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交接和验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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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交接和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店塔发电公司检修或新安装设备的交接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实现设备的正常验收交接,确保设备满足安全、健康、环保、高效等方面的要求,特制订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检修或者新安装设备的交接与验收管理本规定适用于检修或者新安装设备的交接与验收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生产部职责

(一)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检查评价规定执行情况。

(二)负责提出本规定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并保证规定的有效性。

第四三条公司各单位分管领导职责分管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主持设备的交接验收签证会;

(二)负责全面组织、协调交接验收工作;

(三)负责审核试运方案,批准操作规程。

第四条安全监察部职责

(一)督促贯彻落实本规定,检查评价规定执行情况。

(二)负责提出本规定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并保证规定的有效性。

(三)检查获得所需许可证;

(四)现场安全条件检查,组织安全评估。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职责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职责:

(一)担任本规定的执行人;

(二)负责本规定的执行,收集反馈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负责监督和检查各专业主管人员的工作;

(四)负责设备交接验收的签证;

(五)对设备的交接及验收工作进行技术把关。

第六条检修(施工)单位职责:

(一)保证设备检修工作结束,设备具备验收条件;

(二)检修(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资料、数据齐全且整理完毕;

(三)负责设备的交接。

第七条各单位设备维护部职责设备维护部职责:

(一)检查检修(施工)是否结束和达到验收要求;

(二)检查检修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资料、数据是否齐全且整理完毕。

第八条各单位运行部职责运行部职责:

(一)根据设备检修的情况制定或修订相关的运行操作规程,确定设备名称和编号;

(二)检查检修方向运行方移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检查设备编号、标牌是否符合规范,悬挂正确;

(四)检查检修是否结束和达到验收要求;

(五)负责设备交接。

第九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职责。

(一)检查获得所需许可证;

(二)现场安全条件检查,组织安全评估。

第三章执行程序与管理规范

第一节机组设备交接和验收前的条件

第十条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向各单位各部门提供必须的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检修(施工)单位向各单位各部门提供必须技术资料,包括:

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装配图、操作说明及相关系统图、施工图、检修、试运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设备已经过72小时或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并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成立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人任组长,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检修(施工)单位和各单位运行部、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安全监察部主要人员组成的设备交接和验收小组,小组人数取决于移交工作的规模和复杂性,如设备系统庞大、涉及专业较多可相应成立专业小组。

第二节检查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由检修(施工)单位向各单位提出正式的设备移交和验收申请单位向各部门提出正式的设备移交和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充分的技术资料,以保证设备系统交接后的安全稳定运行。

审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一)所有的检查、验收手册必须完整、注有日期和签名;

(二)设备试运验收记录必须完整、注有日期和签名;

(三)临时性操作和运行规程;

(四)安全检查工作许可证书;

(五)所有相关图纸齐全。

第十五条检查设备部件标签、标牌和编号齐全。

第十六条检查下列设备应取得法定检验证明文件:

(一)起重机/起重传动装置;

(二)压力容器;

(三)安全阀;

(四)电梯。

第十七条检查建筑、安装地点布置批准手续:

(一)企业定置管理部门位置批准手续;

(二)消防部门位置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检查环保许可证。

第十九条检查建议使用的备用设备,生产备品、备件的数量和图纸。

第二十条确定提交最后技术资料手册的日期。

由设备交接和验收管理小组负责确定所有文件的最后修订本,文件的任何遗漏或不足都应该向相关方面报告。

第三节设备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设备/子系统/系统/单元进行联合检查,所有小组成员应参加检查现场工作,检查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检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完整适用性(包括天花板、墙壁和支柱、门窗、排水沟和上下水管道、固定梯、消防梯、地面、通道等);

(二)检查厂房和工作现场、设备是否清洁;

(三)检查设备项目、管道系统颜色标识和设备标签的完整性;

(四)检查运行人员巡视、操作部位的安全性;

(五)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罩、护栏、紧急通道和消防通道、紧急救护设施等)是否齐全完好;

(六)各种建筑物附属设施(门、锁、上下水管道)完整适用;

(七)进行照明设备的功能测试,并进行分布适当性的评价;

(八)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九)检查紧急报警器能够正常使用;

(十)检查备品备件的品质、数量和精确性。

第二十二条设备移交前需要重新安装返工的设备可分为以下两种:

(一)根据设备测试结果,规定在移交之前需要重新返工的设备。

(二)需要以后重新安装返工的设备,可以列入例外清单的设备。

第四节设备试运

第二十三条设备检查项有遗漏或不足在整改完成之前,不能进行设备试运。

第二十四条检修单位应有可行的试运流程,设备交接验收小组在设备试运前对此流程提供建议修改后,经总工程师审核。

第二十五条在设备整套移交之前,检修单位应对所有的设备试运负责。

试运成功后由交接验收小组成员在整套测试验收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运行部负责可操作性审查:

(一)就地人工关闭/启动;

(二)就地电动关闭/启动;

(三)远程制动/启动;

(四)联锁功能测试;

(五)紧急情况的制动;

(六)保护装置;

(七)程序控制。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设备维护部负责可维护性审查:

(一)现场起重机械/安装,取得合法许可证,现场检验合格;

(二)设备维护通道(设备维护如清除、服务测试)是否畅通;

(三)厂房维修和修整的设施(栏杆、平台、楼梯)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生产技术部负责设备性能的审查;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环保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达到标准:

(一)噪音;

(二)废水;

(三)废气;

(四)废渣;

(五)热。

第五节移交报告并签证

第二十九条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设备交接验收签证会,检修(施工)单位提交移交报告,副本分别交生产技术部、各单位运行、检修、设备部门负责人。

报告应包括检查不合格项目条款和例外,作为设备交接证明文件,设备交接验收小组成员要在交接验收单上签字,运行部负责人负责对验收后设备的接管,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例外,例外是指经过协商仍不能使交接验收小组完全满意的情况。

这些例外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不完善的设备(如:

与其他系统预留安装的设备接口);

(二)区别性标记使用方面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三))着色方面不符合规定项目;

(四)文件编制不符合规定项目;

(五)设备性能与合同说明不符;

(六)对较小的不符合项的答复(如更换部件)。

第三十一条不合格项目条款:

(一)设备移交前出现的不合格项目,通常报告给设备检修单位并重新返工。

(二)如果不合格项目在保证期内或不合格项目是有争议的,特别是长期存在或有出现故障的预兆,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可组织提出一个项目故障报告。

第六节系统启用

第三十二条运行部负责人是系统启用的组织者。

第三十三条设备成功启用后相关设备数据要由设备维护部、生产技术部和运行部重新检查,以确保实际启用数据和规程中预测的数据相符合。

第三十四条正常状态下的操作测试用以检验报警系统及保护联锁系统的工作正确性和可靠性。

经审核的测试流程可以用来指导今后的操作测试。

第三十五条新设备和改造设备的运行操作规程由各单位运行部专业主管负责编制,运行部负责人进行最初的审查,并负责向相关方面陈述和/或提出注释。

最后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操作规程应包括试运行时期、设备移交时期和最初运营时期所有修改内容。

第三十六条移交证明文件,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接管证明书副本,原本放到档案中心存档。

第四章检查与评价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单位运行专业主管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运行专业主管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单位运行部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分管领导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规定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四十条公司生产部运行主管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检查和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检查和考核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3年。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本规定由发电公司生产技术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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