互联网金融形态,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容忍,并把握好纳入监管的节奏和强度,例如人行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新出现时未作过多限制,直至其基本成熟,方于2010年出台正式监管办法进行规范,并对主流的规范支付平台地位进行确认;又如P2P网贷平台如火如荼,非法集资疑云未去时,银监会办公厅发出了风险提示,列举了“人人贷”(即俗称的P2P)的多项风险,后又提出“网贷平台四道底线”等,事实上变相排除了网贷平台本质上的违法性争议,指导网贷平台获得合法化地位。

在总体谨慎支持的背景下,国内监管层偶尔仍会出现“突施冷箭”或者监管迟钝的现象。

典型案例是央行叫停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货币基金协议存款优惠(提前支取不罚息)等事件。

该类事件往往突兀的中止了市场主体的正常市场行为,让相关企业无所适从。

该类现象的发生原因除了行业利益的捆绑外,还透露出国内监管层并未对互联网金融各项创新建立稳定、有序的监管方针路线,监管决策较为随意的不足。

三、从金融混业角度看互联网金融

(一)金融业追求混业经营的本质

金融业永远在寻求混业经营的可能,这是金融业服务与竞争的本质属性。

金融业作为以知识与智力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业,天生拥有较高的固定成本和极低的变动成本,简言之,建立一个有声誉的金融企业很难,而扩展这个企业的供给能力却十分简单且成本低廉,该类形式的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倾向。

因此,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如果没有监管上的强制规定,金融企业总是会寻求更多样的金融产品,更具规模的客户网络,更强大的资本运作能力,更强大的智力人才库,如此方能扩展市场,获取交易机会,最大程度的利用金融行业变动成本较低的优势,攫取超额利润。

除了金融业成本性态的本质特点导致其对混业经营的不倦追求外,混业经营对于金融企业的重要性还在于:

现代社会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投融资需求不断丰富和差异化,满足这些需求需要更加丰富多样的产品线,而多样的产品往往涉及不同的金融分业;现代金融的重要动力在于不断的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往往依赖于各种传统金融工具的组合衍化,如果没有混业经营的能力和权限,则必须依赖于与其他金融企业的合作,相对来说效率和利润会下降不少。

(二)互联网金融对混业效果的达成

在分业经营但却不太严格的时代,金融企业绕过监管,走向混业经营的主要方式之一是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

通过金融控股母公司的调剂,各行业的金融子公司互相进行业务机会、智力资源的流动和金融创新的协作,享受了一部分混业经营的好处。

然而这种方式的局限性在于:

一方面,作为独立法人的金融子公司们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不可能像一个混业公司那样工作;更重要的是,各种合作仅限于金融交易运转的“后台”,由于监管要求,各个金融子公司仍然需要分别单独面对客户,从而不能真正完成金融交易全过程的整合。

而互联网对各个传统行业的改造,正是从信息整合开始的。

三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可以概括为利用互联网信息整合能力,使传统金融产品更方便,使传统金融产品摄入新的内涵与功能,使创新的金融产品得以诞生。

互联网金融最擅长的,是无论金融产品的后台架构、交易过程多么复杂,涉及多少金融企业和实体企业,都能以一个清晰、统一的形式向海量的客户传递信息,从而最大程度的获取交易机会。

简而言之,金融业后台的整合可以通过控股,可以通过合作,但要解决金融业前台的整合,没有比互联网金融更优秀的方式了。

下面举几个例子说明:

互联网金融擅长金融产品结构的整合,最经典的案例正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样板戏—余额宝。

余额宝产品的基础架构是货币市场基金,但其近乎奇迹的增长显然不能简单归咎于阿里巴巴的强大营销能力。

余额宝这种货币市场基金通过在支付宝平台上的植入,完成了货币市场基金和第三方支付的完美整合,客户不但可以轻易的在余额宝和支付宝账户间即时转账、提现,还可以直接使用余额宝余额在阿里电商平台上消费购物,使用快捷程度与支付宝完全相同。

对于前者,T+0提现的机制需要支付宝或天弘垫资,可能并非长久之计,然而只要客户T+0消费的机制得以维持,余额宝就永远与普通货币基金不在同一层面竞争。

后者的交易架构并不需要支付宝或其他方的垫资,它是由淘宝内部7天消费在途设计来实现的,因此,余额宝不但是第三方支付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整合,亦是商业信用与前两者的整合。

互联网金融容易实现客户资源的整合,以中国平安财富e平台为例,该平台仅需用户申请一个网络账户,就可同时享受定活存款、基金、理财产品、贷款、保险、平安盈(类似余额宝)、黄金定投的一站式投融资服务。

该平台涉及平安集团旗下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保险、平安大华基金、平安资管等不同主体的产品销售。

正如前所述,在金融控股公司整合后台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能真正完成金融服务的前台整合,让金融分业的局面至少在客户面前不再存在。

互联网金融还能实现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整合。

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到最高形式,才出现了康采恩,表现为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的整合,可见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结合的威力。

事实上他也是金融混业的更高层次,理应被严加监管。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却能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到这一点,这就是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电商金融。

阿里小贷以阿里公司在电商生态的核心地位为支点,以中国最大的商业数据为支撑,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为政策依托,成功让阿里巴巴一跃从电商生态的业务核心上升为业务与融资核心。

阿里小贷体现出的高效率、高风险控制力是传统金融梦寐以求的,而这正基于阿里集团非金融领域(电商领域)的地位和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技术优势。

而这种优势又大大提升了监管层对这种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模式的观感和容忍度。

互联网金融还会导致金融交易流程的整合。

相对而言这是互联网金融较容易引起争议的一点,因为交易流程的整合会导致监管规则的失控和风险的剧增。

以国内P2P网贷平台宜信为例,其经营模式为由宜信CEO唐宁向融资人贷款,再将该笔债权分拆、打包成理财产品卖给投资人。

由于交易全程在个人名下完成,看似属民法上的自然人借贷和债权让与行为,不受任何特别的金融行业监管。

但该行为实质上与银行所从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无异,仅仅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把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银行、信托、SPV、会计师、律师的中介机构的工作全部完成,且不受监管,难怪关于该模式的争议一直不曾停息。

(三)互联网金融对混业风险的继承

如前所述,混业金融被禁止的逻辑在于其重大风险,包括过度投机的风险、风险的传递、金融集团的垄断、监管的难度提高等。

这些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产品身上同样一一体现:

高息的网贷平台增长了客户过度投机的风险,正如在银行销售的高息的理财产品一样,因为他们都混淆了存款和风险投资;阿里巴巴的成功警示着垄断的阴影,依稀得见历史上康采恩们的风采,那是金融与产业结合的力量;由于正处发展的黄金时期,互联网金融尚未出现系统性的风险与危机,但屡屡见诸新闻的P2P跑路事件仍在警示这一可能:

P2P网贷违约,会不会蔓延到担保等其他金融领域?

(中国网贷平台中大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介入,一旦违约出现,风险将转移至担保公司)如果有一天余额宝面临危机,会不会危及支付宝用户的资金安全,甚至威胁到中国日渐重要的电商生态?

而网贷平台五花八门的交易结构,宝宝们卷入越来越多传统金融企业的产品创新,无疑给了监管部门很大压力,对于后者而言,理清他们的十八般交易结构就已经如此困难,更别提前瞻性地判断风险,给出合适的监管政策了。

当然,这一现象在国内轰轰烈烈的大资管时代已经有所体现了——金融行业多方合作的联合创新有监管套利的奇效,互联网产品却往往能让一家企业就做到这一点。

四、结论与监管对策

(一)监管对策的借鉴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至少在一个侧面上继承了金融业追寻混业经营的原因、目的和风险,而互联网金融在世界范围内仍然是新生事物,因此,对于国内监管者来说,不妨借鉴国内外已经经过较为充分讨论的对于金融混业的监管对策与方案,以防止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传统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套利,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具体监管方针

1.条块监管的建立

对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学界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有效的监管解决方案是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其内涵在于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不再是针对某一早就确定好的金融机构类型,而是针对某一预想的金融业务。

这么做的逻辑是,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演进,特定金融机构的非典型业务,多个金融机构合作的金融创新不断出现,以特定金融机构的目标设置的金融监管难以完全匹配金融业的这种变化,它要么被钻住空子,出现漏洞,任由金融机构想方设法监管套利,要么多方职能重叠,效率低下的同时造成同一业务在不同金融行业的监管政策差异,让某些金融机构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使金融监管成为超额利润的来源。

这些现象在功能监管的体系下能够得到较好解决,后者所要达到的效果是:

任何实质上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业务受到单一的、统一的、规则明晰的监管,防止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然而,这种论断的容易陷入一种逻辑错误:

讨论更新一种制度的必要性,不仅应讨论新制度的好处和可行性,还应该考虑被替换的旧制度是否已经失去了其作用,是否仍具有重要性。

如果新制度仅仅着眼于解决旧制度不能解决的问题,却会产生旧制度中没有的新问题,则该制度更新的理论基础值得怀疑。

对于金融行业,一方面金融主体的具体业务需要统一监管,另一方面针对该主体的统一监管也是必要的,因为风险不但来源于具体业务,也来源于不同业务的综合影响,而后者正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证券业的净资本管理、分级管理等,正是在机构监管下才能有效运行的。

如果简单的将之更新为“功能监管”,不但产生较为严重的多头管理问题,更会失去对金融主体的综合监管考量,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当代功能监管的主流分为美国式的多头监管模式和英国式的统一监管模式,前者保留各个不同监管部门,由不同部门按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并注重不同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后者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英国的FSA)对整个金融业各个业务进行一体化监管。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在建立功能监管的同时,并没有让其替代机构监管,而是让其成为后者的补充。

例如,美国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ramm-Leach-BlileyAct,GLBA),专设“功能监管”一章,废除了联邦证券法对于商业银行的适用豁免,要求商业银行的大部分证券业务转交单独的关联机构或子公司进行,并接受SEC的监管。

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原有监管体系对商业银行整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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