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居住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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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物业名称(请填写规划设计时核准的名称):

物业类型(多层、高层、别墅、其他):

坐落位置:

盟(市) 

旗市(县区) 

路(街)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多层住宅面积 

平方米,高层住宅面积 

平方米,别墅面积 

平方米,其他面积 

平方米,绿化面积 

平方米,绿化率 

总栋数:

总户数:

车位数量:

总计 

个,其中地上车位 

个,地下车位 

个;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附件二、三,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本物业 

甲方应提供满足物业管理服务办公基本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按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要求:

成立客户服务中心,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做好档案管理、标识管理、各项客户服务和委托服务工作;

2.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五);

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4.公共秩序维护;

5.宠物管理;

6.保洁服务;

7.绿化服务;

8.投诉处理;

9.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0.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1.发现物业区域内有违反城管、消防、公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公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容及相关部门电话,做好宣传工作并接受各方监督;

13.开展党建工作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14.其他服务事项: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所需的服务内容为1[]、2[]、3[]、4[]、5[]、6[]、7[]、8[]、9[]、10[]、11[]、12[]、13[]、14[],其中第1、9、10、11、12、13为必选内容。

第四条 

甲乙双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15/T970-2016)协商制定具体服务标准(附件七)。

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性服务,或者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六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期满前发生下列情形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乙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

3.乙方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

第四部分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完成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界定各自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实施承接查验应当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和接收。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明确解决查验结果的办法,填写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办理交接手续。

承接查验协议(附件七)、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附件八)及移交资料清单(附件九)作为合同附件保存。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居住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3.甲方移交资料清单;

4.查验记录;

5.交接手续;

6.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第十三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本收费标准不含公共水电分摊费[]包含公共水电分摊费[]),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别墅]: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3.乙方应当定期半年[]年[]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4.物业服务费用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本项目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本项目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本项目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企业正常利润;

(10)法定税费;

(11)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2.物业服务费用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按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半年[]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计收。

按季度[]半年[]一年[]交纳,具体时间为 

第十六条 

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全体业主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附件十)。

除约定收取的装饰装修押金、施工出入证押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未经约定的其他费用。

如装饰装修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及未违反装饰装修协议内容,乙方应当在完工验收后60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第十八条 

乙方对业主专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乙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合甲方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并办理业主更名或出租登记手续。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乙方应在本物业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双方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部分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二条 

车位使用费及车辆停放服务费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租金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车位、车库维修、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 

元/个·

月和 

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车位使用费,车位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同时,乙方按照 

月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归乙方所有。

乙方应当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

停车服务协议应根据服务内容和劳务成本由乙方制定,主要内容应包含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服务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附件十一)。

2.甲方、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须另行与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3.非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经营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收益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七部分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3.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用房。

4.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相关资料。

5.委派专业人员配合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签字、盖章确认。

6.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7.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

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9.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10.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特约服务费。

11.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合同生效30日内,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服务方案。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3.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

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4.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对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5.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采取告知、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等措施。

7.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活动。

将其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定期公布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所得收益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业主大会共同约定。

8.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9.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协商解决。

10.积极协调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尽快修理完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工程遗留和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并对施工现场提出管理要求。

11.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除向甲方移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12.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终止合同的,均应当提前90日书面通知对方。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前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的移交给甲方。

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按照第二十六条约定终止后,尚未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在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仍由业主按本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包括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

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九部分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解除合同, 

应当按照服务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 

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或 

[]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除本合同第八部分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给对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必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合完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绝配合或无法联系造成损失的;

4.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部分 

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条 

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日 

附件:

一、招投标文件(甲乙双方共同提供)

二、规划平面图(甲方提供)

三、物业构成明细(甲方提供)

四、物业共用部位明细(甲方提供)

五、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甲方提供)

六、物业服务标准(甲乙双方协商制定)

七、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甲乙双方签订)

八、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九、移交资料清单(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十、装修服务协议(甲乙双方协商制定)

十一、车辆管理协议(甲乙双方协商制定)

十二、项目人员配置表(乙方提供)

附件三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幢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自行车库

机动车车库

会 

学 

幼儿园

文化活动场所

______用房

合 

备 

附件四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楼梯间

2.水泵间

3.电表间

4.电梯间

5.电话分线间

6.电梯机房

7.走廊通道

8.门厅

9.传达室

10.内天井

11.房屋承重结构

12.外墙面

13.走廊墙等部位

14. 

注:

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基础、楼板、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

附件五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电梯

2.天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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