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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生鲜乳收购站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并经紫外线消毒,要洗净双手,经常修剪指甲。

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奶厅。

3、生鲜乳收购站消毒

合作社在每班牛只挤奶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并进行喷雾消毒。

4、用具消毒

每班次用专用消毒剂对奶桶、奶杯等挤奶用具进行彻底消毒和清洗。

5、牛体消毒

奶牛进生鲜乳收购站时,对牛蹄进行消毒、药浴,牛体进行喷雾消毒。

二、设备清洗

1、预冲洗

1.1每次挤奶完成后马上用清水冲洗管道。

1.2预冲洗不循环,用水量以水变清为宜。

1.3预冲洗水温在35℃~36℃之间。

2、碱洗

2.1预冲洗后立即改用专用的碱洗液循环清洗10分钟~15分钟。

2.2碱洗液温度,开始温度75℃以上,循环后不能低于41℃。

2.3碱洗液pH值为12。

3、酸洗

3.1每天一次用专用的酸洗液对管道进行时间为5分钟的循环清洗。

3.2酸洗液温度在35℃~46℃之间;

3.3酸洗液pH值为3。

4、挤奶前的清洗

每次挤奶前用专用清洗剂,对管道循环清洗3~5分钟。

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制度

一、合作社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工作由省、市、县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负责。

二、县级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本县(市)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工作。

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在20个奶站以下的,每月全部抽检一次;

生鲜乳收购站在21—60个之间的,监测抽查比率不低于总数的80%,至少每月监测抽查一次,每次不少于20个生鲜收购站;

生鲜乳收购站在61个以上的,监测抽查比率不低于总数的50%,至少每月抽检一次。

三、市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工作,监测抽查比率不低于生鲜乳收购站总数的10%,至少每月监测抽查一次。

四、省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负责全省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的质量监测抽查工作,监测抽查比率不低于生鲜乳收购站总数的5%,至少每季监测抽查一次。

五、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检验内容为三聚氰胺和抗生素。

六、市、县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监测抽查发现三聚氰胺和抗生素超标的,应立即上报当地畜牧主管部门。

当地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上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

六、省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监测抽查发现三聚氰胺和抗生素超标的,应立即制止生鲜乳的销售并追查原因,对有质量问题的生鲜乳进行销毁,对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生鲜乳日常检测制度

一、合作社应设立化验室,配备乳质速测仪、恒温箱、冰箱、电炉、天平、试管等设备,负责本站生鲜乳日常检测工作。

二、合作社化验室应对所收购生鲜乳的脂肪、蛋白、密度、酸度、含碱量、非脂干物质、含水率等常规指标进行检测,保证生鲜乳质量。

三、合作社化验室应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批批检测。

四、合作社化验室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生鲜乳,

应立即报告生鲜乳收购站负责人,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

五、合作社化验室检测中发现含抗生素等其他物质的,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

六、合作社化验室应严格检验记录和档案管理,检验记录和档案至少保存2年以上。

生鲜乳质量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合作社监督员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合作社监督员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空岗、漏岗。

三、合作社监督员发现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检测、销售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

发现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抗生素超标,要立即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其不得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合作社监督员要监督生鲜乳收购站做好三项记录,即奶牛养殖记录、投入品记录和奶牛疫病防治记录;

严格落实五项制度,即卫生消毒制度、日常检测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营运交验制度和质量监督员工作制度。

监督生鲜乳收购站遵守购销合同,及时向奶农兑现收奶款。

五、合作社监督员应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生鲜乳购销台帐制度

为加强对生鲜乳收购、销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购销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合作社必须如实填写《生鲜乳收购台帐》,内容包括:

1、合作社名称。

2、出售生鲜乳单位或个人名称、销往单位或个人名称。

3、销往单位经手人姓名、出售单位或个人经手人姓名、生鲜乳收购站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收、售数量、运送生鲜乳车辆号码。

5、生鲜乳质量检测人员姓名。

二、合作社购销生鲜乳,应当检验生鲜乳的质量,按规定要求索取能够证明生鲜乳来源的原始河北省生鲜乳购销单据等。

三、合作社的购销台帐应当按月汇总,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四、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能随意涂改。

生鲜乳营运交验管理制度 

一、生鲜乳的营运必须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部委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生鲜乳运输车辆除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2、符合低温或保温的要求;

3、运输罐应使用易清洗、无异味的不锈钢材料制成;

4、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和贮存器具,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清洗和消毒。

三、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四、要求配备押运人员。

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畜牧主管部门培训的人担任。

五、运输的生鲜乳必须来自于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收购站。

六、生鲜乳交验时要有接收单位负责人签字。

 

“五禁止”制度

为加强合作社管理,确保生鲜乳质量,制定本制度。

1、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2、禁止收购经检疫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3、禁止收购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

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4、禁止收购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5、禁止收购其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乳及散养户牛乳。

生鲜乳分户留样制度

按照基础监管前移、实现可追溯的思路,对生鲜乳收购站实行分户留样制度。

一、合作社必须具备储存奶样的冷藏设备,有发酵用的恒温专用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和检测仪器设备。

二、合作社每次挤奶时要对各户奶牛进行采样检测,每户采取奶样两份,一份由生鲜乳收购站当场检验、发酵试验,一份编号保存,以备复检和质量追溯。

生鲜乳收购站应做好采样编号记录工作。

三、分户留存的生鲜乳样品应冷藏保存三天以上,至少应保存至本批生鲜乳经乳品加工企业检测合格并收购后,方可处理。

四、生鲜乳进入乳制品生产企业后,若检测出含有其它物质,应及时追溯到生鲜乳收购站,对留存的生鲜乳样品送县级以上质监机构检测,对检出问题的奶农依法予以处罚,并赔偿生鲜乳收购站和其他奶农损失。

未严格执行分户留样制度的,对生鲜乳收购站予以处罚,由生鲜乳收购站赔偿奶农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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