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B期末重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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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设甲乙两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加设丙级,事务所不分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发包给具有相应资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2业主必须提供原始资料3.业主应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4.业主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业主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的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总包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按工程设计图纸施与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5.对设计文件的差错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6.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测7.施工质量的检验和建筑工程的返修。
8.建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包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经常性、专业性、季节性、专项性的检查
“三同时”的定义:
安全设施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业主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比准手续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4.编织工程概预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6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前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就是让所有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都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限度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6.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强调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生产安全施工调查的程序:
1.现场保护2.物证收集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4.证人材料搜集5.现场摄影6.事故图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事故原因分析2.教育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3.事故预防措施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有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1)本案例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
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某学校,某建筑公司,施工的教学楼。
某学校,义务:
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权利:
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某建筑公司:
获取学校的工程款。
义务:
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质量问题:
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应承担保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2、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某建筑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
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某建筑公司。
经勘察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
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经法院查证:
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址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1)问题:
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分析:
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某建筑公司。
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所以,事故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某建筑公司没有责任。
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责任者之一;
市设计院接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竿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
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
由此可知:
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接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3、江西省金鳞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樯路商住楼11-13层加层工程,该工程建筑面积2700平方米,工程造价540万元,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
处理依据: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处理结果:
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违法施工,各处以罚金54000元。
(建筑法第六十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
4、建设单位:
岷山饭店;
工程名称:
六层写字楼,地下一层为停车场,六楼顶层作为空中花园。
承包单位:
A市政工程公司设计施工总承包。
A将整个工程的设计分包给M设计院,A将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转包给N建筑公司,M设计院按时完成了设计任务,N建筑公司根据M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了施工,经验收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该工程投入使用一个月后,空中花园对顶层造成严重损害,不断有水渗漏到六层,导致租户无法办公,随后向岷山饭店提出索赔。
岷山饭店要求A市政工程公司进行维修和部分工程返修,但未解决问题。
质量监督部门监测:
设计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是导致工程渗水的主要原因,施工单位使用标号等级低的水泥。
岷山饭店提起诉讼要求A市政公司赔偿所有损失!
判决结果:
A市政工程公司承担工程质量的全部责任。
M设计院和N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2011年5月1日,滨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某建材加工厂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
建筑公司为建材厂建造框架结构厂房,单体跨度29米,总造价7500万元,包工包料,工期6个月。
工程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材料款500万元,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预留工程保修款375万元,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保修款。
滨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出具了三级资质证书
问题:
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承揽该工程的要求?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建筑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合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类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业务范围--14层及单跨24米以下)
6、某工业厂房工程于2008年3月12日开工,2008年l0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
该厂房供热系统于2011年2月出现部分管道漏水,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的不符。
全部更换厂房供热管道需人民币30万元,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如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全部返工更换厂房供热管道,并赔偿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答复如下:
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答复如下:
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了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请指出业主的要求和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应负何责任,为什么?
7、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时,为了节省投资,决定不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一个大型厂房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
设计院先是不同意,但在该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最终妥协,同意使用旧的勘察成果。
该厂房建成后使用1年多就发现墙体多出开裂。
该化工厂一纸诉状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问:
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案例分析:
经检测,墙体开裂系设计中对地基处理不当引起厂房不均匀沉陷所致。
建设单位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委托勘察,向设计单位提供旧的勘察成果,违反了《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或施工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要求应予拒绝。
-《建筑法》第54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
建设单位承担重要责任,设计方承担次要责任。
8、背景资料:
某企业建设一所附属小学。
某设计院为其设计了5层砖混结构的教学楼、运动场等。
教学楼的楼梯梯井净宽为0.3m,为防止学生攀滑,梯井采用工程玻璃隔离防护,楼梯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杆件净距为0.15m;
运动场与街道之间采用透景墙,墙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杆件净距为0.15m。
在建设过程中,有人对该设计提出异议。
问题:
该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
违反了什么法规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房屋建筑设计基本规定6.6.3中4条规定: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9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宽度大于0.2m时,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9、背景资料
某写字楼项目的整体结构属“筒中筒”,中间“筒”高18层,四周裙楼3层,地基设计是“满堂红”布桩,素混凝土排土灌桩。
施工到12层时,地下筏板剪切破坏,地下水上冲。
经鉴定发现,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地基中素混凝土排土桩被破坏。
经调查得只:
(1)该工程的地质勘查报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
(2)在打桩过程中曾出现跳土现象。
饱和土对的湿软性决定了设计单位不应该选择排土灌桩,此失误导致了打桩过程中的跳土现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10、
某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在该市南三环建设拆迁居民安置区,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了该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甲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中的A、B、C、D等四栋多层住宅分包给乙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A号楼因偷工减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城市建设开发集团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甲认为A工程是由乙完成的,应由乙承担责任,并以乙公司早已结账搬出而失去联系为由,不予配合。
甲建筑公司是否应该对A号楼的质量问题负责任?
为什么?
11、某房地产公司与A建筑公司签订了某大厦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严重的质量事故:
第十一层至第十四层结构不符合质量要求而被迫爆破、拆除、重浇。
事故原因:
建设单位提供的不是同批次水泥,施工单位未经复检而直接用于工程。
建筑材料使用混合过错,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应由谁承担?
结果:
建设单位故意隐瞒所提供水泥的批次并提供虚假的材质单,应当负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没有履行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规定: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建筑材料设备的,必须对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12、某钢铁厂将一幢职工宿舍楼的修建工程承包给A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在宿舍楼工程的二楼内装修完毕后,该厂的员工就强行搬进入住,此后,每装修完一层就入住一层,直至完工。
进行验收时,建设单位发现一、二层墙皮脱落,门窗开关使用不便等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返工A建筑公司对门窗进行了检修,但拒绝重新粉刷墙壁,于是钢铁厂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A向法院起诉,要求钢铁厂支付剩余工程款。
该工程的质量责任如何承担?
13、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水泥圈梁;
某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
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
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
因为很多新生急待入位,某大学接收了宿舍楼。
在使用了8个月之后,公寓楼5层十里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
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
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
质量鉴定:
某建筑公司偷工减料致宿舍楼内承重墙倒塌。
判决结果:
责任方---建筑企业,赔偿损失且修复工程,法律制裁:
合同条款无效:
质量期限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14、某单层厂房,建筑面积为7200m2,跨度为30m,结构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柱、钢屋盖。
建设单位为了新产品早投产,在未办理好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及质量监督手续时,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开工。
在主体结构封顶后,部分屋盖结构突然塌落,造成二人死亡、二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
经调查发现该工程钢屋架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纵向未设剪刀撑,采用的部分材料材质不符合要求。
1)分析该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
2)工程质量事故可分为哪几类?
3)该事故属于那一类?
1)分析:
依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2010年
2)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一住宅工程施工,该公司原已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在开工5个月后有效期满。
因当时正值施工高峰期,该公司忙于组织施工,未能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当地政府监管机构发现后,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但该公司为了赶工期,既没有停止施工,到期后也未办理延期手续。
本案中的建筑安装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
违法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
二是政府监管机构责令停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后,仍不办理,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
2)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规定:
为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若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6、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23723m2,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12层,首层高4.8m,标准层高3.6m,顶层房间为有保温层的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吊顶。
工程结构施工采用外双排落地脚手架,工程于2007年6月15日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2009年5月1日。
2008年5月20日7时30分左右,因通道和楼层自然采光不足,瓦工陈某不慎从9层未设门坎的管道井竖向洞口处坠落地下一层混凝土底板上,当场死亡。
本工程结构施工脚手架是否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说明理理由。
从安全管理方面分析,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对落地的竖向洞口应采用哪些方式加以防护?
17、某建筑公司在城市市郊承担一商厦工程施工,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了2m高的围挡,但因施工日久失管,有几处已破损成洞。
某日,有2个男孩淘气从洞处钻入工地现场玩耍,不小心被堆放的钢筋等材料碰伤,引起了孩子家长与该建筑公司的赔偿纠纷。
本案中的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该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责任?
18、在某高层建筑的外墙装饰施工工地,某施工单位为赶在雨季来临前完成施工,又从其他工地调配来一批工人,但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就安排到有关岗位开始作业。
2名工人被安排上高处作业吊篮到6层处从事外墙装饰作业。
他们在作业完成后为图省事,直接从高处作业吊篮的悬吊平台向六层窗口爬去,结果失足从10多米高处坠落在地,造成1死1重伤。
1)本案中,施工单位有何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法未对新进场的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2名作业人员违反了“操作人员必须从地面进出悬吊平台,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从窗口、楼顶等其他位置进出悬吊平台”的安全操作规程。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尽到安全教育培训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9、2007年11月25日零时30分左右,侯马汽车客运西站候车楼工程在浇筑二层楼板混凝土时发生坍塌,造成3死6伤。
事故发生后,临汾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的“11·
25”事故联合调查组。
经过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分析,确认这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施工单位没有对模板支架立杆稳定性进行计算,造成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不规范,立杆、横杆间距均偏大,模板支撑系统失稳。
由于立柱无支撑力,致使在建整体坍塌。
原告:
封×
×
被告:
国道指挥部(以下简称国道指挥部)
道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
1996年3月,308国道某段改建工程由该国道指挥部发包给道桥公司。
同年8月15日晚9时,乌×
驾两轮摩托车上班,途经该处。
由于道桥公司的施工作业区两端在夜间未设置明显夜光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乌×
撞到道桥公司因挖坑施工而堆放在公路上的水泥石块上,经抢救元效于第二天死亡。
原告封×
(死者之母)共花去抢救医疗费15800元。
原告起诉道桥公司及国道指挥部,要求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
被告国道指挥部辩称:
308国道的改建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被告道桥公司辩称:
事故性质应属道路交通事故,现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不能先行裁决;
08国道指挥部已发文通告施工,被告在施工作业区两端竖立明显警告标志,已做到按章施工,因乌×
疏忽才酿成事故,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桥公司应负特殊侵权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1)道桥公司在公路上挖坑施工,掘起的水泥石块堆在作业区旁,危及来往行人安全,又未设置明显标志,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施工人道桥公司对造成乌×
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2)施工人不能证明事故是死者故意造成的,故乌×
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国道指挥部已经把工程发包给道桥公司承包施工,其符合《民法通则》第125条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