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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电有限公司

风电企业生产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系统各风电企业的生产管理,建立系统、完备的生产指标体系,同时保证各风电企业生产指标统计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发挥生产指标管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电联、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风电企业生产指标管理的对象为已经投产的风电企业和尚未投产但有一台及以上风机投入试运行的风电企业。

风电企业生产指标体系共分五类指标,分别为风资源指标、电量指标、能耗指标、设备运行水平指标、运行维护指标。

第三条风电企业生产指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风电生产指标体系,规范相关单位风电生产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树立标杆,对标管理,通过对生产指标的对比、分析,发现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存在的问题,为加强生产管理、设备治理、节能工作提供依据和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本部、各风电管理公司及各风电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公司风电企业生产指标为三级管理,分别为风电场、风电管理公司及省公司。

通过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与工作内容,建立起风电生产指标体系及统计、分析、报送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各级管理责任。

第六条省公司本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行业、上级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制定省公司风电企业生产指标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

(三)负责组织相关风电管理公司、风电企业建立机构、落实责任,建立生产指标体系并按要求统计、分析、报送;

(四)负责对相关风电管理公司、风电企业建立生产指标体系及统计、分析、报送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五)负责对省公司所辖风电企业生产指标的综合统计、审核、分析;

(六)负责向行业协会、上级单位进行生产指标的报送工作。

第七条风电管理公司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单位风电生产指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组织所辖风电企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本企业风电生产指标体系,组织所辖风电企业建立生产指标体系;

(三)组织所辖风电企业按规定进行生产指标的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四)负责对所辖风电企业建立生产指标体系及统计、分析、报送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五)负责对所辖风电企业上报的生产指标进行汇总、审核、分析,确保全面、准确、上报及时;

(六)负责按规定向省公司报送本企业的风电生产指标;

(七)负责完成地方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布置的生产指标报送工作。

第八条风电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单位风电生产指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按风电生产指标管理的规定进行风电场相关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对生产指标统计报送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四)按规定向上一级单位报送本风场的生产统计指标。

第三章风电企业生产指标体系

第九条风能资源指标:

反映风电场在统计周期内的实际风能资源状况。

(一)平均风速

统计周期内瞬时风速的平均值。

由场内有代表性的测风塔读取,测风高度应与风电机组轮毂高度相等或接近;如无该数据则以统计周期内监控系统中全部风机风速瞬时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风场平均风速。

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

m/s

(二)有效风时数(有效风时率)

1.有效风时数是指在风电机组轮毂高度(或接近)处测得的介于切入风速与切出风速之间的风速持续小时数的累计值。

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

小时

其中:

T为有效风时数,为出现风速的小时数,为切入风速,为切出风速。

2.“有效风时率”用以描述有效风出现的频度。

计算公式如下:

Kt=100*T/T0,T0为相应统计期的日历小时数

(三)平均空气密度

风电场所在处空气密度在统计周期内的平均值。

计算公式为:

ρ=P/RT(Kg/m3)

其中:

P表示当地统计周期内的平均大气压,单位Pa;R表示气体常数(通常约为8.314,单位J/mol*K);T表示统计周期内的平均气温。

第十条电量指标:

反映风电场在统计周期内的出力和购网电量情况。

(一)发电量

1.单机发电量:

是指在风力发电机出口处计量的输出电能,一般从风电机监控系统读取。

2.风电场发电量:

是指风场每台风力发电机发电量的总和。

,单位:

kWh

其中Ei为第i台风电机的发电量,N为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的总台数。

(二)上网电量

风电场与电网的关口表计计量的风电场向电网输送的电能。

单位:

kWh

(三)购网电量

风电场与对外的关口表计计量的电网向风电场输送的电能。

单位:

kWh

(四)利用小时

1.风电机利用小时是指风电机统计周期内的发电量折算到其满负荷运行条件下的发电小时数。

风电机利用小时=发电量/额定功率

2.风电场利用小时是指风电场统计周期内的发电量折算到该场全部装机满负荷运行条件下的发电小时数。

(1)统计期内风电场装机容量无变化时:

风电场利用小时=风电场发电量/风电场装机总容量

(2)统计期内机组有新增或减少时:

风电场利用小时=风电场发电量/发电设备平均容量

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是指标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按日历小时平均计算的容量。

如在报告期内发电机组无增减变化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等于期末发电设备容量。

如发电机组有新增或减少(拆迁、退役、报废)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应按下述方法计算:

其中,发电设备平均容量=

第十一条能耗指标:

反映风电场电能消耗和损耗的指标。

(一)场用电量

风电场场用电量指场用变压器计量指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用电量(不包含基建、技改用电量)。

单位:

kWh

(二)场用电率

风电场场用电变压器计量指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用电量(不包含基建、技改用电量)占全场发电量的百分比。

场用电率=场用电量/全场发电量×100%

(三)场损率

消耗在风电场内输变电系统和风机自用电的电量占全场发电量的百分比。

场损率=(全场发电量+购网电量-主变高压侧送出电量-场用电量)/全场发电量×100%

(四)送出线损率

消耗在风电场送出线的电量占全场发电量的百分比。

送出线损率=(主变高压侧送出电量-上网电量)/全场发电量×100%

(五)综合厂用电量

风电场综合厂用电量即风电场全部的耗用电量。

综合厂用电量=发电量+购网电量-上网电量

(六)综合厂用电率

综合厂用电率即综合厂用电量与发电量的比率。

综合厂用电率=综合厂用电量/发电量×100%

第十二条设备运行水平指标:

反映风机设备运行可靠性的指标。

(一)风机可利用率

风机可利用率即风机可用系数,是指风机在统计期间内其可用小时数与统计期间小时数的比率。

运行小时+备用小时

统计期间小时

可用小时

统计期间小时

AF=×100%=×100%

1.可用小时(AH)——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

可用状态是指机组处于能够执行预定功能的状态,而不论其是否在运行,也不论其提供了多少出力。

可用状态分为运行(S)和备用(R)。

2.统计期间小时(PH)——机组处于在使用状态的日历小时数。

3.运行小时(SH)——机组处于运行状态的小时数。

运行状态是指机组在电气上处于联接到电力系统的状态,或虽未联接到电力系统但在风速条件满足时,可以自动联接到电力系统的状态。

机组在运行状态时,可以是带出力运行,也可以是因风速过高或过低没有出力。

4.备用小时(RH)——机组处于备用状态的小时数。

备用状态是指机组处于可用,但不在运行状态。

备用可分为调度停运备用(DR)、场内原因受累停运备用(PRI)和场外原因受累停运备用(PRO)。

(1)调度停运备用(DR)——机组本身可用,但因电力系统需要,执行调度命令的停运状态。

(2)场内原因受累停运备用(PRI)——机组本身可用,因机组以外的场内设备停运(如汇流线路、箱变、主变等故障或计划检修)造成机组被迫退出运行的状态。

(3)场外原因受累停运备用(PRO)——机组本身可用,因场外原因(如外部输电线路、电力系统故障等)造成机组被迫退出运行的状态。

(二)功率特性一致性系数

根据风机所处位置风速和空气密度,观测风机输出功率与风机厂商提供的在相同条件下的额定功率曲线规定功率进行比较,选取切入风速和额定风速间以1m/s为步长的若干个取样点进行计算功率特性一致性系数。

功率特性一致性系数=X100%

其中i为取样点,n为取样点个数。

如功率特性不一致系数超过5%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风能利用系数

风能利用系数(Cp)的物理意义是风力机的风轮能够从自然风能中吸取能量与风轮扫过面积内气流所具风能的百分比,表征了风机对风能利用的效率。

其中,

P—风力机实际获得的轴功率(W)

ρ—空气密度(kg/m3)

S—风轮旋扫面积(m2)

V—上游风速(m/s)

(四)风场可利用率

风场可利用率即风电场可用系数,是风场中全部风机的平均可用小时与全部风机的平均统计期间小时的比率。

风场平均可用小时为各台风机可用小时按其容量进行加权的平均值;风场平均统计期间小时为各台风机统计期间小时按其容量进行加权的平均值。

计算风场可利用率的风机的可用小时为运行小时、调度停运备用小时、场外原因受累停运备用小时三者之和。

即与统计单台风机指标相比,把因场内原因受累停运备用的小时视为不可用小时。

计算风场可利用率的风机可用小时(AHi)=运行小时i+调度停运备用小时i+场外原因受累停运备用小时i

∑(AHi×容量i)/∑容量i

∑(容量i×统计期间小时i)/∑容量i

统计期间小时

∑(AHi×容量i)

∑(容量i×统计期间小时i)

统计期间小时

风场可利用率(AFs)=×100%

=×100%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费指标:

反映风电场运行维护费用实际发生情况的指标(不含场外送出线路费用)。

运行维护费构成包括:

材料费、检修费、外购动力费、人工费、交通运输费、保险费、租赁费、实验检验费、研究开发费及外委费。

(一)单位容量运行维护费

指风电场年度运行维护费与风电场装机容量之比,用以反映单位容量运行维护费用的高低。

单位容量运行维护费=M/P单位:

元/kW

其中M—年度运行维护费,元

P—风电场装机容量,kW

(二)场内度电运行维护费

指风电场年度运行维护费与年度发电量之比,用以反映风电场度电运行维护费用的高低。

场内度电运行维护费=M/E

=M/(Te·P)单位:

元/kWh

其中:

M—年度运行维护费,元

E—年度发电量,kWh

Te—风电场年利用小时数,小时(h)

P—风电场装机容量,kW

第四章生产指标统计、分析、报送管理

第十四条按各项指标的要求,完善相关设备和系统功能。

(一)投产后的风场应保留测风塔,并保持数据正常的传输。

(二)相关系统应具备风速、有效风时、电量、能耗等相应指标的记录功能,具备累计、平均值等的计算功能,具备报表功能。

(三)应具有“风机可利用率”指标要求的机组运行、备用等各种状态的分类、统计、累计功能。

(四)场用变压器要加装电度计量设备;各集电线路电源间隔应加装电度计量设备。

以上电度计量数据应接入监控系统,并具有数据累计、报表功能。

(五)基建用电必须要有专门的电度表统计其用电量。

(六)要配置测量风场气温、气压的仪表。

第十五条对各单位建立生产指标体系的要求

(一)要建立日报、周报、月报、年报制度,按要求上报。

各单位的日报统计指标中至少要包括以下指标:

平均风速、平均气温、平均气压、单机发电量、风电场发电量、上网电量、购网电量、场用电量、场用电率、场损率、送出线损率、各线路的用电量、风机可利用率。

(二)尚未投产但已有一台以上风机投入试运行的风场的统计报表中,要区分试运期风机和调试期风机,其中试运期风机指风机已经过主控制系统、变桨系统、变流器系统的联合发电调试,且在额定转速运行过并且没有发现问题后,可处于无人值守状态的风机。

(三)要建立生产指标的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分析制度,定期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与同期、计划值、标杆值等对比分析,重点分析发电量、场用电率、风机可利用率、功率特性一致性系数等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并出具分析报告。

(四)由运行人员抄录的数据要履行审核制度,以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必要的指标要记录各整点的数据。

(五)按“风机可利用率”指标的要求,统计各种状态的累计时间。

(六)要有专人负责对数据进行整理、核算、上报、保存,并履行审批手续。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安排合适的人员接替其工作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七)按要求配置相关设备,完善相关的系统功能。

加强设备的维护,尤其是通讯系统要保持畅通,确保数据的准确、完善,对缺失的数据要进行合理的修正。

(八)各单位须将生产指标报表形成纸版和电子版档案,做好档案管理,并按照国家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要求,做好生产指标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生产指标报送规定

(一)生产指标的统计、分析以政府核准的每期风场为单元,以各风电公司为上报单位。

(二)按省公司统一制订的“生产日报表”、“生产周报表”、“生产月报表”报送有关数据。

其中,“生产日报表”于每日8:

40前上报省公司;“生产周报表”为每周日12:

00前上报省公司,统计区间为上周周日至本周六;“生产月报表”在每月2日前按省公司统一制订的报表格式上报省公司,经省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后,于3日前按集团公司报表格式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平台。

(四)填报人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上报生产指标统计数据要履行审批手续,经本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七条对未按本办法建立风电企业生产指标体系,未执行生产指标统计、分析、报送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按照《XX经济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公司安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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