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作业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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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作业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docWord格式.docx

地测部门责任人、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由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8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定时对地质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停提升煤矿地质工作质量。

第9条煤矿企业(矿井)应主动采取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停提升煤矿地质工作技术水平。

2.矿区地质结构纲要图;

3.矿区地形地质图;

4.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5.矿区关键地质剖面图。

1.地质勘探汇报、建矿设计、建矿地质汇报和生产地质汇报;

2.煤矿(井)地层综合柱状图;

3.煤矿(井)地形地质图;

4.煤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

5.煤矿(井)地质剖面图;

6.煤矿(井)水平地质切面图(适适用于煤层倾角大于25°

多煤层矿井);

7.勘探钻孔柱状图;

8.煤矿(井)瓦斯地质图;

9.井上下对照图;

10.采掘工程平面图;

11.煤矿(井)煤岩层对比图;

12.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相关图件。

1.钻孔结果台账;

2.地质结构台账;

4.井筒、石门见煤点台帐;

7.储量动态台账;

第13条矿区(煤矿)还应该依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编制相关地质汇报、图件和台账。

全部汇报、图件和台账全部应该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六个月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图件百分比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

第15条井工矿应该依据地质结构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顶底板和其它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四种类型(表2-1)。

露天矿应该依据地质结构复杂程度、煤层稳定性、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矿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种类型(表2-2)。

表2-1井工矿地质类型划分

划分依据

类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地质结构

煤层稳定程度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储量占全矿井储量80%以上,其中稳定煤层储量所占百分比大于4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储量占全矿井储量60%~8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储量占全矿井储量40%~60%

不稳定和极不稳定煤层储量占全矿井储量60%以上

瓦斯类型

瓦斯矿井,煤层瓦斯含量小于5m3

瓦斯矿井,煤层瓦斯含量大于5m3/t,且小于10m3

高瓦斯矿井,煤层瓦斯含量大于10m3/

突出矿井或根据突出矿井管理

水文地质

类型

其它

开采

地质

条件

顶底板

煤层顶底板平整,顶板完整性好,裂隙不发育

顶底板较平整,局部凹凸不平,顶板较完整、裂隙不很发育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裂隙比较发育,岩性比较松软破碎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岩性松软、破碎,裂隙发育

倾角

15°

以下

15-30°

30-45°

45°

以上

其它特殊地质原因

通常不出现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沙窗等地质危害

偶有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沙窗等地质危害

常有较多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沙窗等地质危害

煤层大面积遭受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沙窗等地质危害

注:

1.地质结构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程第16条实施。

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程第17条实施。

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要求》实施。

4.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标准,确定井工矿地质类型。

表2-2露天矿地质类型划分

复杂、极复杂

煤层稳定性

稳定

较稳定

不稳定、极不稳定

工程

地质条件

以坚硬岩层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有极少软弱结构层(面)或层间距大于30m,含水性差,不影响边坡稳定

坚硬岩和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为15~30m,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坚硬岩和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层间距小于15m,含水性强或有井工矿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

水文

=1\某GB3①地形有利于地表水自然排泄,露天煤矿周围无地表水体或距地表水体很远,地表水和地下水无水力联络

=2\某GB3②地质结构简单,结构断裂对露天煤矿充水作用甚微

=3\某GB3③含水层不发育,不需要疏干

=4\某GB3④边坡岩层岩性坚硬,软弱夹层不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基础无影响

=1\某GB3①地形不利于地表水自然排泄,露天煤矿周围有地表水体,但距地表水体较远,地表水和地下水联络不亲密,含水层补给条件较差

=2\某GB3②地质结构中等,煤层上部无松散含水层或松散含水层厚度不大

=3\某GB3③含水层虽较发育,但易于疏干

=4\某GB3④边坡岩层软弱夹层较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1\某GB3①地形不利于地表水自然排泄露天煤矿周围有地表水体,地表水和地下水有水力联络

=2\某GB3②地质结构复杂,或煤层上部被较厚松散含水层覆盖

=3\某GB3③含水层发育,不易疏干

=4\某GB3④边坡岩层软弱夹层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露天开采和边坡稳定有很大影响

2.煤层稳定性划分按本规程第17条实施。

3.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标准,确定露天矿地质类型。

第16条地质结构复杂程度划分以断层、褶皱和岩浆岩侵入等原因为主。

(一)简单结构。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产状改变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极少受岩浆岩影响,不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和采面连续推进。

关键包含:

1.产状靠近水平,极少有缓波状起伏;

2.缓倾斜至倾斜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

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宽缓褶皱。

(二)中等结构。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产状有一定改变,断层较发育,有时局部受岩浆岩一定影响,对采区合理划分和采面连续推采有一定影响。

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断层;

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褶曲及倒转;

3.急倾斜或倒转单斜、向斜和背斜;

或为形态简单褶皱,伴有稀少断层。

(三)复杂结构。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产状改变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严重影响,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

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断块结构;

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

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断层。

(四)极复杂结构。

含煤地层产状改变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严重破坏,极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

2.形态复杂特殊褶皱,断层发育;

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严重破坏。

第17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改变规律和可采性划分。

(一)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改变很小,改变规律显著,结构简单至较简单;

煤类单一,煤质改变很小。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二)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改变,但规律性较显著,结构简单至复杂;

有两个煤类,煤质改变中等。

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改变不大。

(三)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改变较大,无显著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

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煤类,煤质改变大。

包含:

1.煤层厚度改变很大,具忽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通常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

3.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复煤层。

(四)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改变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通常不连续,极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

或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复煤层;

煤质改变很大,且无显著规律。

第18条煤矿投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汇报,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报当地煤矿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立案。

第19条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汇报关键内容

(一)煤矿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工作及质量评述;

(三)区域地层及煤矿地层;

(四)地质结构特征及复杂程度评定;

(五)煤层分布特征及稳定性评定;

(六)煤层瓦斯赋存规律及矿井瓦斯等级;

(七)水文地质条件及类型;

(八)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及类型;

(九)煤层顶底板、陷落柱及其它开采地质条件评述;

(十)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十一)煤矿地质工作提议;

(十二)附相关地质图件。

第20条一个煤矿标准上只评定划分一个地质类型,但在地质结构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显著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21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该重新确定。

煤矿发生突水、煤层发生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改变时,应该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23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和勘探。

(一)原勘探结果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二)在建矿过程中,结构、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三)煤矿(井)内老窑或周围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和煤矿(井)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汇报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要求;

(五)煤矿(井)内软弱结构层(面)不清或勘探程度不够、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建设需要,或未进行专门水文、工程地质勘察;

(六)为提升资源/储量等级或新增资源/储量;

(七)其它专题安全工程要求。

第24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结构、煤层厚度、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关键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要求。

第25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照物探、钻探和坑探(露天煤矿)相结合标准,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地质、水文、瓦斯和工程等多项任务。

第26条井工矿补充勘探工程部署应井上下结合、且和井巷设计工程结合。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煤矿(井)范围内全部可采煤层和关键含水层,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30m。

沿走向推进露天矿则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可能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30m。

第27条勘探工程标准上应部署在已经有勘探线上。

井工矿加密勘探线应尽可能和石门、采区上(下)山等关键井巷工程方向一致。

为处理一些地责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部署。

第28条对含有工业价值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范围,编写相关汇报。

第29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负担,现场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汇报。

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汇报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责任人)组织教授评审和验收。

第30条煤矿地质观察应做到立即、完整、正确、统一。

(二)观察和描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正确、表示确切、关键突出、图文结合、字迹清楚,客观地反应地质现象真实情况;

(三)观察和描述应统计时间、地点、位置和观察、统计者姓名;

(四)观察和描述应现场和室内、宏观和微观相结合;

第31条穿过含煤地层井巷均应逐层观察其岩性特征、厚度及产状等,煤层、标志层、煤层顶底板、巷道变形、冒顶、片帮或底鼓等情况应关键观察。

露天矿采煤工作面观察间隔依据工作面推进速度和煤层稳定性来决定,每推进一次应进行素描;

岩层、煤层测绘点间距应以能连出圆滑分界线为准,但相邻两点间最大距离不得超出剖面线间距1/2;

煤层顶底板(包含夹矸)测绘点间距不应大于30m,特殊情况应加密。

第32条沉积岩观察内容

(一)砾岩、砂岩和粉砂岩应描述其颜色、结构结构,碎屑成份、大小、形态、磨圆度、分布排列特征和含量,杂基、胶结物成份,岩石分选性、支撑和胶结类型,同生矿物和次生矿物及其分布特征,结核和包体成份、大小和形态,和稀盐酸反应情况等。

(二)粘土岩应描述其颜色、结构结构及页理特征、固结程度,滑腻感,断口形状、可塑性,吸水软化或膨胀特点,粘结性,所含化石及其保留完整程度,结核和包体情况等。

(三)化学岩及生物化学岩类应描述其颜色、结构和结构,关键成份及杂质成份、硬度,所含化石、结核或包体大小、形态、分布情况,裂隙发育特征、方向性和充填物,和稀盐酸反应情况等。

第33条煤层观察内容

(一)井筒、石门和穿层巷道揭露煤层地点应进行观察;

顺煤层巷道观察点间距按表4-1实施,遇地质结构时,应合适加密。

表4-1煤层观察点间距

不稳定

极不稳定

观察点间距l/(m)

50<l≤100

25<l≤50

10<l≤25

l≤10

(二)观察煤层厚度、煤分层厚度、宏观煤岩成份和类型,夹矸(层)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煤体结构及其空间展布,裂隙发育特征。

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按表4-1要求间距探测煤层全厚。

(三)层位难以判定,煤层对比困难时,还应观察煤光泽、颜色、断口、软硬程度、脆韧性、结构、结构,煤层中结核和包裹体成份、形状、大小、坚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四)煤层含水性、产状。

(五)煤层顶底板特征,其中包含:

伪顶、直接顶、老顶和伪底,岩石类型、厚度,和煤层接触关系,裂隙发育情况等。

必需时,测试岩石物理力学参数。

(六)煤层变薄、分岔、尖灭、合并时,应观察煤层结构、煤质、煤和围岩接触关系、围岩岩性等。

第34条断层观察内容

(一)断层面形态、产状、擦痕和阶步;

(二)断层带中结构岩成份、分布特征和胶结情况,断层带宽度、充填及充水性。

必需时做岩组分析;

(三)断层两盘煤、岩层产状、错位和牵引特征、伴生和派生小结构、断层类型;

(四)断层切割关系,断层、褶皱组合特征;

(五)断层周围煤厚、煤体结构、围岩破碎程度和出水情况等。

第35条褶皱观察内容

(一)褶皱形态、两翼产状、长度、翼间角;

(二)褶皱位置、走向、侧伏向和侧伏角;

(三)褶皱和煤厚改变、煤体结构改变、顶底板破碎等关系。

第36条岩浆岩体观察内容

(一)岩石名称、颜色、结构结构、矿物成份、结晶和自形程度、分布排列特征;

(二)岩体产状、形态、侵入层位、对煤层厚度和煤质影响。

第37条陷落柱观察内容

(一)形状、大小和陷落角;

(二)柱面形态;

(三)充填物岩性、层位密实程度和含水性;

(四)陷落柱周围煤、岩层产状要素等。

第38条露天矿边坡观察内容

(一)边坡岩层(岩体)岩石特征,软弱结构层(面)赋存状态、分布规律、接触关系、接触面特征及产状等;

(二)和边坡稳定相关节理裂隙性质、产状、发育方向及程度、裂隙带宽度、充填物等;

(三)松散及风化岩石岩性、次生矿物、岩石破碎程度、和坚硬岩石接触关系及接触面特征等;

(四)滑坡体(包含排土场)位置、范围及滑落时间、滑动方向、滑落面产状及渗水情况等。

第39条井下观察、统计、描述地质现象,必需于升井后1天内整理完成,并反应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

对采掘工程部署有影响,或可能造成安全问题地质信息,要立即汇报矿总工程师(技术责任人)研究,排查治理隐患。

第40条立井素描图基础要求

立井应编录两个互成直角井筒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应和矿井地质剖面方向相一致。

必需时,需加绘井筒水平地质断面。

第41条石门和斜井素描图基础要求

结构复杂程度为简单或中等时,可编录一帮(或顶、底)素描图;

结构复杂程度为复杂或极复杂时,应绘制素描展开图。

第42条岩巷素描图基础要求

结构复杂程度为简单、中等或岩巷沿同一层位掘进时,每隔20~50m编录一个迎头断面,遇地质结构时加密;

结构复杂程度为复杂、极复杂或岩巷穿层掘进时,应编录一帮素描图或素描展开图。

第43条关键煤巷素描图基础要求

巷道能够揭露全厚近水平、缓倾斜煤层,稳定或较稳定时,应实测煤层小柱状;

不稳定或极不稳定时,应编录一帮素描图。

巷道不能揭露全厚近水平、缓倾斜煤层,第一分层巷道应做一帮素描图。

巷道能够揭露全厚倾斜、急倾斜煤层,稳定或较稳定时,应实测煤层小柱状;

不稳定或极不稳定时,应编录迎头断面,并编绘巷顶水平切面图。

巷道不能揭露全厚倾斜、急倾斜厚煤层,应编录煤门一帮素描图和必需迎头断面,并编绘巷顶水平切面图。

第45条综合分析关键内容

(一)含煤地层层序、沉积特征及其演化规律;

(二)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层厚度和煤质控制原因和改变规律;

(三)煤矿中小型结构及其组合特征、展布规律和估计方法;

(四)含煤地层中岩浆岩体特征、分布规律及其对煤层和煤质影响;

(五)瓦斯(或二氧化碳)分布规律;

(六)水文地质特征;

(七)煤层顶底板、冲击地压、陷落柱、老空区、地热和边坡稳定等地责问题;

(八)煤矿勘探、建设和生产中新出现地责问题。

第47条综合分析结果应反应在煤矿生产地质汇报、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上,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

第48条当煤矿发生地质灾难事故,或某种地质原因可能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关键原因时,应立即和科研单位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勘查和分析研究,提出专门研究汇报,指导安全生产。

建矿阶段地质工作,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煤矿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第50条新矿(井)开工前应开展以下地质工作

(一)熟悉煤矿(井)设计依据最终地质勘探汇报,掌握煤矿(井)地质特征及其和区域地质关系;

(五)编制煤矿瓦斯地质图,研究煤层瓦斯赋存规律,评定煤层突出危险性;

(六)编制井巷揭煤探测方案、井巷过地质结构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预防煤和瓦斯突出、透水事故发生。

(一)井筒,关键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眼等平面图、剖面图及其地质说明书;

(二)井底车场、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水平地质切面图;

第54条采取预注浆方法施工井巷工程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注浆钻孔岩心编录,编录关键是岩心裂隙率、破碎带观察和描述;

(三)具体观察统计注浆层、段注浆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情况。

第56条巷道掘进过程中,应部署瓦斯探测工程,测定本煤层和邻近煤层(平均厚度0.3m以上)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第57条石门、立井和斜井揭煤前,应采取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测煤层厚度、地质结构、瓦斯、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

依据探查情况,采取对应方法。

尤其要对瓦斯进行预抽,预防煤和瓦斯突出;

对结构微弱带、含水层进行注浆加固,预防突水。

第59条建矿及生产阶段煤矿瓦斯防突工作,根据《防治煤和瓦斯突出要求》(安全监管总局第19号局长令)实施。

建井过程中,对含有煤和瓦斯突出判定条件矿井,必需进行煤和瓦斯突出判定。

对已发生煤和瓦斯突出或瓦斯异常涌出地段,应具体统计地质现象,分析煤和瓦斯突出或瓦斯异常涌出相关地质原因,总结规律。

第60条建矿及生产阶段煤矿防治水工作,根据《煤矿防治水要求》(安全监管总局第28号局长令)实施。

第61条有冲击地压倾向煤矿,应开展冲击地压探测和监测工作,分析冲击地压和多种地质原因关系,采取有效方法预防冲击地压发生。

第62条有地热危害矿井,应有计划地进行地温观察和探测,查明本矿井恒温带深度和温度、不一样深度和各结构部位地温改变梯度;

分析地温异常改变地质原因;

掌握煤矿(井)地温改变规律,估计地热异常区。

第63条有煤层自然发怒危险煤矿,应测定煤自燃倾向性、自然发怒期等参数。

对于有火区或受邻近煤矿火区威胁煤矿,应查明火区分布范围。

第64条露天矿基建过程中应立即开展边坡研究工作,测定和边坡稳定性相关岩石力学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进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难估计预报及其防治等工作。

第65条新矿建成后,要立即编制煤矿(井)瓦斯地质图,提出煤矿(井)瓦斯综合防治和利用计划和方案。

第66条建矿施工单位应在新矿移交前6个月,组织编写《建矿地质汇报》,报煤矿建设单位组织教授审查。

建矿地质汇报编写提要见附录一。

(一)地质汇报

1.煤矿(井)最终地质勘探汇报;

2.井筒检验孔总结汇报及建矿期间补充地质勘探总结汇报;

3.建矿设计;

4.建矿地质汇报。

(二)图纸

1.煤矿地形(或基岩)地质图;

2.设计开拓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应绘制对应立面投影图);

3.井上下对照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煤矿瓦斯地质图;

6.煤矿充水性图;

7.关键井巷工程地质剖面图;

8.补充勘探钻孔柱状图;

9.关键井巷地质素描图;

10.回风和运输水平地质切面图;

11.工程地质平面、断面图(露天煤矿);

12.其它必需图纸。

1.结构素描卡片、台账和照片;

2.煤层厚度实(探)测卡片和台账;

3.瓦斯参数测定结果及瓦斯抽采统计台账;

4.煤和瓦斯突出观察卡片和台账;

5.煤矿涌水量、井巷探放水、突水点、井上下长久水文动态观察台账;

7.煤质及有益矿产化验结果台账;

8.地温、水温、煤层自然发怒统计台账;

10.煤(岩)层标本;

11.工程地质台账;

12.环境地质台账;

第70条新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汇报,以后每5年修编一次。

可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汇报同时进行,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教授审定。

生产地质汇报编写提要见附录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生产地质汇报立即进行修编:

(一)地质结构、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质等发生了较大改变;

(二)煤炭资源/储量改变值超出前期保有资源/储量25%;

(三)阶段补充勘探工程完成以后;

(四)煤矿改扩建之前。

第71条采区设计前3个月应提出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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