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低压变电所及设备安全审计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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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变电所及设备
低压变电所及设备安全评价检查表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标准
依据
实际
情况
1
用电
安全
1-1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2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1-3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1-5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6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1-6-1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不会因外界的非机械的影响而危及人和财产。
1-6-2在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要求下,不应危及人和财产。
1-6-3在可预见的过载情况下,不应危及人和财产。
1-6-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的直接触电或间接触电所引起的身体伤害,及其他危害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1-6-5用电产品的绝缘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对危及人和财产的其他危险,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1-7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选择安全通则
1-7-1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应符合规定,如需要强制性认证的,应取得认证证书或标志。
非强制认证的产品应具备有效的检验报告。
1-7-2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1-7-3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并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提供给用户相关的信息资料。
1-7-4用电产品设计应按照直接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和提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顺序实现,相关用电产品的产品标准应规定必要的措施和实现措施的规定。
1-7-4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得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1-7-5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
869-2008
1-8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安全通则
1-8-1用电产品应该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安装,如果不能满足制造商的环境要求,应该采取附加的安装措施,例如,为用电产品提供防止外来机械应力、电应力,以及热效应的防护。
1-8-2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1-8-3任何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用电产品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1-8-4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8-5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1-8-6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1-8-7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1-8-8固定使用的用电产品,应在断电状态移动,并防止任何降低其安全性能的损坏。
1-8-9建筑物内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以及辅助强度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1-8-10当系统接地的形式采用TT系统时,应在各级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漏电保护器)进行保护,并且各级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1-8-11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1-8-12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1-8-13保护接地的措施和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1-8-14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1-8-15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1-8-16使用固定安装的灯座时,灯座的螺纹口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控制开关应串接在电源的相线中。
1-8-17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使用不同电线或电缆时,应与该电力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需共用原有的电力线路,应征得用电管理部门认可。
1-8-18注0类设备只能在非导电场所中使用,在其他场所不应使用O类设备。
1-8-19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1-8-20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
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1-8-21自备发电装置应有措施保证与供电电网隔离,并满足用电产品的正常使用要求;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1-8-22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
1-9用电产品的维修安全通则
1-9-1用电产品在使用期间的检修、测试及维修应由专业的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维修,但属于正常更换易损件情况除外;涉及公众安全的用电产品,其相应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
1-9-2用电产品的维修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修规定或定期维修要求进行。
维修后需要检验的要按规定进行检验方能投入使用。
1-9-3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1-9-4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0特殊场所用电安全
1-10-1在浴室、蒸汽房等潮湿的场所,应有特殊的用电安全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体不触及用电产品的带电部分,并当用电产品发生漏电、过载、短路或人员触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1-10-2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1-11用电安全的管理
1-11-1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1-11-2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用电安全、电击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1-11-3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1-11-4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11-5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1-11-6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1-11-7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的频度应取决于用电产品的规定的要求和使用情况。
1-11-8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上述1-7-5的要求。
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1-11-9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1-11-10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1-11-11修缮建筑物或其他类似情况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将其拆除,并符合上述1-9-3的规定,修缮完毕后方可重新安装使用。
2
低压配电设备的布置
2-1一般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
54-95
2-1-1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2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2-1-3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
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2-1-4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
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2-1-5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2-1-6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2-2安全措施
2-2-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仅用来防止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伸臂范围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触及的区域。
2-2-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2
2-2-3遮护物和外罩必须可靠地固定,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
54-95
2-2-4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一、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二、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2-2-5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2-2-6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4X级。
2-2-7当采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一、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
二、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注:
阻挡物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阻挡物是指栏杆、网状屏障等。
2-2-8在有人的一般场所,人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上方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二、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三、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
2-2-9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
2-2-10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2-3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2-3-1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2-3-2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2-3-3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
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2-3-4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
2-3-5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
2-3-6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3
低压配电线路及
电缆
3-1一般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
54-95
3-1-1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三、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3-1-2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二、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三、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五、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3-2绝缘导线布线
3-2-1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布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300mm。
二、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
布线方式
最小距离
导线水平敷时:
屋内
2.5
屋外
2.7
导线垂直敷设时:
屋内
1.8
屋外
2.7
3-2-2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
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3-2-3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
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3-2-4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
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
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二、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
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
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
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3-2-5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3
低压配电线路及
电缆
3-2-6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线在同一外壳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
54-1995
3-2-7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一、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二、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四、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3-3钢索布线
3-3-1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在屋内时为2.5m;屋外时为2.7m。
3-3-2钢索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屋内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瓷夹、塑料夹、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用护套绝缘导线、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二、屋外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采用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3-4裸导体布线
3-4-1裸导体布线应用于工业企业厂房,不得用于低压配电室。
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3-4-2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
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8m时,应加遮护。
3-4-3起重行车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行车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3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2.3m时,起重行车上方或裸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护。
除滑触线本身的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与起重行车滑触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3-5封闭式母线布线
——封闭式母线宜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气体的屋内场所。
——封闭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2m;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
——当封闭式母线安装在配电室、电机室、电气竖井等电气专用房间时,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可不受此限制。
3-6电缆布线
3-6-1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3-6-2电缆在屋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竖井内明敷时,不应采用黄麻或其它易延燃的外保护层。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内敷设电缆时,必须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3-6-3电缆不宜在有热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力电缆,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
3
低压配电线路及
电缆
3-6-4对于露天敷设的电缆,尤其是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必要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
54-95
3-6-5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
3-6-6电缆明敷时,其电缆固定部位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敷设方式
构架型式
电缆支架
电缆桥架
垂直敷设
电缆的首端和尾端
电缆的上端
电缆与每个支架的接触处
每隔1.5~2m处
水平敷设
电缆的道端和尾端
电缆的首端和尾端
电缆与每个支架的接触处
电缆转弯处
电缆其它部位每隔5m~10m处
3-6-7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集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3-6-8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敷设方式
塑料护套、铝包、铅包、钢带铠装
钢丝铠装
电力电缆
控制电缆
水平敷设
垂直敷设
1.0m
1.5m
0.8m
1.0m
3.0m
6.0m
3-6-9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
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
防火门应装锁。
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3-6-10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口。
人孔井可作为出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
3-6-11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4
配电线路的保护
4-1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
54-95
4-2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
——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可不采用上述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二、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三、采用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五、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
Ⅰ类设备、Ⅱ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4-3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
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
54-95
4-4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4-5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
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4-6接地故障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一、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要求;
二、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
——IT系统中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多级装设的漏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