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一级水电站大坝坝基帷幕灌浆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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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一级水电站大坝坝基帷幕灌浆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长锦监理[2010]031号

关于印发《锦屏一级水电站大坝坝基帷幕灌浆

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水七局锦屏施工局、葛洲坝锦屏一级大坝右岸工程项目部、七.十四联营体:

为规范各方履约行为,明确监理机构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目标控制提出的要求,促使工程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履行其对合同目标保证的义务,促使工程承建合同目标更优实现,长江委锦屏水电站工程监理部依据锦屏一级水电站大坝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其它有关工程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编制了《锦屏一级水电站大坝坝基帷幕灌浆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

《锦屏一级水电站大坝坝基帷幕灌浆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抄报:

锦屏管理局工程技术一部、长江委工程监理中心

长江委锦屏工程监理部办公室2010年9月30日印发

打印:

甘玲宜校对:

杨宇共印10份

1

锦屏一级水电站拱坝坝基帷幕灌浆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设计施工图和《拱坝坝基帷幕灌浆施工技术要求(A版)》,以及《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2001)、《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2001)、《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1989)、《水电水利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DL/T5331-2005)、《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DL/T5368─2007)、《水电水利工程物探规程》(DL5010─2005)、《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GB175-2007)等其它相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编写目的旨在规范各方履约行为,明确监理机构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目标控制提出的要求,促使工程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履行其对合同目标保证的义务,促使工程承建合同目标更优实现。

1.3本细则适用于锦屏一级水电站拱坝坝基帷幕灌浆工程项目。

2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工程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条款要求编制帷幕灌浆施工措施计划,并完成帷幕灌浆浆材室内试验。

灌浆浆才试验大纲和灌浆施工措施计划应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2.2在帷幕灌浆大面积规模性施工前,承建单位应进行现场生产性灌浆试验,试验成果应报监理机构评审。

试验大纲应在试验实施前28天提出,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并在取得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

试验成果经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用于规模性施工。

生产性试验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灌浆试验的目的、内容、技术要求、成果要求;

(2)灌浆试验布置、资源配置与进度计划;

(3)试区岩体抬动观测布置;

(4)灌浆材料与浆液配比;

(5)灌浆试验施工程序与方法;

(6)试验作业的质量保证与安全、文明作业措施。

通过灌浆生产性试验,应基本确定以下灌浆参数和工艺方法:

(1)验证设计、布孔形式、孔深、钻灌次序、最小孔距;

(2)灌浆材料;

(3)施工工艺(包括灌浆压力、注浆率等);

(4)裂隙冲洗方法;

(5)深孔孔斜控制方法。

2.3生产性灌浆试验应按照《大坝帷幕灌浆生产性试验技术要求(A版)》和相应设计通知进行。

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对灌浆资料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帷幕灌浆生产性试验施工总结报告,报监理机构组织评审。

2.4承建单位应在灌浆作业开工的28天前,根据灌浆试验成果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编制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其内容应包括:

(1)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包括:

工程部位、灌浆工程施工布置图、钻孔分排、分序与编号等);

(2)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

(3)钻孔、灌浆和灌浆计量的设备(包括:

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完好率和仪表配置等);

(4)灌浆材料与制浆工艺;

(5)灌浆作业进度计划,机械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6)钻孔和灌浆的质量保证措施;

(7)钻孔、灌浆作业记录以及原始记录资料收集与整理措施;

(8)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9)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指示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2.5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

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作出批复或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批复或审签意见包括“同意按申报文件实施”、“按预审意见补充、完善后付诸实施”、“按预审意见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已审阅”四种。

2.6除非接到的批复或审签意见为“按预审意见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发出相应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7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施工过程监督

3.1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

运至施工现场用于灌浆作业的各种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装置、观测装置和其它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安装调试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1)承建单位在坝基廊道内及其它封闭区域中不得使用内燃机驱动的钻孔设备。

使用气动冲击钻时,应带有消音器和除尘装置。

(2)钻孔的钻机和钻头应根据工程的地质条件选用。

严禁使用碾砂钻头。

大坝廊道内进行的钻孔、帷幕灌浆孔、取岩芯的灌浆孔、检查孔、抬动变形观测孔等应采用回转式钻机,按孔径要求采用金刚石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

(3)使用的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设备的工作压力应按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选定,并应保证压力稳定、出水均匀、工作可靠。

(4)承建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软管、供水管及阀门等备品。

(5)承建单位提供的灌浆泵性能应与灌浆浆液的类型和浓度相适应,其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其压力摆动范围不大于灌浆压力的20%,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灌注纯水泥浆液应采用多缸柱塞式灌浆泵。

(6)灌浆管路应力求短、直,确保浆液流动畅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浆压力。

灌浆泵、灌浆孔口回浆管路均应安装压力表。

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核对,不合格和已损坏的压力表严禁使用。

压力表和管路之间应设有隔浆装置。

(7)所有灌浆设备、仪器、仪表均应始终保持工作状态正常,并应配有足够的备用设备。

电力驱动的设备,应在接地良好并经确认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方可使用。

3.2灌浆压力大于3MPa时,应配置下列灌浆设备和机具:

(1)高压灌浆泵,其压力摆动范围不大于灌浆压力的20%;

(2)耐蚀灌浆阀门;

(3)钢丝编织胶管;

(4)大量程压力表,其最大标值应为最大灌浆压力的2~2.5倍;

(5)孔口封闭器或专用高压灌浆塞。

3.3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技术条款规定配备并使用经业主及监理机构批准的、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的、可测记灌浆压力、注入率和水灰比(或密度)三参数大循环灌浆自动记录仪或类似功能仪器。

(1)灌浆自动记录仪应采用同一厂家、同一型号产品,由承建单位招标采购,并要求厂家派代表长期驻入现场,进行现场维修、保养,提供技术服务等。

(2)按照业主有关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规定,要求抬动变形观测采用具有自动报警装置的抬动自动记录仪。

3.4钻孔

(1)钻机安装应平整稳固,钻孔前应按监理机构指示埋设孔口管,钻孔方向应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钻孔时必须保证孔向准确。

灌浆孔的施钻应按灌浆程序,分排、分序分段进行。

(2)钻孔中,承建单位应对孔斜、孔深及时进行测量检查,采取措施控制孔斜,保证钻孔质量,并认真填写钻孔班报。

(3)钻孔遇有洞穴、塌孔或掉块难以钻进时,可先进行灌浆待凝处理后继续钻进。

如发现集中漏水,应查明漏水部位、漏水量和漏水原因,经处理后再行钻进。

一般情况下,可采取压缩段长进行灌浆处理后再进行下一段的钻灌作业。

(4)在大坝廊道内钻孔灌浆的开孔孔位偏差值不得大于5cm,其余开孔孔位偏差值不得大于10cm。

(5)灌浆孔孔深20m以内时其孔底允许偏差不大于0.25m,孔深大于100m时其孔底允许偏差不大于2.0m。

其余孔底偏差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6)终孔孔径不小于76mm。

(7)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钻孔,承建单位应妥加保护,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任何因承建单位的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

3.5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

(1)检查孔、物探孔以及监理机构指示的其它钻孔应采取岩芯,其岩芯获得率应满足《水电水利工程钻探规程》(DL/T5013-2005)要求。

(2)岩芯需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并按《水电水利工程钻探规程》DL/T5013进行岩芯描述、岩芯地质鉴定,编制岩芯素描图、钻孔地质柱状图,同时全面收集钻进过程中的各种地质信息。

对每盒或每箱芯样拍摄两张彩色照片,并作好钻孔操作的详细记录。

岩芯编录资料应随各单元帷幕灌浆成果资料一同报监理机构审查。

(3)岩芯的最大长度应限制在3m以内,一旦发现芯样卡钻或被磨损,应立即取出。

除监理机构另有指示,对于1m或大于1m的钻进循环,若芯样获得率小于80%,则下一次应减少循环深度50%,以后依次减少50%,直至50cm为止。

如果芯样的回收率很低,应更换钻孔机具或改进钻进方法。

(4)在钻孔过程中,应对钻孔冲洗风压及风量、水压、水量、钻孔压力、芯样长度及其它能充分反映岩石或混凝土特性的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

现场监理机构可随时对记录进行检查。

(5)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或监理机构指示,对钻取的岩芯或混凝土芯进行试验,并将试验记录和成果报监理机构审查。

(6)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将应保存的岩芯存放在指定岩芯库,防止散装和混装。

3.6灌浆前,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先做钻孔冲洗及压水试验。

(1)承建单位应在灌浆前,对所有帷幕灌浆孔(段)进行钻孔冲洗。

钻孔冲洗方法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通过现场试验确定,采用大水量敞开冲洗、压力风冲洗或风水联合冲洗。

(2)冲洗压力:

冲洗水压采用灌浆压力的80%,并不大于1MPa;对高压风冲洗,冲洗风压采用灌浆压力的50%,并不大于0.5MPa。

(3)裂隙冲洗应冲至回水澄清(或回风不返渣)后10min结束,且总的时间要求:

单孔不少于30min,串通孔不少于2h。

对回水达不到澄清(或回风返渣)要求的孔段,应继续进行冲洗,孔内残存的沉积物厚度不得超过20cm。

(4)当邻近有正在灌浆的孔或邻近灌浆孔结束不足24h时,不得进行裂隙冲洗。

(5)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复杂地区,是否需要进行裂隙冲洗以及冲洗方法,应通过现场灌浆试验或由设计确定。

(6)压水试验应在裂隙冲洗后或结合裂隙冲洗进行。

灌前检查孔(先导孔)和灌后检查孔均采用“五点法”压水试验,其它孔、段采用“简易法”压水试验。

压水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7)灌浆孔(段)裂隙冲洗后,该孔(段)应立即连续进行灌浆作业,因故中断时间超过24h者,应在灌浆前重新进行裂隙冲洗。

3.7浆液制备

(1)灌浆材料一般采用普通水泥浆材,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P·O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细度要求通过80μm方孔筛的筛余量不大于5%。

细水泥采用普通P·O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干磨或湿磨制成。

(2)承建单位应根据灌浆需要配置高速和低速浆液搅拌机。

搅拌机的转速和拌和能力应分别与所搅拌的浆液类型及灌浆泵排浆量相适应,并应保证均匀、连续地拌制浆液。

所有搅拌设备在用于拌制浆液前应在现场进行试运行。

(3)集中制浆站的制浆能力应满足灌浆高峰期所有机组用浆需要,制浆站应配备除尘设备,当浆液需掺加掺合料或外加剂时,应增设相应的设备。

(4)制浆材料必须称量,称量误差应小于5%,水泥等固相材料应采用重量称量法。

(5)各类浆液必须搅拌均匀,测定浆液密度和粘滞度等参数,并作好记录。

纯水泥浆液的搅拌时间:

使用普通搅拌机时,应大于3min;使用高速搅拌机时,应大于30s。

浆液在使用前应过筛,从开始制备至用完的时间应小于4h。

(6)拌制细水泥浆液和稳定浆液,应加入高效减水剂和采用高速搅拌机,高速搅拌机搅拌转速应大于1200r/min(r为转动一周),搅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

细水泥浆液从制备至用完的时间应小于2h。

(7)集中制浆站应制备水灰比为0.5:

1的纯水泥浆液,输送浆液流速应为1.4~2.0m/s,各灌浆地点应测定来浆密度,并根据各灌浆点的不同需要调整使用。

(8)浆液温度应保持在5~40ºC,超过此标准的应视为废浆。

3.8帷幕灌浆施工要求

(1)为保证大坝基础帷幕灌浆后不受开挖爆破的振动影响,灌浆区邻近50m范围内原则上应完成爆破作业。

(2)为保证帷幕灌浆效果,必须在灌浆范围内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机构指示需封堵的勘探平洞混凝土回填、廊道混凝土衬砌及回填灌浆等工作完成以后开始,或者盖重混凝土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同部位固结灌浆完成后开始。

(3)灌浆施工过程中的废水、废浆应及时引排,设置截、集水结构物,配备容量足够的排水设施,严禁废浆污染。

(4)在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和灌浆过程中须进行抬动变形观测和记录。

当抬动变形值超过规定值(基岩0.2mm,混凝土0.1mm)时,应降低灌浆压力、注入率直至停止施工,并报告现场监理工程师,按现场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处理。

(5)帷幕灌浆水灰比(重量比)为3:

1、2:

1、1:

1、0.8:

1、0.5:

1(细水泥为2:

1、1:

1、0.7:

1、0.38:

1),在通过生产性灌浆试验进行调整时,应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6)坝基帷幕灌浆应采用孔口封闭、自上而下分段、孔内循环灌浆法。

原则上采用“一泵灌一孔”。

由三排孔组成的帷幕,应先灌注下游排孔,再灌注上游排孔,然后进行中间排孔;由两排孔组成的帷幕应先灌注下游排,后灌注上游排。

每排均分为3序孔,应按分序加密的原则进行。

(7)应先进行平洞底板的固结灌浆,再进行搭接帷幕或深孔帷幕灌浆施工。

(8)灌浆压力应结合孔序、孔段以及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按设计要求选用,并最终达到设计灌浆压力。

以基岩或盖重混凝土抬动值符合设计规定值进行调整,最大灌浆压力为6.5MPa。

灌浆压力应尽快达到设计值,并和注入率相适应。

(9)帷幕灌浆起始段长度依次为2m、3m,以下灌浆分段,均为5m,终孔段不大于6m,特殊情况下经监理人批准可适当缩减或加长。

灌浆段的长度因故超过10m,对该段宜采用补救措施。

(10)帷幕灌浆灌浆段应在最大设计压力下,注入率不大于1L/min,继续灌注60min~90min,灌浆即可结束。

若最后连续3个注入率读数均大于1L/min时,则不能结束灌浆。

当长期达不到结束标准时,应报请现场监理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水平孔及向上孔应适当屏浆、闭浆。

(11)灌浆完成后应进行封孔,封孔采用全孔灌浆封孔法,即全孔灌浆结束后,以0.5∶1级浓浆置换孔内稀浆,进行纯压式灌浆封孔,封孔压力使用该孔最大灌浆压力,灌浆持续时间30min,孔口段不应小于1h。

灌浆封孔待孔内水泥浆液凝固后,灌浆孔上部空余部分,大于3m时,应采用机械压浆法继续封孔;小于3m时,可使用更浓的水泥浆或砂浆人工封填密实。

3.9灌浆作业必须连续进行,若因故中断,可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应及早(30min以内)恢复灌浆,否则应立即冲洗钻孔,而后恢复灌浆。

若无法冲洗或冲洗无效,则应先进行扫孔,而后恢复灌浆。

(2)恢复灌浆时,应使用开灌比级的水泥浆进行灌注,如注入率与中断前相近,可改用中断前比级的水泥浆灌注;如注入率较中断前的增加较多,则浆液应逐级加浓继续灌注。

(3)恢复灌浆后,如注入率较中断前减少很多,且在短时间内停止吸浆,应采取补救措施处理。

3.10孔口有涌水的灌浆孔段,在灌浆前应测记涌水压力和涌水量,根据涌水情况,可选用下列措施综合处理:

(1)缩短段长;

(2)提高灌浆压力;

(3)灌注浓浆;

(4)屏浆;

(5)闭浆;

(6)纯压式灌浆;

(7)灌注速凝浆液;

(8)待凝;

(9)采用分段灌浆封孔法或全孔灌浆封孔法封孔。

3.11灌浆段注入量大,灌浆难以结束时,可选用下列措施处理。

(1)低压、浓浆、限流、限量、间歇灌浆。

(2)如注入率过大,宜停灌待凝(不少于24h)再扫孔恢复灌浆。

(3)灌注稳定浆液或混合浆液。

(4)经处理后仍应扫孔,重新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灌浆直至结束。

3.12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技术规范规定和报经批准的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进行灌浆工程的施工。

对于违章操作或发现弄虚作假者,监理机构将作违规处理,情况特别严重的孔、段必须重扫重灌。

(1)承建单位应在计划开始灌浆作业前24小时向监理机构申报灌浆作业许可签证,经监理机构检查合格后签发灌浆作业许可签证才能开灌。

在24h内因故未开灌的,应重新申报和取得灌浆作业许可签证。

(2)灌浆塞应同采用的灌浆方式、方法、灌浆压力及地质条件相适应。

(3)灌浆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不允许超压或欠压。

孔口压力表必须有专人看管并认真填写“灌浆孔口压力记录表”。

若检查发现记录压力与实际压力不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应及时检查分析原因,进行调整,并在记录上注明。

(4)各孔段的灌浆必须连续进行。

开灌前必须根据压水试验成果备足灌浆材料,若因故中断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中断灌浆的时间、原因、处理措施、处理效果以及对灌浆质量的影响程度等情况。

(5)灌浆过程中,发现冒浆、漏浆、串浆、涌水,或灌浆长期达不到结束标准等情况,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6)灌浆过程中,灌浆压力或注入率突然改变较大,或当采用最大浓度浆液灌浆,吸浆量很大而不见减少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7)灌浆过程中如回浆变浓,宜换用相同水灰比的新浆进行灌注。

若效果不明显,延续灌注30min后,即可停止灌注,也不再进行复灌,但总灌注时间仍要求不小于60min。

(8)浆液变换和结束标准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各孔段灌浆结束前,应报请监理机构检查确认。

每段灌浆结束后,要及时整理灌浆记录成果,并按各孔、段记录表格分别装订成册。

(9)灌浆结束后,应排除孔内积水和污物,视情况采用机械或压力灌浆封孔并抹平。

封孔作业中,应认真记录封孔情况。

凡封孔不密实或发现有涌水者,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返工扫孔,重灌重封。

(10)在钻孔与灌浆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必须认真作好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资料应真实、齐全、清晰、准确,严禁重抄或擦改,其内容应包括:

钻孔、冲洗、压水、灌浆以及必要的取岩芯和观测记录。

监理工程师可对原始记录随时进行检查。

3.13灌浆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承建单位应于每月30日前,向监理机构报送当月的钻孔与灌浆工程施工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灌浆工程施工进展,以及钻孔、灌浆工程各项目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

(2)钻孔孔斜情况及孔斜投影图,灌浆成果平面、剖面或展示图,取岩芯钻孔的柱状图;

(3)灌浆孔透水率及单位注灰量频率曲线和频率累计曲线图;

(4)灌浆工程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一览表;

(5)灌浆材料及制浆质量检验成果表,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统计表;

(6)灌浆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记录,以及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其处理记录;

(7)工程照片;

(8)其它必须报告或业主、监理机构要求报告的情况。

4施工质量检查与质量检验

4.1承建单位应负责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不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机构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在监理机构监督下运离现场。

(1)每批水泥、外加剂、掺和料等,均应符合有关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验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机构。

(2)承建单位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3)灌浆工程所采用的水泥品种,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

帷幕灌浆所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

不得使用受潮结块、存放过久、出厂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

(4)水泥灌浆一般使用纯水泥浆液,对于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浆液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部位,可采用细水泥浆液。

制备细水泥浆液,以及在高温季节(大于年平均气温)、浓浆水灰比低于0.7:

1的浆液中必须掺入高效减水剂。

掺入掺合物或外加剂时,必须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5)灌浆用水应符合规定,在夏季气温高于30℃时,拌浆用水的温度不得高于30℃。

(6)掺和料的使用应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承建单位在水泥浆液中掺入的砂、黏性土和水玻璃等掺和料质量应符合《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2001)相关规定,其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7)经监理机构批准,承建单位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机构指示或批准的其他外加剂。

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其最优掺入量应通过室内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

4.2承建单位必须每月对灌浆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包括水泥强度等级、细度和灌浆中所采用的砂及外加剂,并应及时将检验情况提交监理机构审核。

4.3承建单位在现场应有足够数量已校准的流量计、压力计和抬动观测的千分表等测量计,以便灌浆工作不会因缺乏测量计而受阻。

压力计的精度应为±3%,使用压力宜在压力表最大标值的1/4~3/4之间。

各种测量计要求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校正。

不合格的和已损坏的压力表与千分表严禁使用,压力表与管路之间应设有隔浆装置。

4.4承建单位必须对基础岩基灌浆安设抬动监测装置,并对地下洞室灌浆安设变形监测装置,派专人与灌浆作业进行同步观测并做好记录。

4.5承建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按序次施放孔位,并在实地注明各孔序号与孔号。

钻孔应按设计序次进行,未经设计修改或监理机构同意,承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序次。

(1)钻孔的孔位、深度、孔径、钻孔顺序和孔斜等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机构指示执行,因故变更孔位应征得监理机构同意,并记录实际孔位。

勘探孔及灌浆检查孔的孔位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确定。

(2)帷幕灌浆孔孔径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

灌浆孔钻孔孔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孔壁应平直完整。

各类钻孔的孔底偏差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

帷幕灌浆孔要求5m~10m测量一次,应严格控制孔深20m以内的偏差。

(3)各孔终孔前4h,承建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终孔检查,检查合格,并经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检查时必须有钻孔原始记录,钻孔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将钻孔冲洗干净,并做好孔口保护直至灌浆完成。

(4)对于取芯钻孔,承建单位必须将取出的岩芯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并及时填写“岩芯相关表”。

对于软弱与破碎岩芯,还必须用石腊封存,待完工验收时移交给业主。

在取芯钻孔完成后,承建单位应按规定的或监理机构要求的格式与内容及时向监理机构提供2份钻孔柱状图,并提供每盒或每箱芯样两张彩色照片。

4.6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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