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音乐学院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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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3年以上助教职务;

3、担任4年以上助教职务。

副教授: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教学工作8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2009年1月1日前未满40周岁的教师,须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学籍。

教授: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3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关于职后取得达标学历:

教师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达标学历,且从事教学工作又分别达到助教、讲师、副教授任职资格相应年限,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任现职5年以上,晋升高一级职务时按正常晋升对待。

(三)教学条件

1、教学工作量

教师必须完成学院《武汉音乐学院新教学工作量条例(试行)》(武音党字〔2002〕20号)第二条“各类课程教学工作量定额”所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晋升教授、副教授的教学工作量按任现职以来的年均教学工作量计算,任现职超过5年的只计算近5年的教学工作量;

晋升讲师只计算近4年的。

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或超过《武汉音乐学院新教学工作量条例(试行)》(武音党字〔2002〕20号)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时,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1)担任专业课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720学时;

担任伴奏的教师(含器乐、声乐、舞蹈伴奏)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864学时;

担任体育课、舞蹈专业集体课、视唱练耳课、音乐欣赏课、合奏(唱)课、重奏课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576学时;

担任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音乐学史(论)课、作曲技术理论课及其他各类公共大课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432学时。

对于承担多种类型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按照不同类型课程的定额标准折算后计算。

(2)对于按照同级行政岗位100%标准发放业绩津贴的“双肩挑”人员,原则上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144学时。

(3)对于按照同级行政岗位45%标准发放业绩津贴的“双肩挑”人员,担任专业课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504学时;

担任伴奏的教师(含器乐、声乐、舞蹈伴奏)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604学时;

担任体育课、舞蹈专业集体课、视唱练耳课、音乐欣赏课、合奏(唱)课、重奏课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403学时,担任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音乐学史(论)课、作曲技术理论课及其他各类公共大课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302学时。

对于承担多种类型课程授课任务的“双肩挑”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按照不同类型课程的定额标准折算后计算。

(4)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的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定额教学工作量的50%;

非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的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近5年内应有2年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定额教学工作量的50%;

(5)非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量不足的教师(如招生生源不足),经教务处调剂后仍然不能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的,由教务处出具证明,在职称晋升时可酌情考虑。

2、对讲授课程的要求

  

(1)申报评审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师,一般应讲授过2门以上课程,其中应有1门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

  

(2)表演专业的教师,长期担任公共课和基础课的教师,以及在院、处工作的“双肩挑”人员,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可只要求独立讲授1门课程。

3、教学质量

(1)教学内容符合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2)教学方法得当,遵循教学规律,并能根据学科专业和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3)教学态度端正,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4)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4、教学指导工作

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应承担一定指导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或指导、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且成绩突出。

(四)外语水平条件

凡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外语考试。

取得国家大学四级外语考试合格证或达到合格水平者,晋升讲师职务可免试外语;

博士研究生毕业、博士后人员、取得国家大学六级外语考试合格证或达到合格水平者,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可免试外语。

(五)计算机水平条件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均须参加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应用等级考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

1、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或水平证书者;

2、计算机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3、2006年1月1日前年满55周岁者。

(六)关于破格人员评审的有关问题

破格,即指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而晋升高一级职务。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研究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且在近2年的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七)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助教

具有本学科的理论基础;

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

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的讲课工作,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讲师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

能系统的担任1门或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

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副教授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和艺术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教授

具有本学科广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八)教学研究、教学成果条件

1、晋升助教任职资格者,必须在任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院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

(2)曾指导学生参加院级以上专业比赛;

(3)经申报人所在教学单位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表明其教学质量和水平达到合格以上。

2、晋升讲师任职资格者,必须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院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获得院级以上教学奖励(如经学院认定的指导教师奖、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等);

(3)发表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含1篇);

(4)是院级优质课程的主讲教师;

(5)参与编写或审议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6)经申报人所在教学单位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表明其教学质量和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3、正常晋升副教授任职资格者,必须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院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奖励;

(3)获得经学院认定的省级以上专业比赛指导教师奖或学院授予的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

(4)结合教学发表过2篇以上(含2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

(5)是省级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并参与编写、审议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6)经申报人所在教学单位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表明其教学质量和水平达到优秀。

4、破格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者,在经所在教学单位认定,表明其教学质量和水平达到优秀的基础上,还须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的主要成员;

(3)获得经学院认定的国家级以上专业比赛指导教师奖;

(4)结合教学发表过3篇以上(含3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

(5)是省级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并参与主编正式出版、且经论证纳入学院教学的教材。

5、正常晋升教授任职资格者,必须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的主要成员;

(4)结合教学发表过4篇以上(含4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

(5)是国家级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且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奖励;

6、破格评审教授任职资格者,在经所在教学单位认定,教学质量和水平达到优秀的基础上,还须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

(3)获得2项以上(含2项)经学院认定的国家级以上专业比赛指导教师奖;

(4)结合教学发表过5篇以上(含5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

(5)是国家级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且主编的教材获部级以上奖励。

(九)科研、艺术实践、创作水平条件

1、确认助教任职资格,见习期满时,参加人事处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转正定级水平测试且成绩合格。

表演专业的教师,还必须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或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奖1次;

(2)在省级以上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录有个人表演的曲目或节目2首(个);

(3)在音乐厅或其他公共场合公开举行过所从事专业的个人或2至3人联台的音乐会;

(4)在重大艺术实践活动中承担独奏(独唱、独舞)、重奏(重唱、二人或三人舞)2次,或参加合奏、合唱、群舞4次;

(5)在省级以上媒体演播个人表演曲目、节目1首(个)。

创作方向的教师,还必须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由省级以上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录有个人专业作品1首(个);

(2)参加省级重大艺术比赛作品1首;

(3)参加省级重大艺术活动交流作品1首(作品应获

得创作立项);

(4)在音乐厅或其他公共场合公演作品1首;

(5)在省级以上媒体演播个人专业作品1首;

(6)在省级以上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作品1首。

2、晋升讲师任职资格,必须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科研条件

在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作品3篇以上,其中论文不得少于2篇。

表演专业和创作方向的教师,在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专题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表演专业的教师,还必须具备以下艺术实践条件之一:

(1)在省级或以上专业比赛中获等级奖1次;

(2)由省级以上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录有个人表演的曲目或节目4首(个);

(3)在音乐厅或其他公共场合公开举办个人音乐会;

(4)在重大艺术活动中承担独奏(唱、舞)、重奏(重唱、二人或三人舞)3次,或参加合奏、合唱、群舞5次;

(5)在省级以上媒体演播个人表演曲目、节目2首(个)。

创作方向的教师,还必须具备以下创作条件之一:

(1)由省级以上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录有个人专业作品2首(个);

(2)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比赛作品1首并获奖;

(3)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交流作品2首(作品应获得创作立项);

(4)在省级以上媒体演播个人专业作品2首;

(5)在学院认定的创作方面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作品1首;

(6)在音乐厅或其他公共场合公演作品2首(含中型作品1首)。

3、正常晋升副教授任职资格,必须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专题学术论文、作品7篇以上(其中论文不得少于4篇),其中有3篇以上论文为校外刊物发表,且有2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

表演专业和创作方向的教师,在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专题学术论文4篇以上;

(2)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的专著或参加较高水平教材的编写并任主编、副主编,且在学院认定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3)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是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且在学院认定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4)获得省(部)级教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且在学院认定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5)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SCI、CSSCI、AHCI收录2篇以上。

年龄未满50周岁的表演专业教师还必须具备下列艺术实践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专业比赛中获等次奖1次;

(2)由省级以上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表演专辑1张;

(3)在音乐厅或其他公共场合举办2场个人音乐会;

(4)在重大艺术实践活动中承担独奏(独唱、独舞)、重奏(重唱、二人或三人舞)4次,或参加合奏、合唱、群舞6次;

(5)在省级以上媒体演播个人表演曲目、节目4首(个)。

创作方向教师,还必须具备以下创作条件之一:

(1)由省级以上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录有个人专业作品4首(个);

(2)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比赛作品1首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三等奖;

(3)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交流作品3首(作品应获得创作立项);

(4)在省级以上媒体演播个人专业作品4首;

(5)在省级以上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作品4首;

(6)在音乐厅或其他公共场合公演作品4首(含大型作品1首)。

4、破格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必须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专题学术论文、作品12篇以上(其中论文不得少于6篇),其中6篇以上论文在校外刊物上发表,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作品5篇以上;

表演专业和创作方向的教师,在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专题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作品3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编写教材,必须是获得国家教育部优秀教材三等奖以上的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承担10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1部,且在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且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4)在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SCI、CSSCI、AHCI收录3篇以上;

(5)取得的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且在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年龄未满50周岁的表演专业课教师还必须具备下列艺术实践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1次;

(2)由省级以上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表演专辑2张;

(4)在重大艺术实践活动中承担独奏(独唱、独舞)、重奏(重唱、二人或三人舞)5次,或参加合奏、合唱、群舞7次;

(5)在省级以上媒体演播个人表演曲目、节目6首(个)。

(1)由省级以上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录有个人专业作品6首(个);

(2)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比赛作品2首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二等奖;

(3)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交流作品4首(作品应获得创作立项);

(4)在省级以上媒体演播个人专业作品6首;

(5)在省级以上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作品6首;

(6)在音乐厅或其他公共场合公演作品6首(含大型作品1首)。

5、正常评审教授任职资格,必须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院认定的权威和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专题学术论文、作品15篇以上,其中发表在校外刊物上的论文在7篇以上,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作品6篇以上。

表演专业和创作方向的教师,在学院认定的权威或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专题学术论文9篇以上,其中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或重要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作品3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国内一流水平的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编写教材,必须是获得国家教委优秀教材二等奖的主编、副主编);

或本人承担15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1部,且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3)主持完成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2项,且在学院认定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4)为1项省部级一等奖或2项省部级二等奖科研成果的主要成员,且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5)在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SCI、CSSCI、AHCI收录4篇以上。

(1)在国家级专业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

(3)在音乐厅或其他公共场合举办个人音乐会1场以上(含1场);

(1)由省级以上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录有个人专业作品专辑1张;

(2)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比赛作品1首并获国家二等奖;

(6)在音乐厅或其他公共场合举行个人作品音乐会1场以上(含1场)。

6、破格评审教授任职资格,必须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院认定的权威和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18篇以上,其中在校外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9篇以上,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

表演专业和创作方向的教师,在学院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专题学术论文11篇以上,其中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作品5篇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编写教材,必须是获得国家教育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的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承担20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1部,且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

(3)获得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且在学院认定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4)在学院认定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SCI、CSSCI、AHCI收录5篇以上。

少数取得了学术水平特别高、在国内外影响特别大的科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成果的数量方面不受上述限制。

(2)由省级以上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表演专辑3张;

(3)在音乐厅或其他公共场合举办个人音乐会;

(4)在重大艺术实践活动中承担独奏(独唱、独舞)、重奏(重唱、二人或三人舞)6次,或参加合奏、合唱、群舞8次;

(5)在省级以上媒体演播个人表演曲目、节目7首(个)。

(1)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比赛并获国家一等奖;

(2)由省级以上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录有个人专业作品专辑2张;

(3)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交流作品6首(作品应获得创作立项);

(4)在省级以上媒体演播个人专业作品8首;

(5)在省级以上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作品8首;

(十)关于跨系列职务的评审问题

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调到高等学校教师岗位或从行政编制转定为教学编制的人员,经一年以上的教学考察,能履行相应教师职务职责的人员,通过考核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教师职务。

申报教师职务时任职时间的计算:

原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调入学院任职,可保留2年原专业技术职务待遇,2年内必须按新岗位评审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平靠相应职务)。

除条件特别优秀者外,其任职时间从调到或转编到高校教师岗位后计算。

晋升中级职务教龄应满4年以上,晋升高级职务教龄应满5年以上。

(十一)关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评聘问题

当年年底达到退休年龄(含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的,可参加当年度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退休时,本人工资标准低于所取得任职资格的相应职务工资标准的,可比照相应职务工资的标准计发离退休费。

在当年度推荐评审工作中,申报人员的专业年限和任职年限时间,可计算到当年12月31日。

本文件未尽事宜,由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则:

1、参与撰写学术专著,每章可折算为1篇学术论文;

参与编写学术编著、专业教材,每2章折算为1篇学术论文(每章的篇幅不得少于5000字)。

2、主编专业教材(指未参与国家教材评选的教材),每部折算3篇论文。

3、在教学研究、教学成果和科研(艺术实践、创作)条件中,

若多项成果相加与某一单项成果等值,视为符合某单项成果条件。

武汉音乐学院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

教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院内发送:

院领导、各单位

学院办公室2006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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