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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98=1/0.82245×

90%0.82245是氨的理论含氮量。

1.05263=1/95%

①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

②氨水折氨量包括直接用合成塔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还包括含氨10%以上而且已销售的不合格氨水;

但不包括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铜洗和脱硫自用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

③自用氨量。

当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

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

Ⅰ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

铜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

0.5%

Ⅱ铜洗后减洗改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

碱洗改氨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

Ⅲ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

脱硫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

1%

上述三项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计在自用氨中。

④各液氨贮罐期初期末结存量差额(正或负)及各氨水槽、母液槽(不包括铜洗、脱硫回收氨水槽)期初期末结存量与浓度析氨量的差额(正或负)。

差额为正数即期末大于期初计入本期合成氨产量内;

差额为负数即期末小于期初应从本期合成氨产量中扣除差额数。

(3)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

企业填报合成氨产量时,在总产量下应分列按原料分的产量。

当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的确定,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分来划定,计算公式为:

某种原料产气量×

有效气体成分(%)

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合成氨总产量×

───────────────────

各种(原料产气总量×

有效气体成分%)之和

(二)、氮肥

氮肥是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含有作物营养元素氮的化肥。

氮肥的生产过程是氨的加工过程。

如用无机酸与氨反应制成铵盐;

二氧化碳与氨合成尿素;

氨氧化制成硝酸再加工成硝酸盐等。

氮肥的主要品种有硫酸铵、硝酸铵、尿素、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氮、氨水等以及含有氮素的复合肥料,如硝酸磷肥和磷酸铵肥。

其产量应按实际含氮量折成100%计算各品种产量。

氮肥产量(折氮100%)是由各氮肥品种合格的实物量乘其实际含氮量(%);

相加之和。

凡以干基分析表示有效成分含量的,计算时应从实物量中扣掉水分,再乘实际分析的干基含量。

氮肥主要品种计算方法列举如下:

①硫酸铵〔(NH4)2SO4〕折纯氮产量

硫酸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硫酸铵实物量(1-水分含量%)×

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②硝酸铵(NH4NO3)折纯氮产量

硝酸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硝酸铵实物量(1-水分含量%×

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③尿素(学名碳酰二铵,NH2CONH2)折纯氮产量

尿素(折氮100%)=各批〔合格尿素实物量(1-水分含量%)×

实际含氮量(以干基计)之和〕

④碳酸氢铵(NH4NO3)折纯氮产量

碳酸氢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碳酸氢铵实物量×

实际氮含量%(以湿基计算)〕之和

⑤氯化铵(NH4CL)折纯氮产量

氯化铵(折氮100%)=各批〔氯化铵实物量(1-水分和氯化钠含量%)×

⑥石灰氮(学名氰氨化钙CaCN2)折纯氮产量

石灰氮(折氮100%)=各批〔石灰氮实物量(1-水分含量%)×

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⑦氨水NH4OH折纯氮产量

氨水(折氮100%)=各批〔(合格农业氨水实物量×

实际氨含量%)×

0.82245〕之和

⑧合成复合肥料

合成复合肥料是经过化学反应加工制成的含有作物主要营养元素氮磷钾两种以上的化肥。

它的规格和品级都以N-P2O5-K2O的含量百分数进行标记,如磷酸一铵(12-52-0)。

主要的复合肥料有磷酸铵类肥料、硝酸磷肥、硝酸钾等,其产量除按实物量填报外,还应按其所含营养元素折成100%分别计入氮、磷、钾化肥产量中。

(5)混合肥料

混合肥料(原称复混合肥)是由成品氮、磷、钾肥为原料经计量混配、造粒、干燥、筛分等工序制成。

其产品符合混合肥料国家专业标准(ZBG21002-87)的要求及规定。

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得计算产量。

其产量只填报实物量,不折纯计入化肥产量中。

二、原材料、能源消费与库存

工业企业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运行,必须及时地组织供应各种原材料、能源。

工业企业原材料、能源统计的主要任务是观察企业原材料、能源的消费和库存基本情况,反映其数量关系及其构成,分析其对生产的保证程度。

从宏观上看,原材料、能源统计为合理安排生产和组织物质资料的供应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是研究一定时期内物质资料消费规模、水平与生产规模之间的关系,研究物质资料的使用效益,研究物质资料的资源与消费、消费与储备之间的关系所必不可少的资料,也是反映国情国力的重要数据之一。

(一)原材料消费

1.消费:

是指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包括主营活动和附营活动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

并包括由本企业(作为投资单位)代填的乡镇建筑企业为完成企业建设项目而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

原材料消费数量分别用实物量和价值量表示。

消费的核算原则:

“谁消费谁统计”,即原材料在哪个企业使用,就由哪个企业统计消费。

消费的核算方法:

原材料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改变了原来的形态或性能,或者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即作消费统计。

具体地说:

①原材料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即作消费统计,不包括车间、工地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原材料;

②原材料改变了原来的形态或性能即作消费统计,如原盐电解生产烧碱,就作消费统计;

③某些已实际投入使用,但未改变其形态或性能的原材料,也应作消费统计,如:

已装到汽车上的轮胎、已装入机器设备的润滑油等;

④可以多次周转使用的材料,为避免重复统计,只将新料的第一次投入使用作消费统计,以后继续周转使用不再统计消费。

工业企业原材料消费包括主营活动用和附营活动用两部分:

(1)主营活动用

主营活动用是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主营活动主要包括:

①生产本企业产品、进行工业性作业使用新的原材料;

②制造各种工艺性装备、各种非标准设备或专用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

③制造产品包装箱、容器等各种包装器材所使用的原材料;

④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等方面所使用的原材料;

⑤为工业生产活动而进行的修理所使用的原材料。

主营活动用不包括:

①本企业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也称附营活动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由本企业作“附营活动用”)统计;

②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由接受加工单位统计);

③调拨给外单位或借出的原材料(由接收单位或借入单位统计);

④本企业发包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由承包单位统计,承包单位不包括乡镇建筑企业)。

(2)附营活动用

附营活动用是指在工业企业内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也称附营活动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如本企业附属的自营施工单位、科学研究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附营活动用”的其中项“自营施工用”是指工业企业所属的自营施工单位为进行建筑安装活动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自营施工用主要包括:

①为完成各项工程而进行的建筑安装活动所使用的原材料;

②自行制作预制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如水泥预制构件、钢、木门窗等;

③施工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

④临时工棚、活动房屋、、临进仓库、水管线路等各种暂设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

⑤施工机械、运输设备、施工单位房屋、仓库维修等所使用的原材料。

自营施工用不包括:

①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由接受加工单位统计);

②调拨给外单位或借出的原材料(由接收单位或借入单位统计)。

2.库存:

是指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期初、期末实际结存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二)能源消费

1.能源消费:

是指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能源数量,包括终端消费和中间消费,并包括由本企业(作为设资单位)代填的乡镇建筑企业为完成本企业建设项目而实际使用的能源数量。

能源消费数量分别用实物量和价值量表示。

能源消费统计原则上“谁消费谁统计”,即能源在哪个企业使用,就由那个企业统计消费(特种情况例外)。

能源消费的核算方法:

①能源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改变了原来的形状或性能,或者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即作消费统计,不包括车间、工地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能源;

②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的消费不作能源消费统计。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包括终端消费和中间消费两部分:

(2)终端消费

终端消费是指以能源产品形式存在的某种物质,经过各阶段的消费到达的一种状态,此时产品所具有的某种能量在各阶段的不可逆过程中,以光、热、电等形式已释放到宇宙空间中,或已作为非能源产品的形态存在,即能源消费到此终止。

例如:

燃烧煤生产蒸汽,蒸汽用于取暖,用煤造气生成合成氨等。

终端消费分为主营活动用和附营活动用两部分:

①主营活动用

主营活动用是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能源的数量和价值(详细说明见本章第

(一)部分)。

“主营活动用”的其中项“用作原材料”是指工业企业为生产产品所使用的作为原料,材料的能源;

如用于制造合成氨、电石、黄磷、钙镁磷肥反应过程中的无烟煤和焦炭;

用于制造“三苯”、“三烯”、合成氨反应过程中的轻质油(如拔头油、石脑油、煤油、轻柴油等轻组分油品)和重油;

用于制造合成氨反应过程中的天然气(包括加热转化炉用的)、焦炉气、炼厂气和合成氨的造气、变换用的蒸气;

制造炭黑时不完全燃烧反应中使用的天然气、焦炉煤气、矿井瓦斯和油品等,这些能源作为产品原料投入生产过程后,通过一系列化学反应,逐步生成新的物质,构成新产品的实体。

但不包括能源加工转换部门用于生产二次能源的一次能源的消费,如洗煤用原煤、炼油用原油、炼焦用精煤等;

对于某些能源并未构成产品实体,习惯上称其为材料使用,例如洗涤用的汽油、柴油等。

但不包括这些企业的工艺用电,如生产电石用电、制氯碱用电等。

②附营活动用(详细说明见本章第

(一)部分)。

(2)中间消费

中间消费也称加工转换消费,它是相对于能源终端消费而存在的,用以反应能源消费流程的不同阶段。

自然界的能源,除少部分直接利用外,大部分都要进行加工转换,便于运输、分配,以提高其使用价值,更好地适应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能源加工转换就是把一种或多种能源投入加工转换装置,产出一种或多种更高级的能源产品。

2..折标准煤系数:

是指某种能源的实际热值与标准燃料热值之比,主要用于没有实测条件的企业,有实测条件的企业应用实测数。

各种能源由于原始计量单位不同,热值也不一样,因此,必须折算成同一标准计量单位,才能进行汇总、对比和分析。

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标准燃料有:

油当量,电当量,热功当量(焦耳)和煤当量。

困我国能源以煤为主,故采用煤当量,即规定每公斤标准煤的热量为29.3076(兆焦)(7000千卡亦称7000大卡)用29.3076(兆焦)(7000千卡)除各种能源每千克的热值获得各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煤系数。

附:

我国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

能源名称│折标准煤系数

───────────────┼───────────────────────

原煤│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洗精煤│0.9000千克标准煤/千克

其他洗煤│

(1)洗中煤│0.2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2)煤泥│0.2857 ̄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焦炭│0.9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焦炉煤气│0.5714 ̄0.6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高炉煤气│0.12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其他煤气│

(1)发生煤炉气│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2)重油催化裂解煤气│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3)重油热裂解煤气│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4)焦炭制气│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5)压力气化煤气│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6)水煤气│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煤焦油│1.1429千克标准煤/千克

粗苯│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原油│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燃料油│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汽油│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煤油│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柴油│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液化石油气│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炼厂干气│1.5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油田天然气│1.3300千克标准煤/千克

气田天然气│1.2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煤矿瓦斯气│0.5000 ̄0.5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热力(当量)│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0.14286千克标准煤/1000千卡)

电力(当量)│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

━━━━━━━━━━━━━━━┷━━━━━━━━━━━━━━━━━━━━━━━

注1.天然气计量单位是万立方米时,折算系数分别为13.3、12、143、5~5.714吨标准煤。

焦炉煤气计量单位万立方

米时,折算系数为6.143吨标准煤。

2.高炉煤气计量单位是万立方米时,折算系数为1.2869吨标准煤。

3.其他煤气计量单位是万立方米时,折算系数向右移一位小数点,单位为吨标准煤。

4.电每万千卡小时折算系数为1.229吨标准煤。

3.综合能源消费量:

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的总和,根据有否能源加工转换活动,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有两种计算方法:

(1)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为“终端消费”中的主营活动用合计(标准煤)。

(2)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在本企业内部扣除了重复计算后的能源消费总量,包括“终端消费”中的“主营活动用”和“加工转换损失量”。

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源主营活动用合计(标准煤)+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合计(标准煤)-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合计(标准煤)。

(三)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指标

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统计,是为了检验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促使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操作技术、采用新技术,经济合理地利用原材料、燃料、动力,为节约消耗、制订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计划提供必要的依据。

1.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量的计算

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量,简称“单耗”,是指生产每单位产品平均实际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

计算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量的基本公式为:

生产某种产品的某种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总量

产品单耗=───────────────────────

某种合格产品产量

例如:

企业磷矿耗坑木、磷矿耗炸药、生产原油耗电、原油加工耗电、发电耗标准煤、硫酸耗硫铁矿、合成氨耗天然气、敌敌畏耗烧碱、磷酸二铵耗磷矿粉等,都是计算单耗的指标。

2.计算产品“单耗”的一些具体规定

(1)计算产品单耗的产品,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

试制阶段的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验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单耗指标。

(2)原材料、燃料、动力总消耗量(以下简称总消耗量),是指生产该产品自投料开始至制成成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某种原材料(或燃料、动力)的全部数量。

在总消耗量中必须包括:

①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

②原材料被加工后发生的边角余料等;

③在生产过程中物料、半成品、在产品的储存和运送所发生的损耗;

④由于设备检修、开工、停工引起的物料消耗;

⑤返修改制不合格品的消耗。

在总消耗量中不应包括:

①原材料进厂以前运输过程中在途损耗;

②进入生产过程以前在工厂料场仓库中的储运与事故损耗;

③已完成但未检验的产品所消耗的原材料以及半成品、在产品所消耗的原材料;

④科学试验、技术革新、非标准设备制造、劳动保护等消耗的原材料。

(3)使用同一原材料或燃料、动力,同时生产多种产品,在计算某一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时,可通过测定、按一定的比例分摊计算。

(4)循环使用的物料以第一次投入量计算消耗,回收物料不重复计算。

即回收物料不用于生产原产品时,不从原产品的投料中扣除,返回生产原产品时,不重新计入消耗。

循环水是经再加工后(冷却、输送)重新使用,与一次水的作用相同,应视同一次水如实计算消耗。

二次使用的蒸汽(如蒸汽透平压缩机使用蒸汽的动能后,又利用其热能)要分次计算其消耗。

(5)总消耗量的计算应按“先进先出”原则处理。

具体计算办法是:

上期结转到本期的物料加本期投料减去本期结转到下期的物料。

连续生产的化工产品,每个报告期都有上期结转的物料,也有本期结转到下期去的物料:

即使未检验的产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结存量不变,而其“单耗”也往往是不同的。

为了尽可能准确反映本期单耗的实际情况,所以计算总消耗量时必须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6)为便于各企业之间对比,有些原材料、燃料应按规定折合标准量计算,如硫酸、烧碱要折成100%;

原料煤及焦炭要折成固定炭84%;

燃料煤要折成7000千卡/千克(29308千焦/千克)的标准燃料;

电石要折成300升/千克等。

作为被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在折合标准量时均按实际有效成分含量折算,具体折算方法有两种:

①有效成分含量为干基时,其公式如下:

实物量(1-水分含量%)×

干基分析有效成分含量%

标准量=──────────────────────────

标准含量%

②有效成分含量为湿基时,其公式如下:

实物量×

湿基分析有效成分含量%

标准量=───────────────

合成氨产品单耗计算方法举例:

合成氨耗全煤(或全焦)总量(千克)

1.每吨合成氨耗实物全煤(千克)=──────────────────

合成氨产量(吨)

合成氨实物全煤(或全焦)消耗总量,是指投炉前未过筛的煤或焦的总量,即包括投炉的白煤(或焦炭),也包括筛下不能投炉的粉煤(或粉焦),但不包括途耗、库耗。

总量按原煤(或原焦)的实称重量计算,不折算成标准的固定炭。

使用焦炭(包括土焦)制氨,计算方法一致。

使用煤球制氨,不计算全煤单耗。

回收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如贮罐气、吹出气、林德气等)作燃料使用时,不能将其热量折煤、焦从消耗量中扣除;

但自系统中引出原料气作它用时可按用量折煤、焦从氨耗中扣除。

返焦(二炭)不再计入消耗,不回炉使用的也不扣除。

氨联醇企业,粗醇(100%)与氨共用的物料,按1.1:

1的比例分摊。

上述规定适用于其他氨单耗指标的计算。

合成氨耗入炉煤实物总量(千克)

2.每吨合成氨耗实物入炉煤(或焦)(千克)=──────────────────

入炉煤(或焦)是指投入造气炉的无烟煤(或焦炭),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或粉

焦)。

以实物吨计量。

使用焦炭(包括土焦)、煤球制氧,计算方法同此,但应扣除煤球中所含的粘结剂(如

石灰、水泥等)重量。

合成氨耗标准入炉煤总量(千克)

3.每吨合成氨耗标准入炉煤(千克)=──────────────────

合成氨耗标准入炉煤的范围与实物煤相同。

其总量=各批〔入炉煤实物量(1-水分%)

×

干基含炭%÷

0.84〕之和

使用焦炭(包括土焦)、煤球制氨,计算方法与此一致

合成氨耗实物重油总量(千克)

4.每吨合成氨耗实物重油(千克)=────────────────

合成氨耗实物重油总量,只包括用于造气的原料重油,不包括用作锅炉燃料的重油。

使用原油、轻油造气,计算方法同此。

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立方米)

5.每吨合成氨消耗天然气(立方米)=─────────────────

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包括制气用的原料气,也包括加热转化炉管使用的燃料气;

不包括蒸汽锅炉使用的燃料气。

使用油田气、焦炉气、炼厂气制氨,计算方法同此。

合成氨消耗蒸汽总量(千克)

6.每吨合成氨耗蒸汽(千克)=───────────────

合成氨耗蒸汽包括氨生产过程中各工序(包括碳化工序)的工艺耗汽、物料加热、设备

及管道保温等用汽,但不包括碳化煤球,硫磺等副产品、油再生等非氨生产直接用汽和生活

采暖用汽。

氨生产中副产的蒸汽(不包括自备电厂副产汽),用于氨生产时不计算消耗量,外供时

可从氨耗蒸汽总量中扣除(或年燃料煤扣除)。

小合成氨装置不计算蒸汽单耗,但计算燃料煤(油)单耗。

合成氨耗实物燃料煤总量(千克)

7.每吨合成氨耗实物燃料煤总量(千克)=───────────────

包括范围与指标:

“6”相同。

实物总量指入炉实际重量。

掺烧的燃料煤返炭、炉渣、煤矸石不计入消耗,从锅炉烧余物中拣回的返炭也不从消耗

中扣除。

燃料油计算方法同此。

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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